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附件9:
临淄区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治理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和市、区安全生产调度会的要求,结合我区燃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201*年临淄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1、杜绝重、特大燃气爆炸、中毒及火灾事故。燃气事故死亡率为零。
2、一般性燃气事故受伤率比201*年下降5%。
3、消除和控制两个方面的事故隐患:⑴燃气管道占压、野蛮施工等人为破坏燃气管线和设施。⑵非法换瓶站点。
4、燃气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审批规定和国家标准。
5、杜绝燃气经营、供应、工程许可中因失职、渎职、违规等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分工
区建设局成立燃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各项整治措施的督促落实。临淄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联系电话:7182171.
三、工作计划
1、1~3月份,组织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年检工作,同时组织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
2、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燃气民用户入户安全集中普查工作。
3、4月底,组织五一节前安全大检查,并对节日期间燃气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4、6月份,参加部署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月的工作并组织实施。
5、6月份到9月份,组织全区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汽车加气站加气工参加市组织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6、9月底,部署国庆节、中秋节期间的安全工作,组织国庆节前安全大检查。
7、12月份,组织冬季燃气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总结工作。并进行冬季安全检查,同时全面部署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
8、加强天然气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力争使城区的天然气居民达到25000户以上,着手办理齐鲁公司生活区的燃气改造工作,争取使齐鲁公司的居民用上天然气。
9、着手做好临淄区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临淄区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新荣临淄区政协副主席、区建设局局长副组长:于爱文临淄区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焦玉慧宋作福于永青刘玉国临淄区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临淄区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副科长临淄区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临淄区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
扩展阅读:城镇燃气生产、存储、销售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黔南州城镇燃气生产、存储、销售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预防和遏制城镇燃气引起的重特大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一)专项整治时间
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二)专项整治范围
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商业用气单位。(三)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
2、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内部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运行情况。
3、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及商业用户燃气气瓶使用、存放情况。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制度、责任落实情况。二、专项整治措施
1、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应独立设置,安全部局、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规定。
2、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单位(点)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配置强制通风、换气设备;非营业时
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5、宾馆、饭店气瓶组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且不得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并应符合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气瓶的总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相当于400公斤)。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共同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对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足的整治,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单位(点)消防设备配置不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超量存放燃气瓶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整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负责。
四、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州公安消防支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成立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于12月对各县(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
2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各县(市)要集中开展核查排查,摸清本地区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的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治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州消防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火灾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01*年1月4日前,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台帐、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排查登记表和工作总结报州公安消防支队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排查登记表
附件:
城镇燃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点)“清剿火患”排查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排查时间:一、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城镇燃气的场所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的规定。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情况备注二、城镇燃气管理三、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四、用火、用电管理五、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电气设备防爆、检修和维护情况,临时电线路的使用,乱拉乱接电线情况悬挂宣传横幅、标语情况、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和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督察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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