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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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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发布日期:201*年07月30日字体:【大】【中】【小】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年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诺带领法工委人员,邀请和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于7月8日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听取了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监所是指监狱和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区检察院的该项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科(无独立编制)承担。近年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严厉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活动,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区检察院坚持发挥打击又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辖区内外执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着在1%以内。一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案中,正确把握批捕、公诉标准,注重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具体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依法合理适用羁押措施,减少了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三年来,共审查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34件62人,其中批捕12件17人,公诉22件45人,准确率为100%。二是充分调动办案资源,提升监所检察效能。形成以监所检察科为又犯罪案件办案主体、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协作统筹一体的工作模式,发挥了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了办案质效。

2、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我区每年各类外执监管人员在150人左右,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区检察院坚持严把刑罚执行监督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刑罚正确执行。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加强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年来,共考察外执监管人员900余人次,纠正监管执行违法12件。三是完善制度,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先后制定出台《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监管矫正流程簿》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手册》,涵盖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联席会议等内容,经区委政法委同意,下半年在全区试行。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更加成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支撑。区检察院作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协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自201*年设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以来,充分发挥其深入社区、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拓展了联系范围、积累了工作经验。目前共已设立6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联系点,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二是加强人文关怀。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北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外执犯,积极协调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外执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监所检察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不够高,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合力和工作衔接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解决社会矛盾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刑罚严肃性、保障公民人权、保证刑罚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监所检察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继续坚持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向区委、人大汇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以此推动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二)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受刑罚轻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影响,我区外执犯总量较大,监管任务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任务较重。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一是依法、准确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既不枉不纵,又深挖犯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特点和变化,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重点人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着重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监所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网络。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要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有作用,减少和防止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坚持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矫正对象见面的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受过程、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三是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犯罪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依法监督纠正。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监外五类外执人员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改造,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迁居、任职等部分权利受到必要的剥夺或限制以外,其他诸如婚姻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享有,并且理应受到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进步、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监所检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要继续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掌握外执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依法受理外执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外执人员的各种侵权行为,着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学习、低保等实际问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五)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各个阶段,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监所检察人员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公正执法意识。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强检,提高监所检察信息技术水平,扩大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强化监督手段。

市北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扩展阅读:在监所检察的工作内容方面上

昌平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罪犯回访工作联动机制

为有效履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监管部门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近日,昌平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罪犯回访工作联动机制》。该《机制》旨在规范监管执法活动和提升监管水平,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牢头狱霸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该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八项内容:

一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开展周期和回访对象范围。回访工作由检察院监所处和区看守所共同开展,回访的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回访具体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组织回访。回访的对象包括:已交付执行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

二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对象的选定方法和人员数量。由检察院从出所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二十名,区看守所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保障对罪犯回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重点事项和具体内容。回访主要围绕被回访罪犯在昌平看守所羁押期间,区看守所在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是否存在被殴打、被体罚虐待等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监管民警是否有过对其索要财物的行为。

四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开展方式和操作流程。回访以填写调查问卷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一名被回访的对象除认真填写《离所罪犯意见反馈表》,驻所检察官还要进行个别谈话,当面听取情况反映,接受举报控告等。

五是确定了对罪犯回访结果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发现区看守所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应当视具体情况,依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意见》的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的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存在安全防范漏洞等影响监管安全问题的,检察院监所部门与区看守所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剖析问题根源,制定解决对策。

六是确定了监管场所对回访结果的纠正和整改职责。区看守所应当对反馈的各类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归纳,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

七是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回访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追究。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回访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而不提出以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以立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中公检双方的配合和协调。检察院监所部门与看守要加强沟通协作,注重总结。双方要强化协作意识,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罪犯回访的联动长效机制,积极拓宽和畅通信息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密云院监所处制作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密云院监所处为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县域内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加大工作透明度,并提高监所检察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主管检察长的支持下,认真制作201*余册《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并将手册发放至司法所及相关人员手中。《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设计灵巧,外观醒目,便于携带,通俗易懂,内容包含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及社区矫正对象享受的权利及举报须知等内容,并将高检院制定的监外检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举报电话、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予以公开,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处今后要以此工作为平台,通过公开取得社会各界对监所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从而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提升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进一步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大兴区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大兴区检察院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结合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能力。一是推行实践教学。通过业务骨干一对一的传帮带实践教学,使新干警迅速掌握办案规范和业务流程,进入工作状态,在实践中尽快提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实行交流锻炼。为丰富干警工作经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201*年3月份,出台了《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已先后派出三批共四名干警,分别到大兴区法院、大兴公安分局等单位相应岗位进行交流锻炼,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促进人才成长和流动。挂职的同志以其爱学习、重交流、任劳任怨、业绩显著、作风优良等受到相关领导高度肯定。三是开展检校共建。充分利用首都高校资源,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建教学示范基地,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导师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选送干警参加高校的系列培训班、讲座和论坛,到高校承担实务课程与案例教学,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加深对相关业务的研究。定期聘请导师或专家咨询委员为干警答疑解惑、指导业务研究,结合检察实践中的难点、盲点和热点进行研讨交流、举办学术讲座,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目前,已选派20余名业务骨干和中层干部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一是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手段,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其中办理的3件案件成功入选北京市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件,2件入选优秀案件。二是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规定》、《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等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加强立案监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工作,201*年下半年,制定《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对提起公诉的每一件案件均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书。对于法院判决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监督能力,增强量刑透明度。三是积极推进行刑衔接,拓展诉讼监督渠道。先后与区烟草专卖局、药监局、文化委员会、交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签订《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促进了对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线索的有效监督;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办理程序和制度建设等内容,促进了“两法”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与区地税局、国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签署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通报和移送、协作配合、信息共享、预防职务犯罪调研等五大平台,有力地推动了渎职侵权犯罪查处和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紧扣诉讼监督职能,深入查摆易发问题的重点业务部门和执法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强化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定期组织业务部门互查案件,通过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检务督察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从院、处两级班子到干警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执法承诺书,明确纪律要求,严格落实廉政信用档案和执法档案制度,实行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如对近五年的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进行了系统督察。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主动听取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单位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近日,昌平区委书记侯君舒对昌平检察院工作提出三点希望:

一要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创新各种办法。要注重学习交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学习先进地区、模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开阔眼界,拓宽思路,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进一步狠抓队伍的素质。“素质立检”是基层院建设的法宝。今年要结合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狠抓思想政治教育,着力使干警树立检察工作受党领导、为党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的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狠抓职业道德、作风和纪律教育,教育干警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检察职业道德,形成过硬的工作作风。狠抓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造就一支业务娴熟、技术过硬、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设。监督机制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要完善廉政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的网络,做到用制度来规范工作、规范人。要加强外部监督,深入贯彻《监督法》,不断加强完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要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建立涉检舆情预警、监测和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制度。要不断拓展检务公开内容,畅通群众举报的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健全案后回访和办案监督卡制度,保证群众监督真正到位。

侯书记还希望全区政法系统认真总结推广昌平检察院的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单位的干警比照先进、查找差距、虚心学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向昌平检察院学习,学习昌平检察院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立足本职、服务中心的大局观念,勇于开拓、锐意创新的改革意识,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

昌平检察院民行处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切实维护“两会”期间社会稳定

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的触角作用,昌平检察院民行处以沙河镇检察联络室为平台,与沙河镇司法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举行了座谈。沙河镇主管信访的副镇长马强国、司法所所长牛玉明、信访办主任陈伯明等参加了座谈会。

谈话中,镇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区域稳定的重点事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民行处副处长沈玉和结合昌平检察院“两会”期间维稳工作部署,介绍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切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保区域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马强国副镇长对检察机关在“两会”期间,以派驻检察联络室为平台,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给与了充分肯定。通过座谈,形成以下四点共识:

一是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联络室平台作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贴近基层、广泛接触群众的优势,延伸服务区域发展的触角,保证基层司法机构、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信息畅通,建立多方位联动机制。

二是全方位防范,多角度疏导,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对重点人员共同做好矛盾早期排查工作。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制定化解方案,通过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等方式进行心理疏导,想方设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应对及时,处理果断。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现不让影响范围扩大,不让矛盾升级,不让群众失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各职能单位应对及时,处理果断。

四是注意调解资源整合,形成维稳合力。对每一起社会矛盾的处理,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产生矛盾的深层原因,总结推广化解矛盾中好的方式、方法,为以后的工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时推广和学习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维稳合力,共同促进区域发展与稳定。

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市检一分院反渎局李梦婕

摘要: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富有促进机能的刑罚制度,是刑罚合理化、人道化、经济化的产物,在抵制犯罪降低行刑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缓刑执行却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践中真实的案例,分析了现阶段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中的法律监督的措施。关键词:缓刑、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于一定期限内不宣告或者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保留宣告或者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刑罚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最基本的监禁替代措施,被国际上认为是“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以外的第三根支柱”。而对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考察监管是缓刑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近期我局在查办一起案件中就涉及到被判处缓刑人员的再犯罪问题,在原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户籍本市某区,201*年不满18岁的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201*年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李某又连续实施了两起故意伤害案,经鉴定被害人受伤程度达轻伤上限,当地派出所分别立案侦查,但由于李某居无定所,派出所干警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都未能将其抓获,致使李某一直未能收监,直到201*年李某因故意杀害其女朋友赵某,并放火烧毁赵某的住房而再次犯罪,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据李某交待,李某于缓刑期间一直在某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并未离开本市。试想李某在缓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本应收监,如果当时公安机关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或者与李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取得联系,就能够很容易了解李某的下落,将其捉拿归案,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李某再次犯罪的几率,赵某也许就不会被其杀害。这起恶性案件的发生,不由得引发对缓刑犯监管问题的疑问,究竟缓刑犯应该由谁来监管,又是如何监管呢,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部门又在缓刑执行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缓刑犯考验期内监管的现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是缓刑犯监管的执法主体。在我国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前,对监外罪犯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公安机关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作为试点之一开始了对监外服刑人员展开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就包括被判缓刑人员。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主治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帮助工作。街道、乡镇等基层司法所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为配合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坚持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格不降、力度不减,先后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加强工作衔接。一是201*年6月份印发《关于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范围和管理要求;二是201*年7月份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三是201*年10月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四是201*年初制定出台了《派出所工作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派出所对于放回社会10日以上的监外罪犯的列管率要达到100%;社区民警要通过走门串户、谈话教育等公密结合的管理手段对工作对象信息进行日补充月积累,“十清楚”率达到100%。即对包括监外罪犯在内的工作对象要做到“十清楚”,即“别号绰号清楚、体貌特征清楚、犯罪前科清楚、服务出所及职业特点清楚、主要交往人员清楚、经济状况清楚、居住和活动地清楚、联系方式清楚、着装特征清楚、机动车型车号清楚”。对人户分离的工作对象,以现住地管理为主。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警力资源限制

公安机关依然行使着社区矫正的考察权与监督权,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但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机构,加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日常的社会治安以及侦查刑事犯罪活动,其任务已经相当繁重。目前,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社区民警。由于社区民警日常工作繁杂,主要负责社区实有人口了解和工作对象管理控制、收集情报信息,宣传发动群众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巡逻防范等等。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没有成立专门监管部门,全部由基层派出所监管,人员不固定,容易造成监管的差漏。(二)机构衔接限制

在本案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很突出,李某是在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该司法所一直与李某保持着联系,清楚地知道李某的下落。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及时掌握李某的现状,也未能与司法所及时沟通,造成了在李某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后未能将其依照相关法律及时将其收监。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配合协作不够,存在底数不清,责任不明,失管失控问题。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活跃,社会成员流动频繁,活动范围扩大,监管对象处于失控景定,托管现象屡有发生。

(三)考察机关对被考察人员的监管考察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该规定只是对被考察对象应尽的义务作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具体如何实施未作相关解释,实践中只能通过各地区对考察监管制度的理解作进行管理,缺乏一套系统的有关监督执行方式、内容、程序的具体措施。这就给行使缓刑监管权力的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就会出现司法腐败问题。三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缓刑考察中的主体地位。

