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基层法院法庭法官培训心得
全省基层法院法庭法官培训心得
201*年4月7日全省法院法庭法官培训班开办了,虽然我不是一名法官,却很荣幸成为其中一员参加本次培训。通过四天的学习,不管是裁判文书写作,还是民事审判事务讲
座,都使我收获颇多。本
人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自己本次学习的心得。
一、不断学习,提高素质。荀子曰:“学不可以已”,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而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更应该借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把学习当做一种常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层次和知识范围;通过学习来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学习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第一天的开班典礼上,省高院赵庭长语重心长的讲述了培训的重要性,以及他们为组织培训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希望我们能抓住每次学习机会,真正实现培训一次获益一次。随后高老师的裁判文书讲座,更是把他在基层法院多年的裁判文书写作技巧和经验通过案例的形式详细的进行了讲述,把我们平时在裁判文书中出现格式不当及论理
不到位等情况一一进行剖析、指
正,真是醍醐灌顶,使我受益匪浅。
二、耐心谨慎,认真负责。审判工作一直是民众瞩目的焦点,法官正是风口浪尖的行船人,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两极分化越演越烈,审判要想得到老百姓的满意,用如履薄冰去形容法官谨慎的良苦用心丝毫不为过。那么,谨慎的内涵不仅仅再是慎法律效果,还包括慎社会效果、慎工作细节、慎言行举止。而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王庭长的到来,让我们找到了榜样,也通过他的授课让我们知道了一个基层法庭是如何实现年调解率高达90%及如何成为全国优秀法庭。王庭长说到:“司法良知是根本,法官重视是中心”,也正是他们用良心办案,用耐心办案,用高度的责任心办案,才赢得了掌声、赢得了荣誉;他们的实践告诉我们,那怕用27次调解换来一次和解,这也是值得的,因为这至少为整个社会减少了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真正实现了司法为社会
大局服务。同时也纠正了我们长期以来对调解影响法院权威理解的误区。
三、端正作风,洁身自好。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重视法官的作风建设,2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定公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新时期法官作风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201*年4月8日上午,本次培训迎来了省高院韩老师,他从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到意义等7各方面讲述了学习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以黄松有案贯穿于始
终,为我们上了一个精彩而又生动的思想道德课。本次培训短暂而充实。近距离的聆听资深老师、法官传道授业,使我收获了更多的知识、信心和珍贵的友谊。从文书写作到道德培养,从理论学习到调解技巧,从法律适用到民事审判,每一项培训内容都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通过本
次培训,我一定要学至用,责在心,德
于行,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到审判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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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模式的完善
据统计,全国共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9000余个人民法庭,它们承担了全国80%的审判业务。基层法院法官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其素质与业务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是否公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实现、国家是否能长治久安。因此,对基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已成为21世纪法院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非常重视,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然而,对于基层法院的教育培训又是一个什么现状呢?我们又该如何完善基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模式,以达到最佳的教育培训效果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作了如下分析与思考。
一、从宏观角度考察全国法官教育教训的现状。1、从宏观培训体系来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业大分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会创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每年开设两个高级法官班;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这些培训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省一级,而市、县一级很少。2、从培训对象来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培训对象最为广泛,包括所有法官,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对象一般为院级领导、高级法官、培训师资等;一般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一般法官是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的。201*年,笔者所在省的高级法院第一次举办了预备法官的培训,笔者所在法院有一人参加了。
3、从培训目的来看:全国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培训目的是学历培训,旨在改善全国法院干部文化结构。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789”计划,即在1995年,全国法院干警大专以上文化结构要达到全体干警的70%,审判人员的80%,院长、副院长的90%。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国家法官学院旨在培训跨世纪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
4、从培训内容来看:主要是法学理论的学习与巩固、新法律法规知识的补充更新等。
