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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8 10:09:02 网站:公文素材库

鞋厂生产管理制度

鞋厂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和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厂生产计划、生产进度、制单安排、物料调配、确定工价、调配人员、

协调各生产车间工序的工作,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处理好宏观决策和微观调控。

第三条抓好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抽查产品质量,对质检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第四条第四条每天汇总各车间的《生产日报表》,向公司领导简要报告当天生产情况和进度。第五条每周六召开一次生产总结会(具体时间由生产部再定),总结本周生产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

时采取解决措施,安排下周生产计划,其他会议由公司另行安排或由生产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六条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尽快纠正,减少损失,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第七条检查、指导、督促各工序和小组的生产进度和质量标准。第八条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具体要求细则见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细则

第九条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及员工一律穿厂服、佩戴工作证上班,不准赤膊或穿拖鞋、超短裙上班,违者罚款50元,如有发现不佩戴工作证,每次罚款10元,在车间里大声喧哗每次罚款5元,在车间里不准窜岗、离岗,如工作关系经车间主管同意。

第十条各车间要及时关闭汽泵、电风扇及机器设备电源,下班时,对现场不及时清理或生产现场混乱、脏、差的员工要一是警告,二是罚款,多次不听管理劝告予以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各生产单位的主管和负责人,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各小组、各工序在检查时发现有不合格的半成品,若是找不到责任人时,由车间负责人承担处罚,在成品库查到有不合格品时,全部由质检承担处罚。第十二条生产新产品时,开发部门不及时亲临现场指导、监督或措施不得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开发部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是生产部原因,则生产部在分析原因后,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损失。第十三条各车间清尾数必须及时,对无故造成尾数清理不及时的,要对车间主管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四条未及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当月报废产品必须当月清理干净交生产部,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和各位员工要坚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作弊。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客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生产车间,违者每次罚款100元(谁的客人罚谁)。

第十六条擅自操作机器设备或违章操作,每次罚款50元,在没有经过主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操作并造成损失或个人伤害事故,由操作者自负,主管管理不善,主管罚款200-500元,再根据情节或后果做出处理,从机器上乱拆零部件和电器部件,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每天上下班前,各车间须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整队,做好点名、总结当天质量情况,传达公司有关文件或通知精神等工作,事后整队出车间大门。

第三章成品管理

第十八条各车间生产的产品,要经过质检盖章后,按规定的品种、规格等要求清点验收入库,并立即开出成品入库单,一联给车间,一联给生产部。

第十九条车间生产的成品入库后,要及时登记入帐,帐册字迹要清楚,数据准确无误,不得涂改。第二十条成品发货,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成品发货的规定进行,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入库的成品,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准私自销售和收取现金,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成品库提取成品时,必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凭相关票据提取成品,否则将追究成品主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成品的发货,要按公司的规定包装好,包装箱上要写清楚客户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姓名、数量、规格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按照货单分别发运给各客户,并记好帐,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成品库,违者每次罚款10元,仓库钥匙不得转交他人取货,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有遗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公司品质部监督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生产部协助,具体产品检验细则见品质部关于产品检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贯彻执行以“质量求生存,消费者第一”的质量方针,把好质量关,不合格品不许流入下一道工序或入库。

第二十六条按技术、质量的标准生产,出废品以50-200元罚款处理,情节严重开除论处。品质人员现场管理不严,不秉公办事,记大过一次,并根据情节相应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品检如发现有劣质品而不挑出者按出厂价处罚,因品检疏漏导致次品对消费者构成伤害,其一切责任与损失由品质部及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天质量事故,当日解决,对产生次品、废品的主要责任人要采用引导、教育、罚款或直接赔偿等措施处理,对长期生产优质品或无质量事故的车间和个人(包括管理人员)应予以适当的奖励并报行政部备案以作年终业绩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生产系统全体员工应努力钻研制鞋技术,积极协助开发新产品,主动提出改进生产和管理合理化、科学化等方面的良好建议,一旦被公司采纳,对于提出意见与建议的个人或车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仓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总仓,由总仓负责物品的发放和领用,各车间必须要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车间作业用品及所需材料,各车间仓库员必须对所需材料统计准确,并由车间主管签字后上报总仓,总仓经过汇总后上报生产部审核后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仓库重地,严禁吸烟和睡觉,保持仓库内清洁、干燥,严禁仓内物质受太阳暴晒或雨水浸泡。第三十一条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成品入库必须合格,对目测可以见到的缺陷,仓库主管及仓库员有权拒绝入库。第三十三条仓库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准确及时搞好日报表和月终盘存报表。第三十四条仓库工作人员离岗不锁门,每次罚款200元,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开门取物,违者承担物质遗失责任。第三十五条年底(放假前),仓库主管及仓库员主动做好库存二年以上的清仓工作,对不适应生产和不能使用的物质,要及时列出清单交生产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生产部是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生产部管理有关具体的运作方案及要求见生产部形成的相关文件或通知。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四十条本制度如与生产部考核制度相抵触的地方,以生产考核制度为准,如考核制度未尽部份,以本制度为准。

扩展阅读: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名称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编号考证部门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工厂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2章机构设置第4条工厂厂部、生产车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2.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第5条工厂厂部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3.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4.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3章教育与培训第6条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7条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4章劳动场所安全管理第8条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

***有限公司设施。第9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10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11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的,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第12条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第13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14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厂长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第5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第15条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16条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第17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18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6章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第1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20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有限公司第21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7章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22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第23条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第24条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第25条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第26条对工厂特殊岗位、工种,禁止安排女员工(如焊接、车床等)。第27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第8章安全生产检查第28条厂部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2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第29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第9章奖励与惩罚第30条对认真执行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1.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4.对抢险救灾有功的。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第31条奖励程序。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生产车间班组长汇总材料上报厂长审批后通过。2.先进集体由生产车间提出意见,并经各部评审通过。第32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惩罚。

***有限公司1.事故责任者。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的。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第33条惩罚类型。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采用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用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第34条处罚程序。1.经济处罚由车间班组长提出,报厂长批准后执行。2.行政处罚由生产部提出,按工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第10章安全事故及处理第35条事故报告。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部门。4.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送厂长。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20天内报送有关部门。第36条事故抢救。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2.发生事故时,各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有限公司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第37条事故调查和处理。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由车间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3.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工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工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5.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部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6.死亡事故由厂长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8.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提出,经厂长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11章附则第38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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