目前对于缓刑制度的完善,有人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的缓刑考察队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缓刑考察是一项任务艰巨复杂的社会工作。在国外缓刑考察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设有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管理的专门机构。如美国大部分州郡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在日本有专门的法务省保护局、地方改造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来负责执行。英国设立了专门负责缓刑执行的缓刑局及缓刑局派驻各地的缓刑官。我国也应当参考各国经验,建立一支缓刑官队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刑罚的执行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对于缓刑执行的监督也是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缓刑较之其他刑罚的特殊性,可以由专门人员负责,,通过系统培训,使之成为一支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以及人类学知识的高素质专业队伍,能够帮助教育缓刑犯,充分发挥缓刑的刑罚职能。

(二)完善缓刑监管内容,建立规范考察机制。

对缓刑犯的考察需要社会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因此应当明确缓刑考察的各项机制,在缓刑犯的交付、考察方式、审批程序、撤销、考察终结等问题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的发生。各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规范监督流程与协作机制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过程中要扩大办案效果,做好缓刑犯判决后的延伸工作,这也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就目前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对缓刑执行的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掌握缓刑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抓好缓刑犯名册的核对及信息录入,防止缓刑犯托管。有条件的可以和公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这就有助于对被判处缓刑人员情况及缓刑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

其次,同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防止考察权的滥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保障缓刑工执行工作的客观公正,保护缓刑犯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立回访考察制度,促使缓刑犯自觉接受考察改过自新。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帮教点,对缓刑犯实行定期教育,或者进行社区走访,及时了解缓刑犯的表现情况,对待表现好的缓刑犯要给以鼓励,符合缓刑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减刑。对待重新犯罪的缓刑犯建议撤销缓刑,并提起公诉。

试论刑罚执行监督有关问题与权能强化

□市检一分院监所处扈克英

[内容提要]刑罚执行监督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自古以来,刑罚执行工作状况,特别是作为专政机构之一的监所执法状况如何是反映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在当今世界尤为注重法治、文明和人权的态势下,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也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了。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问题权能强化

根据高检院的精神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应突出抓好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的监督。如何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使监所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我们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近年来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对监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再犯罪活动,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一些监所检察部门将“配合”监所的工作融入“监督”之中,不断丰富配合形式、深化监督内容、强化监督实效,有力地推动了监所改造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的共同发展。但是,我们在看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越来越深入、越来越趋向法治、完善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与不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点部位之一。综合分析司法实践和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方面

1、《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之间衔接上有不足。比如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裁定时限,《监狱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裁定时限为一个月,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时,却没有规定审核裁定的时限。另外,在《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上同样存在一些为具体衔接或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关于假释、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等方面,《刑法》有具体规定,但是作为具体指导实施的《监狱法》却大多没有明确规定。

2、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目前刑事执行立法存在的弊端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只有5条提到刑罚执行监督问题,而且简单、则,实践中难以操作。有些监所检察部门虽然在配合上做了不少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深化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效果,但是这些配合监所工作的方式都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规范、立法。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

3、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比如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是“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审判阶段的“抗诉”,这并不必然启动重新审理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同时,由于监督的时间滞后,检察机关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由于裁定已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减去余刑或者被假释,有的罪犯已出监,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难度。

(二)司法实践方面

1、纠正违法的力度不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机关有违法的情况,如应当交付执行而违法留所服刑。《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存在将1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虽然我们提出纠正意见,但执行机关以种种理由不接受。

2、监督的方式相对滞后,而且是形式监督,已难以适应形势和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难以保证监督取得较好效果。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都是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事后监督和形式监督,这种事前不参与,事后仅对批准决定和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不当进行审查,如何保证监督效果。

3、检察监督人员在配合监所工作与监督监所工作这两者之间把不准尺度,导致畸轻畸重现象常发生。有的检察人员过于讲究与监所的配合,导致监督不力,反之导致监所的不信任,甚至其工作的被动。再者,如果监督人员深入到具体监所具体的管理、教育、改造等执法活动中去多方位的检察,虽然能够了解到大量的真实情况,但是事实又告诉我们,若掌握不好分寸,就可能会干涉了监所的具体执法行为,更会失去监所方面的信任和理解,影响了双方的正常工作关系。如果仅仅检察法律文书或者采取听汇报、召开几个罪犯座谈会等简单的方式,这样了解到的情况必然是肤浅、片面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二、刑罚执行监督不力的主要因

(一)一些检察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该较真时不较真。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派驻检察室开展的。派驻检察人员因为长期与监所工作人员接触,久而久之,一些人往往°于各种因素,主要是担心人际关系和工作关系搞僵,因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讲人情、给面子、手软等问题。

(二)立法的粗疏导致监督的依据缺乏,操作性差强人意。正如以上对我国与监所检察工作相关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样,诸多的粗疏、不一致、不合理,直接导致检察权的相对弱化,失去了检察工作应有的作用。

(三)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不尽合理,导致检察权相对从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形式上的审查,只有监督建议权,没有实体处分权,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四)监督机制不尽合理,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例如配合机制不完善问题。一些监所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工作不配合,敷衍塞责、遮遮掩掩等现象屡见不鲜,使监督工作无法深入。

三、加大改革力度,逐步深化刑罚执行监督

目前,监所检察部门要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权能,必须以完善立法为先导,以规范派驻检察室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派驻检察人员的素质、建立责任制为保障,深化改革,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从而保证刑罚得到正确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制的尊严。

(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立法

首先应当加大监所检察的理论研究,积极推进监所检察改革,尽快解决《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其次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中概括性、则性和实践中很难操作的条款具体化。

(二)规范派驻检察室的建设

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驻到刑罚执行机关的最直接的基层监督机构,它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最能够发现问题、分析因和找出对策,因此对派驻检察室的建设关乎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应规范派驻检察室建设。

(三)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

在规范现有的发现违法的途径的同时,立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监所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会议制度等。通过加强这些制度,使检察人员能够提前介入监所的刑事变更性执法活动,便于提前发现问题;同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介入,要求执行机关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查,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随时介入,包括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和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工作,检察机关要将其与刑罚执行的定期检察相结合,将检察结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大的监督,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更为规范、有序和权威。■

我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

就刑罚执行工作召开联席会议

近日,我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就刑罚执行工作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我院副检察长蒋宇主持,我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倪燕江及驻所检察干警,区法院副院长王萍及刑一、二庭庭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单志强及预审大队队长和政委,看守所所长丛健及政委郑跃健出席会议。

会上,单志强副局长及王萍副院长结合实际工作分别讲话,各单位参会人员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研讨。我院蒋宇副检察长着重强调以下三点:第一,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始终是监所工作第一位的任务。作为监所检察干警要认真研究、全面了解当前的安全形势,清醒认识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第二,创新工作机制是监所检察监督发挥长效作用的不竭动力。要本着拓宽视野,创新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成果,扎实开展实证调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拓展监督视野,消除监督盲区;第三,公、检、法三家应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认真总结以往取得成绩的经验,发扬优良传统,夯实基础,有所创新,在高起点上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共同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开、公正、规范和文明执法做出积极努力。

本次联席会议针对我院监所部门提出的建议,由驻所检察室与法院刑庭、公安分局预审处三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进一步完善月报制度,法院刑庭每月30日将6个月内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逐一进行列表统计,逐案说明延期理由、法律手续和延长期限,一份交看守所及时输入监管信息系统,保障监管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一份交检察院监所部门备案;二是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协助法院刑庭,做好在押人员审理期限法律手续告知和释法说理工作,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三是检察院要加强对案件的检察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四是针对“不讲真实姓名”与“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两类不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对驻所检察室及时通报;五是为便于驻所检察室检察看守所交付执行的情况,法院在向看守所送达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也须向驻所检察室提供。

西城院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西城院立足检察职能,以维稳工作为重点,以监督工作为龙头,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实现西城区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一是创立“政策解答会”制度

西城院监所检察处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对矫正对象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收监执行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联席处理、协作解决的工作机制。201*年3月西城院监所检察处会同司法局、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德胜街道等相关部门就西城区矫正对象黄某的问题等召开“政策解答会”,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的工作,安抚了黄某的情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通过“三必谈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

西城院监所检察处创新了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的“三必谈”制度,即未成年人必谈、矫正期届满必谈、重要矫正对象必谈。教育谈话是检察机关定时或不定时的选择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201*年“两会”前夕,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因对原单位不满,多次上访、上告。西城院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对反映的情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帮助,又有理有利的告诫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最后纪某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监督,对自己的合理诉求会按照合法途径解决。

三是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司法部门完善工作制度。

201*年,西城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刘某重新犯罪情况问题连续向北京市和辽宁省有关单位发出了四份检察建议,对相关单位未落实罪犯缓刑期间的管理和矫正不到位现象进行了监督,同时提出了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相关单位对西城院检察建议表示接受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了缓刑犯管理和矫正措施。

四是建立“巡检制度”突出检察监督职责

巡视检察有利于检察监督深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一线,更好的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西城院社区矫正中“巡检制度”的工作方法是定期、不定期的到司法所、被矫正人员家中及公益劳动现场等进行走访巡视,检察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01*年春节前在巡检中,发现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经多次联系未果,有脱管嫌疑。西城院会同司法局利用巡视检察的方式深入到金融街司法所,了解具体情况,后经多方努力,终于与刘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并通知到其本人与司法所取得联系,避免了一起脱管事件的发生。

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通过每季度举行会同司法局、公安分局等单位的联席会议,检察干警听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分析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召开联席会议时,检察干警要同时向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制教育,保证联席会议取得应有的效果。

六是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络室”加强检务公开

201*年4月西城区检察院联合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社区矫正帮教委员会会签《设置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驻社区矫正办检察室工作意见》,创立“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络室”,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和检察官信箱,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和检民沟通的联络渠道,加大社区矫正人员控申接访工作,促使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意见更加通畅、便捷。在街道各司法所公开检察机关举报电话,制作展板宣传监外检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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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王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如何做好自身的廉政建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找准廉政工作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科学发展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相关指示精神上来,结合反腐倡廉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积极谋划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把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贯彻实施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01*年工作规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要抓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认为,首先要提高认识,搞准几个关系。

(一)深刻认识“把反腐倡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把其放到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在党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下,再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是对全党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体现出我们党抓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党的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关系,把反腐倡廉贯穿于各项建设之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重在建设”,努力在建设上下功夫。从“反腐倡廉工作”到“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义深远,这种表述上的变化,不仅是反腐倡廉理论的重大创新,更是对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的重要提升。长期以来,一些人习惯于把反腐败看成一种纯属于“破”的工作,而忽视其“立”的一面,导致一些同志担心反腐败抓得太严,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既要强化反腐败“破”的功能,保持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同时,更要注重发挥反腐败“立”的作用,从预防入手,对广大干部进行教育、引导,在建设上下功夫,努力防止和减少腐败。

(三)深刻认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这“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是反腐倡廉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反腐倡廉根本目的,进一步指明了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方向和目标。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因此,惩治腐败这一手,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大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相对惩治腐败而言,作为一项关口前移的建设性工程来讲,预防腐败的工作难度更大。从整体上来看,坚决惩治腐败是坚持“三个更加注重”的前提和条件,“三个更加注重”是预防腐败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坚决落实“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本抓源头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思想保证。要针对党员干部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暮气、庸气、浮气、惰气、邪气”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坚持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一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培养良好职业操守和严明纪律观念,使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检察人员防腐拒变的坚固防线。

二是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决不允许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搞特殊照顾,决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任何方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三是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对检察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着力打造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利用和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违反办案安全规定致使案件当事人伤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狠抓作风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和反腐败斗争的重任,如果检察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就不可能坚持严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就不可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因此,必须把廉洁自律作为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清除徇私枉法、滥用检察权、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检察形象。

一是突出建设重点。要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廉洁从政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弄虚作假现象。实践中,我们感到,一事一议教育是一项切实有效的党员经常性教育形式,针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党员队伍出现的问题,或是社会上流行的模糊认识,及时组织教育引导。一事一议重在议,针对一件具体事,引导党员理性思考,使党员的教育做到经常化。

