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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国税局执法监察自查总结

时间:2019-05-28 11:19:5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安乡县国税局执法监察自查总结

安乡县国税局执法监察自查工作总结

根据常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年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国税函201*206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本着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原则,我局采取强化措施,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监察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李波任组长,法规科、监察室、征管科、稽查局、办税服务大厅、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这次税收执法检查自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强化准备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市局《通知》精神,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科室、稽查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结合安乡实际制定了《安乡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本次税收执法自查以及整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求从维护全局税收执法形象的高度出发,强化思想认识,搞好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决不走过场,并对查实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三、强化检查制度。明确凡有意隐瞒或未发现但被检查组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追究岗位人员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制作了统一规范的《税收执法督察、监察工作底稿》,自查工作全面实行底稿制,自查人员在自查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均在底稿上写明检查的内容、时间、结论,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同时列明违法行为的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自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底稿上签字认可,以准确界定执法责任。此外,我们还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成督导小组,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由于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局税收执法监察自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案双查”工作

1、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一案双查”工作记录;2、纪检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建立健全了“一案双查”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按照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开展“一案双查”;3、县局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文号、发文时间);4、所有稽查案卷,全部进行了廉政回访和廉政跟踪调查。(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1、资格认定。经查有2户企业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都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之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都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之内。

2、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正确,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划分的范围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评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纳税评估。

(三)代开发票检查

通过对办税服务厅201*年11月至201*年12月代开发票情况,发现代开手续齐全,代开过程中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免税代开金额较大户,手续齐全,发票联与存根联相吻合;起征点以下户不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况。

(四)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情况

通过对认定非正常户的全面检查,发现所有认定户都严格按照审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仅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逐户实地核实情况;《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严格按规定要求撰写;定期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进行公告。

(五)财务管理情况

1、“一把手”没有分管财务、由业务局长韩伟同志负责财务管理;2、不存在向企业拉赞助的行为;3、没有虚开发票报销费用的现象;4、不存在巧立名目报销费用和发放津补贴;5、领导司机没有经手报销费用的情况。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扩展阅读:如何针对税务工作特点有效开展执法监察

如何针对税务工作特点有效开展执法监察201*-12-1514:45刘俊于军辉

随着地税“阳光工程”的深入实施,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地税”这一主题,积极探索和寻求新形势下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最佳途径,提升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监察效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和谐、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党组织及其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地税执法监察是地税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地税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征管、法规、税政、稽查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对同级、下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实施执法监察,通过监察,检验、检查各单位的税收征管质量,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从中发现政策执行偏差、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执法监察规定,追究执行人执法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保证税收执法安全,减少、降低执法风险的基本途径。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关系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性、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工作效能、约束干部执法和自律能力的重要途径,体现税务机关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力度,与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切切相关。充分认识深化“效能革命”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当务之急。在新时期,创新已成为地税工作科学发展的主旋律。因此,树立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创新手段、积极探索和实践税收执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着力加大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提升税务执法监察效能,既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

一、构筑税务执法监察管理新机制

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列入日常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抓好抓实,取得新成效。

(一)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各单位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执法监察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制度,制订统一的执法监察实施办法和意见。以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执法监察工作标准,制定执法监察立项审批制、执法监察工作制、执法监察结果反馈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系列配套制度。同时将执法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不断完善执法监察组织机构,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的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岗位,保证制度和组织上的坚强有力。

(二)科学谋划,重点突出。严格意义上的执法监察应立足实事求是,以事实说话,体现刚性、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追究”的原则,以信息化软件为依托,建立执法监察内容的选项、立项平台。科学设置执法监察项目,重点围绕征管薄弱环节、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稽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等方面,对症下药,科学治理。每年根据征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统筹规划,把本局的执法薄弱环节增加到检查中从最易发现问题的环节入手,有针对性提出执法监察的主要对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立足点应从执法薄弱环节入手,如:税收定额调整、政策运用、减免税审批、发票领售、纳税评估、税收处罚等环节选定立项,重点在执法程序上突破,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精心实施,注重效能。实践证明,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实施执法行为全程跟踪,解决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严、内部监控不力、促进效能建设等方面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基本成果,执法监察的效能每年都有新的提升。但从全面深化、纵深推进执法监察的角度思考,目前应从以下方面作一些重点突破:一是注重阶段性征管工作的分析,发现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重点要突出,选项、立项具有针对性;三是综合财务审计分析指标,设置检查样本,以计算机分析、比对为主要依据,力求监察目标的合理性,从而以“精确打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将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紧密联系起来

