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攻坚年
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总结
绵阳消防支队: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组建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安县大队结合支队《关于下达执法规范化建设攻坚年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绵公消〔201*〕45号)文件精神,深入查摆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集思广益,采取多项举措从源头上提素质,从制度上求规范,从落实上下功夫,力求将大队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依法行政,强化法治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为依托,结合公安部令106、107、108号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等规章的制修订,对现行执法制度进行清理完善等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党委会、办公例会、执法推进会,进一步细化责任、完善组织、创新方法,严格落实,建立强制执行催告制度,严格执行消防验收、火灾现场勘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执法规则、标准,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热潮。
二是实行网上、网下执法一致性。全面实行网上执法,完善基础信息,规范网上录入,保持系统和纸质文书档案的一致性,加强公安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法律法规栏目的维护应用,并加强对安县辖区的派出所执法工作的监管,并要求派出所的网上、网下执法工作必须一致。在十八大保卫战期间,派出所执法工作情况实施公安局统一考评,并下发了考评通报。
二是开展阳光执法,树立廉政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全体官兵依法行政观念,通过受理窗口、互联网、办公场所等公开警务信息并及时更新,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廉政教育贯穿于执法工作一体,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执法人员廉政执法观念。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扩展阅读: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冀公消“201*”272号
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的
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总队制定的《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印发给你们,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各消防支队、大队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使用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都应当按照此手册的格式制作。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队反馈。总队201*年8月1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试行)》的通知(冀公消【201*】190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附: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
201*年12月
2目录
第一章消防执法机制制度
第一节消防执法责任机制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四、法律审核制度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第二节消防执法制约机制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八、集体研究制度九、专家评审制度十、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检查交接制度十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十三、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十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十五、防消联勤制度
十六、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十七、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
十八、罚缴分离制度
十九、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第三节消防执法便民服务机制二十、警务公开制度
二十一、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第四节消防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二十二、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三、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二十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十五、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二十六、网上执法监督制度二十七、执法情况复查制度二十八、执法督察制度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三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五节消防执法保障机制三十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三十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三十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制度三十四、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三十五、消防站开放工作制度附录一防执法部门和岗位职责附录二验收监督检查交接记录表
附录三督察记录表附录四执法档案建立说明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工作时限四、工作程序五、文书范例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工作时限四、工作程序五、文书范例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一、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工作时限四、工作程序五、文书范例
第四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工作时限四、工作程序五、文书范例
第五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施工质量检查一、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工作程序四、检查内容五、工作要求六、文书范例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一节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工作要求
第二节实施消防监督抽查一、法律依据二、抽查范围三、工作流程四、工作要求
五、建档六、文书范例
第三节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工作要求四、建档五、文书范例
第四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工作要求四、建档五、文书范例
第五节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抽查一、法律依据、程序和时限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四、建档五、文书范例
第六节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立案、督办和销案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
三、工作要求四、建档五、文书范例
第七节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工作要求四、文书范例
第八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一、法律依据二、检查准备三、检查频次四、检查程序五、检查内容六、火灾隐患处理七、法律文书及范例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
第一节概述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调查前的主要工作四、文书范例第二节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二、工作流程三、工作要求
四、文书使用说明及范例第三节火灾现场勘验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文书范例第四节调查询问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第六节火灾损失统计一、法律依据二、工作流程三、文书范例
第七节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文书范例
第八节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一、主要法律依据二、工作要求
9三、文书范例
第九节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一、火灾案卷材料的审查二、火灾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一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法律文书及范例四、建档
第二节阻燃制品监督管理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建档
第六章消防行政处罚
第一节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种类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三、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第二节管辖和案由一、案件管辖二、消防行政处罚案由第三节简易程序一、工作流程
二、适用条件三、工作要求第四节一般程序一、工作流程二、受案三、调查取证四、提出处理意见五、告知六、案件审核七、审批和处理八、期间与送达九、执行十、结案建档第五节听证程序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
第一节临时查封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建档四、文书范例第二节强制执行
11第七章消防行政强制
一、工作流程二、工作要求三、建档四、文书范例
第八章消防刑事案件办理
第一节范围及工作流程一、法律依据二、管辖分工三、工作流程第二节受案一、案件来源二、工作要求第三节立案一、立案审查二、立案三、不予立案第四节侦查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与检查四、鉴定五、搜查六、扣押
七、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八、强制措施
九、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五节侦查终结
附件: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
第一章消防执法机制制度
第一节消防执法责任机制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消防执法行为应当明确具体执法责任,确保职责明晰、权责统一。
(二)根据相关执法依据,总队、支队、大队按照编制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执法岗位,确定专职或兼职岗位人员。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四)消防监督检查,支队、大队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办理消防行政或刑事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支队、大队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六)消防执法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根据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七)技术复核和法律审核人由本支队、大队书面确定,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进行技术复核和对消防行政或刑事案件办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复核和审核行为分别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和法律审核责任。
(八)行政审批人由行政领导担任,对具体执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
附录一:消防执法岗位职责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消防执法活动实行主责承办人负责的主责承办制。(二)支队、大队行政领导在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或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程序中指定主责承办人。
(三)主责承办人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负主要责任,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四)在具体消防执法活动中,主责承办人对协办人进行工作分配并实施管理,协调内部关系,汇总承办意见。
(五)协办人应密切配合主责承办人进行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参与的执法活动有建议权,认为正确建议没有被采纳的,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的权力。
(六)在签署法律文书时,主责承办人位于承办人第一位,协办人依次后排。
(七)主责承办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由具有指定权的领导决定。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行技术复核制度。支队应当书面确定一名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
