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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8 11:59:36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场合)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客运码头;(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市、区、县、乡、镇国家机关;(二)全日制学校;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第七条(节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第八条(插挂国旗的会议室)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第九条(升挂国旗的场合)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市和区、县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第十条(升降国旗的时间)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第十一条(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一)风暴、台风;(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第十二条(升挂国旗的位置)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第十三条(悬挂国旗的位置)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四条(插置国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第十五条(国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第十六条(升挂国旗仪式)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第十七条(升挂国旗仪式的礼仪)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八条(下半旗的规定)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旗的制作、发行和回收)

国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制作、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发行。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统一回收。第二十条(国旗的规格)

制作、发行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第二十一条(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人)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保养维护。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发行不合格的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白沙小学升挂国旗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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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挂国旗活动简报

201*年9月28日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雄壮的国歌激荡着人心,9月28日早晨,在师生们庄严的注视下,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在巩义市孝义白沙小学的上空。

面向迎风飘扬的五星红旗,288名孩子用稚嫩的嗓音喊出自己的誓言:“我是中国人!我热爱我的祖国!我要好好学习!锻炼身体!爱同伴!守纪律!长大把祖国建设得更美丽!”而后,郑校长带领全体教师庄严宣誓:“我们是共和国光荣的教师,肩负着神圣而崇高的使命,面向鲜艳的五星红旗,我们庄严宣誓: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尊重孩子、服务家长、以诚立教、教书育人;传承文明火炬,弘扬中华美德;终身学习、与时俱进、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用爱心、耐心、细心去呵护每个孩子的心灵;用自己的才智、良知和汗水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腾飞不懈努力!”

爱国主义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升旗活动以生动形象的方式,激荡孩子们的心灵,激发其热爱祖国的崇高情感,以身为中国人而深深感到自豪,让爱国情结从小植根于孩子心中,知国、爱国、立报国之志、学报国之才、践报国之行。相信今日播下的这一粒粒“爱国”的种子,明天必将成长为拳拳报国之心,成长为准备为祖国事业献身的崇高而炽烈的道德情感和巨大热情。

通讯员:李彩平

2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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