税务执法检查与监察通过其职能的发挥,监督、规范税务管理活动,服务并促进税务管理协调健康发展。税务管理的高效、规范运作也离不开客观、公正的监督。二者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目的是规范税务管理,促进税务管理协调健康发展。

税收执法监察与税收执法检查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二者实施的主体不同,对发现的问题处理程序、依据和定性不同,但对监督检查的对象、执法环节和监督的目的却有相同或相似之处,都是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进行监督检查,都是对税务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执法监察还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的目的都是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促进税收管理活动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行进。

根据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工作的共性与特点,整合税务执法监察与税收执法检查力量,建立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联合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集中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并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性、发挥主动性、维护权威性、强调服务性。二是从监督检查向交流服务转变。税收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虽然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但在基层工作中建议检查与监察部门以人为本,不要仗着“尚方宝剑”就高高在上,板着面孔说话。要借监督检查工作这个平台,多创造些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和沟通联系的机会,通过检查来促进工作。通过交流,提高本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由于执法监督检查而被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给税务干部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执法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加强与征管、稽查、税政、法规、信息、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联系。针对问题,对照有关征管实施细则和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追究的基本意见。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细化岗位责任,明确岗位权责,将责任追究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与个人职级晋升相结合。(一)与日常税收工作相结合。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细化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要依据职位分类说明书,针对每个岗位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税收执法权力,做到权力空间受控、使用受限。不管什么人、什么岗位,一旦违反规定,都将依据问题轻重受到责任追究。

(二)与岗位责任考核相结合。要切实解决执法监察与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脱节的问题,将执法监察纳入岗位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完善考核办法,目标量化。我局在近几年的执法监察工作中,都将执法监察纳入“创佳评差”、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实施执法监察前,分析阶段性存在的主要和倾向性问题,制定执法监察考核实施办法,赋予一定的考核分值,通过执法监察使目标责任考核落到实处,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提升了执法水平,促进了征管质量提高。

(三)与个人职级晋升相结合。在现有采取经济惩戒、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责任追究形式基础上,应建立以下几种处罚措施:1、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一次通报批评的应实行经济处罚;受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一次组织处理的,年内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2、对多次受到责任追究而屡教不改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待岗期间的情况按公务员有关条例执行。3、对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税务机关,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目前正处于不断探索中,真正达到“工作标准化、标准制度化、制度程序化、程序信息化”目标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和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应拓展视野,努力创新,以优良的执法水平推进执法效能的全面提升,确保执法安全,减少执法风险,使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显示强劲的生命力。

坊子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11-0711:27:25字体:【大中小】

坊子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的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行为,及时纠正税务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税务监察机构进行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与查处案件、建章立制、改进工作、群众监督、部门配合、褒扬惩戒、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应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市局税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国税局机关、市局各直属分局及副科级以上人员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市局领导指示或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委托,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局各基层分局、直属各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根据本局领导指示或市局税务监察机构委托,对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各县市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机关有关业务科室或基层分局兼职监察员协助税务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检查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办税,拒不执行和随意变通等问题,监督和保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掌握、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的情况,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组织和管理等情况。尤其是对税款征收、税款缴库、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纳税定额、税务稽查、纳税检查、违章处罚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对税收会计帐簿、票证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会计帐簿的登记管理、原始凭证管理、税款管理和税收票证的保管、领用、缴销工作情况。尤其要检查纠正不按规定记帐,帐实不符,原始凭证不实不全,税款压库混库,截留税款,违规使用、发放税收票证,收税不开票等问题。

(四)对行政经费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工作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行政经费的情况;在后勤服务中对资金、财物的采购、保管、使用、分配情况。尤其是监督检查经费来源、使用渠道、预算外经费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等,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购买控购、禁购商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行为。