(二)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
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支队可以指派人员对大队承办的建筑审核项目进行指导性技术复核。
(五)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作出技术复核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总队、支队、大队明确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下列行为应经本单位的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进行法律审核: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行政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三)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1、制定的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行政管理的文件、规定、制
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程序:
1、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1)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可以发布实施的意见;
(2)认为无法律依据,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提出不可以发布实施的意见;
(3)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退回制定单位或人员处进行修改、补充。
2、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
(1)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
(2)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3)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予以纠正;
(4)违法事实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失公允的,提出纠正意见。3、其他法律文书
(1)文书填写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文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实行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必须当场发出的法律文书外,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一律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支队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主要领导责任。
(五)主要负责人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审批前必须经过技术复核;消防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批前必
须经过法律审核。
(七)消防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第二节消防执法制约机制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支队、大队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三项消防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1、本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必须认真执行,指派专门人员到本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行政许可办理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
2、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必须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场所,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3、支队、大队必须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需要申请人知晓的内容在办公场所或集中受理场所公示,并在本级
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互联网站上公布。向公众提供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支队、大队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干部进行核查。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消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支队、大队受理的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如实登记,并录入本单位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六)消防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由集中受理场所发出,并分别在集中受理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七)集中受理工作应当由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消防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人员担任。
(八)集中受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及受理。
2、负责已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移交工作。3、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法律文书。4、负责各种咨询、来访接待工作。5、负责受理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九)集中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人员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违法和不当的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公布申诉、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支队、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必须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网上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项。
(三)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必须登记,并及时录
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四)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办理时限、办理过程、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直至法律文书发出。
(五)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必须符合相应规定。
(六)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法律审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推进消防监督抽样计划、网上督察、网上考评等功能模块的使用,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科学性和执法效率。
(八)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人员调整情况及时修改,设定相关流程、参数,并协调解决系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九)各支队、大队应该加强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所使用服务器的维护、更新,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消防监督业务数据库的绝对安全。
(十)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网上执法工作的督察,确保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八、集体研究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队实行集体研究制度。
(二)支队进行集体研究的范围:
1、消防刑事案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201*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2、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
3、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前;
4、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5、其他需要组织集体研究的事项。(三)集体研究程序:
1、集体研究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过程中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2、对于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3、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
(四)集体研究形成的书面意见,应由全体参加人员签名确
认后存档备查。
九、专家评审制度
(一)总队设立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二)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且具有工程类和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消防规范,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应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四)总队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对于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新问题进行专家评审,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评审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依据,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五)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技术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支队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名确认,论证意见可作为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据,并报总队备案。
十、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分离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建审工作人员审核结束后必须将全部审核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消防验收机构或小组。按照分工承担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但应参加该工程的验收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检查交接制度(一)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交接制度。
(二)建设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消防审核不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审核、未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三)消防验收人员向监督检查人员交接,交接时应一并交接相关文件资料。
(四)对前一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五)对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应提请本级行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六)交接工作应填写交接记录表。记录表中应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处所、工程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字。记录表由接收人存入单位档案备查。
附录二:验收监督检查交接记录表十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至少每半年制定一次,并存档备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并对检查情况登记记录,防止随意执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
查任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检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的检查,以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治理检查,由消防机构负责人随机下达检查任务指令。
(三)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辖区内非重点单位,并将易燃易爆单位、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检查重点,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制订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明确每名消防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任务和工作要求。
