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理措施 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精细化
强化审理措施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精细化
近年来,我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各项要求,牢牢把握案件审理这个中心环节,做深、做细、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促进了稽查工作向深度、广度方面拓展,充分发挥审理监督职能,加强了税务案件查处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201*年以来,我局共审结重大税务案件32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结率占上年立案案件的11.3%,占上年查结案件的11.6%,审结案件共应补税、罚款728万元,其中补税48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11件。经审理发回补证、重新调查17件,查增税额1500余万元;改变稽查部门处理意见12件。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税法的严肃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审理程序。一是规范案卷资料管理。采取纸质卷宗与CTAIS征管系统电子档案同步,对案卷资料的移送、返还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交接手续。同时,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工作,做到不拖、不压,提高了审理工作效率。二是充分听取相关意见。案审办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作好初审记录,并及时同稽查人员、审理人员进行沟通、探讨,听取检查人员的阐述;对政策不明确的业务问题主动与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业务科室的意见或请示上级市局,提出拟
处理意见,力求使所审案件稳妥高效。三是规范补证程序。案审办在初审过程中,对只需就有关文书稍加完善的有关细节,一一例出具体内容直接交稽查部门作进一步完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字不准的案件由审理人员通过CTAIS征管系统《补充调查通知书》的形式列明错误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经领导审批退回办案人员补证或重新调查。四是坚持集体审理。对所有案件,始终坚持通过案审会议进行集体审理,区局不定期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例会,事先由案审办将应审案件的违法事实、纳税人陈述意见、稽查部门审理意见、案审办审理意见及分歧意见等上挂区局行政管理系统会议平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成员进行审阅,择时召开案审会议,对每一具体的涉税行为事实、证据、情节、处理意见和建议都进行充分讨论和表述,形成审理决议。201*至201*年,召开会议16次,充分体现了集体会审的要求,逐级审理把关,为提高税务案件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突出审理重点。一是注重执法文书细节审查。严格对照表、证、单、书使用、填写规范,审查稽查卷宗中的税务执法文书使用情况,判断调查取证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注重人民来信举报案件审查。审查举报内容检查是否到位。三是注重调查询问笔录审查。主要审查记录内容的完整性,记录内容与检查情况是否能够相互佐证,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判断调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四是注重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审查。主要审查稽查部门对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的采信程度;对纳税人的质疑,稽查部门有无
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五是注重稽查部门初审意见审查。审查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实施精细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既是强化税务行政监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税务执法规范运行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在这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从细、从实、从严,把好“五关”,确保税收执法的质量。
一是把好事实关,提高稽查深度。在审理中我们注重把握事实的确凿性、时效性和合理性,将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对照,做到证明一个案件相应事实的各项证据在逻辑上相互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同时,还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来把握事实的可信度,运用正确的逻辑联系,来抓好认定审理工作。凡是事实不清、存在疑点的,一律退给稽查人员补充调查,促进了稽查工作向深度、广度方面拓展。201*年底,稽查部门移送了某公司帐外销售匿报应税销售收入231万元偷增值税33.64万元违法案件,经案审办审理后认为,稽查部门对涉及的购货方未进行全面调查取证,仅抽取四家购货方进行调查,4户企业分别提供一份书面证明,对资金结算、购货日期、发票开具、财务处理等情况未作详细调查说明,真实证据缺乏;案卷资料中所附“应收发票税金明细追踪表”记载内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稽查深度不足。为此,要求稽查部门重新调查。后经查,该企业隐匿销售收入7135万元,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542万元,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主要涉案人员已依法刑事逮捕。
二是把好法律法规适用关。对每一个违法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对少数检查错误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避免了税收执法错误。如:对某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检查人员对营业厅装修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误认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错误的判断企业需调增所得额,对企业作出补税的处理,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时予以纠正减少补税额9.77万元,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把好处罚关。规范税收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行政处罚标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权、听证权等。严格把握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行为的认定界限,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全面详细分析案情,不放松每个细节,慎重确定案件性质,保证处罚的公正、公平。201*年、201*年,因是定性不准、处罚不当和未按同类案件处罚相当原则等调整处罚11户次。
四是把好数据计算关。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的计算和涉税调整额、税款所属期限等正确性,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各项数据逐项、逐笔复核验算,认真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如:某公司取得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所属月份分别是201*年11月、201*年1月,而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中认定为201*年9月、10月,多计算滞纳金1500余元。
五是把好税收执法文书关。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规定,按照适用对象与条件、使用程序与权限、填写标准与要求制作。根据CTAIS岗职体系要求,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环节制作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文书行为主体认定,重点把握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是否完备、有无随意简写,力求文字清白、数字准确,确保程序、时限执行到位。对卷宗中其他文书的日期填写、签名、印章、程序等细节问题加大审查力度,确保细节问题上无差错。
三、几点体会
(一)落实制度是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基础。我们把落实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作为工作基础,以市局审理办法和规程为纲,从细节抓起,确保落实。适时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坚持每年对上一年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进行摸底测算,严格按照年审理案件不低于10%的要求及时调整。建立审理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开展案例分析,对疑难案例作为以后出现类似问题的判例依据,着力研究解决日常税收管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充分发挥“以审促查”、“以审促管”的作用。落实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由案审办公室实行跟踪督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执行。严格责任追究。将审理工作纳入区局工作目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存在程序不规范以及移交审理的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退回或补证的情形,均依照规定进行考核扣分,以确保每个工作环节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为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审理人员素质,严谨细致是提高审理工作质量的保证。审理工作需要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案件审理质量。因此,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树立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坚持精细化操作。工作中,我们按照市局的相关要求,在“严”、“细”、“准”上下功夫,做到制度执行严格、工作态度严谨,对稽查卷宗达不到审理要求的该补则补、该退则退,无论是违法事实认定还是执法程序操作、证据收集,无论是新送卷宗还是退补卷宗,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工作。据统计,二年中退补卷宗17件,补证通知的内容近77项,先后退补二次以上案件2件。
