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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

时间:2019-05-28 13:51:4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

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

平山县粮食局副局长王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流通管理的对象也转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重要变化。2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县粮食局依据《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省、市粮食局有关规定,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要求,开展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近两年来一直是全市先进单位。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工作难点,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难点和问题严重阻碍着粮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粮食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影响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全新课题,伴随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不适”:

一是观念不适。长期以来,粮食部门实行计划经济,凡事按政策,习惯于行业内部的管理。现在国家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观念上一下子难以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执法理念淡薄,甚至不会执法;而粮食经营者本身,他们对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而对粮食管理部门执法却不以为然。

二是人员不适。首先,人员明显不足。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与监督检查科、业务科为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工作人员只有3人,且身兼数职。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全县的粮食流通管理执法确有困难。其次,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偏大,都在45岁以上。再次,行政管理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偏低,缺乏专业技能与知识。

三是政策不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121号)第八条规定:“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资格”。很显然,这一规定为遍布农村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开了“绿灯”,同时也给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县除国有粮食企业外,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并获通过的个体工商户仅10家,多为无证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无收购资格者收购粮食的,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监督与处罚的分离,无疑削弱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执法工作,我认为要切实领会《条例》精神,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以下三点:第一,明确立法宗旨,确立依法管粮的思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领域转变。《条例》的颁发顺应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颁布《条例》,就是为了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活而不乱;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切实维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守立法宗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法管粮。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第二,明确以人为本,确立为民管粮的思想。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符合所有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而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涵盖所有社会人。因此,粮食安全,影响全社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粮食流通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将自己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百姓生活正常的高度,时刻想着人民,切实维护好流通秩序,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明确公正意识,确立公平管粮的思想。法律本身就要求公正公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公正意识,公平管粮的理念,对国有粮食企业、非公有制粮食企业,个体经营者一视同仁,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同等考虑,在制定有关实施措施、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掌握好尺度,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取务实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由行业内部管理转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是法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成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对于这项新生事物,当今社会却鲜为人知,不甚了解,以致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产生怀疑、误解,甚至抵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国家法律政策未深入人心。为此,各级粮食部门要本着施教于先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墙报、培训办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以宣传落实法规、政策,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思想认识。

二、完善政策,避虚就实。针对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不断充实。年收购量50吨以下者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是对象难以界定,即使超过50吨者也可化整为零。二是“双重”管理标准,在法律适用上有失公平。三是主体庞大、人数众多,容易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否则,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就难以到位。

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粮食行政管理、执法要名副其实。内设执法机构要统一规范,重新调整,以示严肃。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挑选年纪较轻、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人数在46人为宜。

四、理顺体制,净化环境。首先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使粮食局回归政府序列。其次是针对当前部门职能交叉,社会职责不明的问题,企盼政府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理顺部门职能关系,明确社会职责。再次就是执法经费要真正列入财政预算,满足执法需要。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粮食行政执法1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粮食行政执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食是民生的根本,粮食安全始终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粮情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这就要求我们粮食工作部门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应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粮食流通管理体系中,县级粮食行政执法是关键一环,工作量大、覆盖面广、基础性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泸县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现状泸县既是产粮大县,又是粮食消费大县,粮食总产量54万吨,全县拥有粮食经营企业137家,其中2家国企。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管理手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法津法规,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维护县域内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泸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正在逐步迈入正轨,日趋规范,但在执法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采取务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不完善。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虽然建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主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是没有设立政策法规和粮食监督检验机构。

(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由于多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基本上只经过短期培训后就上岗,对粮食政策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透,特别是对粮食法规中那些宏观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灵活运用吃不透、把不准,执法能力与执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这就很难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人员配备少。一般县级粮食执法大队只配有2-3人,与所担负的执法工作量极不相称。

(三)管理职能分散执法效果差。

由于缺乏独立性、能动性,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被弱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主体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权又分设到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致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弱化了主体地位。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

工作重点不同,难免在工作中为考虑本部门利益造成管理不协调无合力,而这又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无力理顺的,所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管不住、管不好、不愿管的现象也就由然而生,其执法效果也就相对弱化。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事实上是,办证工商带路,执法工商同行,处罚工商实施,在经营户心目中缺乏执法主体地位,丧失了执法权威。

(四)粮食经营者思想认识不到位。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经营必须履行的义务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为只要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就行,没必要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况且受旧的体制影响,往往对粮食行政执法不理解、不配合。建台帐有思想顾虑,对经营情况不如实反映。有少数粮食经营者台帐和原始凭证填写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全。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目前,应争取政府将事业性质的粮食行政机关调整为行政编制的粮食行政机关,使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的原则;争取人事部门批准在粮食行政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内设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适当增加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调整、充实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二是要把敢于坚持原则、文化层次高、法律基础知识丰富、熟悉粮食工作的人员选调到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中去,对在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培训,鼓励、支持自学。三是要开展经常性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四是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多部门,如果配合沟通不够,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将难以避免,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相互配合固然重要,但不要过份依赖。因此粮食局作为粮食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牵头、沟通、协调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观性、能动性,要独立地、深入地开展执法工作实践,有为才有威,有威才有位。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更加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有针对性开展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粮食行政

执法覆盖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避免某些环节执法出现真空现象。彻底转变职能,把粮食执法工作作为主要工作职责,把粮食质量、价格、库存和政策的落实作为执法监控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把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经营市场化条件下重塑社会形象的突破口。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经营环境。

一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开展“放心粮油”、“放心店”、“放心粮油企业”评比活动,发挥先进的示范作用,带动和提高整个行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引导粮油经营者积极向上,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营造文明经商,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氛围;二是在办证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社会义务的告知,要求所有粮食经营者务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规范原始凭证,认真做好粮食出库质量检测登记,做好相关记录,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以保证粮食销售品质,确保市场粮食消费安全;三是把粮食政策法规宣传到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部门,使全社会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承担的法律责任,知法、懂法、守法成为经营者自觉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基层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加大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证粮食供应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城乡居民的口粮供应,为构建我县和谐、稳定、安全的粮食流通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监督检查股

二O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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