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度湖北省粮食仓储工作
附件:
二00六年度湖北省粮食仓储工作
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50家)武汉市(3家)
1、武汉市粮食局仓储处2、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
3、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总公司黄石市(2家)
1、黄石市粮食储备公司
2、湖北阳新鄂东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十堰市(3家)
1、十堰市粮油储备公司2、湖北丹江口国家粮食储备库
3、湖北十堰六里坪国家粮食储备库
荆州市(4家)
1、荆州市粮食局仓储科2、湖北沙市国家粮食储备库3、江陵县惠丰粮油贸易公司4、监利县分盐国有粮食购销公司
宜昌市(3家)
1、湖北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2、当阳市河溶粮食购销公司3、宜昌市鸦鹊岭粮食购销公司
襄樊市(5家)
1、襄樊市粮食局仓储科
2、湖北襄阳肖湾国家粮食储备库3、湖北枣阳国家粮食储备库4、宜城市粮食局业务科
5、湖北襄樊樊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1孝感市(4家)
1、湖北孝昌国家粮食储备库2、湖北大悟国家粮食储备库3、湖北孝感胜利国家粮食储备库4、湖北孝感国家粮食储备库
荆门市(4家)
1、荆门市粮食局仓储科2、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3、湖北荆门余岭国家粮食储备库4、沙洋县粮食局仓储股
鄂州市(2家)
1、鄂州广山国家粮食储备库2、鄂州樊口国家粮食储备库
黄冈市(5家)
1、浠水县粮食局仓储管理股2、蕲春县粮食局仓储股3、麻城市粮食局仓储管理科4、湖北武穴国家粮食储备库5、湖北黄梅城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咸宁市(3家)
1、嘉鱼县高铁粮食收储公司2、湖北赤壁国家粮食储备库3、湖北咸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恩施州(2家)
1、湖北恩施国家粮食储备库2、利川市粮食储备库
随州市(3家)
1、曾都区厉山粮食储备库2、广水市骆店粮管所3、随州市粮食储备公司
仙桃市(2家)
1、仙桃市永吉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仙桃市瑞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天门市(2家)
1、湖北天门国家粮食储备库
2、天门市皂市宏昌粮食购销公司
潜江市(2家)
1、潜江市油脂公司
2、潜江市巨鑫粮油(集团)公司高石碑分公司
神农架林区(1家)
1、神农架林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二、先进个人(100名)武汉市(5名)
1、雷才林武汉市粮油储备公司仓储部2、陈志祥武汉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3、苏新华武汉市江夏区粮油收储总公司4、许金兰武汉市蔡甸区粮食收储总公司永安储备库5、雷夏明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环城经理部黄石市(4名)
1、倪立刚湖北黄石国家粮食储备库2、沈梅黄石市油脂公司3、胡柱香大冶市还地桥粮食购销公司4、肖绪才湖北阳新鄂东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十堰市(5名)
1、黄青明十堰市粮油储备公司2、肖军湖北十堰国家粮食储备库3、彭云郧县粮食局业务股4、李滨郧西县观音粮油收储公司5、王子龙竹溪县粮油购销储运公司荆州市(10名)
1、邓春梅湖北青龙台国家粮食储备库2、吴天喜湖北沙市国家粮食储备库3、张先政荆州区马山国有粮食购销公司4、张于华沙市区泥港湖国家粮食储备库5、奉林江陵县华丰粮油贸易公司6、陈远宏湖北松滋国家粮食储备库7、魏建林湖北公安国家粮食储备库8、付少雄石首市调关粮食购销公司9、夏昌柏监利县粮食局储运股10、胡少华洪湖市瞿家湾国有粮食购销公司
3科长工程师副经理保管员经理
副部长保管员经理主任助理副经理副主任副股长副经理防化员
保管员保管员副主任防化员储运科长仓检科长主任站长办事员保管员
宜昌市(6名)
1、陈代华宜都市粮食局综合科科长2、王世榜兴山县黄粮粮油购销公司保管员3、周桂林秭归县粮食局业务股股长4、杨永福长阳县津洋口粮食购销公司经理5、范维民宜昌市宝塔河粮食储备库保管员6、代华宜昌市花艳粮食储备库质检员
襄樊市(10名)
1、于建胜襄樊市襄阳区粮食局仓储科2、高腾襄樊市粮油物资购销公司业务科3、石建军襄樊市襄城区欧庙粮食购销公司4、朱家明宜城市粮食局业务科5、陈怀忠南漳县粮食局业务科6、胡宗国保康县粮食局业务科7、郑启国湖北谷城黄坑国家粮食储备库8、李广芝襄樊市樊城区粮食局业务科9、吕福庆老河口市仙人渡粮油购销公司10、许邦吉枣阳市惠民粮油资产管理中心孝感市(10名)
1、齐国成孝南区毛陈粮食购销公司2、尚中华孝南区肖港粮食购销公司3、舒泉孝昌县花西粮食购销公司4、周国军孝昌县季店粮食购销公司5、袁胜生大悟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6、朱明平安陆市烟店粮食购销公司7、李念安陆市棠隶粮食购销公司8、陈九燕汉川市脉旺粮食购销公司9、鲁火松湖北孝感胜利国家粮食储备库10、曹三明云梦县粮食局荆门市(10名)
1、陈志军东宝区粮食局综合业务科2、刘军湖北荆门余岭国家粮食储备库3、周淑琴沙洋县粮食局仓储股4、杨向军沙洋县五里铺粮食收储公司5、郭洪富钟祥市冷水粮食收储公司6、马明春钟祥市旧口粮食收储公司7、洪鸿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8、陈玉林京山县罗店粮食储备库9、刘桂华湖北荆门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10、陈先海湖北荆门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4科长科长保管员科长科长科长主任科长副经理防化员
