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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28 14:31: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草稿)

各部门,各分公司: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把内容传达到每个基层机构,让会员、职工明白政策。

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三、缴纳方式

“办法”规定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5日前,按上月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实填报《贵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解缴。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和帐号另行通知)。每一个季度收缴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工会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由贵阳市总工会集中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按规定比例分别划拨至该单位工会和该单位工会所隶属的上级工会。(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其中7‰留存单位工会,50%返还基层单位帐户,职工缴纳会费由基层单位自行使用。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三)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四)201*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未尽事宜,请与公司工会副主席罗越利联系(电话:5662177,13984379116)。

特此通知

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19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筑金融、保险单位按应计提工会经费的10%代收。

三、缴纳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地税部门要做好票据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5日前,按上月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实填报《贵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解缴。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和帐号另行通知)。每一个季度收缴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工会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由贵阳市总工会集中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按规定比例分别划拨至该单位工会和该单位工会所隶属的上级工会。(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入库后,如出现误收、错收、串户等情况时,由工会组织负责协调处理。

(四)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五)特殊情况处理。全年缴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半年缴纳。

(六)201*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四、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代收工作经费

(一)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工财字〔201*〕8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三)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职责

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工作。

(二)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四)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五)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

(七)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八)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八、附则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二)本办法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和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会经费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年12月31日印发

扩展阅读: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第三章代收程序

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代收管理

第十二条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入北京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第十三条已开立工会账户的缴费单位,其工会经费应留成部分由市总工会经审核后分配。

第十四条市总工会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建立健全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工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信息。(四)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销号、对账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工作。(五)负责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

(六)负责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进行催缴。

(七)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管理工作。(八)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上缴和分配工作。(九)负责相关代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十一)负责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工会做好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三)负责及时向工会提供缴费单位基础信息。

(四)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情况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等工作。(五)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申报受理。(六)协助工会做好缴费提示工作。(七)负责相关代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缴费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缴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О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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