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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案件防控

时间:2019-05-28 12:55:29 网站:公文素材库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

案件风险防范是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重要前提,为实现建设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案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201*年开始总行启动了历时三年的案件防控及整改专项活动,各级机构按照总行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了防控及整改工作。从近年来金融行业案件发生的特点分析,案发地点多数在基层网点机构,因此,如何抓好基层机构的案件防范工作是防控工作的重点。三年来,特别是城区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后,针对员工队伍结构的新情况、新变化,在案件防控综合治理方面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收效,保障了辖区内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上下结合,持续加强对基层和员工的案件风险意识的教育。基层网点机构处在业务发展和对客户服务的一线,面对金融市场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和内部各项发展指标、业绩考核的重重压力,基层机构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业务发展和业绩考核上,而从案件发生的机率上讲,对于谋一个基层机构来说,往往是小概率事件,从而容易导致基层机构对案件风险防控的忽视。思想上的麻痹和操作上漏洞一旦被不法人员利用,就必然产生案件风险。但扁平化后基层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专职政工人员更少,不易单独组织开展大型教育活动,教育的质量也难以保障。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就探索实行上下结合的教育方式,即依据二级分行可利用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多的实际的情况,由二级分行直接组织一些集中教育活动,如分期组织辖区不同层面的员工到地方监狱进行现场警示教育,请专家利用视频会议形式对全辖员工进行法制法规知识讲座、案例剖析教育,而基层网点机构则发挥自身的组织灵活、时间机动的特点,利用晨会、晚会、周会等形式开展深入讨论、提高认识,撰写心得,提交防控合理化建议等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开展案件防范教育,使员工得到经常不断的得到提醒和教育。

二、大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防控案件风险提供基础保障。因为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条件离不开违规操作,因此,要杜绝案件的发生,就要努力构造一个人人讲合规,事事按章操作的良好环境。首先,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合规理念教育,如开展合规宣誓、签名活动,组织合规知识讲座、请万笔无操作能手演讲等,以促进员工合规理念的树立。在教育中,我们注重讲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意义,摆清违章违规的危害,使员工明白:很多规章制度是从案件事故的教训中总结得出的,个人的违规违章往往就是案件发生的隐患。从而不断增强员工合规意识,使合规操作成为员工日常工作的自觉行为,为消除案件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其次,抓规章学习。要做到行为合规就必须知规、懂规。我们要求基层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学习,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新业务、新规章的学习,而二级分行适时组织对业务知识领会、掌握程度的测试,以激励员工学习掌握所需的知识。三是,适时开展合规检查,通过组织开展合规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消除风险隐患。三、狠抓防控制度在基层的落实。从以往案发原因分析,作案人长期从事某一重要岗位工作,或员工长期在一个基层网点机构、部门工作,彼此盲目信任或形成利益共同体,或应多人办理的业务流程被一个人掌控等是诱发案件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狠抓基层机构案件防控有关岗位制约制度。第一,认真落实岗位交流、强制休假制度,而且对于一个机构、一个部门越是认为“离不开”的人,越要坚决交流。在同一个基层机构的会计、客户经理、部门(所柜)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任职决不能超越规定所限。第二,要严格落实岗位制约制度。严格按规定设置岗位、确定人员、明确职责,严格按流程办理业务,严格执行授权规定,不能因为人员数量紧张而减少制约岗位的设置,防止应多人监督、复核办理的业务被“一手清”。第三,坚持“用人要疑”的原则,用心进行员工排查。处于经济社会大变革、各种思潮大溶汇的当今时代,人们的思想相对活跃,员工被各种思潮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机率大大增加,因此,作为各级管理者,要随时掌握所属员工的所思所想,对确保队伍稳定、事业平安至关重要。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前总有一些异常变化,或情绪异常,或交往异常,或资金状况变化,或偏好兴趣变化,等等,我们只要细心观查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就能掌握一些重要情况,如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措施,就有可能避免案件事故的发生。四、不断完善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基层机构案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近年来,按照上级规定我行逐步推行了对基层机构会计(柜员)主管、风险经理和纪检监察特派员的派驻制,加强了对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环节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会计(柜员)主管对前台操作层面重要环节风险进行监督控制,风险经理依据上级授权对关键风险点进行再监督,而纪检监察特派员则肩负着对基层机构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可能产生的员工道德风险进行预警防控,这一防控体系的建立对基层机构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

五、加大对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力度,鼓励基层自查自纠。十案九违章,违章违规操作是案发的最大隐患,因此,我们不断加强对违章违规行为的治理,特别是一些屡查屡犯的违规行为,加大对违章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日常内外部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坚持“三不放过”,即“对发现的问题不放过,对问题的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问题的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以促使全体员工养成“事事讲规章,件件按制度”、“凡操作必讲合规,凡管理必讲责任”的严谨办事作风,以彻底消除案件滋生的隐患。

