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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查勘丁酸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8 13:00: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人保查勘丁酸管理办法

人保查勘定损管理办法

为使理赔工作发挥所长更好的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进一步完善理赔工作,建立起一支优良的理赔队伍,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工作要求及奖惩制定,望各位员工(特别是查堪定损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

1、各机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应首先了解事故具体情况,对超权限案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上一级部门,等后处理。

2、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应首先察看当事人的有效证件、两证一卡,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认真做好查堪记录工作。

3、理赔人员负责本公司所在地保险事故现场查堪和受损财产鉴定工作,能协助被保险人对出险标的进行施救和现场保护。

4、理赔人员要负责收集查堪定损单证,现场拍照及客户单证的收集、整理和传递,能提出是否立案意见能定期对查堪定损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1、定损工作要求

(1)对被保险人的两证一卡及第三者的两证一卡拍照(同时落实证件有效性,采集理赔所需银行卡及身份证件。)

(2)车辆拍照要求,

1)现场查勘步骤:第一步斜45度角拍摄事故现场远景概貌照片,前后各一张,要求能记录事故现场和运动痕迹,能看清涉案事故车牌号及涉及的物损概貌。第二步近距离拍摄带车牌及损失部位照片,要求能够反映车辆全貌、物损全貌。第三步拍摄事故车损配件照片以及涉及的物损照片,要求能够反映出零件损失部位、物损部位、散落碎片、人伤部位。第四步拍摄车辆、司机证件照片。第五步拍摄查勘员与事故车辆的人车合照。

2)对受损车辆照片的拍摄因先远后近、先外后内、由前至后、由左至右、先全貌后配件的顺序进行拍摄。;全车照片应与车辆中心线成45度拍摄,并能够反映出事故车的全貌、牌照、门徽、受损部位;车牌脱离车体时,用粉笔标记车号,严禁单独拍摄车牌、门徽及损失部位。车损超过1万元全车照片要求至少前后两张,超过2万元全车照片要求前后四张,以便对车辆总体损失有直观了解。

(3)对所看现场必须出具查勘报告,同时让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4)查勘员必须无条件接收调度派工。

(5)对于换件必须以小黑板及可以直观表达该配件的形式明确的标注该配件的名称。

(6)要求各营业网点对受损车辆相片、工时、材料报价及时上报及录入系统,经核损、核价通过后方以出定损单。

(7)对重大赔案进行初步确认后必须24小时内上报重大案件由上级指导立案。

2、定损时效要求

(1)3000元(含)以下无无人伤的案件应在2天内完成定损工作

(2)3000-10000元(含)的案件应在5天内完成定损工作;

(3)10000-50000元(含)的案件应在10天内完成定损工作;

(5)50000元以上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定损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定损工作的,应及时上报未决管理人员备案。

惩罚制度

1、查堪记录、定损单填写不完整每次罚款10元,一份查堪记录或定损单可累计罚款。

2、案件定损中事故工时材料照片没有上传系统,录入错误及定损员在处理超权限案件时为及时上报或通过系统核损而擅自出定损单者因此而产生一切后果我公司概不承担,并对查勘员进行100元罚款处理

3、要求各部查堪人员应加大GPS手机学习,因查勘员对GPS手机不熟悉而造成的罚款及考核不达标,在省公司罚款的基础上对查勘员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4、当天接报案情况应于次日9:00时以前以案件登记表形式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逾期为报者每次处以罚款20元)

5、查堪人员应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值班期间不许喝酒、违反上条规定者一律全州通报处理。并处以300元罚款。

6、以上规定全部纳入员工年底绩效考核。

为更好服务于理赔工作,公司决定对县级机构给予一定查堪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1、本县单程25公里以上的每案给予100元补助,(包括代查堪案件)。