(五)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干部人事制度的行为、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以及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方法第七条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形式,由各单位根据上级的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单位数量和时间等实际情况而定,大体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独立的形式:对于日常的、小范围的或者重点的监督检查活动,由税务监察机构组织纪检监察人员独立承担完成。

(二)联合的形式:对于大规模、综合的或专项的税务执法监察活动,由局领导挂帅,税务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联合其他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共同实施。

(三)参与的形式:对于上级监察部门直接进行的税务执法监察活动,根据领导安排,参与共同实施执法监察活动。

第八条税务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活动,应根据经常性、主动性、广泛性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

(一)全面监督检查的方法:对于小范围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或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公务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方法:对本局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一项或几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公务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的方法:对在税务执法中易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或有嫌疑的重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法: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经常性的、时间性强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对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五)跟踪监督检查的方法:当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下达后,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监督检查,了解事前、事中、事后运行各环节的情况,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行为。

(六)交叉监督检查的方法: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税务监察机构的人员对各分局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相互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监督检查的方法:税务监察机构根据领导安排,参与本局其他业务科室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每年初应依据局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税务监察工作计划,并拟定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后,按下列工作程序实施:

(一)准备阶段:

1、按照上级要求,研究确定税务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执法监察小组的组成等。

2、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了解。

3、拟定税务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执法监察的原因、根据和目的;(2)被监察单位的名称或人员姓名;(3)执法监察的内容、范围和方法;(4)执法监察的时间、地点;(5)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分工;(6)执法监察人员应遵守的纪律;(7)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实施阶段:

1、向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发出“监察通知书”(也可事前不通知,按照工作方案,直接进入监督检查活动)。“监察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执法监察单位名称;(2)被执法监察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3)执法监察的内容、范围;(4)执法监察的时间、地点;(5)对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要求等。

2、进入被执法监察单位,查阅复制能反映证明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通过参加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户、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其执法行为情况。

执法监察中,税务监察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召集、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会议;

(2)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清点实物,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违纪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4)经上级领导批准,必要时可提请地方监察机关协助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5)要求被监察单位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必要的情况,被监察单位必须服从;

(6)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7)责令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8)建议局领导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3、对执法监察中获取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逐项登记,做好检查情况书面记录。4、将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同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见面,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做好记录,由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签署意见。

(三)结论阶段:

1、根据实施阶段获取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对被监察单位或人员作出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书面执法监察情况报告。

2、针对需要纠正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后,向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发出“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执法监察单位的名称;(2)被监察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3)执法监察的内容、范围;(4)执法监察的时间、地点;(5)对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执法行为的评价;(6)对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执法行为的建议。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将采纳监察建议情况书面报告税务监察机构。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提请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裁决。监察建议在争议期间,仍继续执行。

3、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填写上报“案件线索移送书”,办理移送手续,并如实提供案件线索的有关情况。属需要本局立案调查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4、对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廉洁勤政、依法治税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向局领导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5、收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监察建议所做的书面答复后,税务监察机构应在执法监察情况报告中注明:“对该单位或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监察结束”。

6、属于上级统一部署的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要及时写出和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四)立卷归档阶段:

1、收集整理税务执法监察中取得的材料、实物、执法监察结论、报告、答复、领导批复等资料。

2、按照“组卷科学、内容完整、便于利用、外表美观”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检索目录,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考核由区局组织实施。区局每半年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各分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组织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组织领导情况;(2)年度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情况;(3)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4)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情况;(5)执行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情况;(6)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资料、实物、原始材料、报告等的收集、填写、登记、保管和存档情况;(7)对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的具体单位、时间、内容和方式由区局根据情况决定。检查考核中,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现场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用百分制记分,评定标准为:优秀九十分(含九十分)以上;良好八十分(含八十分)以上;一般六十分(含六十分)以上;较差五十九分以下。

第十二条对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区局将授予年度“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达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发生和存在突出问题或被评为“较差”的单位,区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税务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监察单位或者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中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税务监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范如有未明确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和《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坊子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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