在加大对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我们注重鼓励基层自查自纠。对于上级管理行来讲,检查次数毕竟有限,而基层管理与监督人员长期与经办人员工作在一起,发现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全面,应当鼓励基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基层主动检查发现并纠正的违规问题,对其责任人的处理只要没有明显违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我们都尊重基层的处理意见,调动了基层和经办人员自查自纠的积极性,提高了消除操作风险隐患的时效。六、几点思考

案件风险的防控是伴随银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并且是一项涉及行业内外多部门多条线的综合性工作,要不断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将案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就要结合国内外社会变化的新动向,分析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防控方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防控手段。要不断提高关键风险环节的科技防控手段。一是,继续对金库现金提取、资金支付等高风险环节加强授权管理,推广使用指纹识别、影像授权,减少个人印章的使用,以减少基层机构印章被盗用造成的风险。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或开发监控程序,在一定层级上掌握工作人员特别是客户经理、基层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动态,及时发现异常、掌控风险隐患。

要不断完善监控体系的建设,并根据业务发展和机构设置变化明确会计(柜员)主管、风险经理和纪检监察特派员防控职责分工,实现对基层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事项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和再监督,确保派驻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筑牢案件防范的基础防线。

要继续加大对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的案件防控考核力度,使各机构、各业务条线始终将案件防控、风险排查摆在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始终保持对违章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的高压势态,始终坚持从教育、监督、惩处三方面入手,形成对案件风险的综合治理体系。

扩展阅读: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

序言

春天伊始,万象更新,随着上海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和企业对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针对银行业机构的各种潜在作案因素也始终存在,不时兴风作浪。尤其是近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企业资金需求殷切,民间借贷融资活跃,使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又趋活跃,上海银行业的案防形势更加严峻。作为监管部门,上海银监局一直致力于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防能力,努力有效地控制案件风险,维护银行业声誉,取得了一定成效。

认真剖析已往发生的各类案件,可以发现部分从业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不端、漠视法纪,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与部分从业人员对法律规章的不了解,对内控制度执行的不严格,对违法违规案件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等都有一定关系。所以我们认为,抓好银行业从业人员案件防控知识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案件防控意识,是银行业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立的前提与基础。案件防控,关键在人。

长期以来,上海银监局注重增强从业人员案防意识,强化案件防控知识与技能,持续开展对辖内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案件警示教育活动。但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知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常抓不懈。为此,上海银监局在总结整理以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编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该手册围绕当前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背景、重要文件的释疑、法规的效率等方面,

整理出了168个问题,并相应进行了比较直观、简明扼要的回答。这些问题体现了广大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须熟悉掌握和应知应会的内容,又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金融法律问题,是一本内容精炼、方便适用的金融法律法规学习辅导材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材料,持续不断地抓好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强化员工操守教育,弘扬企业文化,秉持职业道德,真正提高全员案件防控的能力,树立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形象,共同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

201*年3月29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问答................15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19六、《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知识问答..21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知识问答................24八、《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知识问答............26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知识问答........30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知识问答..........31十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

见》知识问答...................................33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知识问答..34十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知识问答..................36十四、《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知识问答....38十五、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41十六、银行业务实务知识问答...........................58

":null,"page":{"ph":1263.375,"pw":893.25,"v":6,"t":"1","pptlike":null,"cx":0,"cy":0,"cw":893.25,"ch":1263.37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问答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

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

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

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1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处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

形有哪些?

答:(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3.什么是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形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的情

形有哪些?

答:(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知识问答

15.“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

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什么?发生上述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6.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7.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

料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8.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

业监督管理规定,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9.什么是“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

金融业务活动”?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突发事

件发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21.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

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知识问答

22.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

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3.对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

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4.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

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5.对金融机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答: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7.哪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向其

发放信用贷款的关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8.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9.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如何处罚?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30.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哪些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实

施处罚,如何处罚?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问答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其所称的

票据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什么?第四

答: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什么?

答: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4.票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章?如果可以责任如

何承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

签章是否有效?第六条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签章有何规定?

第七条

答: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何规

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

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8.何种情况下,不得享有票据权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9.何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会因为不行使而消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40.什么是汇票?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41.有效的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

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42.汇票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什么是背书?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3.哪些票据欺诈行为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知识问答

44.什么是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如何处

罚?

答:虚假出资是指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未依法缴足或未缴出资的行为。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什么是账外经营?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如何处理?

答:账外经营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

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什么?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其样式、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虚假的。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

付款或者保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知识问答

49.能否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移送之前已经执行的程序

和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答:不能。《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三条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50.在何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答:《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七条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1.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哪些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

答:(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2.何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答: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53.哪些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适用《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答:《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

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适用本规定。

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知识问答

54.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

答: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5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5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包括哪些要素?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5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对账管

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应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除储蓄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

58.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哪些?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59.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对集团客户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60.针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商业银行应当

如何处理?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如何承担?