二是创新建设形式。把作风建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我们院在这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如通过电影、录相、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实施教育,更加生动、直观,有利于调动党员的学习主动性。还有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优势。在内部网上创建教育平台和党建平台,设立党员自主教育栏目和互动内容,组织党员进行网上教育,较好地解决了集中授课需要统一时间、地点、存在工学矛盾的弊端,使党员随时可以实现自我学习教育。

三是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周永康同志明确要求,要对有案不查、该诉不诉和办人情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切实加大治理检察队伍中人民群众不满意问题的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坚持统筹方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现实生活中有时腐败问题的发生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有制度但不起作用。因此,制度建设要在更加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上下功夫,按照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的方法,打造有效的防治机制,既解决不完善不配套问题,更要突出监督重点,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着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一是明确监督重点。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大内部执法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内部监督作为重点突出出来。

三是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四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和层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201*年开始,我院制定了《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对党组织自身建设、党组织履行职责、党组织经常性工作进行细化,共明确了35项有关思想、组织建设、干部队伍管理、党内评比表彰及发展党员的具体公开项目。除因涉及党和秘密不便于公开的个别内容外,全部实行公开。

五是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将风险管理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运用到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等方面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的过程。201*年我院被确定为区试点单位之一。我们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检察工作特点,制定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时间安排,圆满完成了我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取向为统领,统一思想,提升内在制度文化认同。努力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主题活动载体化、警示教育人性化、检务监督社会化,为检察工作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一是将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长期化。廉政文化建设是个长期的工程,也是事关重大,难度较大的工作。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应该由一把手挂帅,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各级部门负具体责任”的责任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人人落实责任岗。有效保证廉政文化建设的严肃性、严格性。以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有效的提高文化建设的参与性。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为民、清廉、务实”等活动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电视电影,以寓教于乐的方式深化廉洁教育,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洁氛围。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

三是利用多种有效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廉政文化建设实效性。坚持重大案件、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寄送检察信息,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聘请检风检纪监督员,将检察执法活动严格纳入社会监督轨道。设立投诉维权信箱,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投诉干警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以廉政歌曲传唱、廉政网页制作、廉政格言警示牌、廉政彩铃等生活中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精神。时时提醒干警强化自律意识,树立检察官的良好社会形象。每年春节及重大节日期间,向全体干警发送廉政短信,提醒干警“过好年关,把好廉洁关”,做到防患未然,未雨绸缪。

(执笔人:韩雪)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支持: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院举办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启动仪式活动

4月19日,我院举办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启动仪式活动,部署201*年度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实施方案。党组书记、检察长苗生明同志以《牢固树立党性、党风、党纪观念,营造尊廉、崇廉、尚廉的检察风尚》为题,为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

石景山院邀请政协委员视察驻所检察室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近日,我院邀请区政协副主席张守信及政协委员二十余人参观驻所检察室,副检察长万建成向政协委员介绍了检察职能和近年来我院加强诉讼监督、有效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委员们对我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联络,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同时,对我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和谐稳定表示赞赏。

张守信副主席最后表示,通过今天的视察和听取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我们认为区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检察职能,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一年多来,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监督手段,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手段全、力度大、效果好,从今天对监所的视察中就充分体现了出来,监所秩序良好、干警风貌向上、监区卫生环境优良等都说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成效。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王新友)今天下午,北京首家“社区检务工作站”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小区揭牌成立。

设立“社区检务工作站”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多年来在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检察职能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建立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为规范此项工作,5月5日,该院制定了《社区检务工作站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社区检务工作站”主要承担五大职责:一是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居民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通过与社区群众“零距离”接触,主动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控告举报、申诉与投诉,拓宽检察案源渠道;四是主动接受群众对检察干警的监督;五是协助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矫正人员帮教工作。

据介绍,近期,八角北路等四个“社区检务工作站”将陆续挂牌,“社区检务工作站”的做法将在全区进行推广。

常州施换押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是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计算案件羁押期限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为了切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完善换押证制度。一是在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程序的变化中,如刑事拘留、逮捕、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应办理换押证,以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对换押证的监督权。坚持“提前告知,到期催办,违法纠正”制度,由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对超越办案期限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通报,责成有关部门反馈纠正违法情况。三是换押证应由移送案件部门填写,并且及时派人将换押证送达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随时掌握情况,从而为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提供依据。四是移送案件部门移送案件不办理换押证的,坚决不准许提讯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超过法定期间同样应视为移送案件部门超期羁押。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的职能作用,促进换押证的实施和完善。

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公诉、侦监、监所部门案件资源共享制度

作者:召陵区检察院监所科辛萌来源:漯河平安网更新时间:201*-4-3018:39:07点击:212【字体:大中小】

人民检察院依法具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等职能,这些职能又分属于内设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三个科室分别履行。为实现公诉工作与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内部合力,我们应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工作配合新途径,积极推进公诉、侦监、监所三业务部门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设,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开创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案件资源共享制度的建立

(一)公诉与侦查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共享案件审查报告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说明,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受案后,也要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案件终结报告,二者的内容基本上相同。侦查监督部门将审查报告的电子文档传送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有用的则直接录用,并根据审查起诉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避免重复录入。

2、抄送侦查监督的相关文书

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建议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文书,均按每案一编号,移送付本给公诉部门内勤统一管理。公诉部门内勤在收到移送起诉的该案后,再将移送的文书交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对照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将移送的相关文书附卷备查。

3、反馈公诉文书、判决书付本

公诉部门形成的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书通过网络将电子文档传送给侦查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刑事判决书付本。侦查监督部门对照审查其强制措施有无改变、事实证据有无变化、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及时提出建议。

4、案情通报协调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邀请公诉部门人员参与研究;对不捕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不捕的具体原因,为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打下基础。公诉部门对已捕案件改变强制措施、认定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定性的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并听取其意见。

5、共同开展刑事和解和刑事救助工作

部分综合工作如果单独由一个部门开展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为理性修复被刑事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两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刑事和解与刑事救助工作。

(二)公诉与监所检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代为告知、换押

公诉部门人员紧缺,受理审查案件较多,为保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充分协调和运用监所干警到监所值班的时机,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填写换押、告知手续后,交由监所检察人员代为告知和换押。

2、积极配合审查起诉

监所部门在日常监所监督检察中,要注意防止串供、翻供等现象发生,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其坦白检举其它犯罪事实;协助公诉部门在监所内收集立功、串供等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犯罪,顺利完成审查起诉任务。

3、诉讼环节变化告知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发生变化,需要办理换押手续时,公诉部门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便于对办案责任部门及时跟踪监督,避免办案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4、抄送公诉文书和判决书

公诉部门将起诉书付本和判决书付本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据此准确了解在押人员的涉案事实,协助公诉部门审查判决书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特别注意审查刑期的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二、取得的效果

1、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办案部门特别是公诉部门,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便于把精力集中使用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

2、增强了侦查监督的实效。侦查监督部门以往向侦查部门发出文书后,不能有效跟踪侦查部门的纠正落实情况,公诉部门对照侦监部门移送的文书审查案件,既掌握了案件在批捕环节的处理情况,又能准确了解侦查部门纠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意见,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通过查阅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了解监督落实情况,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保证了案件的质量。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法律文书在三个部门间交叉传递审查,使检察机关内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得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了办案质量,无一错捕错诉发生。

4、增加了审判监督的途径。将刑事判决书及时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使刑事判决的审查多了两道关口,便于发现判决中的问题,从中发现抗诉线索。

5、增强了监所检察监督力度。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的案件办理情况,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超期羁押的发生。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监所检察人员能全面详细地掌握已决罪犯的判决情况及个人基本信息,为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

公诉、侦监、监所三部门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新的尝试,由于相关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中要处理好了四个方面的关系。

1、“资源共享”与“资源坐享”的关系

公诉部门有效利用侦查监督部门的前期数据录入能提高办案效率,公诉部门部分干警是否会产生惰性?如何有效防止惰性的产生?笔者认为,“共享”不等于“坐享”,利用已有资源时不能照搬照抄,必须对原有的信息资源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相关的后续法律文书。

2、“相互配合”与“分工负责”的关系

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履行审查批捕职责和审查起诉职责,强调相互配合后,是否会削弱后续程序对前道程序的监督?这就要求后续程序在坚持相互配合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的处理,在全面分析案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必须独立地依法作出判断,并对案件的处理负责。

3、“为后服务”与“向前反馈”的关系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需要相互交换相关法律文书,客观上增加一定的工作量,时间长了,会逐渐形成只愿利用资源,不愿提供资源的思想。要克服此种思想,要求前道程序必须树立“为后服务”的观念,全面准确为后续程序提供可利用的案件资源,后道程序必须树立“向前反馈”的观念,及时将办案资源反馈到前道程序,共同推进工作。

4、“交换文书”与“规范管理”的关系

不同部门的法律文书相互交换,同一案件便有相关的多份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有的是纸质文书,有的是电子文档,如何对这些文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需要形成统一的制度。实践操作中,我院对纸质文件实行随案入卷归档,对电子文件在计算机内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四、深化案件资源共享制度的措施

1、完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办案设备是桥基,办案软件是桥梁。相关部门应配备信息资源共享网络设备,并建立高效、安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信息录入。科技强检,让网上信息的传递更高效、准确。

2、制订统一完善的实施细则。目前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操作都是办案部门间协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不利于将此机制长期坚持下去。亟需在已取得的经验上,制订出详细的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方式,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前期资源的建立是前提。没有优质的前期资源,共享就无从谈起。这要求严格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准确及时录入办案资源,娴熟正确利用已有信息资源,这些对每个办案人员都有较高要求,但目前队伍素质与此尚有较大差距,必须对办案人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新北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杜绝超期羁押新华网陕西频道201*-09-10电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是驻所检察室长期而艰巨复杂的工作,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我们在区委及市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责,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杜绝超期羁押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两年来,本区看守所月均羁押180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符合法定羁押期限,无一超期羁押,依法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是杜绝超期羁押的前提

超期羁押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而且还增加了监管场所的负担,给社会稳定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以前,由于对超期羁押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出现了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屡纠不绝的的现象。近年来,为杜绝超期羁押,我们一手抓预防清理纠正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通过"两手抓",极大地促进和保证了杜绝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开展。

首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学习了《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端正执法思想,准确理解和把握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做到依法纠正超期羁押。二是学习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关于"所有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都要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的重要批示及高检院有关通知精神,提高对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重要性和必须性的认识,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了政法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了纠正工作力度。三是学习中政委,省市院先后下发的《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精神,把纠正和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摆到了讲政治的高度,克服了办案期限服从办案质量的模糊认识。

其次,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院党组对预防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就如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关于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以便执行。院领导也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检察长方满友同志负总责,坚持不定期对看守所押员的羁押时限进行检查,每月听取驻所检察室同志关于押员羁押情况的综合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指导。主管检察长霍登记同志,直接组织抓协调,坚持每月十日、二十五日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查,了解羁押情况,直接组织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并亲自出面协调案件。驻所检察室同志把杜绝超期羁押工作做为重点工作,做为检察室上台阶上等级的"龙头"工作,与院党组鉴定责任书,立下"积极主动严格清理,加强预测,杜绝超期"的军令状,加大了依法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力度。

二、完善监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制度措施是杜绝超期羁押的关键。

实践是我们认识到,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系统保持有效运转,达到杜绝超期羁押的目标,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不到位,都会是预防工作功亏一篑。因此,必须健全严密科学的预防机制,通过近两年的探索,我们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建立了"办案期限的跟踪检察制度"。我们从犯罪嫌疑人入所即建立档案卡、将送押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起始日期都详细的载入其中,使我们对每个押员的诉讼环节的进展情况心中有数,以便及时督促办案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结案,杜绝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

2、建立了"侵权举报制度"。近年来,我们在监管场所积极开展维权活动,根据"检务公开"的要求,将刑事诉讼法规定各诉讼环节上的法定时限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以强化在押人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尤其是开展"告知书"活动以来,我们利用多种方法进行宣传,将《告知书》分发到各监室和管教干警手中,张贴公布在看守所的宣传栏内,并利用接待日向押员家属讲解《告知书》的有关条文,接受咨询。通过开展《告知书》活动,对羁押期限已经形成押员、家庭、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当押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信息能从不同的渠道反馈上来,有力的促进了期限监督工作健康发展,为杜绝超期羁押创造良好氛围。