(三)部门配合是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保障。重大案件审理不仅需要法规部门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部门的鼎力相助。为此,审理人员在做好卷宗审理的同时,加强与各科室的联系和配合,及时和检查人员进行沟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形成了合力,提高审理质量。
扩展阅读:第十二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因此,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就使其具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双重功效。
第一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概述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对所属检查机构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局根据涉税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各级税务局按照本级确定的标准,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应达当年税务案件结案数的10%以上,未达到10%的,次年须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事中监督制度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所谓事中监督,是指将行政执法权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强化过程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查处分离制度
所谓查处分离,是指税务案件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税务案件的公正合法。查处分离的基本模式有两种:查处内部分离、查处完全分离。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离模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查处完全分离模式,它使税务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相互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级审理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原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公正合法原则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须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情况作为适用依据和作出决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因此,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依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及时有效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四)数据是否准确;
(五)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七)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二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及时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情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情况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情况。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意见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上签注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意见,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意见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会议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会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如果因故不能参加的,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如果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审理会议按期召开。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检查机构汇报案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然后,由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问,有关各方作出回答,并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审理会议结束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送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在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相应文书。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提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这里有一特殊情况要予以注意。如果检查机构拟处理建议未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但审理委员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审理会议并作出审理结论。
五、税务案件检查机构予以执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交检查机构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检查机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办理移送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检查机构制作《执行报告》,连同证明已执行完毕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201*]号)以及被查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依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二)上一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未达到结案数量的10%的,是否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
(四)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地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
(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使用是否齐全、规范。
(六)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得以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是否还存在执行不正确、不完整以及对当事人不履行决定而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问题。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向被查税务机关询问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文件,检查其是否确定了本级税务机关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同时以此掌握审理标准,为下面的检查做好准备。对被查税务机关提供的文件,要进一步审查其真伪性。主要是调取该文件制发年度的《发文登记簿》和与之相应的发文卡,查找是否有该文件的记录,核实是否曾制发该文件。
