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办
金融办介绍
一、长春市金融办设置情况
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设立于201*年9月,是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的正局级单位(以下简称“长春市金融办”)。
长春市金融办内设金融处和证券处,设正局级主任、副局级副主任各1名,处级干部职数3名,行政编制11名(含局、处级领导干部)。目前金融办工作人员共8名,其中正局级主任1名,处级干部3名,一般工作人员4名。因工作需要,金融办主任借调到吉林银行,金融处处长暂赴九台市锻炼。实际在办人员6名,业务工作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罗远增代管。
长春市金融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人事、财务和党的关系都由办公厅统一管理;业务相对独立,会议、文件单列。
长春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包涵了三个方面12项:
一是业务方面。包括“贯彻执行有关金融证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本市金融证券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金融证券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地区金融(含政府性融资、债务)风险;负责全市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等融资方式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负责国有股减持变现工作;负责全市股份制企业资产重组的协调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协调、审查工作;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负责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是参事方面。包括“调查研究本市金融证券业的发展方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及政策性措施;为推动长春市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提供理论储备和决策参考”。
三是协调方面。包括“联系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省驻长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设在本市的金融证券机构与地方的关系;研究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国家金融证券政策的活动”。二、长春市金融办成立以来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长春市金融办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了力量。(一)业务方面
1、制定了辖区金融发展规划,强化了对金融业发展的指导促进机制。201*年底201*年初,长春市金融办全面总结“十五”时期长春市金融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十一五”时期长春市金融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提出了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制定了发展重点,最终形成了《长春市金融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规划》为全市金融业的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文件。自201*年7月长春市委七次全会以后,金融业被确定为长春市十大重点发展产业之一,长春市金融办立即制定了《长春市金融产业重点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形成了金融产业重点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规划和方案,强化了对辖区金融业发展的指导促进机制。
2、协助政府、企业构建新型政银、银企关系,组织资金支持项目建设。金融办自成立以来,每年都按政府要求组织全市型的金融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举办“项目融资推介会”,促进银行资金与企业项目的对接。特别是201*年,长春市金融办与省中行、市工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深入接触,全力协调,并从省中行打开突破口,争取到中行对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和南部中心城区建设两个项目30亿的信贷资金支持。中行总行还将长春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201*年又给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20个亿的支持额度。
3、参与推动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引进外域金融机构,活化辖区资金市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为长春改革、调整注入了新的生机。金融办协助域内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化解现有资产风险,改善资产质量。几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共剥离了200多亿元的不良贷款,改革已初步取得成效。驻长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普遍提高,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我们充分发挥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后资产扩张和寻求新利润增长点的内在积极性,努力构建新融资平台,建立新的信用关系,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拓展新的业务空间。金融机构引进工作实现突破,并以201*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功落户长春为契机,迎来了域外金融机构集中来长春落户或者开展业务的新阶段。
4、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合作,为辖区金融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国家开发银行与长春市政府签订了全面授信协定,并建议成立了长春市融兴有限公司作为承接开发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还具体设计推动了长春市土地收储中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行的合作,形成了多条腿走路,共同利用开发行政策信贷资金的格局。金融办也促进了农业发展银行于长春市政府签订全面授信协议,还具体联络了农发行与长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区贷款项目的授信合作。截至今年9月末,两家政策性银行对长春市的贷款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0.7%,可以说与政策银行的合作,为近几年长春市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5、加大上市工作力度,顺利完成股改工作,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为突破上市工作瓶颈,长春市专门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了1000万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鼓励域内企业上市融资。着力培育后备的上市资源,筛选、推荐长春市区域内38户企业进入“吉林省重点培育百户拟上市企业”名单,进而加大力度重点培育。几年来,还先后邀请了新加坡大华银行、香港联交所等机构为辖区内企业进行辅导培训。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长春市于201*年1月启动辖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长春市金融办负责8家非国有上市公司,到201*年末顺利完成股改任务。利用股改契机,我们还积极推动改革中的上市公司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提升资产质量,降低运行风险。今年8月东北证券借壳上市的成功表现,打破了近年来东北地区在资本市场上的沉寂。
6、规范保险市场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器。为防止保险领域同业内的恶性竞争,金融办参与了对辖区保险市场的规范工作。目前在长春市,航空意外险种已规范为统一办理。同时,我们还致力于域外保险机构的引进和业务拓展,扶植培育辖区内新建的保险公司,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新的保险品种;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因地制宜发展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牧业牲畜保险等,健全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制度,研究国家、省、市的补贴办法,扶持农业保险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7、担保体系建设取得成效,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以缓解。融资难是制约长春市全民创业、发展活力旺盛持久的瓶颈。通过长春市金融办的研究与推动,市委、市政府决定做大做强市担保公司,构建全市担保体系。仅201*年一年,长春市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增加了3家,同时,市政府向长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追加了资本金4.9亿元,向各县、区的担保公司追加了资本金201*万元以上。互助式担保也获得了蓬勃发展。通过担保的放大功能,长春市的中小企业多获得的融资担保额度至少比上一年增加了20亿元。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促进长春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二)参事方面