3、建立"换押情况检察制度"。几年来,我们加大了对换押手续检察力度,及时掌握诉讼环节和期限情况,督促办案单位按照换押制度要求,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对无换押手续,坚决不予提审,对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制度提审的,坚决提出纠正。

4、建立"重点案件跟踪监督催办制度"。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我们从拘留、逮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为防超期,我们坚持关口前移,经常联系,掌握动态,加强预测,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或及时办理延长手续。这些制度的制定实施,使得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更具规范性,确保了重点案件按期审结。

三、加大监督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是杜绝超期羁押的重要保证。

针对超期羁押所表现出的顽固性强,反复性大的特点,我们坚持原则,狠抓工作落实。

1、坚持长期治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为了杜绝超期羁押,我们坚持"三勤",做到"三早"。"三勤":即我们坚持对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勤询问,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期限勤检查,对即将到期的案件勤督促。"三早":即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和变更情况早知道,对超期羁押苗头早发现,对即将到期的案件早催办,在坚持日常监督检察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我们先后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每个押员羁押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我们坚持"三个一"原则,利用"三问"的方法,采取"四对照、四查"的手段。"三个一"原则,即在专项检查中一个押员不漏、遂一清点:一个诉讼环节不少,遂一把关;一个发文登记时间不差,遂一对照。"三问"即询问押员能否知道自己的诉讼环节,能否知道自己羁押时间,能否知道诉讼环节的法定期限:"四对照,四查":即把押员的刑拘入所时间和报捕、批捕时间相对照,查有无超刑拘、审查逮捕期限的,把批捕时间和移诉时间相对照,查有无超预审期限的,把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与起诉时间相对照,查有无超审判期限的。

通过长期监督预防,专项检查清理,切实把超押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坚持加强对重点,疑难案件时限的监督,与强化检察环节诉讼期限的监督相结合。

根据以往经验,超期羁押问题,一般都是发生在暴力犯罪,团伙犯罪和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上。近年来,我们把期限监督的重点始终放在重大疑难案件和自侦案件上。首先,对公安、法院侦查、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团伙案件进行专门的分类登记,对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羁押期限做到了如指掌。其次,是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取证难的案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再次,是在羁押期限到期前,督促有关办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快办案进度,避免超期羁押。如201*年彭早录等11人盗窃案,该团伙作案几十起,涉及西安六个区县,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为防止超期,我们积极工作,严格法律手续,经常与办案单位协调,督促催办,终于使这起复杂的团伙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同时,我们还把自侦案件及刑检部门审查批捕、起诉的案件期限作为又一重点进行监督。一是实行内部案件通报制度,要求自侦、刑检部门随时将案件受理、办结、延长及退补的时间通知驻所检察室,便于及时掌握,跟踪监督。二是我们对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移诉案件,自侦案件,要求办案人员提前审结,为会议研究,领导签发,文书打印留出充足时间,防止超期羁押。三是对自侦案件的诉讼环节,做到勤过问,多提醒。如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区保险公司原领导、财务人员集体贪污案,此案涉及的帐目混乱,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为了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我们及时了解案件进度,经常提醒办案人员,使该案在法定时限内顺利办结。

几年来,我们狠抓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监督措施,使所有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和自侦案件均能按期办结,有效的杜绝了超期羁押的发生。

3、主动向区委、政法委汇报,向公安、法院通报超期羁押工作,以取得领导的支持。

超期羁押是一个顽症,要想彻底解决纠正,仅靠检察机关,尤其是驻所检察室的力量远远不够,只有依靠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切实改善纠正超期羁押的执法环境,才是解决超期羁押的根本所在。为此,在工作中,我们一是经常报告羁押期限监督工作情况,尤其是张龙利奸幼故意杀人案。几年来,我院多次向市院、区委政法委写出专题报告,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促进了该问题的解决。二是依靠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推动政法各部门,对遵守羁押期限问题形成共识,尤其是去年高检院开展清超活动以后我区成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我区超期羁押问题。通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在我区形成了政法委牵头、人大支持、部门重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几年来,我们在杜绝超期羁押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它是一项反复性强,弹性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才能根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定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增强人权意识保护,在监所检察过程中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完善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新路子,新举措,坚决杜绝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二)把超期羁押问题做好、做实

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法进行分析探索,就监督论监督思维模式,积极研究和探索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的新方法,新途径。其主要做法是:

(1)把监督着力点前移,充分利用微机网络化管理的科技手段,提前检察,提前催办,帮助办案单位协调好在各诉讼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尽量把超期羁押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现象发生。

(2)加大《换押制度》的检察力度。司法实践证明《换押制度》的实行,是防止超期羁押的一项有力措施,我们在加强《换押制度》执行情况检察的同时,与刑事诉讼时限紧密相关的检、法两家三个部门建立案件受理备份制度,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将各自的当天受理案件情况通报监所科,监所科以此检查、核对诉讼三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的换押证的执行情况,这一做法有效地促进各个诉讼环节的办案人执行换押制度的自觉性,同时也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驻所检察官联络员制度于规范中求“四新”200多名在押人员心理疾病获救治

天津在监管场所建立心理障碍治疗工作机制

来源:作者:朱建军曹秋菊时间:201*-8-2410:59:46

本报讯(记者朱建军通讯员曹秋菊)今年19岁的在押人员张某201*年7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产生厌世念头。监管人员发现后,及时带他到在押人员心理咨询诊疗室就医,经过治疗,他点燃了生活的勇气和希望。从此,他逢人就说,“是心理医生救了我”。

心理障碍疾病严重影响监狱的稳定,如何救治那些患有抑郁、偏执、逆反等心理障碍疾病的在押人员,让监管场所有一个稳定的教育改造环境呢?去年以来,天津市部分检察院会同监管部门在监管场所开办了“在押人员心理咨询诊疗室”,建立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化疗”、行为倾向预测等相应的工作机制。津南区检察院监所科会同区看守所制作了“在押人员心理咨询申请卡”,将卡片分置于每个监室,在押人员可约见心理医生或检察官。该院驻所检察官还会同心理医生分阶段地与在押人员谈话,找准心结所在,运用犯罪心理学技巧开释和化解,根据不同症状开出不同“处方”,随访“诊疗”。

在押人员高某因殴打妻子并致轻伤,201*年4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在押期间他非常悔恨自己的行为,情绪十分低落。津南区检察院驻该区看守所干警会同心理医生积极对其进行心理诊疗,并从“病根”入手,与高某原所在单位协调,为其保留工作,解决高某日后的生活问题,高某的低落情绪很快得以缓解。

截至目前,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津南区、北辰区、河西区、和平区检察院等已救治患有心理障碍疾病的在押人员200多名,经过救治的在押人员不但情绪稳定,认罪服法,且主动坦白、举报他人犯罪,仅津南区检察院救治的在押人员就检举犯罪线索5条。

克东县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新和探索监外执行新机制

今年以来,克东县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截止9月末,共建立脱管漏管人员档案108件108人,向公安、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4份,口头纠正违法5次。

一、建立和创新监外执行对接检察制度,促进监外执行工作制度化、长期化、规范化一是与本院公诉科对接,根据判决书对监外罪犯人数进行第一次摸底,初步掌握基本情况;二是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核对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和分部情况;三是积极争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帮助,要求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认真排查各自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做到底数清心中明;四是走访监外执行罪犯较多的乡镇(街道),与公安民警共同探讨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五是将各部门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分类指导予以解决,对于发现的脱管、漏管及其他违法行为,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二、创新监外执行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扎实有效开展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普遍推行和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广泛适用,监外执行任务日趋繁重。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有的放矢,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创新五项管理工作机制,以确保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扎实有效。一是坚持交付执行“严格送达制”,即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决定的监外执行对象,在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限和执行对象的交付方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避免了分不清责任和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二是坚持监管对象“建立台账制”,从而使监管机关对监外执行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情况心知肚明、胸中有数、分类管理;三是坚持监管工作“帮教责任制”,即通过指定具有监管能力的成年人近亲属与派出所签订亲属协管责任书和逐一被监管对象落实相应的责任民警,以切实明确监管任务和落实监管责任;四是坚持监管对象“定期汇报制”,采取被监管对象定期来所汇报和责任民警不定期深入村(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随时掌握监外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被监管对象不失控、不脱管、不漏管;五是坚持监外执行“联席会议制”,建立由县综治办牵头,统一协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讨监外执行对象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对策,确保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三、立足实际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预防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监外执行人员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监督和纠正执行机关整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执行机关脱管41人。针对此问题,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1份,公安机关现已整改。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采取帮教与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帮困扶助。在监外执行检查中发现监外执行人员王某某情绪低落,一天忧心忡忡,无所事事。针对这种情况,驻所检察人员不厌其烦地多次到他家找他谈话,向他宣传法律知识,讲解社会常识,从思想上让他走出阴影,放下思想包袱,并鼓励他走出家门,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检察人员耐心开导,他重新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勇气。在监外执行检查中,监外执行人员孙某某,因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家属反映,孙某某有自杀的想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驻所检察人员一方面找他谈话,让他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和社区街道联系,介绍他到技工学校学习。现在,孙某某脸上常常挂满了笑容,浑身充满了力量,他逢人便说,是检察官帮助了我,我今后一定好好生活,为社会多做贡献。检察官和盲人共同帮教打开服刑人员心灵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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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东风监狱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罪犯帮教大会。哈尔滨市盲人协会的四名会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一段自强不息、百折不挠、令人震撼的生活历程。

他们挑战人生,自强自立的伟岸情怀和不向命运低头的不屈精神,使每一名受帮教罪犯的心灵都受到强烈的冲击。会上,滨江地区检察院派驻东风监狱检察室也向全体服刑人员进行了法制宣讲,要求服刑人员深刻反思,悔悟过去,珍视未来,学习盲人会员为了尊严,不屈服命运的安排,挺起胸膛,在极其艰难的生活旅途上苦苦求索和艰苦跋涉的高尚情操。驻狱检察官表示要做好服刑人员人生成长道路上的推力手,和监管机关携手塑造服刑人员崭新的生活。

会后,全体服刑人员对大会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写出受教育心得体会和决心书,表示要把过去和今后割裂开来,把服刑改造当作重塑人生的一个重要过程,找回失去的幸福。帮教大会后,东风监狱服刑人员因违规被关押禁闭、进监规学习班的人数大幅减少,监管秩序明显好转。伊春市汤旺河区院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中运用“四个强化”增强自身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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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该院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的工作主题,立足实际,在深入推进主题实践活动中,坚持以“四个强化”大力推进自身监督工作,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增强自身监督的推动力

(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近几年来,该院党组提出,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先做到,树立标杆效应。如在执行考勤制度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严格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遇有紧急事务,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向主管副检察长请假,并向检察长作出说明。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议事规则,增加了纪检组对本院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重大财务支出等进行跟踪问效的力度。如该院计财装备科在预算整修办公综合楼、规范警务区设施、购置车辆、办案办公用品等重大事项计划时申报纪检组备案,经院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执行后,将实际结算报纪检组审核。

(三)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检察干警的监督。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面向广大干警征求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领导干部及时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适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全院干警通报;对领导干部实行“年终考核评议制”,结合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组织程序,由全院干警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二、强化勤政廉政建设,增强自身监督的自觉性

(一)开展学教活动。从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入手,以铸造干警高尚的品格为目标,利用全院集中学习、科室集中学习等活动,提高干警自身素质。活动改变过去被动、单一的教育模式,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党课教育、先进典型教育等,组织干警谈心得、讲体会,进一步把党风廉政教育深入人心,不断提升干警的思想觉悟和党性观念。(二)开展读书活动。该院还利用院电子图书阅览室,开设党风廉政文化专柜,依照本院《图书借阅管理规定》,鼓励干警利用休息时间借阅图书,在丰富干警精神文化的同时,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使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强化制度效能建设,增强自身监督的约束力

(一)强化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该院结合工作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分流及查办规定》、《检务效能监察制度》等30项纪律制度汇编成册并分发各部门,由政工科和纪检组监督执行。