(五)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后,主责承办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下达指令任务的领导,并于2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六)支队、大队应将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完成情况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对于不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按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十三、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消防监督错时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特殊监督对象,把监督执法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在工作时间以外时段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会同治安、教育、文化等部门联合开展错时检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二)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由支队、大队组织实施。总队可结
合全省消防工作实际和任务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或局部区域的消防监督错时检查。
(三)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的时间为:1、工作日晚上20时至次日凌晨2时;2、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3、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延续期间;4、其他特殊情况。
(四)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的范围:
1、影剧院、歌舞厅、演艺厅、夜总会、迪吧、茶庄、酒吧、棋牌室、网吧、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
2、医院、养老院、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纺织、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企业和多合一、出租屋集中的场所和部位;
4、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5、其他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单位、场所。(五)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的重点内容:
1、消防安全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职责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详实;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违章锁闭或遮挡安全出口的行为,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物影
响使用;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7、营业性公共场所内是否设人员住宿场所;8、其它需要进行错时监督执法检查的事项。
前款规定中的第1、2、3、5项为必检内容,其余项可随机抽查。
(六)支队、大队实行消防监督错时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适当增加错时检查的频次;
支队、大队要建立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工作台帐,每月初制订出当月消防监督错时检查计划,每季度对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七)消防监督错时检查每次检查单位或场所数量,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个。
(八)消防监督错时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暗访时可着便服,但在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和出具法律文书时,必须提前亮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相关有效的证件。消防监督错时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开展消防监督错时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通知检查对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九)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的程序和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
(十)参加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的人员第二天倒休半天,大队
倒休时必须保证有1名干部在位值班。
(十一)支队要将消防监督错时检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每月讲评,每季度考核。
十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1*)的要求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二)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说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
(三)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发现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复杂或存在疑难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五)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合理确定整改方式。
1、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程序:
(1)对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隐
患,承办人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和法律依据,由防火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报支队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召开集体讨论会;
(2)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会由支队主要负责人主持,防火处和有关大队负责人、消防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严格按照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标准开展讨论,做出结论性意见;
(3)集体讨论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4)承办人按照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制作法律文书,逐级审核把关,由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发。
2、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程序:
(1)支队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向总队写出专题报告,详细说明需要论证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2)总队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复杂或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根据其性质,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做出结论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3)总队根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责成有关支队按程序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六)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2、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
产权状况、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等基本情况;建筑合法性手续、消防设施运行、建筑防火以及灭火器材配等消防安全状况;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事实和依据;
3、参会人员集体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4、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
5、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八)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后,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填写《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报告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存档、上报,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九)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报告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销案,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十)《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报告表》、《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报告表》应当自立案、销案之日起15日内上报总队备案。
(十一)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
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十二)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三)支队应明确一名领导为督办责任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定期上报总队。上报内容包括:研究整改隐患的会议纪要、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进度等有关情况。
(十四)对于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专项督办事项、予以挂牌督办,在单位明显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明确政府和单位整改责任人,明确重大隐患整改期限、单位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十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销案、报告工作负责。
对未按要求立案、销案、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卷内目录;
2、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基本情况(附照片);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4、《临时查封决定书》;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公安机关向政府报告停产停业的报告;
7、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8、《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报告表》;9、《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10、单位整改合格申请销案的函1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
12、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报告表》;
13、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14、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他材料
(十七)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移交的重要内容,保存期限为15年。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管理,借阅、调阅或复制等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销毁或私自保管。
总队应当对各地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和销案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十五、防消联勤制度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消防大队和战训部门、执勤中队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火灾防控工作。
(二)支队防火监督处和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社
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将隐患情况同时通报战训部门和辖区执勤中队。
(三)战训部门和执勤中队收到有关重大隐患情况通报后,应根据单位存在隐患情况,对单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扑救难度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灭火救援战斗预案。
(四)战训部门和执勤中队在进行六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实地演练中发现的社会单位存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缺少损坏等火灾隐患,应将有关情况告知该单位,并应及时通报防火监督处或消防大队。
