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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时间:2019-05-28 14:30:58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号)规定,从201*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1*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缴费单位工会尚未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并建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其应留成经费待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并建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后再由北京市总工会返还。筹备建会单位建会筹备金实行全额代收,进入北京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筹备建会单位一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按规定的比例全额返还,建会工作迟滞的返还经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北京市总工会委托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咨询:北京市总工会咨询电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

西城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试点工作咨询电话:丰台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试点工作咨询电话:昌平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试点工作咨询电话: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年9月日

扩展阅读: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

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1*]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

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第六条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月申报、缴纳。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应根据本地代收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分配。

第九条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第十条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缴纳程序:

(一)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二)缴费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地税机关将收到的现金通过《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汇总缴款书》汇总后,于当日全额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三)缴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缴费单位自行填开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由收费的上级工会负责返还。缴费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经费专户的,其应留成经费待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后再由收费的上级工会返还。

第十二条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上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上级工会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保部门与地方总工会的财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工会传递有关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要对每月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和总工会。第十八条地方总工会按照代收工会经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地税机关拨付工作经费,并对代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实行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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