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时间:2019-05-28 16:52: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票据管理部门主要

职能简介

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二、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三、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四、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五、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六、广西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七、甘肃省财政厅票据中心主要职能八、海南省票据建帐监管中心职能

九、湖北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

第1页共6页一、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基本职责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供票据监管服务,负责中央级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印制、审验、发放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发放、存贮安全;

(二)核销、稽查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查处财政票据违法违纪行为,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三)配合相关机构研究制定财政票据综合性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财政票据单项管理制度;

(四)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伪造、贩售虚假财政票据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财政票据相关情况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2页共6页(六)负责设计、监制、维护财政票据电算化管理软件,并负责该软件的相关推广及培训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票据监管业务的培训工作。

二、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收费、罚没等管理和票据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办法;负责全省收费、基金、罚没和农税票据等的印制、发放、核销和使用的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各类票据管理的会计、统计核算。

1、

会同厅有关处制定全省收费、基金、罚没和农税票据等的

样式设计。

2、

根据票据印制的客观要求,负责考察、提出票据承印企业,

报厅有关处核准;对票据承印企业印制票据情况进行监督。

3、

根据收费、罚没等的管理和票据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

以及厅有关处的管理要求,办理全省收费、基金、罚没和农税票据等的印制、发放、保管、结算和报表统计汇总工作。

4、

负责对发放的省本级和各设区市的各类收费、基金、罚没

票据进行清缴、核销、销毁。

5、

负责对各设区市和省垂管单位的票据管理情况及省直各单

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提

第3页共6页出处罚意见。

6、

组织全省票据管理业务培训,对各设区市票据管理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

7、

办理厅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

负责全省非经营性收费集资票据的印刷、发放、管理、监督及检查等票据管理工作。

四、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

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印(监)制工作;承担票据准购证印制、发放以及省级行政执法单位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和结报核销工作;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专项稽查工作。

五、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

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印刷企业的资格审查、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票据样式的制定、监制、发放、撤销和稽查工作。

六、广西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要职能

负责管理全区各类收费、基金、罚没、社会保障等票据的样式设计和印制(或监制);负责确定印刷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

第4页共6页没、社会保障等票据的企业,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自治区本级各执收、执罚单位所使用的票据进行发放、核销和管理。对发放各市的各类收费、基金、罚没、社会保障等票据进行清缴、核销和销毁;受厅机关的委托,监督区本级依法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金库或财政专户;依法查处使用票据的违法行为;指导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票据管理工作。

七、甘肃省财政厅票据中心主要职能

1、负责按计划印制和发售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进行相关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性基金年度审验和专用票据使用的日常稽查工作;

3、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用票据的检查工作等

八、海南省票据建帐监管中心职能

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第5页共6页(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

(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

(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

(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

(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

(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湖北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主要职能

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制定、印制、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6页共6页

扩展阅读: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

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十一条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市)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有效期为三年。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罚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数量、起止号码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放票据。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止或取消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停止或取消时,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购领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内部调拨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个别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不得丢失。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应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计算机(网络)核销等。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组织销毁。各省辖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全市(含扩权县、市)作废空白财政票据后,应将销毁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承办财政票据销毁的企业,原则上由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财政票据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主要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销毁、稽查、换版损失和日常管理等支出。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收支预算。

第八章财政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税制

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财政部及全国部分省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能简介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598014.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