5、从培训效果来看:学历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十几年来,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共培训了专科学历生8.9万人,获得审判专业证书的8.2万人,法院干部队伍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接近100%。”。1[1]
6、从培训制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培训条例》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这两个文件明确了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并设计了预备法官培训、任职法官资格培训、晋级法官资格培训、续职法官资格培训和其他培训五个阶段。其后制定的《201*年一201*年全国法院教育培
训规划》,则进一步确定了培训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审判;依法培训,规范管理;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深化改革,注重创新。进一步明确了培训目标,规范了培训制度,完善了培训体系、方式。
综上所述,国家对法官教育培训是很重视的,正如尉健行所说“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
要。”2[2]“五年来,共培训法官23万人次,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1.2万人次,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201*余人次,法官晋级培训5万人次。”3[3]
二、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现状。下面,从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个体剖析法官教育培训现状。
1、从培训机构来看:目前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只有政工室负责办理培训的日常工作,如向上级上报晋高法官培训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网络培训等。
2、从培训对象来看:上世纪90年代,有55人参加了全国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培训,并取得了大专学历。201*年至201*年,共有1名院长、1名副院长参加了法官培训。目前201*年6月20日至25日省高院正准备对9名法庭庭长进行培训。
3、从培训目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一些新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上世纪90年代的培训主要是帮助干部提高学历层次。
4、从培训效果来看:学历培训除了法院的大专以上文化干部所占比例上升了外,法官的知识结构并无多大变化。一般就是交了一点钱,拿了一个文凭,并未进行真正的学习、培训。对副院长、院长的培训效果,要相对好一点。而参加人数有限的网络培训,如《物权法》、新《民诉法》等,尽管大家在认真听,但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主要是网络效果不太好。
5、从培训制度来看:基层法院每年制定了学习计划,但主要是政治学习的内容。201*年由于院长是市中院政治部调来的,对培训工作重视度加强,年初就组织了书记员亚伟速录培训、新民诉法培训,而且都是本院干部负责培训,效果较好,干警们纷纷表示希望这样的培训要多一点。
综上所述,相对全国范围的法官教育培训,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无论是培训数量还是质量远远不如高、中级法院,真正意义上的基层法官培训极为有限。而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要求基层法院法官具有非常高的政治道德素质、非常强的驾驭庭审、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能力。因此,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基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
三、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模式的不足。1、依赖性强。我国法官培训体系是自上而下的,笔者所在省的中院、基层法院没有相应的培训机构。基层法院主要依赖于省级法院组织法官培训,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与业务能力。
2、培训面窄。笔者所在法院一般法官除了能参加网络学习外,几乎没有人参加正规培训,就是院领导也只有2人参加过。在走访干部时,很多一般法官强烈要求参加各类培训,特别是大的规范的庭审活动。有的法官长期在法庭从事离婚案件的审判,感到厌倦,也对其他案件的审理感到很迷茫。
3、培训形式单一。培训要么是集中面授几天,要么是网络学习,都是教师主讲式的,灌输式的。
4、培训内容单一。培训内容一般是新的法律法规学习,而对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基本未涉及,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更是少之又少。
5、培训效果不理想。法官参加网络培训后,对法律概念并未理解透彻,更不知如何有效地去适用法律。一般教师讲课理论性强,实践性差,对法官办案没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培训、考核、任用”之间的脱节,使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对培训不感兴趣,不愿意参加培训,培训效果自是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网络培训中最大突出。
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能力剖析。
在岗法官军转干部行政干部转行教师转行直接录取其他企事业单位转行合计76人所占比例22人7人14人15人18人28.9%9.2%18.4%19.7%23.8%1、法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理论基础。从上表可以看出,笔者所在法院法官来自各个行业,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1999年以来,直接招录的大中专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生仅5人,而且只有2人在审判岗位,其余3人为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也只有14人,只占法官总数的18%。
2、诉讼调解能力不强。这在年轻大专院校毕业生中表现很明显。基层法院法官民事案件有一普遍现象,就是90%以上为离婚案件,但是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事人的矛盾也是形形色色。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年轻法官在调解上缺乏细心、耐心,调解效果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去调解,调解成了一种形式,一种过程,有时纯粹是一种程序。同时,遇到突发性事件,缺乏应对能力。
3、庭审不规范。在政工室听评庭审过程中,发现很多法官庭审不规范,从程序到实体,从着装到语言到行为举止,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在问到他们时,他们并不知道规范的庭审应是什么样子的。有一位法官强烈要求法院组织学习庭审规范与技巧,说:“胸中无竹,如何画竹呢?”。