(二)强化制度的评价功能。严格目标综合考评责任制和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建立执法办案、制度执行等多项内容的监督记录,并将其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依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廉洁从检相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各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双重问责。(三)加大检务督查力度。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监督,从案件线索的取得、分流、初查阶段就进行同步跟踪监督,确保干警依法执法,通过审查一案三卡、和抽查案件卷宗等,详细记录干警在办案经过中接受执法办案监督的情况;对批捕起诉案件的监督,制作《案件跟踪考评表》,严格对收案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办案时限、办案过程、办案结果进行监督;对控申、民行、监所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办案办事记录,听取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相关监督考评表;对执法办案警务区的监督,严格按照上级院的要求,积极开展警务区规范化建设,保障办案工作的开展。四、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增强自身监督的影响力(一)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该院制定了《检务公开制度》,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本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开展重大活动的相关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向外界公布。

(二)贴近群众,提升执法公信力。利用检察联络室、举报宣传周、五五普法宣传,深入社区、林场宣传检察职能、增加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利用传单、电视等媒体,宣传本院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的经验做法,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倾听意见,虚心改进不足。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和“三项重点工作”,并请代表委员和监督员对检察工作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和对自身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院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后报党组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不断深化自身监督工作。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确保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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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院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全院工作总体规划,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狠抓内部监督、强化经常教育、延伸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保证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该院曾被评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全省文明单位标兵。

一、狠抓内部监督,把纪检监察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一是用“论坛督办模式”实现内部监督动态化。论坛系统设有各科室自己的专门版面,科室的负责人为本科室版面的版主,享有论坛管理员的专门授权,对发帖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业务部门随时随地将执法办案情况以新主题帖子的形式发表。通过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及各职能部门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质量问题,确保了监督的可操作性,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二是用“论坛督办模式”内部实现监督专业化。为了强化对案件办理过程和案件质量的监督,案件质量监督组织以论坛为平台对疑难案件、社会关注案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运用科学、规范、标准的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管理理念对整个办案工作实行集约管理。依据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文书的对照复核及对重点案件的检查,实现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情况的监督、考核和指导。三是用“论坛督办模式”内部实现监督规范化。为了使纪检监察部门贴近执法办案一线,授予纪检监察人员对全院办案情况进行网上监督的权限。在论坛中建立了独立的“执法廉政档案”栏目,办案人员每办理完毕一起案件,就将《案件质量评价表》制作成帖子,发送到执法档案系统中个人执法档案名下,系统对每个人的帖子自动进行累计,既监督干警办案是否合法、规范、文明,又监督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是否有违反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情况,从而减少了执法过错和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的现象。二、强化经常教育,把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工作始终

一是开展经常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座谈会、交流会、演讲会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为保证学习教育效果,还购置了大量有关政治理论和党风党纪的书籍,配发学习笔记本,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考试,成绩张榜公布。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规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六条禁令”》、《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违反廉洁从检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发布在局域网上,为全院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平台。三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强化自律意识。利用上级通报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和纪委下发的专题录像片,组织干警集中专门时间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剖根源、论危害、敲警钟,教育干警引以为戒,自觉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

三、延伸工作领域,把纪检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深

一是搞好办案安全监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在局域网上发布,并制作成册发到有关办案人员手中,用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落实此项工作依据。经过纪检监察人员对《办案安全预案》和“一案三卡”填写情况的督察,发现部分人员制作的《办案安全预案》针对性不强,纪检监察部门制作了书面提示发给每一位办案人员,节约了办案人的时间,方便了办案人开展工作。二是合理监督财务收支。首先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规定全院经费由院财务统一管理。其次是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公出差和行政活动等必须借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出差返回或行政活动结束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资金使用上,实现“五统一”,统一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统一经费结算;统一车辆保险;统一车辆维修;统一招待。在涉案赃款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涉案款追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没有截留、坐支和挪用情况发生。三是适时介入车辆管理。该院对全院所有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进行了登记,检查了驾驶员的违章、年审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还到区交警大队,了解本院人员违章驾驶和开“霸王车”的情况。他们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在局域网上登载,号召全院干警自觉学习,还打印多份书面材料,发给重点人员,强化学习。在省联合督察组对车辆安全督察活动中,该院车辆管理未出现违纪违章问题。201*年,纪检监察部门还汇同院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建档、行车日志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长途用车、油料供应的管理监督,还对上年度车辆保养状况好、对比节俭用油、节约支出的驾驶人员进行表彰,对监督抽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坚持在引导示范上下功夫确保检务督察活动取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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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为使督察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开展专项督察、集中督察等督察活动的同时,坚持引领示范,充分运用检务督察令、督察建议以及加强与其他业务工作机制的有效配合,找准检务督察工作与检察中心工作的切入点,注意把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针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通过督察情况通报、重点回访等方式切实解决,巩固督察效果。使全省督察工作发挥了特有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一是有效梳理解决问题。每次督察活动结束后,省院都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有的放矢地整改,同时,向督察长汇报,向督委会进行通报。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与业务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预警。在201*年的互查活动中,省院向各分市院下发了16份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省院相关职能处室转发情况通报,并请11个相关部门协助提供规章制度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省院检务督察处还组成工作组进行抽查,通过回访、听取汇报、现场督察等方式查看整改工作效果,督促检查被督察单位抓紧整改,及时解决了各级院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院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带动了全省督察人员更加敢于督察,擅于督察,不断提高了督察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有效运用检务督察令。检务督察令是督察工作的一个有效载体,省院充分发挥它的权威性和优势效应,指导运用,强化检察干警的自律意识和执法行为。在重大的检务活动中,省院适时下发检务督察令,并要求分市院严格按照省院的要求下发检务督察令,严肃检察人员纪律。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省院和各分市院均下发“检务督察令”,严禁检察干警着装进入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等。在此期间,省院和各分市院检务督察部门抽调专人开展明察暗访。在201*年抗震救灾的活动中,在省院姜伟检察长的要求下,发布了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务督察一号令,要求广大检察干警在三天默哀日中不到娱乐场所参与各种活动,要求各分市院加强督察,收效很好。各分市院也通过适时下发检务督察令,督察重大检务活动,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三是有效完善督察机制。省院充分发挥上级院的领导作用,逐步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长效机制。201*年起积极推行检务督察与绩效考评相结合的机制。把检务督察结果纳入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范围,把对领导干部检务督察、对检察业务检务督察、对检察风纪检务督察、对检察关键环节的检务督察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检察干警业绩考评之中,对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者未督促整改的院,予以减分。在201*年末的目标考评中,有一基层院因受到督察通报而被减分。这一机制的确立,无疑提高了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检务督察的刚性和权威,使检务督察结果真正成为领导决策、开展业务、健全制度的科学依据。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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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检察院在检务督察工作中狠抓组织、制度和措施“三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构筑廉洁自律、文明办案的安全防线,推动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一、组织落实,加强检务督察力量。该院党组始终把检务督察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实,设立了专职纪检组长,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检务督察实施细则,确定由各部门内勤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兼职监督联络员,配合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形成了检察长总体抓、班子成员分工抓、纪检组长亲自抓、中层干部自觉抓、检务督察组具体抓、一般干警配合抓的检务督察工作格局。

二、制度落实,规范检务督察内容。该院为保证检务督察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明确规定了检务督察的内容,重点督促检查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内部管理、检容检纪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是根据检务督察内容,明确目标。在业务工作中要求办案程序合法,执法行为规范,执行办案纪律严明到位,案件质量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细致到位;在队伍建设中要求严格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检察职业纪律,严格遵守检察人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是修订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修订和完善,围绕领导决策和班子自身建设,制定完善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围绕业务管理,重新梳理了各项业务流程,业务规范及执法行为规范;围绕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了干警日常行为规范、考勤、车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使机关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三、措施落实,推进检务督察工作。该院为确保检务督察落到实处,坚持每周开展一次例行督察,由督察长(纪检组长)带政工和检务督察部门深入到各部门对在岗情况、工作纪律、着装仪容、禁酒令等方面进行督察,加强对检察业务、纪律作风、安全防范等方面督察。一是领导发挥表率作用。院领导坚持在执行制度和接受监督上为干警作表率,不断增强带头学习制度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院领导以身作则,在工作日中午以及公务接待中,坚决做到不饮酒,休息日一律将车辆封存。二是加强工作纪律检查。对无故迟到早退的通报,对上班期间串岗、溜岗、玩游戏者诫勉谈话。深入娱乐场所进行暗访,督察干警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三是加强检察业务督察。抓住执法办案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检务督察人员经常深入办案工作区,督促检查侦查人员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漏洞和违纪现象;跟踪出庭过程,从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出庭规范方面现场督察,及时反馈改进意见;要求接待室制度健全,设施到位,接待人员着装规范,对来访群众热情周到,语言文明,杜绝冷硬横推,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为了全面贯彻甘肃省综治办制定下发的《全省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方案》,根据酒泉市综治办的统一安排部署,8月16日由县综治办牵头,组织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等9个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前往县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彻底全面的监所安全大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组一行重点检查了看守所基础设施维修经费、配套资金和狱医及医疗器械配备到位情况、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狱内卫生防疫情况以及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履职情况等15个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活动结束后,在看守所会议室随即召开了座谈汇报会,由各部门负责人结合各自业务情况进行的工作汇报。检查组领导对县看守所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该监管场所目前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县公、检、法、司等各职能部门结合开展此次监所安全大检查活动,积极督促和协助县看守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深入查摆和分析监所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深层次的、根源性的问题,力求通过开展此次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县看守所在监管场所整体功能发挥、监所安全保障能力、监管民警在尊重人权和观念更新、警民关系和谐化方面实现“四个提高”,确保本次活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努力确保监所安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陈仓: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活动

201*-09-1308:27:49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在高检院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看守所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以来,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领导极为重视,认真学习高检院和省、市院文件精神,深刻分析当前看守所管理现状和形势,及时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刘卫民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落实专项活动的各项任务。同时又组织监所科全体人员对开展这次专项活动的时间、目的、要求和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提高了大家对开展专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陈仓区检察院检察长黄德仓,主管检察长刘卫民还亲自到看守所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同检察室人员和看守所管理干部对看守所内外设施和押员号舍及押员人身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对看守所工作流程的落实情况和值班巡视、谈话教育、押员留所服刑、看守所管理制度及打击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对押员号舍卫生、食堂饭菜质量和押员医务室进行了全面检查。最后在听取看守所和检察室的工作汇报后,检察长黄德仓就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五点指导性意见,1、要求检(检察室)、所(看守所)联动,形成合力,落实措施,确保看守所的绝对安全与稳定;2、要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3、要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4、要规范管理执法行为,做到和谐、文明、安全和人性化管理;5、积极向财政争取资金,提高押员伙食,改善监控设施和医疗设备。针对检察长提出的五条指导性意见,检察室配合看守所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专项大检查活动,寻找出了看守所以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三点不足和问题,建议看守所进行改正和建章立制,同时也自查了检察室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如只顾了对安全防范工作的检察,忽视了对押员人性化管理检察;只顾了对押员合法权益的检察,忽视了对押员会见、通信的检察;只顾纠正所里的存在问题,忽视了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效果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对监所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仔细和缺乏创新精神等等,经过专项检查活动,重新完善了监所科工作制度,使监所检察工作具有了新的起色。