长春市金融办依托优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履行议事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长春市金融办设在政府办公厅,既肩负着推动产业发展的职责,同时也兼具议事协调机构的优势,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注意多调查、勤研究,力求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参考。自成立以来,我们先后拿出了“搞活金融市场、激活虚拟经济、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加快推进全市金融工作完善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的金融支撑体系”(获得长春市201*年度优秀调研课题一等奖)、“关于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初步研究”等省市领导认可的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些研究为推动长春市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储备和决策参考依据。(三)联系方面
长春市金融办密切联系监管部门,形成政策及监管合力,为辖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的发展环境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程度息息相关,这几年,长春市通过强化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有力地冲破了一些传统的政策障碍,使长春市在银行业发展、引进域外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发育、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等方面都获得了明确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由此所形成的政策合力,为发展辖区金融业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与此同时,长春市金融办还协助上级组织查处了海天等多项非法集资案,参与清理域内的泛亚信托公司,维护了辖区金融秩序,改善了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三、当前长春市的金融发展状况
“十五”以来,长春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金融业在此期间也获得了同步较快发展,基本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各业并举,功能相对完备,运行比较稳健的金融体系。1、银行业
目前,长春市辖区内共有工、农、中、建4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2家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家农村信用社。此外,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只贷不存的金融贷款机构,于201*年5月挂牌开业。
“十五”期间,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五年共增加980亿元,年均增长13.7%;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五年共增加740亿元,年均增长6.9%。2、证券业
目前,长春市有证券公司2家(一家综合类,一家经纪类),驻长证券营业部40家。上市公司18家,其中国内主板16家、香港主板1家、创业板1家;在这18家中市属国有及国有参股的6家。目前,我市上市公司股权分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都已完成。
自1993年以来,我市累计从证券市场融资147.7亿元。伴随证券市场这两年的蓬勃发展,我市上市公司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201*年6月末,我市上市公司总股本79.33亿股,流通市值达到608.05亿元。3、保险业
目前,长春市辖区内共有保险公司18家,其中:财产险公司9家(含法人机构1家),人身险公司9家。
“十五”期间,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23.87%,到201*年底,全市保险深度达到2.02%;保险密度为471.88元/人。201*年1-6月,全市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4亿元,同比增长26.64%。其中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6.5亿元,同比增长30.38%;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17.25亿元,同比增长25.23%。4、其他金融业
驻长的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吉林监管局、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均为省级单位。目前驻我市共有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家;风险投资公司2家;担保公司14家;典当行20户(市外分支机构1户);财务公司2家(一汽财务公司和吉林森工财务公司);银联公司1家,POS终端4,100余台;邮政储蓄1家;基金公司2家;信托机构2家;另外,在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201*年由省、市共同组建了多功能、综合性的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期货+订单农业”也有所发展。
201*年年末,长春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396.2亿元,比年初增加361.3亿元,增长了17.76%。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194.8亿元,比年初增加324.1亿元,增长了17.3%。两个全口径指标的增速均超过同期全市GDP增长15%的速度。尤其是贷款增速,还高于全国平均14.7%的速度。这是多年来,长春市的银行信贷收支首次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数。说明201*年是长春市金融信贷出现转折的年份。
今年以来,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稳定增加,各项贷款增速略有回落,个人贷款增速较快,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稳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增强。截至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2578.9亿元,同比增长9.23%;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409.2亿元,同比增长13.6%。存贷款增量占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量的比重分别为76.5%和44%。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6.16%,比年初下降1.9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当期实现盈利30亿元,同比增盈1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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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含高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学有余力、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各系党总支等负责同志担任,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习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系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领导、组织、考核学生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校内用人单位和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建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务处、图书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
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学工处学管科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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