(五)防火监督处和消防大队在接到战训部门或执勤中队有关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后,应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到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
(六)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验收,支队防火监督处应通知司令部和辖区大队、中队联合进行,验收完毕后统一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由司令部和防火监督处共同负责,战训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监护,并会同防火监督处对现场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十六、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
(一)总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并制定工作规则。(二)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应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法制等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
从事金属材料、化学分析、建筑、电气等专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
(三)火灾事故专家组在总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受总队指派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总队火灾事故调查处为火灾原因调查常设机构,针对每起火灾性质、特点,根据需要调用专家组成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及时开展工作。
(五)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在工作期间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每名专家确认后签名,作为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
(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当按照消防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专家论证的书面意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十七、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通过网上督察、执法案卷评审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
(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执法人员消防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将作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人员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五)因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出现执法不公正、不公平、不廉洁现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罚缴分离制度
(一)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处罚,必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严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缴罚款。
(二)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应加处罚款。
(五)当事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回执票据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执法人员存档入卷。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自行收缴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据为己有、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按照《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支队组织制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日常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三)支队、大队应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消防监督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程序和行为。
(四)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本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工作,将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负责制定年度消防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主管局长、各公安派出所所长、主管所长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大队负责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要明确每名消防监督员所联系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到所联系公安派出所指导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五)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业务学习与培训;2、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
3、指导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档案;4、协调解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负责对联系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发等环节的实地指导和帮助。
(六)要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提请县级公安机关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七)大队要建立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消防民警名单、消防业务培训记录、消防监督业务考核成绩、公安派出所法律文书用章记录等内容。
(八)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节消防执法便民服务机制
二十、警务公开制度
(一)为便于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保障执法工作公开、公正进行,消防执法实行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应坚持客观、全面、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群众便于了解的方式。
(三)支队、大队实行警务公开,应设消防行政受理窗口,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四)在受理窗口、本地区网络媒体公布消防执法事项、范
围、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公布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
(五)警务公开事项在受理窗口明显位公布,在受理窗口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投诉电话、信箱。
(六)总队开办的消防互联网站要链接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建设部门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提供消防产品、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服务,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
二十一、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将相关执法内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消防执法透明度,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二)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子信息媒体告知等方式进行。
(三)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执法活动内容的合法性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解释告知。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说明处罚的理由、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和法律救济途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许可或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要将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程序、审批情况和法律救济途径向申请人说明。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
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节消防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
二十二、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执法档案,并设立档案管理室;
(二)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建立消防执法和专项活动档案;
(三)消防执法主责承办人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
(五)支队、大队负责人要在各类档案归档及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十三、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二)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机构执法业务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执法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工作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执法成果进行的绩效评定,以及上级机关下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执法责任和绩效的评定。包括受理窗口满意率、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率、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行政处罚案件和两案办理等内容。
(三)支队、大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执法质量考评。
(四)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执法工作制度、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建设。
(五)支队、大队要提高服务意识,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加强执法形象建设,创建群众满意执法窗口,年度窗口满意率达到95%。
(六)支队、大队要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便民利民措施缩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并严格遵守。
(七)支队、大队根据执法人员数量、辖区单位数量、区域火灾危险性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每月检查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河北省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规定的常量标准。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火因调查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工作,辖区火灾事故调查率应达到100%以上,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原因认定准确率达100%、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九)考评、考核结果与行政领导任用和消防执法人员晋职晋级挂钩,年度执法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先评优。
(十)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消防总队授予年度执法质量优秀单位奖。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消防总队报省公安厅授予年度执法质量优秀单位奖。年度被省公安厅和总队命名的先进单位必须是执法质量考评的优秀单位。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年度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给予立功、授奖,优先考虑晋职晋衔。
(十一)对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单位,由总队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取消考评不达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综合评优资格,下发《执法质量问题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由总队首长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连续两年考评为不达标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二十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二)总队、支队对发现的消防执法过错,应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
