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总结
防城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始终把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进一步提升。全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15件,审结714件,其中调解结案426件,调解率为59.66%,撤诉162件,撤诉率22.69%,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更新理念,强化调解意识
调解工作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它不仅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力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是一种最好的结案方式。基于此,该院把更新法官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我院一直把优先调解、全程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二是强化人文意识。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
为结案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的合理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握合法原则。坚持在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近年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一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
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严格规范庭审,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调解中推行“五个一”服务和“解疑释惑有耐心,定纷止争有恒心,扶贫济困有爱心,惩恶扬善有决心,公正司法有信心”的“五心服务法”,积极营造双方和解氛围,树立了人民法官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调解管理机制,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完善考评机制,把调解工作纳入部门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法官执法档案,把案件调撤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院民一、民二庭和三个人民法庭,调撤率均超过全市法院平均指标,其中,防城法庭、民二庭调撤率达到80%以上。二是交流调解经验,以本院的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民事工作联席会为平台,通过介绍调解经验和体会、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涌现了诸多的调解能手,我院一名法官所审结的案件
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率100%,年终被评为调解能手。三是构建调解网络,为强化调解效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该院通过培训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旁听案件、发放培训教材、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建立起一套调解网络。近年来,我院三个人民法庭先后为全区名乡镇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三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1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加强协调,做到“四个结合”
在办案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与审判的各个环节相结合。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相结合。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愿,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进一步提高调解率。三是与涉诉信访工作相结合。推行院长接待日,设信访接待办公室,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宽司法为民的途径。对来信来访案件注意化解矛盾,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及时与业务庭、法官沟通,必要时由院长亲自参加案件的调解,促成部分纠纷得以顺利调解。
继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已有百余件案件当事人经过我院的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四是与维稳工作相结合。对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并进而引发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积极探索相应的调解机制和对策,使不少纠纷得以调解和解结案。第一,领导挂帅,对于群体性纠纷一般都由庭长或分管院长任审判长,并作为重点案件重点消化。第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在保持中立地位、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消除当事人疑虑与不合理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第三,“各个击破”,可“越过”阻挠调解的诉讼代表人,对部分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先行调解。第四,避免连锁反应,秉持既依法保护群体合法权益,又不产生恶性效仿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今年以来,我院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出现了“四降四升”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树立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扩展阅读:爱辉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总结
爱辉区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爱辉区法院始终把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进一步提升。今年1-6月,审结民商事案件346件,其中调撤253件,调解率为73.1%,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更新理念,强化调解意识
调解工作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它不仅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力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是一种最好的结案方式。基于此,该院把更新法官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爱辉区法院一直把优先调解、全程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二是强化人文意识。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爱辉区法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的合理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握合法原则。坚持在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近年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一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
严格规范庭审,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调解中推行“五个一”服务和“解疑释惑有耐心,定纷止争有恒心,扶贫济困有爱心,惩恶扬善有决心,公正司法有信心”的“五心服务法”,积极营造双方和解氛围,树立了人民法官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调解管理机制,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完善考评机制,把调解工作纳入部门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法官执法档案,把案件调撤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年,该院民一、民二庭和两个人民法庭,调撤率均超过全市法院平均指标,其中,爱辉法庭、民二庭调撤率达到85%以上。二是交流调解经验,以本院的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民事工作联席会为平台,通过介绍调解经验和体会、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涌现了诸多的调解能手,201*年,该院一名法官所审结的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率100%,年终被
评为调解能手。三是构建调解网络,为强化调解效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该院通过培训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旁听案件、发放培训教材、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建立起一套调解网络。近年来,该院两个人民法庭先后为全区名乡镇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三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1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加强协调,做到“四个结合”
在办案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与审判的各个环节相结合。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相结合。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愿,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进一步提高调解率。三是与涉诉信访工作相结合。推行院长接待日,设信访接待办公室,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宽司法为民的途径。对来信来访案件注意化解矛盾,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及时与业务庭、法官沟通,必要时由院长亲自参加案件的调解,促成部分纠纷得以顺利调解。
继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已有百余件案件当事人经过我院的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四是与维稳工作相结合。对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并进而引发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积极探索相应的调解机制和对策,使不少纠纷得以调解和解结案。第一,领导挂帅,对于群体性纠纷一般都由庭长或分管院长任审判长,并作为重点案件重点消化。第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在保持中立地位、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消除当事人疑虑与不合理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第三,“各个击破”,可“越过”阻挠调解的诉讼代表人,对部分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先行调解。第四,避免连锁反应,秉持既依法保护群体合法权益,又不产生恶性效仿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近年来,爱辉区法院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该院的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出现了“四降四升”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树立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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