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联惠农贷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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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双联惠农贷款”启动会议精神,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全市“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加快群众脱贫增收步伐,推进全市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农行甘肃省分行金融支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合作协议》、《甘肃省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开发的“双联惠农贷款”专属产品,下设“双联农户贷”和“双联产业贷”两个子产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双联”行动贫困村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双联惠农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第四条贷款和贴息原则:
(一)自愿自主原则。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自定项目,自主经营的原则,自愿自主向农行申请“双联惠农贷款”。(二)先收后贴原则。“双联惠农贷款”发放后,先由贷款户按季向农行付息,待财政贴息资金按程序审核下达后,再直接补贴给贷款户。
(三)联系户优先原则。在“双联惠农贷款”发放中,对“双联”行动中干部的联系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和贴息。
第二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双联惠农贷款”利息按年统一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每季度根据我市贷款发放实际情况,经过省级财政相关方面的审核程序,将预算指标补助下达给州级财政,州级财政再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市级财政。第六条根据《甘肃省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发放“双联惠农贷款”的市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中分账核算贴息补助资金,全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贴息对象。XX市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农业股负责预算指标、拨付执行管理事项,确保贴息资金支付到位。
第七条“双联惠农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贴息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贷款和贴息的范围是我市41个行政村。
第九条重点支持马铃薯、现代制种、蔬菜、草食畜、经济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一)“双联农户贷”贴息对象:
1、农户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2、帮扶、辐射、带动“双联”户的种养大户、运输大户、多种经营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
(二)“双联产业贷”贴息对象:帮扶、辐射、带动贫困村“双联”户、农户致富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第十条贷款贴息额度
(一)“双联农户贷”按照每户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财政贴息。
(二)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运输大户、多种经营大户按照最高1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财政贴息。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加工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按照最高30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财政贴息。
第四章贴息期限及贴息率
第十一条财政贴息期限按照贷款期限执行,原则上1至3年,一般按3年掌握,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周期性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可放宽至8年。3年以内贷款期满后,原则上可再延长2年。
第十二条农行“双联惠农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在贷款期限内财政对贷款全程、全额贴息。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对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规定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对贷款户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收不回贷款本息的,根据农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贴息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对“双联农户贷”,由贷款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镇财政所审核,镇政府核查造册,由市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审核后提交到市农行。市农行按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审批发放的“双联农户贷”申请财政贴息,市财政、市农行初核后上报州财政局、州农行审核,州财政局、州农行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省农行复核。
第十五条对“双联产业贷”,由贷款农业产业化企业向市农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双方联合实地考察、审核。按照农行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农行组织调查、审查、审批,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对审批发放的“双联产业贷”申请财政贴息,由市财政、农行初核后上报州财政局、州农行审核,州财政局、州农行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省农行复核。
第十六条按省财政厅要求每季度审核一次贴息资金,前3个季度的贷款贴息手续,市财政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州财政局、州农行,州财政局、州农行并转报到省财政厅、省农行,第4季度的贷款贴息手续在12月23日前上报州财政局、州农行,州财政局、州农行并转报到省财政厅、省农行。市财政收到预算指标后,即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贴息对象。第十七条贷款和贴息资金申报时,要填制季度“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季度“双联农户贷”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季度“双联产业贷”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季度“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季度“双联农户贷”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季度“双联产业贷”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季度“双联农户贷”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季度“双联产业贷”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双联产业贷”还需提供农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结息清单等凭证。第十八条“双联惠农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市农行贷款后按季先向贷款户收取当期利息,待省财政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下拨至市财政,“双联产业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贴息对象。“双联农户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分以下情况支付,对农行以收回利息的,直接支付到农户在农行开立的“惠农卡”上;对未收回利息的,支付到农行指定的账户,待农行收回农户利息后,再支付到农户在农行开立的“惠农卡”上。
第六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承担“双联惠农贷款”工作第一责任,市财政、农行、担保公司是直接责任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贴息资格审核、确认和贴息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工作;农行主要负责贷款户贷款资格审核、确认和贷款发放、回收工作;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对贷款进行担保和再担保。要加强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提高贴息资金效益的使用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建立“双联惠农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和村级公示公告制度。财政部门对“双联惠农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市财政、农行要随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半年向州财政局、州农行报送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农行建立“双联惠农贷款”经济档案,记载贷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截留、挪用、套取“双联惠农贷款”及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贷款和贴息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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