与此同时,陈仓区检察院以大检查为契机,查漏补缺,认真开展各项检察监督工作。1、加强了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在天气炎热之际,建议看守所邀请区医院医务人员对265名在押人员身体进行了检查,并对患病押员进行了登记造册。对发现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的史某、李某、王某等6名患高血压、肺结核等高危险、传染性疾病的押员,建议办案单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消除了不安全隐患。2、对号舍严重超员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在检查中发现押员号舍内只有15张床铺,但由于押员人数增多,看守所给号舍内却安排了18-20个押员,导致部分押员晚上无处休息,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区看守所和宝鸡市公安局进行沟通后,将高新分局在区看守所羁押的部分押员转回了渭滨看守所关押,缓解了区看守所管理压力,消除了不稳定因素。3、及时纠正看守所违法监管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看守所存在对罪犯在判决后未及时投劳;违反规定让押员和亲属会见;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手续不全;收押人员不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等问题,对以上违法监管行为,立即向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看守所限期改正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看守所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进行了答复,并纠正了违法行为。4、建议看守所对重刑犯、重点押员实行跟踪监督。针对看守所目前关押的4名死刑犯、2名死缓犯和平时摸排出的重点押员,建议看守所要严加布控,跟踪监管,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使他们的行为时刻处于被监管视线之中,发现情绪不稳定或有异常苗头的,要及时处置和报告,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5、建议陈仓公安分局为区看守所增加了警力。根据区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多,管理干警少,不符合文件编制要求,造成看守所管理压力大的现状,检察室向陈仓公安分局主管局长裴书贵建议,由陈仓分局向区看守所增加警力,建议经过不到两天时间,陈仓分局就向区看守所调来了工作责任心强、富有经验的四名干警,充实了看守所监管队伍,缓解了监管工作的压力。保证了各项监管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行。(刘培莹屈学职)

陈仓: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活动

201*-09-1308:27:49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在高检院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看守所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以来,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领导极为重视,认真学习高检院和省、市院文件精神,深刻分析当前看守所管理现状和形势,及时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刘卫民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落实专项活动的各项任务。同时又组织监所科全体人员对开展这次专项活动的时间、目的、要求和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提高了大家对开展专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陈仓区检察院检察长黄德仓,主管检察长刘卫民还亲自到看守所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同检察室人员和看守所管理干部对看守所内外设施和押员号舍及押员人身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对看守所工作流程的落实情况和值班巡视、谈话教育、押员留所服刑、看守所管理制度及打击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对押员号舍卫生、食堂饭菜质量和押员医务室进行了全面检查。最后在听取看守所和检察室的工作汇报后,检察长黄德仓就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五点指导性意见,1、要求检(检察室)、所(看守所)联动,形成合力,落实措施,确保看守所的绝对安全与稳定;2、要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3、要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4、要规范管理执法行为,做到和谐、文明、安全和人性化管理;5、积极向财政争取资金,提高押员伙食,改善监控设施和医疗设备。针对检察长提出的五条指导性意见,检察室配合看守所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专项大检查活动,寻找出了看守所以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三点不足和问题,建议看守所进行改正和建章立制,同时也自查了检察室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如只顾了对安全防范工作的检察,忽视了对押员人性化管理检察;只顾了对押员合法权益的检察,忽视了对押员会见、通信的检察;只顾纠正所里的存在问题,忽视了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效果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对监所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仔细和缺乏创新精神等等,经过专项检查活动,重新完善了监所科工作制度,使监所检察工作具有了新的起色。

与此同时,陈仓区检察院以大检查为契机,查漏补缺,认真开展各项检察监督工作。1、加强了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在天气炎热之际,建议看守所邀请区医院医务人员对265名在押人员身体进行了检查,并对患病押员进行了登记造册。对发现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的史某、李某、王某等6名患高血压、肺结核等高危险、传染性疾病的押员,建议办案单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消除了不安全隐患。2、对号舍严重超员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在检查中发现押员号舍内只有15张床铺,但由于押员人数增多,看守所给号舍内却安排了18-20个押员,导致部分押员晚上无处休息,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区看守所和宝鸡市公安局进行沟通后,将高新分局在区看守所羁押的部分押员转回了渭滨看守所关押,缓解了区看守所管理压力,消除了不稳定因素。3、及时纠正看守所违法监管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看守所存在对罪犯在判决后未及时投劳;违反规定让押员和亲属会见;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手续不全;收押人员不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等问题,对以上违法监管行为,立即向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看守所限期改正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看守所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进行了答复,并纠正了违法行为。4、建议看守所对重刑犯、重点押员实行跟踪监督。针对看守所目前关押的4名死刑犯、2名死缓犯和平时摸排出的重点押员,建议看守所要严加布控,跟踪监管,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使他们的行为时刻处于被监管视线之中,发现情绪不稳定或有异常苗头的,要及时处置和报告,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5、建议陈仓公安分局为区看守所增加了警力。根据区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多,管理干警少,不符合文件编制要求,造成看守所管理压力大的现状,检察室向陈仓公安分局主管局长裴书贵建议,由陈仓分局向区看守所增加警力,建议经过不到两天时间,陈仓分局就向区看守所调来了工作责任心强、富有经验的四名干警,充实了看守所监管队伍,缓解了监管工作的压力。保证了各项监管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行。(刘培莹屈学职)乐平市看守所多措并举保安全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文件编号:100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10-30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信息索取号:L008-0401-201*-0637责任部门:公安局

为做好国庆安保工作,乐平市看守所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狠抓管理,力保监所安全稳定。

一是召开所务会,统一思想,做好动员。为了做好国庆安保工作,看守所多次召开全所民警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国庆安保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民警对监所安全的认识,切实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全力以赴,尽心、尽责地做好看守工作。

二是召开狱情分析会,开展了隐患大排查。看守所与武警中队、驻所检察室等部门联合对围墙、电网、照明、警报、监控、通讯、监室门、窗、锁等设施以及在押人员、使用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开展了“三个一遍”活动,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1、对每个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2、与每个在押人员谈一次心,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3、针对有“疙瘩”的在押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心里疏导。通过开展“三个一遍”活动,解除了在押人员思想包袱,确保在押人员情绪稳定。

四是加强了卫生防疫,严防传染病的发生。所有监舍落实了每天有专人打扫冲洗,每周有卫生大检查。看守所还专门聘请了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每2天对监舍、伙房等区域消毒一次。

五是加强了值班备勤,狠抓了日常管理。取消了看守所民警国庆期间的休假,落实了值班备勤制度,搞好了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收押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是进行了方案演练,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9月9日,看守所与武警中队联合进行了一次防逃脱、暴狱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使监所民警与武警官兵协同“处突”能力得到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得到增强。

七是搞好国庆伙食供应,做好后勤保障。为搞好在押人员的伙食供应,看守所做到了每月有计划,每周有菜谱,国庆、中秋有加餐。确保在押人员能在两节来临时吃上月饼、水果。江西万载检察院开展看守所安全隐患大检查201*年09月25日10:08正义网

正义网江西9月25日电(通讯员刘传枝)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确保看守所国庆期间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各种不稳定隐患因素,9月21日,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该县看守所、武警中队对所内监室进行了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重点对各个监室、放风场、提审室等场所的电路、铁器、门窗及在押人员生活用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清除监室各种危害人身安全的器具及其他危险违禁物品,并深入到在押人员的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准确掌握和了解监管改造动态,在认真排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的人员进行逐个谈话教育,全面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情绪不稳定人员的教育解释劝导工作,化解他们的心结。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起,规劝稳定了2名情绪不稳定人员,有效地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山丹检察院五措施落实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作者:稿源:每日甘肃网201*-12-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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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讯(通讯员石文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有关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精神,今年以来,山丹检察院严格按照工作精神,就看守所落实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监所物品管理等工作进行部署,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监守安全,维护监所稳定。

一是及时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监所监察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人力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跟踪检察。

二是严把收押、释放关,认真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加大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检查。至目前该院监所科共开展节日安全和重点检查9次,专项检查4次,对在押人员法制教育讲座12次,对监外罪犯考察1次,办理减刑、保外就医2人次,对县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坚持做到“日清理、月汇报、跟踪监督”,

三是检察看守所经费保障情况,对县看守所的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检察看守所硬件配备情况,为保证看守工作安全万无一失,按期对看守所的硬件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察。

五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一同对看守所的值班制度、巡视制度、监控制度等十多项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每名干警的工作岗位职责制度,工作制度健全,制度落实到位,未出现过民警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和殴打在押人员、克扣伙食费等违纪违法问题。

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公检协作水平,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与新北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公安机关派出所(队)设立检察官联络员的配合实施意见(试行)》。

该意见强调了“四新”:一是开创“新局面”。在先期试点派驻的基础上,完成了向辖区内12个基层派出所由点到面的整体推进。二是挖掘“新渠道”。突破联络对象仅限公安派出所的限制,在刑侦、经侦、治安等6个大队及出入境管理处均设置检察官联络员。三是拓展“新举措”。在意见中首次明文规定了信息互通制度,为打击犯罪形成公检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丰富“新内容”。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协作范围,使监外执行不再成为监督的盲点与难点。在监所检察的工作内容方面上,要做到一“实”二“化”三“勤”,这是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关键。怀柔院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工作较为细致,给我们很大启发。我处结合我驻所检察室已有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上述要求。一“实”是要真正按照高检院的“四个办法”和“专项检察工作”要求,将日常的监所检察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二“化”是要将监所检察工作“细致化”、“规范化”。具体说,“细致化”是指将高检院的“四个办法”要求,将收押、出入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监管活动检察等细化成具体的工作职责,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责任;“规范化”是对“细致化”的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每项检察工作要有相应文书,及时认真填写相应的台帐、志表,并进行整理和归档。三“勤”是指脑勤、腿勤、手勤。具体说,脑勤是指头脑要勤,每天要做的检察工作流程要牢记在心,对发现的蛛丝马迹的违法问题要有敏感性;腿勤是指每天要查看入所、出所等法律手续,到监室查看在押人员的起居、饮食、医疗、戒具使用等情况和管教人员的工作情况;手勤是指对检察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对每天看守所的入所、出所、留所服刑、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总结监所检察工作中的经验和得失。1、对看守所的监督缺乏必要的硬性措施,执法监督软弱无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四个办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最终不了了之,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和实效。

(1)在实刑执行监督方面。人民法院虽根据罪犯所犯罪行及其情节,规定了刑种和刑期,但实际执行中往往操作不一,容易给人一种不严肃执法的感觉。对未羁押的罪犯判决后的执行,这种差异比较明显。如对怀孕、哺乳期女罪犯的执行,因在判决时有法律规定不宜收监的情形存在,而在当时未予收监。即使不宜收监情形消失,检察机关发现后提出纠正意见,但真正收监执行的少。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判处管制、缓刑后的释放也存在问题,即有的在判决的当天就予释放,有的是在判决后的十日之内释放,有的则是在判决生效后才予释放,有的则被取保侯审释放。客观上表现出一种释放的任意性。因此,就会出现同样的刑期,实际上在监内执行时间的长短不一致,容易引起人们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怀疑。(2)投劳中的问题。看守所将罪犯投送监狱时,监狱以该罪犯有不宜收监的情形而拒收,双方互相推诿。刑诉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现实情况中存在着多次投劳后不收,看守所与监狱发生“扯皮”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遇此情形也只能“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往往又以该犯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予裁定。再次投送监狱方仍以种种理由拒收,造成看守所内长刑期罪犯羁押增多和不能在一个月内投监的情况。只能让驻所检察室出面与监狱“协商”解决,监督的措施显得苍白无力。(3)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事后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监督规定了两种监督方式,即“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在理论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事前监督”搞不好就会使“事后监督”流于形式,但如果“事前监督”工作没有做好,当法院作出生效执行的裁定后,检察机关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是由于执行已经完毕,而在客观上给“事后监督”造成时过境迁而变得毫无意义。有效的监督应该是贯穿始终,但检察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对这种监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4)、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这是特指检察机关内部而言的。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的有若干部门。死刑执行监督是由公诉部门承担(服刑犯又犯罪而判死刑的则由驻监检察部门承担);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统称“五种人”)的则由社区矫正部门负责监管;拘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由驻所检察室承担;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罪犯执行刑罚的监督由驻监检察室承担。

2、获取监督信息难。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执法的全面情况,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掌握情况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送监所检察部门。要监督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我们正常工作时间,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看守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驻所人员找看守所索要。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取决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