保管员保管员站长站长保管员保管员保管员保管员仓储科长副局长
科长科长统计员副经理副经理科长副主任副主任副科长保管组长鄂州市(4名)
1、陆力鄂州市鄂城区粮油购销公司杜山粮管所防化员2、严林峰鄂州市华容区粮油购销公司蒲团分公司经理3、汤自耀鄂州市梁子湖区粮油购销公司太和粮管所副主任4、余茂华鄂州市利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东沟分公司经理
黄冈市(10名)
1、祁井田黄州区陈策楼粮油购销公司仓储科长2、刘介明湖北团风国家粮食储备库3、胡世国红安县粮食局储备股4、李长生湖北麻城黄金桥国家粮食储备库5、王炳刚罗田县大河岸粮油购销公司6、杨先伟英山县地方粮食储备库7、杨球民浠水县兴利粮油购销公司8、汤又生蕲春县彭狮粮油购销公司9、解胜武穴市粮食局仓储股10、熊露湖北黄梅城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咸宁市(4名)
1、郑远桥咸安区金桂粮食有限责任公司2、徐钦祖湖北通城国家粮食储备库3、饶楚奎崇阳县粮食局仓储股4、阮长加通山县大路粮食公司恩施州(4名)
1、罗怀东湖北恩施国家粮食储备库2、方国柳利川市凉雾粮油公司3、覃章顺宣恩县珠山粮食购销公司4、左玉来凤县凤强米业有限公司土堡站随州市(4名)
1、沈献国曾都区三里岗中心粮管所2、郁东波曾都区厉山中心粮管所3、姚维龙广水市长岭粮管所4、邓修鑫广水市李店粮管所仙桃市(4名)
1、胡和平仙桃市永吉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定光伟仙桃市永裕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3、张涛仙桃市海利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红仓粮站4、尹奇国仙桃市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5副主任仓储股长副主任主任主任仓储科长副经理仓储股长仓储科长
董事长副主任股长保管员
副主任保管员
保管员站长兼管理员主任防化组长防化组长防化组长
仓储科长仓储科长保管员仓储科长
天门市(4名)
1、边滔天门市粮食局业务科科员2、杨可成湖北天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储运科长3、况小霞湖北天门国家粮食储备库保管员4、江文君天门市天兴粮贸有限公司经理
潜江市(4名)
1、刘千华潜江市粮食局业务科科长2、董加斌潜江市油脂公司3、蔡正悦潜江市巨鑫粮油(集团)公司熊口分公司4、张忠义潜江市巨鑫粮油(集团)公司周矶分公司神农架林区(1名)
1、王勇林区粮食收储公司省直单位(1名)
1、朱元书湖北省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6保管员经理副经理
保管员监事兼库主任
扩展阅读: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构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按权属分为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储单位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油日常仓储管理。承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承储单位应制定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第十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
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第十四条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油要做到“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保管帐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帐、旧卡由承储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同一库区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油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帐、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三)害虫种类、密度。(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单位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第四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得超装。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吨(含)以上粮食或20吨(含)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质量和品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六)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改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取消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储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粮食品质劣变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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