答: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八、《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知识问答

62.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是否负责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

理?

答:不负责。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63.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哪些重大操

作风险事件?

答: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6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

法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

(三)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施;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

(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65.《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的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

(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66.《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知识问答67.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

68.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知识问答

69.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答:是指政府监管机构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70.安全评估小组的人员组成有什么规定?

答:评估小组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71.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营业场所安全;(二)金库安全;(三)运钞安全;

(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五)内部消防安全;(六)计算机安全;

(七)案件防范能力;(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九)其他。

72.安全评估得分结果可以分为几个等次?

答: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73.根据安全评估得分情况,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将分别对相应单位采取什么措施?

答: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对列为治安隐患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给予单位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74.《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十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知识问答

75.什么是《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

界限的意见》所称商业贿赂?

答:依据《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76.什么是商业贿赂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

犯罪行为?

答:《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行为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反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77.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

答:《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帐外暗中

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知识问答

78.《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所称金融

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7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执行上级指令有何要求?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80.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工作中遇到利益冲突时如何处

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8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能否投资股票?如何操作?

答: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

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8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如何对待内幕交易?

答: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8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有何更高要求?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四条指出,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本指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十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84.什么是金融许可证?

答: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85.金融许可证的适用机构有哪些?

答: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86.金融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五)营业地址;(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87.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88.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

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同时应如何处理原证?

答: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三)许可证破损;(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时,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领取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许可证破损时,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许可证遗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89.什么是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

答: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即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如果金融许可证遗失或破损,再申

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如果金融许可证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90.金融机构如何使用金融许可证?

答: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十四、《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知识问答

91.什么是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银监局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92.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何时上

报?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上海银监局,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发生挤提事件的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每天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其他风险情况应每10天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9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

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案件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自然灾害情况要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人员受伤害程度等。

94.重大事项停息后,案发机构如何处理?

答:案发机构应在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平息后,及时对整个事项的发生过程、原因、处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报告,正式行文上报上海银监局。

95.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重大突发事件报送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

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盗窃、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案件有下列情形的:(1)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件;(2)涉案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盗窃案件;(3)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诈骗案件;(4)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4)涉嫌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5)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长时间空缺的。

(五)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1)造成信贷、资金等资产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等发生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损失;(2)新发生或者新发现重大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3)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4)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六)发生事故、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的:(1)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2)

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3)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账册、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4)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职工多人伤亡事件。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丢失、被盗枪支的事件。(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九)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建议或意见、处罚决定及结果。

(十)其他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上海银监局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送的事件。

(十一)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以上10项的限制。

十五、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

97.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银行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98.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目标”,

指的是什么?

答:“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四个目标”即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重处违法违规人员,提高案件损失资金挽回率。

99.案件专项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

答:(一)有“黄赌毒”行为的;(二)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三)大额资金买彩票或炒股的;

(四)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的(正常消费贷款除外);

(五)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常旷工的;(六)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七)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八)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九)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100.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设

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

(三)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101.案件防控五项机制有哪些?

答: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

102.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指的是什

么?

答:四个不准即发案必报不准隐实情,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

103.违规违纪人员“五重五轻”处理原则指的是什么?

答:凡本人能够主动交待或反映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被检查出的,从重处理。

凡能够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暴露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瞒案不报、压案迟报、继续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涉案人员主动举报案件线索的,可从轻处理;凡知情不报,

甚至伙同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自爆历史陈案的,可从轻处理;凡新发生的案件,从重处理。

凡认真查处的,能够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凡查处不力,扩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

104.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必须”是指什么?

答:“三个必须”即不管涉及到哪一级,案件都必须查清;不管涉案人员是谁,犯错都必须处理;只要违规,不管是否发案都必须追究。

105.“一案四问责”指的是什么?

答:即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督察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106.银监会案件问责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

107.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和“5个W”指的是什

么?

答:“四项制度”即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

“5个W”指“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

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

108.案件防控的“五条防线”指的是什么?

答:(一)在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自我约束防线;

(二)按照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监督防线;

(三)健全风险、合规、稽核部门,全面推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防线;

(四)强化业务管理部门的辅导、检查职责,建立业务条线监督防线;

(五)进一步提升管理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持,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的IT系统技术防线。

10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称案件是什

么?

答:主要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

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110.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

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具体指什么?

答:六个重要环节包括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

111.银监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要做到“六挂

钩”,“六挂钩”具体指什么?

答:银监会提出来,强化案件整改工作要落实“六挂钩”原则,即实行将案件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挂钩;将案件与行政处罚和纪律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经营效益挂钩;将案件与银行业评级挂钩;将案件与高管人员动态监管挂钩。

112.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指什么?

答:“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和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113.防范操作风险“十项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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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案件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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