(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治、纪检和防火监督部门在本级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并提出纠正意见。
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
4、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5、审批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6、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而导致消防执法过错的,主持人负主要
责任;
7、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五)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消防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责任。
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承办人提出的正确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六)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请示的问题,因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八)消防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程序由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下级执法过错时,应当书面责令设区市消防机构纠正。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一)总队、支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本级和下一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建立单位执法档案;
(二)总队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建立总队防火监督部、各支队防火监督处的执法档案,并确定一名法制员负责管理,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填写整理;
(三)支队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建立支队防火监督处和各大队的执法档案,并确定一名法制员负责管理,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填写整理;
(四)总队、支队、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建立个人执法档案,消防执法人员每周填写执法活动情况,本单位法制员负责管理,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执法自查结果填写并整理,消防执法人员每周填写执法活动情况,完整记录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岗位任职期间的全部执法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按执法年度建立(即:上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10月31日),建立电子档案必须进行备份,防止丢失,纸质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每年11月30日前存入本单位档案室;
(六)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建设情况列为考评内容,凡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法档案或执法档案出现严重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该单位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中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七)单位和个人的执法档案格式由总队统一制定。二十六、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一)各级消防机构办理消防执法案件,一律通过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出具法律文书。
(二)总队、支队实行网上执法监督,定期或随机通过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对本级或下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网上执法监督由总队、支队防火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四)网上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1、执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情况。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受理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要求。3、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法律文书用语是否规范。
4、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幅度、种类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5、法律文书下发时限是否合法,有无执法中断现象。(五)负责网上执法监督的部门要对网上执法监督情况如实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改正,有关责任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改正,并书面报告执法监督部门。
(六)网上执法监督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七)在网上督查中发现执法问题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依法处理。
1、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应立即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更正;
2、对法律文书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无法更正执法过错的,应当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撤销法律文书,避免产生法律后果;
3、发现执法超过法定时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执法单位说
明理由;
4、发现已经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执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严重过错的,应当通知有关执法单位立即向执法相对人说明情况,主动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八)总队、支队开展网上督察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说明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九)通过网上督察发现执法过错的,依照总队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十)总队、支队应当将网上督察情况及发现问题的跟踪督促整改情况及时归档,建立网上督察档案。
二十七、执法情况复查制度
(一)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指派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或人员对有关执法情况进行复查。
(二)对涉嫌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案件,上级机关应指派执法监督和纪检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三)执法情况复查通过调阅有关执法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情况下,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到该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查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现场检查,下级执法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执法情况复查的内容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负责复查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将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本级执法监督部门的负责人。
(六)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接到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将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正式行文下发有关责任单位,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告知举报人。
(七)执法单位收到上级机构下发的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后,应立即进行改正,对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责任人员,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二十八、执法督察制度
(一)执法督察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
(二)执法督察工作应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查看台帐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查看执法实体与查看执法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总队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支队负责对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执法督察。总队执法督察工作在总队首长领导下,由防火监督部实施;支队督察工作在支队首长领导下,由防火监督处实施。
(四)总队、支队每季度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察。根
据工作需要,督察可随机进行,随机督察以暗查为主。
(五)执法督察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并取得执法资格。(六)执法督察内容:
1、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属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情况;3、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重大火灾隐患公告、立案、督改、销案等情况;
4、开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5、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情况;
6、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消防产品监督等情况;
7、火灾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8、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情况;
9、警务公开、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便民利民八项措施落实情况;
10、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火灾统计管理系统建设使用情况,消防监督人员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情况;
1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遵守四个严禁情况,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滥用职权等行为;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交
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13、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情况。
(七)总队组织执法督察时,支队防火监督处必查,并随机督察3个以上大队。支队每季度要对所属全部大队进行执法督察。
督察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督察重点。
(八)执法督察应查明事实、原因,填写执法督察记录表(附后),建立督察档案。被督察单位和消防监督员要积极配合,自被督察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督察组。
(九)每季度执法督察工作结束后,支队要在7日内将督察报告上报总队,督察报告应包括督察工作基本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录三:督察记录表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一)支队、大队主管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对执法外部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支队、大队要向社会各界聘请消防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执法监督员会议,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三)支队、大队每半年要通过向被监督单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单位发放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回访卡、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
(四)支队、大队要认真听取社会消防执法监督员、被监督单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单位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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