2、对于超出本县范围的案件实行报备制度,每案一报。3、以上规定必须到达第一场同时有我司人员与标的车的人车合影照片方可核定。

以上若干规定为201*年度理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有待研究。

扩展阅读:查勘车管理办法

理赔查勘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查勘工作效率、节约理赔成本,确保公司查勘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公司车险事业部对查勘工作的管理要求,制定《安邦财险理赔查勘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理赔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保险、年检、事故及违章处理、车辆形象与配置的规范、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理赔查勘车辆。当理赔车辆通过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转为其他办公用车的,无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查勘车辆:查勘车辆是指所有在编的用于理赔查勘工作的车辆。

第五条查勘车辆管理责任人:查勘车辆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车辆管理岗为第二责任人、分公司理赔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车辆管理岗: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查勘车辆的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具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查勘车辆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总公司车险事业部对全国查勘车辆进行统一管控。各分公司负责对所辖本级及三、四级机构查勘车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日常使用登记制度。分公司车辆管理岗负责对查勘车辆建立日常使用台帐,查勘车辆出车必须施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车时间、出车目的地、出车事由(如查勘定损用车,应写明报案号)、出车距离、还车时间、车辆使用人。

第九条查勘车辆在非值班期间由分公司指定地点统一停放,查勘车钥匙及相关车辆证件由车辆管理岗或指定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条查勘车辆严禁用于非理赔工作,严禁公车私用或挪作他用。非查勘用车(如理赔法务、重案、人伤)经车辆管理岗、二级机构理赔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查勘车辆严禁在娱乐场所停放。

第十二条各机构不得擅自对查勘车辆进行外观、电路、油路等其他项目进行私自改装;对因个别情况需要对车辆架构进行更改的,请签报总部查勘管理室各片区负责人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四章节假日车辆的管理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之前,3个工作日内机构应做好值班车辆安排,并公布值班车辆和工作人员的排班表,未安排值班车辆严禁使用。

第十四条节假日期间机构应合理安排故障车辆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并确保维修车辆GPS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驾驶员及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文明驾驶”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驾驶查勘车辆。

第十七条查勘车辆使用期间,严禁搭乘与查勘工作无关人员。第十八条实际驾车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查勘人员,须在驾龄丰富人员陪同下方可驾车。

第六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分公司全面负责辖区查勘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达到规定保养里程或年限的查勘车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车辆的保养。

第二十条建立车辆档案制度。分公司负责对每台查勘车辆建立车辆档案,具体包括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违章处罚、保险、年检、油耗、油费、管理责任人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查勘车辆正常的保养由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和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审核后OA上报总公司审批,流程为: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分公司同时将维修信

息更新至车辆管理系统,待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已经建立安邦自建定损中心的机构,查勘车辆必须到自建定损中心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擅自到其它修配厂家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前线管理室负责对查勘车辆维修和保养的必要性进行审核,配件更换及工时费用等由总公司配件管理室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配件供应部分:

要求:原则上所有查勘车辆所需配件必须由安邦配件管理室提供配送。

具体内容:

1、配件信息要求准确;申请更换的配件须详细注明名称、型号、品牌和规格。(上报轮胎时须注明轮胎的型号例如:195/60R1468H)

2、及时提交维修申请;务必在车辆维修之前提交维修申请,否则不予结算。

3、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维修配件的验收与看管,确认收货后的配件将不予退换。

第七章车辆保险及年检

第二十五条理赔车辆的交强险(含车船税)费用申请由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及二级机构理赔负责人审核后附上一年保单或新保单影印件通过OA上报总公司审批,流程为: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分

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同时将保险(车船税)信息更新至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总公司审批意见进行购买。

第二十六条理赔车辆的年检费用申请由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及二级机构理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行驶证影印件通过OA上报总公司审批,流程为: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同时将年检信息更新至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总公司审批意见进行年审。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查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擅自处理查勘车辆。

