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工作制度
社区巡防队员治安巡逻制度
1、巡防队员巡逻执勤时,每班不少于二人,必须身着社区巡防队员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巡防执勤标志。
2、巡防队员以徒步巡逻为主,按照社区规定的时间、路线巡逻,不得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
3、巡防队员要在巡逻中了解掌握社区人口的基本情况,收集各种影响社区治安秩序的信息和动态。
4、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对重点区域要重点巡查,到达社区巡防重点区域时,对周围情况应仔细巡视并作详细记录。
5、巡防中发现可疑人员、遇到突发事件(事故),责任区民警在岗时,巡防队员应积极配合警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区民警不在岗时,巡防队员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留置可疑人员直至民警赶到现场,也可直接报110。
6、巡防队员在制止现行犯罪活动时,有权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7、巡防队员对当班巡逻情况应做好记录,向下班巡防队员进行交接。
8、巡防队员下岗后应着便装,有巡防器械的应妥善保管或按照规定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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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防队员治安巡逻制度
1、巡防队员巡逻执勤时,每班不少于二人,必须身着巡防队员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巡防执勤标志。2、巡防队员以徒步巡防为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巡逻,不得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
3、巡防队员要在巡逻中了解掌握镇区人口的基本情况,收集各种影响镇区治安秩序的信息和动态。
4、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对重点区域要重点巡查,到达镇区巡访重点区域时,对周围情况应仔细巡视并作详细记录。5、巡访中发现可疑人员、遇到突发事件(事故),巡防队员应及时报告民警或者110,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留可疑人员直至民警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民警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6、巡防队员在制止现行犯罪活动时,有权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7、巡防队员对当班巡逻情况做好记录,向下班巡防队员进行交接。
8、巡防队员下岗后应着便装,有巡防器械的应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交接。
二、巡防队员学习培训制度
1、巡防队员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由派出所民警组织。主要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学习与巡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学习巡防的工作方法、原则、职责等。
2、每月由派出所民警负责组织巡防队员进行队列训练、实战技巧、对敌经验等业务培训。
3、巡防队员应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做好学习笔记,练好业务技能。
4、对无故不参加学习或经常迟到、早退的,要按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5、镇综治办每季度对巡防队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发现学习不认真、业务技能差、体能明显下降、不适应巡防工作的,要给予严重警告;连续两次考查不合格的要劝退或辞退。
三、巡防队员工作纪律“六不准”规定1、不准参与派出所的执法活动。2、不准刁难辱骂群众、欺压群众。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4、不准违法乱纪、侵犯公民合法权益。5、不准脱岗、串岗,不着统一制式服装上岗。6、不准脱离本社区进行职责以外的活动。四、辞退巡防队员条件
1、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选聘的。2、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3、迟到或早退1个月内累计10次的。4、遇事不经请示、随意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5、工作时间喝酒或非工作时间酗酒滋事的。6、违反“六不准”纪律要求的。7、其他应当予以辞退的。五、巡防队员考勤制度
1、巡防队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到岗到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
2、巡防队员每天上岗实行签到制度。
3、镇派出所负责对巡防队员进行考勤,并按规定将考勤结果与报酬挂钩。巡防队员每月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请假期间每天扣发5元: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请假期间每天扣发15元。
4、巡防队员违反规定,迟到、早退1次,提出口头警告,2次以上的发现1次扣发10元:无故缺岗1次(半天),扣发工资50元。
六、巡防队员请、销假制度
1、巡防队员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2、无论请假长短,均应写出书面请假条或有医院病假条。确因情况紧急,可先口头请假,而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3、请假半天的由巡防队队长批准,并负责调换人员代替,不得出现缺岗;请假1天的,由派出所长批准,并协调其他巡防人员代替,不得出现缺岗;请假2天的,由综治办主任批准,指定他人代替上岗。
4、假期结束后,巡防队员应按请假批准程序及时销假。5、请假手续必须层层履行,不得越权、越级批准。七、巡防队员仪容风纪制度
1、巡防队员执勤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巡防标志,不得将四季服装混穿。
2、执勤中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打赤足、留长发、戴首饰等,做到仪容整齐。3、巡防队员要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在执勤中不吸烟、不说脏话、不吃食品、不打闹戏耍、不搭肩勾背等,维护自身的形象。
4、保持个人卫生及巡防服装的卫生整洁。八、巡防队员奖励制度
1、巡防队员在巡防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表彰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巡防队员在预防犯罪、制止犯罪、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3、巡防队员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护社区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九、巡防队员处罚制度
1、巡防队员违反工作纪律“六不准”规定之一的,有镇综治办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2、巡防队员符合辞退条件之一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辞退。3、巡防队员违反《考勤制度》的,按《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4、巡防队员违反《仪容风纪制度》的,发现1次由镇派出所予以警告,发现3次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警告,发现5次以上的,扣发月工资的10%。
