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关于对旬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检查情况的汇报
商洛市林业局
省林业厅:
按照《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总结工作的通知》(陕林字[201*]478号)文件安排,我市抽调市局法制科负责同志、试点县(山阳县)林业局领导和林政股同志,共计3人组成检查组,于10月23日对旬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201*年旬邑县被国家林业局列为以森林公安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县。旬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自201*年9月开展以来,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相对集中林业行政执法权,逐步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路,以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着力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为根本,稳步推进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一)、基本县情
旬邑县地处渭北黄土高原中段,位于陕西中部西北方,东邻黄陵、耀县和铜川市,南邻淳化县,西毗彬县,北接甘肃正宁县。全县总土地面积271.7万亩,其中林业用地184万亩,占总面积的67.7%,有林地面积108万亩,森林覆盖率49.9%。境内分布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180余种,植物1200余种。县境内森林面积大、分布广、资源丰富,林政执法任务量大。
(二)、基本做法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要求,旬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际,提出了符合县情的实施方案,较好的开展了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
1、从实际出发,制定试点方案
试点工作开始后,旬邑县制定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方案的核心内容,一是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林业局、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司法局领导组成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开展。二是在林业局内设林业法制监督室、林政股,下设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三个机构,林业法制监督室职责是行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权;林政股职责是行使林业资源审批和行政管理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是代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三是规定原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只承担业务工作,不再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2、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了切实搞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提高林政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林业执法队伍,旬邑县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高标准、严要求,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森林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县林业局组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学习10次,举办专题讲座4次,开展大比武活动3次,进行案件评查2次。同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理论文献进一步
端正执法指导思想规范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各项活动的开展,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意识都有了新的提高,全体执法人员都能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3、建全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旬邑县一是完善了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结果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其职责等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实行了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适用法律、执法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复议和诉讼结果、办案质量、时效、案卷质量等方面,采用月考核,季评讲,年总结的办法进行评议、考核,奖优罚劣。三是实行了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对责任不实、职责不明确而导致错案发生的单位(股室),视其情节限期整改,并对单位(股室)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等办法予以追究。对违规违章办案的执法人员,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辞退。四是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林业行政案件案卷评查制度》、《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制度》。通过制定贯彻落实各项制度,试点以来办理的124起林业案件无一起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出现一起执法过错行为。
4、完善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旬邑县成立了林业法制监督室,按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实行内部监督。局纪委书记、主管林政的副局长、林政股长、法制
监督室主任组成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对林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加强了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局在法制监督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阳光工程”,对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旬邑县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以规范林政执法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秩序的稳定。一是改善了执法环境。旬邑县把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融于改善执法环节中,认真宣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和执法环境。二是查处了征占用林地案件。针对征占用林地案件、政府支持企业干预办案的现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用地单位,宣传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增强用地单位法律意识的基础上,采取限期补办和集中查处,规范了林地管理。三是查处了流通领域案件源头。过去旬邑县对路查中发现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就事论事,按非法运输木材依法查处结案,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立以后,能把查处流通领域案件与跟踪追溯源头责任结合起来,不仅追究非法运输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根据线索追究盗伐或滥伐林木者的法律责任,不仅打击了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还有力的打击了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打击了各类林业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成效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旬邑县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局面良好,综合执法的效能明显增强,执法效果显著。
一是执法行为逐步规范。通过综合行政执法,该县初步建立了一支精简、统一、效能的执法队伍,规范了执法行为,改变了以往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二是执法水平得到提高。执法大队成立后,任务重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要求高了。为了提高执法水平,该县对林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邀请法律界知名人士和公检法办案能手给执法人员授课,进行案件评查,以案施教,使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三是执法力度明显增强,执法效果较为突出。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来,旬邑县发挥森林公安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严查重办违法人员,打击处理力度提高,执法办案力度增强,执法效果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检查时,该县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一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42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县森林面积大的实际情况,结合县机构改革的方案,在该县原有森林公安编制20名不变的情况下,拟成立“旬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级)”,编制10人,拟设“局长1人、政委1人、副局长1人”,内设“办公室1人、刑警队4人、防火办1人、法制股1人”;下设“马栏和石门两个森林公安派出所”,各编制5人;共计20人编制。二是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教育。通过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三是开展警示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形象,打造民心工程,树立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思想。四是加强对质法人员的考核。对执法人员实行按月考评,将执法工作量化、细化、标准化,纳入考核序列,将执法人员职务提升奖励、奖金,年度考评与考核结果挂钩,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五是认真解决林
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机关支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着力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将在改革中摸索出来的好做法及时向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报,争取上级的支持,把改革工作做好做实。
二、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属全额事业编制,从事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应将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纳入行政序列,人员为行政编制并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二是执法经费紧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工作,工作量大、面广、担子重,装备、基础设施老化,经费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三、意见:综合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是要理顺现行森林公安体制。建议对现行的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对原有的双重领导进行改革,从法律上明确森林公安的地位、职责、权限,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权利,以发挥森林公安保护森林资源的特殊作用。二是要确立森林公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法律直接授权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三是要加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实行分级培训,市、县(区)级的执法人员应由国家林业局或省级培训,乡镇一级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以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扩展阅读:当前依法治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当前依法治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201*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在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出了依法治林今后的道路和发展方向。那么究竟依法治林工作都包括哪些内容、依法治林工作目前的现状和今后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等,笔者就以上问题做了详细的调查,大致阐述如下:
一、我国依法治林工作的提出
(一)201*年11月5日,林策发[201*]19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中指出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是新时期促进林业发展的最新标志和特征,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为了加速推进新时期林业历史性转变,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林。
(二)依法治林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
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林业法治行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把林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到201*年,基本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为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基本方针。
坚持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坚持服务于林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于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服务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整体推进森林资源严格保护、依法监管、积极培育、合理利用。