3、技术装备不到位、监所检察部门的地位尴尬。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达不成共识,难以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操作,对看守所登记的有关监管情况无法及时查阅。由于不能联接看守所的监控系统,不能随时注意号房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不能了解看守干警的执法活动,一旦发生情况,证据获取难。检察机关自身对监所检察重视程度远不如其它科室,老弱人员充斥其中,驻所人员职级投入力度不够,这些都是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开展不利因素。看守所是副科建制,驻所检察室是股级建制,监督地位不平等,导致驻所人员开展工作畏首畏尾,工作热情不高。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发言,要提高检察院监所部门政治待遇,亦不为过,有关部门理应考虑。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科室,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难以保障监督检察的公正性。《安徽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失职的情形,追究责任种类。仅第十三条规定了奖励的情行,可见该办法重追究,轻奖励。云南“躲猫猫”事件、海南儋州罗静坡死亡案、安徽界守王汉玉等四人脱逃(死亡一人)案等,除看守干警受处分外,驻所检察人员在目前的工作条件下也受株连,不公平。

二、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如四个办法),对外没有强制力,失去监督的权威性。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一是增加监督执行时效的规定。由于刑罚执行中存在影响刑罚继续执行的各种事由,增加执行监督时效制度更为必要。这对敦促执行机关接受检察监督,防止执行机关不依法及时纠正导致发生违法办案能够起着预防作用。二是规定执行争议的解决办法。由于交付执行与具体执行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和监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前羁押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同时它又有留所服刑罪犯的执行任务,监狱负责刑罚的具体执行。出于各种因素,在监狱与看守所之间,容易发生截留或拒收被执行对象等问题。规定执行争议的解决办法,将争议解决机关提高一级。可以大大减少“扯皮”现象,也有利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三是规定执行违法的责任追究。明确违法的范围,违法的应受处罚性,以及违法的纠正等,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明确规定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包含监所检察工作设施,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2、提高派驻检察级别。要改进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建设,增加派驻检察人员并加强管理,避免检察人员与监管场所的警察形成密切的人际关系。增加派驻检察室的物资配备与供给,保持检察室的独立性。提高驻所检察机构人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促进驻所人员监督刚性,增强责任感和自信心。提高检察监督级别,即监所检察由市级院直接派驻。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派驻机构与基层检察院的关系,使派驻检察部门脱离基层检察院的领导,避免监所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院的裙带关系,保障监所检察部门能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基层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增强监督权威。同时对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进行适时的工作轮换,避免监所检察干警与被监督单位由与太熟悉而产生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

3、加强监督力度。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和策略。监所检察是一项长期工作,监所干警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检察活动必须依法律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要提高监督的质量,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事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检察人员要树立监督的时限意识,做到脑勤、腿勤、嘴勤、手勤。要有监督的韧劲。改变监督方法,传统的事后监督方法,只能起到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作用,而且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参与到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去,从源头上保障办案机关不发生违法行为。4、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由于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监所检察干警素质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所检察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执法难度大,监所干警要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甘于清贫,乐于奉献。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真正提高执法监督效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岳西县检察院)

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赵虹】:我先从大的方面讲起,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宪法确定的。从法律层面来讲,当然大家都知道,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这里主要讲的是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监所检察工作。关于刑事诉讼法当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非常明确,而且规定是非常具体的。大家知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即政法三机关,检察机关对三个方面的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我们称为叫“侦查监督”,侦查监督里面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犯罪的嫌疑人如果提请逮捕的话,这种强度措施要实行的话,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这就是监督的一种形式。

另外,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应该立案追究的,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就是我所讲的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对我们下一个环节法院审判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审判的监督,对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证据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判刑其轻其重等,我们可以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经由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向上一级检察院对应的法院提出。对应的法院必须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审判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

除了审判监督之外,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刑罚执行监督,我在这里逐步接近所要网谈的题目。所谓的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法院的审判,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定为有罪,投送改造场所,在改造场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干警实施监督改造,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些监狱、少管所等等监管场所,对这些场所的监管干警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来监管这些犯罪人,也就是人犯,检察机关负有监督的神圣职责。这就是监所检察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

不作为犯罪,而被劳教、刑事拘留等等已经限制人身自由,被政法机关监管的人,监所检察也负责监督他们严格执法的任务。所以我们称这项工作叫监所检察工作,这个概念由此而来。当然主要是指刑罚执行这一块,也就是监狱、少管所这一块。

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对于惩治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我这里讲的职务犯罪,就是监管人员利用监管犯人的职权所进行的职务犯罪,来惩治和预防。同时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地管理,真正做到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也要尊重和保障被监管人,即便是犯人的权利,使他们真正能得到改造,出狱以后能成为社会有用的新人,这个刑罚正确的执行,对我们的国家意义非常重大,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就是我今天所主要讲的主题监所检察工作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都是有关系的,欢迎大家提出问题。

[心泊天下]:请问赵检,监所检察工作都包括哪些方面?

【赵虹】:一个就是对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包括收押、释放罪犯,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监狱的监管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是对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超期羁押实行监督。三是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是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等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是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以上就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丛林漫步]:嘉宾,你们怎么对监所实施检查监督?

【赵虹】:全国各地的监管场所大约4000多个,这里面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这些场所90%以上检察机关都派有检察官驻所检察,我们还在这些驻所检察上面派有地方检察院,全国75个,这些派驻人员相当一部分是由这些派驻检察院派驻的,他们对这些场所的监管干警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障监管人员的各项权利等等进行监督。派驻全国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大约是一万人左右,一些大型场所包括一千人、三千人、五千人不等的监狱、看守所,我们都派有三到五名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最近,由于人员有限,我们准备要真正把一些能干的、资深的检察官派到监管场所去,我们要相应的把力量集中投放到大型的监狱、看守所等等场所,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我们准备采取巡回检察的方式来进行监督。这是由于我们这方面的人员还是有限的。如果说监所检察还有其他难题的话,那就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里,刑罚执行监督这一块的检察监督职能的依据的条款,我们建议加以修改和增加,使得它更有力度进行监督。

如何杜绝超期羁押问题

[天地五色石]:请问嘉宾,如何看待可能存在的监狱腐败?四川的监所治理有何积极意义?

【赵虹】:我首先要说不管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追求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严格依法办案的目标是一致的。各个机关里确实存在少数的害群之马,我们也绝不能迁就,而这个职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刚才网友朋友提出监所监狱里的腐败问题,我们承认监狱里确有腐败现象,而惩治监管个别干警的腐败问题是我们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的一项重大任务。查办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全国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查处刑罚执行近600件650多人,查办案件数比上一年有大幅度的上升。其中贪污受贿230件250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等渎职侵权犯罪353件405人,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正副监狱长、看守所所长等监管机关领导职务的近70人,各地监所检察部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重大的案件,这里面,据统计影响较大的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等五人受贿案、江西省劳教局原局长、副局长等7人受贿案等。查办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方面,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

[大国战略家]:嘉宾,检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赵虹】:我上面已经提到了一个重点,就是查办监管干警的职务犯罪,这是个别的。监所检察工作第二个重点是巩固和纠防超期羁押,大家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是有严格期限的,如果延期,怎么延期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我们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超期,所以这个任务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超期羁押的问题应当如何来杜绝和解决?

【赵虹】:超期羁押问题的杜绝关键在于主管部门,因为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期限是由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掌握的,不能超过他的侦查期限。他必须遵守相关期限的规定。到检察起诉环节,必须遵守起诉时限的规定,一直到审判也是如此。我们现在的监所检察,已经做到了全国检察机关没有一例超期羁押,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超期羁押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法院机关有一部分超期羁押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出在死刑复核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期限上,所以这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我想这一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全国关于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限真正做到纠正超期羁押这个问题,可以说基本上已经解决,我们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已经制定了一个长效机制,最近就要公布。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就是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杜绝在各个环节上防止超期羁押的现象再出现。

我们监所检察第三项重点工作就是监督要依法正确的实行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押的犯人表现好的话会不断地被减刑,有的甚至可以假释,被释放出来,有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操作,主要是监管场所部门提出,报经法院裁定,才能生效,才能减刑、假释。报谁不报谁,是否谁应该得到减刑而没有得到减刑的现象可能有,应该减刑的而不给人家减刑的现象也有,这是我们监所检察的一项应该时刻关注的问题,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做到暂予监外执行,不应该的,就应该依法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有的搞一个严重疾病的证明鉴定之类,给他作为依据,就不能关押了,暂予监外执行,我们发现了,就及时收监。这方面我们去年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清理,对全国清理了数千名不该减刑的,或者不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我们全部清理,绝大部分收监执行。

对于这项工作,我们过去往往停留在事后监督上,就是在法院裁定之后,我们来审查,发现问题加以纠正,我们现在正在转变工作方式,就是在你提出某个犯人减刑合适不合适,我们就开始介入,我们现在正在准备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就是说在全过程动态的进行监督,要使那些真正表现好,应该得到及时减刑的减刑,而且我们可以建议实施减刑,该保外就医的坚决实行保外就医,这些方面我们都进行动态的监督,使得更有效、更好的执行好诉讼法。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进行监所检察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赵虹】: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那一篇里面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可以对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在20天之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在20天之内予以答复。

[扬子尖]:请问嘉宾,在打击官员腐败方面,检察机关与纪委在职能上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赵虹】:在打击贪官腐败问题上,检察机关与纪委在职能上有完全不同的职能。纪委主要查办违反党政纪律,如同检察机关查处干部行政纪律一样。检察机关主要是查办腐败干部触犯刑律。根据我们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虽然有所压制,但是还在滋生发展的情况下,中央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确定由中纪委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共同反腐败的机制。所以中纪委在查出违反党政纪律的干部当中,甚至高官都涉及到严重的违法问题。作为协调机关的中纪委,当然有责任把这些问题全部查清。被认为构成犯罪了,比如贪污多少钱,上万、几十万、几百万都有,就会把整个案件查到初步清楚之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是触犯刑律了,就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使这些证据转换成到法庭上能够指正他犯有贪污、受贿等等刑事犯罪问题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反贪局来惩办,并且经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

]:请副院长回答:我国的司法系统,财政不独立,也就是说,你们是靠地方政府吃饭的。如果保持司法独立?如何保持对地方高级干部的独立审判和监督?

【赵虹】:不管是人民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应该受到地方党政的干涉。检察机关是按法律规定,上下级是领导机关,但是,正如网友所讲的,各级检察院和法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来支持,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民事案件会比较明显。但是绝大部分地区不应该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凡是案件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干预,上一级可以纠正下级的错误,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各级检察院还有很多信访部门受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形。检察机关很多大案要案都是上一级检察机关来督办、参办、指导办案,甚至定期要求答复等等采取各种措施,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位网友讲的情况,相信不可能没有,但是也不是很严重。

[此页无正文]:请问嘉宾:从实践来看,反贪局设在检察院有何利弊???

【赵虹】:从实践来看,反贪局设在检察院利大于弊。检察院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而且监督手段又是非常弱的,反贪局设在检察院,就给检察院一个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权力,而且都是渎职犯罪案件的权力,渎职犯罪案件权力里面包括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这方面渎职犯罪的权力,这等于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更能行使职权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不然的话,检察机关的监督更会苍白无力。而且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和反贪部门已经形成了怎么抓工作,怎么进行大案指挥系统、反贪人才库,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规范机制和对质。从广义上来讲,法律监督工作包括职务犯罪的查办,也就是反贪局的工作。从弊的方面来讲,检察机关自己侦查了这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从反贪局送到了同样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就有一个怎么样加强自身监督的问题。所以,有的学者就提出来“又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一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得到中央的同意,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任何一个检察院都要聘请懂法律的、有一定威望的、社会面联系比较广的、正派的一些同志当人民监督员,让他们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专门检查检察机关、反贪局立案对不对、逮捕对不对、公诉对不对,等等我们有一整套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就是社会来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不应该发生的问题。这一方面的文件,报纸上也经常公布。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们的监所检察工作在人才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如何强化你们的队伍建设?

【赵虹】:监所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当中,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部门。它要求在人才上,必须要懂法律,不管侦查案件也好、公诉案件也好,在理论上也好,各个方面要求法律知识比较全面。所以一些比较发达的地方,先派新进的大学生到监所部门锻炼一下,然后才能得到提拔重用。监所部门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种业务,要办案件、要查办犯罪、要起诉犯罪,还有监督执行,各个环节都涉及,所以有人戏称监所部门是一个“小检察机关”,因为他们经常被派到某个大型监狱里面去,哪怕是犯人再犯罪了,也经由他来起诉,监管人员犯罪了,也经过他来侦查,所以要求的本领是比较全面的。所以我们欢迎到监所部门来工作,只是现在编制有限。

[儒棍]:第一,在押人员被非法体罚现象在现实中严重吗?第二,群众普遍认为公、司、法部门在对“特殊”的在押人员在使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执法时,问题比较严重。请问赵检:在这个方面,检察院的相关领导部门在对驻所检察员的监督权的监督上,有什么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措施吗?或者正将有什么切实可行的举措呢?

