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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9-05-28 10:42: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201*年12月29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二、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省会市、特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五、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重点研究落实。

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制度。要将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建立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走访人大代表活动要由院领导带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建立向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地法院要协助做好订阅报纸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人大代表赠阅报刊。

六、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密切配合,积极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事项,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七、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活动,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八、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并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并做好与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扩展阅读: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

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介绍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基层法院的领导要严格要求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观念,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基层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暂行规定》,更好地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对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要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一是成立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对这一工作经常性进行督导,在法院内设机构中指定专职联络员,专门负责落实和督查。同时指定法院政工科(政治部)为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联络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要对联络机构的工作高度重视,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室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向人大代表发联络卡,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认真反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督办、催办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特别是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都要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倾听代表的意见,促进公正审判。法院还要将联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内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代表联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联络工作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加强联络意识。法院各内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联络办汇总。四是强化邀请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协调。人大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邀请代表旁听庭审相关事宜、个别代表自行联系要求旁听案件的办理、业务庭与代表联络室的配合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五是采取激励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基层法院的宣传表彰要跟进,对开展联络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庭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意见建议落实到位。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法院应抓住根本,按照以重点带全面的原则,把联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上,并使一般性的联络工作都要紧扣这个重点,开辟“绿色通道”,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对所有代表的建议或来信,都要逐件登记、进行梳理汇总、规范办理程序、列入督办事项,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需要向人大代表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在办理工作中,准确把握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代表满意。加强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办结、按时回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建议和意见,由联络工作办公室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列入督办督查范围,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内写出报告,由联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人大作书面汇报。做到一案一结果,一案一汇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推动作用。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一是要及时通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旁听案件、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及时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报、介绍法院工作情况。同时,将法院下一步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适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及各种工作动态,都抄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内司委,便于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二是赠送法院刊物。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法院工作通报》、《人大代表联络专报》,作为介绍法院工作动态、审判活动、创新经验,以及联络活动等情况的重要载体。三是上门走访。采取主动上门走访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发送征求意见函等措施,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每年开展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并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限期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重视代表关注案件,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答复制度。一是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法院各业务庭庭长予以重点关注,在案件处理上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二是落实责任制。落实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办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依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为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四是实行代表关注案件快速处理答复制。高度重视代表关注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将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在平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做到不遗漏问题、不积压意见。五是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将这类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上报,以利法院领导随时掌握动态,及时有效地采取工作措施。

(五)坚持处置问题原则,注重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实效。确立对人大代表联络的三项处置原则,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邀请监督”。一是大、小问题监督,同等对待原则。无论是人大代表对法院的队伍建设、审判作风等大问题进行监督,还是对干警言行、个案程序瑕疵等小问题进行监督都同等重视,同等看待;二是人、案问题监督,一查到底原则。对于人大代表反映的违法违纪不论是个人还是个案,都要一查到底,把事情查得清清楚楚,把处理变得明明白白;三是处理落实监督,责任到位原则。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安排专人,限定期限进行处理,该调查的调查,该调研的调研,该处理的处理,该完善的完善,务必落到实处。

(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根本,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多组织一些实际的、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一是实施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法院的执法监督员,扩宽听取意见、接受投诉的渠道。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开展评议、视察、召开座谈会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和反馈情况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来信、来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求上报办理进展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三是结对联络人大代表制。坚持“主动、经常、深入”的原则,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结对联络工作作为每位院领导的重要工作来抓,院领导、每一位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分别与人大代表结对,根据代表身份、任职工作和行业的不同,确定具体的结对联络对象,以突出结对联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计划制。专门制定年度联络工作计划,建立联络台帐,做到联络有记录、意见有反馈、建议有落实。积极拓宽代表联络途径,采取集中走访、分头约见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征求代表意见工作,以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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