4、法律适用能力不强。对于民商事案件,如何从复杂的关系中清理出头绪,适用相关的法律,法官们有时不知所措。对于刑事案件,有的对定罪不深入研究,定性不准,量刑上也不宽严相济。对于行政案件,不熟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上没有很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等等。
5、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有的法官裁判文书很长,很罗嗦;有的用词易引起歧义,误解,当事人看不明白;有的写得太简单,证据论证过程都没有;有的说理不透彻,缺乏逻辑推理,该论证的未论证,不需论证的却写了一大段。
五、基层法院教育培训模式的完善。
肖扬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在职法官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根据这一指导思想,针对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现状,培训模式存在的不足,法官职业能力的缺乏,结合基层法院实际,笔者认为,培训模式要实现八个转变。
1、从依赖型向主导型转变。由于国家法官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基层法院只能“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从被动依赖上级法官组织培训向自己主导组织培训进行转变。这是一种理论上、人才战略上的转变。201*年,笔者所在法院院长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对法官进行新民事诉讼法培训、对书记员进行亚伟速录培训、对全体干警进行党课教育,从组织师资到经费到考试考核,全部由自己主导负责,干警们对此反响很大,认为这是近十年来对干警、法官培训最大程度的重视,教员与学员的热情都很高。同时,培训是外在的提高法官素质的手段,它需要学员内在的学习动机才能真正实现知识的更新、能力的强化。因此今年,笔者所在法院把培育良好的法院文化、建设学习型法院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拿出一大笔资金(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聘请教授、资深法官进行针对性庭审技巧培训;组织法律知识比武竞赛,奖励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干部,以激励他们发奋学习、不断提高,促进全院爱学习、勤思考氛围的形成。
2、从教学型向教学实践型培训转变。一方面完善教学型培训,在教学模式上,采取学术讲座式,提问互动式,个案分析式,理论研讨式,网络教学式等各种方式,使法律知识学习更加趣味化,使学员们乐于学习,易于接受。同时鼓励干警向研究生方向发展,深化学历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实践型培训:①实行“乡镇综治办-机关业务庭室-人民法庭”三步锻炼模式。对刚录取的审判业务人员先下放到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锻炼学习1-2个月,以丰富他们的社会经验,获得为人民群众处理矛盾纠纷的感性认识(借鉴湖南省天心区政府轮流下放干部到贫困地区乡镇政府锻炼的模式);然后安排他们到机关各业务庭室分别学习几个月,以认识与学习庭审规范与庭审技巧,熟悉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与法律适用、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最后放到人民法庭工作,这样他们就有一个高起点,便于更好地发挥优势、弥补不足,使自己成为全面型法官打下良好的基础。②实行法官互相听评庭审制度。从实践中得知,听评庭审是学习庭审技巧、提高庭审能力的最好途径。组织全体法官互相听评庭审,实行“法官教法官”方式,特别是组织对一些审判经验丰富、庭审能力很强的法官的听评庭审,能有效地快速地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③组织法官与外地先进法院,优秀法官进行考察交流。一方面可以开拓视眼、拓展思维;另一方面可以参考他们的庭审模式,学习他们的庭审技巧,缩短与先进法院、法官之间的距离。④加强文字写作能力的培训与逻辑思维的训练。法官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逻辑思维,加强文书写作与逻辑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审判经验的积累、提高,从而可以培养一支属于自己的培训队伍,建立培训长效化机制。
3、从精英化培训向普及化培训转变。基层法院需要高层次精英化法官,但更需要一批政治可靠、素质优良、职业能力强的合格法官。现在培训对于普通法官几乎是没有机会的,近几十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法官除了参加学历培训外,无一名普通法官参加过正规专门的培训。因此,对所有法官进行地毯式培训,迫在眉睫。因为绝大部分案件是普通法官审理的,对他们的培训效果是最明显的。同时,培训也是对他们的关心、帮助,能激励他们不断学习,不断发挥潜力,创出辉煌业绩。
4、从基础性知识培训向专业性知识培训转变。以前的培训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你需不需要,就是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培训。结果是不懂的还是不懂,该提高的还是未提高。因此,一方面,通过全面的法官考评制度,庭审评价制度,发现每一位法官的不足之处,然后有针对性地培训其所欠缺的知识,所不足的能力。如有的熟悉民法中的婚姻法,而对人身损害赔偿不太懂,有的对相邻纠纷善于处理,但对票据纠纷一无所知。只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轮岗制度,全面锻炼法官的庭审能力,如民一、民二、刑庭、行政庭、立案庭、法庭等之间合理有效的流动,有利于干警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不同的法律岗位,也有利于防止腐败,提高干警的积极性,可以一举多得。
5、从单一型向复合型培训转变。法官应掌握法律知识及与法律案件有关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因此,培训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心理、社会、信息、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成为当务之急。
6、从单向型培训向衍射型培训转变。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培训资源,锻炼法官,可安排到省、市接受培训的法官回来后有针对性地对法官进行再培训。如笔者所在法院201*年规定,凡在外参加培训的干部一律回来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于省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庭庭长培训,现已明确一名负责人回来后对民商审判一线的法官、书记员进行再培训。这样,就有利于培训精神的传达,培训知识的最大利用,又节约了培训资源,让广大法官都能得益。
7、从随意放任型向严格考核型转变。以往的培训一般参加后就没人再理,也不知培训效果如何。为了巩固培训效果,应该对培训设置严格的考核制度,通过考试或竞赛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测,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从而促使参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学到脑、用到手,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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