坚持林业法制建设和生态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和德治相统一。
二、依法治林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依法治林工作的现状
一是林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施行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8部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2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林业局制定颁布了50多件部门规章,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公布施行了300多件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近年来,各地相应制定了多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黑龙江、陕西等省制定了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办法,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制定了天然林或珍稀林木保护条例,陕西、新疆等省区制定了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湖南、山西等省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河南省制定了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可以说,林业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林业建设的主要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是林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多年来,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内容得到强化。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木材检查站4000多个,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近201*个,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4.7万个;全国有各类林业执法人员近20万人,其中森林公安5万多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林业执法,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几十万起、侦破刑事案件1万多起;通过开展绿剑、春雷、猎鹰、天保等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保护了林业建设成果。
三是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逐步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行了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在全国范围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审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
四是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各地通过开展“植树节”、“爱鸟周”、“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印发读本、挂图、宣传辅导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普及了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多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法律知识考试等,大大提高了林业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为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林业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近年来,我们坚持创新管理思路,调整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五大建设,林业行政行为正朝着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稳步推进。
(二)依法治林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健全。在林业依法行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同情形的案例,而我国现有的有关林业的法律一般都只是规定了大致情形,而对不同情形的案例情况没作相应解释,缺少补充规定、司法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业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定性、处理。
2、多头执法现象严重。随着林业行政执法力量的不断增强,在依法治林工作中出现了行政主体多、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通过对一些地市的依法治林工作的调查发现,刑事执法工作都是由森林公安担负的,但行政执法工作担负的部门较多,有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管理等,并且业务上相关的部门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容易导致事实清楚,易办结的案件都抢着办,突出工作成绩,而一些较复杂的案件互相踢皮球,贻误战机,造成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3、鉴定机构不健全。通过对我市森林公安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调查发现,我市的林业鉴定机构不完善。虽然有不少具有一定资格的林业工程师,但缺少相对应的机构,不能以单位名义出具鉴定结论,影响力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质量。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不利于林区的治安稳定。
4、普法力度不够。近年来,通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相关法律、法律的宣传,很多群众对保护林业资源的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林区群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不够,对法律的理解不透彻。在我们执法过程中发现,有50%的林区群众是因为不懂法而违法。
三、依法治林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进一步健全林业法律体系。林业立法是依法治
林的基础。林业立法要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明确管辖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结合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完善林业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修改完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起草自然保护区法等法律;在法规层面上,抓紧制定天然林保护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公益林补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森林公园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木材检查站管理、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国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管理等条例,修改完善森林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在规章层面上,制定和完善造林质量管理、木材运输管理、林业基础数表编制管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部门规章;抓紧制定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火灾损失价值评估等林业行业标准。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国家林业立法的重点,结合本地林业工作实际,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
(二)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1、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必须造就一
支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对新录用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激励机制,实行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定期培训、末位调整制度,实现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动态管理。强化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在执法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2、严格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确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依法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执法,没有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持《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证》从事执法监督活动。
3、整体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辖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扯皮和不作为,实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高度重视公众举报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对举报线索认真负责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严禁以罚代刑,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主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补贴执法经费、发放集体福利等为由乱罚款、乱收费。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将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执法机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执法公正。根据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布局,确定林业行政执法重点,明确执法职责和任务,把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执法人员。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对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查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等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严格案卷档案管理。制定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程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合理考核评价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业绩,对不合格案卷应当及时纠正,提高办案质量。
5、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森林公安机关是保护森林
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大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别是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三)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建
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戒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2、对林业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切实维护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送行政负责人签发,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草案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内容的,应当据实报告行政负责人。
3、切实做好林业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法规,完善信访制度,
及时办理林业信访事项,依法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冤假错案,要公正处理。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机关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加强林业普法和法制研究,务实依法治林基础
1、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实行普及林业法律知识与加强全民生态道德教育相结合、树立法律意识和树立生态意识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尽快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互动、运作有序的林业普法体系,全方位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林业普法工作责任制,保障林业普法工作经费。
2、积极开展林业法制理论研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林业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等林业法制理论研究。借鉴国外林业法制理论研究成果,充实完善林业法律制度,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实践。重视林业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以人才带动林业法律制度创新、执法机制创新和依法治林工作的理论创新。3、充分发挥林业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治林中发挥着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和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有专门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应当抓紧建立。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高的林业法制工作队伍,努力开创依法治林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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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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