第二十八条查勘车辆发生事故后24小时之内务必上报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并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待事故处理结束后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流程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九条查勘车辆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承担事故总损失的1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责任人承担事故总损失的10%;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限额为10000元;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上述全部责任应承担比例的70%承担总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总损失限额为10000元;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上述全部责任应承担比例的50%承担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限额为10000元;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上述全部责任应承担比例的30%承担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限额为10000元。

第九章车辆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查勘车辆的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回执和缴费票据交车辆管理岗处备案,不得拖延。如因拖延造成滞纳金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发生工作异动时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应对其驾驶的查勘车违章进行审核,并在人员异动单上注明使用车辆有无违章记录,如存在违章信息的应待违章清理完毕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如因查勘员擅自离职造成违章清理不善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在查勘员离职时及时签报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及人力资源部,将违章清理费用从其工资代扣;如因分公司车辆管理岗未及时上报致使违章无法清理的,由分公司车辆管理岗承担违章处理费用;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异动造成未按照此规定执行的,由时任车辆管理第三责任人承担违章处理费用。

第十章车辆形象与配置规范

第三十三条为树立安邦查勘队伍的形象,理赔查勘车辆统一

粘贴总公司制定的车辆标识。

第三十四条查勘车内的查勘用具及查勘所需材料要进行集中统一放置,并保证车辆内、外及后行李箱内的整洁。对事故回收的配件应及时交给旧件管理人员,保证车辆内清洁。

第三十五条查勘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仪表台等,不得悬挂影响驾驶视线的小饰物和摆放物。

第三十六条查勘车使用人要保证车内GPS设备完好,做到设备不丢失、不损坏、不出现故障,保证GPS系统的正常运行。GPS操控手柄要放置安全位置,避免设备的非正常损坏,不得出现私自拔掉GPS设备的情况。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及时向管理人员进行报备,维修,确保GPS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第三十七条各分公司对总公司配发安装的所有设备要进行统一的建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备直接领用人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分公司每月要对本机构内的所有查勘车辆进行违规违章查询,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有违章督促责任人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和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应根据本《办法》的内容,实时对查勘车辆进行跟踪检查。并通过GPS导航系统对查勘车辆的行驶路线及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对车辆用途及油耗情况,并将抽检结果适时公布,对超标使用人员进行

处罚。

第四十条理赔人员应积极参与查勘车辆的管理工作,并相互监督。如发现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违规行为,可向分公司或总公司前线管理室举报,经核实后,公司将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

第十二章违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前线管理室行使对查勘车辆违纪违规使用的处罚权。

第四十二条查勘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规范驾驶车辆,对因严重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机件损坏,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四十三条查勘车辆严禁公车私用或转借他人。对违反规定产生的费用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对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驾驶人员全部承担,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岗观察或开除处理,并给予其他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全国通报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格管理事故上报,严格遵守事故处理程序。对隐瞒事故不报或虚假上报的,对肇事逃离或擅自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岗观察或开除处理,并给予其他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全国通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上报的查勘车辆维修信息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人员一律予以开除处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损

失金额由车辆直接责任人和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因车辆未及时办理年检而导致的罚款或滞纳金等费用的,由车辆直接责任人和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七条车辆按规定存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所发生的被盗事故,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已齐全交给管理责任人的,驾驶人员、领用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未齐全交给管理责任人的,处以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车辆未按照规定私自更改外观、油路、电路等其他项目进行更改的,对直接使用人给予辞退处理,并追缴因私自改装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车辆未按照规定私自更改外观、油路、电路等其他项目进行更改的,对管理责任人(时任分公司车辆管理岗、时任分公司理赔负责人)除以500元罚款;分公司存在隐瞒不报的对时任理赔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对本《办法》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违规使用车辆的责任人分别给予100元至300元的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分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依据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查勘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前期封停车辆,暂由停驶地分公司进行统

一保管,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总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内未尽事宜,由机构通过OA上报总公司车险事业部研究解决,本《办法》与其他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车险事业部所有。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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