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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8 16:52:2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市**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根据《**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单位凭《**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或《**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从市非税局购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一)按时做好向市非税局申报单位全年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包括封面及其审计卡);5、《**市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封面》(单位自制)填列正确;6、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与集

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金额(实际到帐)相符,其中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按规定装订在相应的专用收据的封面上;7、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8、收款项目合法、合规;9、收费标准依法、依规;10、《**市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销票据明细表》填列准确;11、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票据是否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单位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四)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灭失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在核销上述票据时,单位还需向市非税局提供相关的处理意见文件。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市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市非税局销毁。

(五)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市非税局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市非税局进行年检。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的购领、分发、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并登记相关票据台账。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市财政局网站、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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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反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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