(二)调阅检查机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税务案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件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全部税务案件的名称和结案数量,并注意核查税务案件登记台账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税务案件登记台账上的案件数量、查补税金,分别与稽查局编制的《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计财部门编制的《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表》相核对。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询问查证,落实造成不一致的原因。若被查税务机关对此无法给出一个符合逻辑且能够以有关数据材料证明的答复,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是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或为了隐瞒审理结论违法的重大税务案件,而采取重新登记一本“账外账”的手段,少记税务案件。为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清查其税务案件的卷宗档案序号、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的方法,查找其少记的税务案件,从而核实并掌握其全部税务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对照被查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从全部税务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标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三)调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名称和数量,并注意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上的案件名称、审理数量,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多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与询问质证相结合的方法,检验这些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编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问题。例如,可以审查各个审理文书的内容之间是否自相矛盾,对于打印的审理文书可以在计算机上查阅该文档的创建时间并与文书上标注的日期相核对,向审理记录上记载的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进行询问并请其出示自己所作的会议笔记,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等等。通过上述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核实并掌握全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
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中,掌握全部税务案件、重大税务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掩盖存在的审理比例较低、应审未审以及审理结论违法的问题,往往弄虚作假,不提供全部税务案件,隐瞒或虚增重大税务案件。这就要求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提高所掌握情况的真实程度。
(四)在进一步核实并掌握了全部税务案件、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对两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一是计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与全部税务案件结案数量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对没有达到的,查看是否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文件,并核查该文件真伪性。二是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与已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但未提请审理的问题。
(五)从掌握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所有重大税务案件中,按照检查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审理质量、审理程序和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或不当的问题。关于审理质量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严格主体权限的审查,二是重视定案证据的审查,三是注重执法程序的审查,四是加强适用依据的审查,五是严把案件定性的审查,六是把握适当性的审查。以上方面将在本书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中进行具体讲解,这里主要介绍对审理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1、采取顺查的方法,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齐全。主要查阅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和《执行报告》以及证明执行的有关凭证。如果以上文书材料齐全,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决定和执行的步骤,步骤齐全、符合规定。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文书材料,都说明审理程序违反规定或存在瑕疵。
2、采取顺查的方法,核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审理程序符合规定,不仅要求具备审理的各个步骤,而且要求各个步骤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依次进行,其排列顺序不能前后颠倒。因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对前述的文书材料上的日期进行逐个核对,以验证该案件的审理步骤是否是按照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决定和执行的顺序进行的,是否存在顺序前后倒置的问题。例如,在审查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卷材料时,经核对发现,该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日期为201*年6月9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1*年6月6日,这显然违反了先审理后决定的步骤顺序,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违反规定。
3、采取控制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时限的检查,可以采用控制法。所谓控制法就是根据有关日期之间相互控制和制约的关系,以一个开始日期为基点并按照规定时限的要求,验证与之联系的日期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请申请”与“决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五日。如果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的日期201*年7月12日为基点,决定是否受理的时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限应为201*年7月17日之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与此时限验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限过程中,共有五个期限要予以核查。具体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初审意见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会议并附送初步审查意见的期限,自受理提请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检查机构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期限。
4、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正确。为了规范和制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审理文书的格式文本进行了明确规定。被查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规范使用并正确填写了审理文书,也是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的重要内容。税收执法人员要特别留意查看以下方面:一是按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环节,是否使用了相应的审理文书格式文本,份数是否齐全。二是文书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是案件名称、机构名称、意见、盖章、签字、日期等是否完备。三是对于同一个案件,在各个审理文书上的案件名称是否一致。四是在审理文书上标明“签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签或是由计算机打印,正确的做法是由本人亲笔签名。五是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初步审查意见书上所填写的意见是否表述清楚和充分。六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是否详略得当,与案件相关的陈述意见是否详细记录,是否准确反映了各委员的意见。七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是否按照审理记录上的审理结论填写,决定书是否是按照审理意见书作出。
5、采取书面审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查看是否有执行报告。对没有执行报告的,
第十二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询问原因:若是已执行完毕但检查机构漏报的,应要求检查机构提供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若是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决定而造成的,应要求检查机构提供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职权。对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证是否附有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同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征收部门进行核查验证,以确保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到位。
(六)按照规定纠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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