【赵虹】:在押人员被非法体罚现象,原来可能是存在的,现在在大量减少。特别是宪法颁布尊重和保护人权,凡是被监管的人员,包括犯人,其人权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使命,不允许对任何犯人进行体罚虐待,凡是体罚虐待构成犯罪的,必须严肃依法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所以现在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工作在加大力度,确保他们不要超时间劳动,确保他们的人格受到应有的尊重,一定要按照依法治国这个理念和精神使监狱变成一个真正使人通过教育、劳动,改造成为一个社会新人。当他走到社会,要不受到社会的歧视。整个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之后,才能谈到和谐,不然上百万,甚至更多的犯人在监狱里面,如果不改造,反而重新犯罪率在上升,那何谈社会和谐?我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所工作,甚至包括整个政法工作所面临的一项课题,我们一定要化消极因素变成积极因素,把一切不和谐的因素都转化成和谐的因素,那么我们社会就更加和谐了。

对于过去监狱的“特殊犯人”是我们监督的重点,什么叫“特殊犯人”?比如职务犯罪、官员犯罪,判了十年、二三年出来了,可能这类犯罪,群众是有反映的,我们都注意到了,我们马上通过一个文件,把这类犯罪服刑作为第一项监督的重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允许有“特殊公民”,更不允许有“特殊犯人”。

最近我们要公布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对整个监所工作的敏感热点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的规范。我们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这项工作,也欢迎广大群众支持我们这项工作,使得我们的监督能够真正到位,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各项目的。使我们这个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刑罚监督执行这一块的工作,也像其它搞得比较优秀的工作一样,变得强而有力。希望广大的网民朋友关心我们的工作、支持我们的工作,因为监所检察工作是群众很难监督到的,广大群众要支持我们。我们在这方面如果有问题,甚至个别干警腐败,触犯法律,欢迎揭发,我们要大力强化这项工作,使刑罚执行监督真正强而有力,这是贾春旺这一届领导非常关注的课题,不断批示要求重视的问题。也就是说,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都是同样重要的监督。不能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国家投入这么多的司法成本,最后付诸东流。

【赵虹】: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有机会能够经常和大家交流,大家提的这些问题对我们的帮助也很大,我们一定要改进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不辜负广大网友的期望。

嘉宾简介

赵虹男,满族,1942年10月生,辽宁沈阳人,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江苏省委党校组织处处长、副校长,江苏省盐城市委副书记,江苏省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1993年9月任现职。

背景资料

监所检察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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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转发淮阳县检察院《“四个三”工作法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制度化》--------------------------------------------------------------------------------

发表日期:201*年7月30日出处:淮阳县检察院【编辑录入:hy】

淮阳县检察院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行“四个三”工作法,即“三对照”、“三回访”、“三制度”、“三举措”,实现了全县99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均为零的工作目标,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第13期“经验交流”全文转发了淮阳县检察院《“四个三”工作法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制度化》。淮阳县检察院钱诚检察长批示:高检监所厅以“经验交流”的形式转发我院做法,充分肯定了院监所科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的成果,望监所部门要继续细化实行“四个三”措施,巩固扩大工作成果。院机关各部门都要以监所科为榜样,扎实进行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力争更多的创新成果被高检、省院肯定和推广。

四川广元:“双创双建”加强监所检察://201*-07-2216:51来源:正义网网友评论(0)

四川广元:监所搬迁期间“双创双建”加强监所检察

正义网四川7月22日电(通讯员何开序王春妮)四川省广元市嘉川检察院立足川北监狱异地搬迁、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挑战的现状,以“创新工作方法,创造工作亮点,建正气机关,建学习型检察院”的双创双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打造了特殊时期监所检察工作加速度。

该院以“双创双建”理念为指导,就如何加强搬迁过程中的刑罚执行监督达成“善于监督,乐于被监督”的共识;重点加强搬迁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拍卖及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检察监督,确保搬迁不出问题;在监狱利用设置预防宣传专栏、举办图片流动展览、邀请专业人士作专题讲座、开展办案人员以案析法活动、组织狱警学习讨论等方式,教育监狱干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拓展思路,通过短信平台等途径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转化”工作,在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和预防再犯罪。

在全力维护监狱稳定的同时,该院还认真开展对口帮扶工作,为驻地群众送温暖。按照驻地党委政府的安排,该院在旺苍县磨岩社区深入调研,制定帮扶计划,帮助协调落实居民急需的健身器材,解决社区文化生活单调问题,深受群众好评。

通过开展“双创双建”活动,该院队伍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全面、快速地适应了监狱搬迁形势和监企逐步分离的实际,在即将随迁的特殊时期保持了“人心不散、工作不乱、成绩不断”的良好态势。

全省监所检察经验介绍现场会在我区召开

发表日期:201*-10-2306:18:00阅读次数:305来源:区检察院

10月20日至21日,经省检察院党组决定,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在我区富春国际大酒店召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会上讲话,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奋发有为的姿态,切实加强监所检察工作,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把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永星出席会议作了总结发言。各市检察院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及监所检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市长助理、区委陈利幸书记到会并祝会议圆满成功。

作为会议五个监所检察工作经验介绍单位之一,区检察院协助组织并参加了此次会议。区检察院李钟检察长以“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积极推动监所检察工作深入发展”为题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他指出,我院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密切关注监管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断进行研究和探索,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推出了一系列崭新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提高了监督能力,树立了监所检察的地位和威信,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其中主要做法有:

一是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制定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实施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参考情节的制度,切实解决看守所监管秩序混乱、牢头狱霸猖獗、人犯权益没有保障的问题;

二是联合区公安分局制定实施了《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暂行规定》,在全省率先建立并实施了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同步监督机制,切实解决看守所在押人员假立功问题;

三是联合区公安分局制定实施了《关于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执法行为,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事后监督、个别环节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以此加强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效果,切实解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会上,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青在其工作报告中,对我院监所检察的亮点工作和品牌工作给予了肯定和表扬,并号召全省各级院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开展相关工作。此外,安吉县检察院、临平地区检察院、遂昌县检察院、浦江县检察院也在会上作了监所检察工作经验介绍。

楚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日期:201*-12-8来源:楚雄在线点击:120评论:0]

201*年11月30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66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主任会议一行深入到楚雄市看守所进行调研,在市检察院班子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市看守所监区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并在市人民检察院会议室听取了陈剑检察长关于派驻楚雄市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保留副处级待遇人员,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人民检察院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发明主持。

主任会议认为,201*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方针,全面履行驻所检查的各项工作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市人民检察院选派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干警驻看守所开展工作,院领导坚持每月一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半年和年终听取工作汇报。同时,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为驻所检察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二是认真履职,强化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积极开展了收押释放检察、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教育检察、安全防范检察等十项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确保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使监所检察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四是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经常主动与看守所、武警中队保持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为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五是检务公开,强化宣传。通过采取向看守所管理民警和在押人员进行检务公开宣传,监所检察工作得到了各方理解、支持和配合;六是维护权益,确保稳定。坚持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和设立“检察信箱”,有效地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秩序,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押人员思想稳定,自觉接受监所管理。

主任会议指出,监所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监所检察室力量薄弱;二是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督难;三是监所监管执法检察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议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使检察官切实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扩大知识面,知晓所监督对象的心理状况,不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充实监所检察监督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确保监所管理工作依法、正常、有序地开展;四是要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力度,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要认真研究更为有效的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五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监所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沛县检察院牵手“四位一体”社区矫正模式见成效

今年以来沛县检察院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四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所谓“四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即:“执法主体”(公安派出所)、“监督主体”(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工作主体”(街镇司法所)和“协调主体”(县政法委)整合各方资源,“四位一体”地对社区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矫正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心理咨询、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就业指导以及座谈解析社保就业政策、组织多种活动、定期回访开展等多种形式,促进监外执行罪犯认罪、悔罪、服法帮助他们转变人生态度,放下包袱争取尽快回归社会,服务社会。近日,对近300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专项活动无一脱管、漏管。沛县检察院通过牵手并依托“四位一体”模式,有效的开展了对监外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取得较好效果。

江苏65%县级地区建成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社区矫正形成“四位一体”格局

来源:法制日报201*年12月31日07:18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本报记者丁国锋

江苏是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历经局部试点、全面试点和深化试点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日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实践三项重点工作的品牌。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上,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学习江苏社区矫正经验模式提出了要求,充分肯定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坚持统一思想与完善制度并举,一手抓规范运行机制,一手抓强化保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有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经费、并在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值得全国各地学习借鉴。

社区矫正人员年均增10%

据了解,截至今年11月底,江苏省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1849人,现在册44484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8。社区矫正试点7年间,江苏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均居全国首位,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好成绩。

全面试点以来,江苏省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以年均超过10%的速度递增,监管难度日益加大,教育矫正任务日益繁重,仅靠基层司法所现有的运行模式、管理方法和人员力量、基础设施,难以高质量地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任务。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姜金兵介绍,这些情况迫切需要寻求新的途径来突破“瓶颈”、化解难题。

为此,江苏省从推进司法行政职能,整合社区矫正现有资源的角度,在65%的县(市、区)建成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并将中心建设作为了破解难题的核心工作加以积极推进。经过近一年多建设,形成了以南京市玄武区“三部三室”(管理部、教育部、服务部;矫正宣告室、教育培训室、心理矫正室)、靖江市“一个主中心、四个分中心”、赣榆县监管执法、教育矫正、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务培训的“五位一体”模式、宜兴市“方圆帮教中心”为代表的四种建设模式,在全省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目前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教育、监管、服务、疏导“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促进了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今年以来,全省已累计对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4495人次,有46名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减刑。

多项经验获得全国推广

记者了解到,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江苏省还在创新管理模式,实行精细化管教方面探索了利用GPS定位系统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对接、刑事判决前审前评估等经验,在全省、全国受到关注并得到推广。

据了解,仅建立起的审前调查和假释前环境评价制度,就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工作,在全省得到了统一。近两年来,各地矫正机构共完成审前调查14000余件,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5100余件,法院采信率达90%以上。这项工作还促进了与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的协调配合,实现了“关口”前移,降低了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了脱漏管现象发生。

姜金兵介绍,经过多年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仅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了刑罚的有效实施,还实现了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方式,达到了教育人、改造人、转化人,增加社会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为调整国家、社会、社区、公民和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实践视角

丰都县三合镇六项措施力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基层处201*年11月7日(点击:1203)

丰都县三合镇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加大探索力度,实行六项工作措施,不断促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一是抓好入矫教育和解矫教育两道关。坚持由司法所长同新入矫对象谈话,保证入矫流程规范实施,强化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意识,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坚持解矫教育,确保解除矫正后行为仍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为社区矫正画上圆满的句号;二是建立详细的矫正流程图。将矫正衔接、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和矫正解除各个阶段的要求明确在流程图,使矫正工作人员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规范基础台帐。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将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及时形成文字材料,随时补充、随时更新。同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提高台帐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四是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同标准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管理模式和矫正方式,有针对性地、有目的性地提高矫正人员的服刑效果;五是建立四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加大社区矫正社会化探索力度,组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近亲属和社区志愿者四个方面的帮教队伍,通过“家庭参与,依靠亲情感化”、“志愿者参与,依靠信任沟通”等多种途径,摸清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针对性的矫正个案,确保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中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进一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六是加强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矫正对象外出前进行考察和综合分析,严格外出请假程序,签订外出务工承诺书、担保书。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交纳一定的外出请假保证金。严格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做到每月用当地的固定电话向司法所汇报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并撰写书面思想汇报邮寄回司法所。做到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不松懈、不脱节。截至目前,尚无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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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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