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工作
全省医疗质量安全综合检查汇报材料之二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处方点评工作情况汇报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我院处方管理工作,201*年我院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处方管理工作的要求,率先在景德镇地区开展了处方点评工作。在院领导的重视和要求下,药剂科牵头,院各科室共同协作,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我院的处方质量,控制了药品费用,保障了患者用药安全。在我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院处方点评工作综合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切实抓紧抓好我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院专门成立了院处方评价小组,由院分管药物院长,药剂科科主任及各科室主任医师组成。院处方评价小组每月都对我院处方进行详细点评,并负责全院各科室和医师的处方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工作。院处方评价小组每月在院会上公布我院各科室的不合格处方的比例,以及开具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名单,对每张开具不合格处方的医师进行罚款,同时把处方质量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全面提高了各科室医师对规范处方书写和合理用药的认识。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抓好处方点评工作,基础是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关键在于狠抓落实,为此,我院做到了以下“三个坚持”。
1、坚持抽查制度
在院领导的安排下,临床药学室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抽查各科室的门诊处方100张及住院部处方30张,分别填写《医院门诊处方质量统计表》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处方评价表》统计我院处方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每月定期抽查门诊处方100张,根据我院制定的《处方管理规范》,对我院门诊处方进行分析、点评,例如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比例,使用注射剂的情况、药品每日给药次数情况。在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我院《处方管理规范》,用药不合理的情况及时通过每月的《医院院门诊处方书写质量统计表》的形式报送医务科,为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提供每月医院处方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把存在的这些问题反馈与临床医师,督促各科室提高处方质量,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2、坚持督查整改
我院药剂科根据处方抽查的情况坚持每月召开“处方管理会议”,对该月处方点评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全院通报书写不合格处方医师名单,针对处方出现问题较多的医师,进行电话告知并协助医师规范处方书写。药剂科相关药学人员对当月处方出现的问题将进行跟踪督查,减少不合格处方的出现率。
3、坚持及时干预
我院药剂科根据卫生厅的要求,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派专人对每天的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处方进行登记并及时干预,药剂科还将参照我院处方点评检查情况,对我院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处方中出现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时予以干预,通过教育、批评、处罚等一系列手段保证处方质量,保证合理用药。
4、加强学习,提升水平
为更好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保证临床医师的合理用药。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多次举办了《处方管理办法》学习班,对全院各级临床医师进行了处方规范书写,合理用药的系统培训,对我院的新医师和实习研究生更是着重进行培训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学习,我院医师的处方书写,合理用药情况得到了长足的提高。在201*年一季度医院在全院范围内组织了临床医师处方管理培训考试,合格率达100%。从根源上提高了我院的处方质量,提高了我院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证了病人的用药安全。通过这几年药剂科和全院各个科室的不懈努力,把处方点评工作逐点逐条的落到实处。我院处方合格率逐年提高,现处方合格率已控制在95%以上。进一步规范了医师的用药行为,使医师用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医院医疗质量安全。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二0一0年十月
扩展阅读:北京市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管发[201*]28号)文件精神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北京市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成立“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组长:宋雄英赵海燕(业务院长)副组长:任玉霞(医务科科长)靳惠玲药剂科主任成员李天利医保办主任瞿芳院感办主任李小兵主管药师李淑霞主管中药师二、目标任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临床提高医疗质量。也是对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门(急)诊处方进行抽样检查,对中、西药处方分别进行抽查、评价。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通过点评,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药物,提高不良反应主动上报率、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缩写名称或代号等(大输液、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5、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四、评价方法:
(一)医院药剂科每月随机抽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二)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药剂科将复议结果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处和医院质量管理办公室,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罚和奖励。
(三)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按卫生部的要求每月定期随机抽取医院100张门诊处方和30份出院病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公示。
五、结果分析: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四)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1、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2、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3、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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