巡防队的管理
第一条巡防队管理体制
巡防队实行综治部门领导下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对社区巡防队的管理负总责、负全责。区、街道、社区分别成立巡防大队、巡防中队、巡防分队,具体负责本辖区须防队员的管理。第二条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治安巡防工作的指导、协
调、督查、考核以及市内六区巡防队员的有关保障工作。
(二)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巡防队的教育、
训练、管理、督查、考核和保障工作。1、负责制定具体的巡防队管理办法及各种工作制度;2、负责巡防队员的招录、培训、辞退工作;3、负责巡防队员的工资发放、统筹办理、服装发放、装备配备等保障工作;4、负责对辖区巡防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5、负责辖区巡防中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三)街道巡防办负责社区巡防队员的思想教育、日常
管理、督查检查、巡防室建设和巡防分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
(四)社区主要负责巡防队员的考勤登记、巡防室保障
工作。第三条社区巡防队的督查
(一)市、区成立巡防督察队,对社区巡防队进行全天
候、全方位督查。节假日、参加重大行动或重大活动时,区委政法委主管巡防工作的副书记、巡防办主任、街道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必须到场督查。(二)巡防督察队重点督查巡防队员文明执勤情况、遵
守“六条禁令”情况、巡逻防范情况、仪容风纪情况、考勤情况,督察队在督查时应及时纠正巡防队和巡防队员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总结巡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典型。
巡防队的职责
第四条巡防队主要任务
巡防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镇区治安秩序,预防、控制、减少居民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创建平安乡镇。第五条巡防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镇区昼夜治安巡逻;
(二)盘查并向公安机关扭送现行违反犯罪嫌疑人;(三)调解民事纠纷;
(四)协助治保会、辖区民警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
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了解掌握镇区基本情况,收集各类影响镇区治安
秩序的信息和社会动态;
(六)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镇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及
先期处理工作;
(七)立足镇区,服务群众。
巡防队的使用
第六条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从事非巡防工作(一)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参加与群众性事件的处
工作;
(二)严禁抽调巡防队员从事房屋拆迁、清理占道、卫
生创建、计划生育等非巡防工作;
(三)在组织集中清理清查,预防和处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特别紧急确需调用巡防队员时,必须填写《抽调(借用)镇区巡防队审批表》,逐级报批;(四)抽调10人以内,必须经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签
字批准;抽调11人至20人,必须经镇综治办主任签字批准。
第七条严禁巡防队员从事带有执法性质的活动(一)巡防队员在参与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时必须
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严禁与群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二)严禁巡防队员佩带、使用枪支、手铐、电警棍等
警用器械;
(三)严禁巡防队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
身体及住所(场所)及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处理;
(四)严禁扣押他人钱物,对暂时保管的现行违法犯罪
嫌疑人的钱物及作案工具,必须随嫌疑人一并移交至公安机关;
(五)严禁巡防队员参加与侦查破案,讯问、看押违法
犯罪嫌疑人;
(六)严禁巡防队员参与抓赌抓嫖,收费罚款;(七)严禁巡防队员驾驶机动车进行巡逻,对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
(八)严禁巡防队员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
巡防队的巡逻
第八条巡防队必须坚持“立足巡区,保民平安”的宗旨,
在巡区内开展巡逻,重点加强对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在安装技防设施的巡区可安排部分巡防队员在监控中心值班,其他队员携带对讲机在巡区内开展巡逻。
第九条巡防队员巡逻执勤必须坚持“三班倒”制度、“留
言板”制度和仪容风纪制度。实行“三定”巡逻法,即按照规定的巡逻时间、固定的巡逻路线、确定的防范重点进行全方位巡逻。
第十条巡防队员巡逻采取徒步巡逻和乘电瓶车(骑自行
车)巡逻相结合,以徒步巡逻为主。
第十一条当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时,巡防队员应立即拨
打110报警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当遇到突发灾害事故时,巡防队员应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当居民群众遇到困难时,巡防队员应积极主动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巡防队员应坚守巡防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严守“六条禁令”,严禁脱岗、误岗、串岗、睡岗,{"Error":{"code":"8","Message":"badrequest","LogId":"3245327510"}}{"Error":{"code":"8","Message":"badrequest","LogId":"849075057"}}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安排社区巡防快马加鞭驾驶机动车造成安全
事故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安排单位及安排人员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民警将警车、枪支、手铐、电警棍等警用装备供
给巡防队员使用的,将追究装备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社区巡防队员的责任追究
(一)社区巡防队员在执勤中与群众争吵或发生肢体冲突
出的,从事执法活动、警务活动、收费罚款的,酒后上岗、上岗期间饮酒或酗酒滋事的,区巡防办一律对其作除名处理。由于饮酒造成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利用警用装备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任。
(二)对巡逻区域内多次发生可防性案件或发生命案及重
大恶性案件负有责任的巡防队员,严格按照《关于对在平安郑州建设中发生的可防性案件实行案件倒查及责任查究的试行办法》(郑综治[201*]3号)规定,视性给予经济处罚、待岗培训、除名。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六区的社区治安巡防队。巡防队其它规定内容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各县(市)治安巡防队和市内六区乡镇治安巡防队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防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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