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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时间:2019-05-28 13:51:5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机关名称:天水市粮食局二、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三、职能配置:天政办发〔201*〕83号

四、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五、行政执法目录

(一)行政法规(2件)

序号1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发改委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

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201*.8.6201*.8.6粮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1*.5.26201*.5.26粮食(一)部门规章(8件)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国家五部委国家粮食工商国家六部委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财政发行工商工商工商质检卫生123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1*.8.8201*.10.29201*.11.16201*.8.8粮食粮食粮食201*.10.29201*.1.1价格等456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国家七部委国家粮食局201*.3.9201*.3.9201*.3.9201*.3.9201*.3.9201*.3.9粮食粮食粮食工商质检卫生7201*.12.30201*.1.1粮食8粮食行政复议办法201*.7.4201*.7.4粮食(二)地方法规(2件)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2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甘肃省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省政府201*.6.13201*.6.14201*.6.13201*.6.14粮食粮食(三)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省粮食局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市政府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234粮食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集中审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粮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1.15201*.11.15201*.11.15201*.10.9201*.11.15201*.11.15201*.11.15201*.10.9粮食粮食粮食法制办

六、行政执法分类

(一)行政许可(3项)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74号。2、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40),《甘肃省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甘粮检〔201*〕6号)第一章第四条。(二)行政处罚(11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8、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种类: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0、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1、粮食经营者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扩展阅读: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1执法职权内容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售《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执法机构(岗位)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备注工商行政管理局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部、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4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67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首长(签字确认):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8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以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条,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条,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9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10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11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1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首长(签字确认):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发现监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1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14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乐的规定》予以处罚。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首长(签字确认):

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1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

行政首长(签字确认):

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监督检查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1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粮食局粮食执法大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3

行政首长(签字确认):

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撤销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条粮食局粮食执法大队

行政首长(签字确认):

临邑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执法主体:临邑县粮食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协助权201*年5月15日

序号执法职权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1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粮食局粮食执法四条大队

行政首长(签字确认):附件3

临邑县粮食局

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汇总报告书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9号),我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现汇总报告如下:一、行政执法依据件

行政法规2件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部委规章2件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1*〕第230号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第121号省政府规章1件

1、《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二、行政执法职权5类20项。

其中:行政许可权1项;

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行政协助权1项;行政撤销权1项。

临邑县粮食局(公章)行政首长: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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