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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村煤矿安全生产月度会议制度

时间:2019-05-28 12:30:01 网站:公文素材库

苏村煤矿安全生产月度会议制度

苏村煤矿采煤一队安全生产月度会议制度

为加强采煤一队安全管理,及时对施工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讨论解决安全、生产、技术及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采煤一队安全生产月度会议制度。一、成立区队安全会议领导小组

为保证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区队安全工作具有超前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成立区队安全生产月度会议领导小组组长:队长副组长:技术副队长

成员:副队长技术员班组长验收员材料员核算员二、采煤一队安全队务会议制度

1.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区队安全状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材料消耗情况、“双基”工作情况等,并分解下月生产任务,结合上月区队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区队保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等;

2.安全生产月度会议由队长或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3.区队安全管理的副队长、技术员、班组长、验收员、材料员、核算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全部参加;

4.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会议精神;5.研究本队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商讨解决的办法,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激励政策等,保证区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6.对完成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对完成不好的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落实处罚;

7.听取区队管理人员针对分管工作进行的汇报,采纳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中积极推行应用;

8.研究讨论本队安全“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并制定措施和办法,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9.对本队发生的责任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依照矿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0.区队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三、安全生产月度会议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否则罚款20元;

2.所有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提前向队长请假。否则,旷会每人罚款50元,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对责任人罚款10元(最多不超过100元)。

3.与会人员手机应处于关闭或振动状态,在会议期间,手机响铃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未按规定落实区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经过区队队务会讨论,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扩展阅读:苏村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村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真正做好苏村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与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运河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苏村煤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机电、经营)成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及安全、生产、机电、调度、工会、企管等科室正、副职。

第三条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总工程师负责隐患等级确认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隐患治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科长负责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七条各单位行政主管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发现隐患及时向矿汇报,矿值班领导、工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九条每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隐患排查会上通报。

第三节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第十一条按危险程度安全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四等。(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岩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集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6.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17.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18.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现场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粉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三)地面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安全管理、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备压力容器、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二条按处理职责安全隐患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

A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B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c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负责治理的隐患。

D级隐患: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负责治理的隐患。

第四节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十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五条在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C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要立即解决,B级及以上隐患要上报矿,隐患排查治理必须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安全监察科。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科、企管办每月10号、20号、30号组织安全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开展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做好记录。每月5号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会,矿领导班子、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区队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参加,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确认、汇总(机电科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口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A、B级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排查出的A、B级隐患按时上报集团公司(生产科形成纪要)。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班现场发现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订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节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井下安全隐患由归口领导负责组织整改落实。地面安全隐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隐患整改资金从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每季度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分管范围,由分管的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经过矿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小组确认,拿出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间,报安全监察科备案,由安全监察科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和措施的现场落实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对于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存放在安全监察科备查。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跟踪闭合管理,即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和复查情况均实行签字闭合制度,谁排查、谁安排,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10日前,A、B级隐患及治理情况由安全监察科报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

第六节考核处罚

第二十五条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每查出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0元。

(二)每查出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元。

(三)每查出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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