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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周记

时间:2019-05-28 17:06:36 网站:公文素材库

法学专业实习周记

实习周记(3.26-3.30)

这周是我在某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实习的最后一周了,平时和同事们一起工作的过程中,自己明白了侦监科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职能外,还参与了社会管理的活动,维护青少年人的合法权利。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一名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人来说,自由是何等的珍贵,如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同时也可以有一个机会可以重新来过的话,对他们来说是最好的挽救。

我查阅了课内的相关材料得知,近年来都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意见的精神,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推行“专、慎、宽、防”四字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该院自去年起成立了未成年人办案小组,选派业务过硬、知识面广、亲和力强、善于做青少年思想工作的女性检察人员专门审查办理此类案件,强化办案主体力量,实现审理专业化、规范化,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体现“专”字方针。

逮捕意味着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权则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该院进一步落实“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未成年案件,该院承办人员进行全面调查,着重审查嫌疑人的年龄、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和帮教条件,可以取保候审的,一般不做出批捕的决定。同时,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慎”字方针。

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初犯、偶犯,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认罪悔罪、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等情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有无逮捕必要,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捕,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如201*年2月8日,黄某和张某在网吧玩时见到以前同学王某,便以王某在学校打过自己为由无故对其实施殴打,并用匕首刺伤被害人大腿,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某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提请对两人批捕逮捕。泗阳县院未成年人办案组的承办人在审阅案件、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谈话后,认为黄某和张某的行为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二人均系初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其监护人也表示有能力对孩子进行管教,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该院遂以无逮捕必要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体现“宽”字方针。

该院结合办案认真做好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一是坚持法制副校长宣讲教育制度,由分管检察长担任法制副校长,不定期地到中小学校讲授法制课,以真实案例教育在校学生严格守法和以法维权。今年该院开展每个季度送“法”进校园活动,并将第一季度宣传时间提前至“三八”妇女节,在该县中学对部分学生进行法制讲座,从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讲起,并讲解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法原理,通过一些真实案例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引导学生们如何预防、远离犯罪作了详细的阐述。二是充分发挥帮教作用,切实预防

二次犯罪。如该院侦监科在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人张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后,未成年人办案小组的检察人员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帮教活动,对两名少年耐心讲法律、说道理,用以理服人的方法帮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现场检察官门还带头签订了帮教协议和未成年人保证书,两名少年均表示以后会好好学习、生活。此次帮教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体现“防”字方针。

我想通过这些实事求是的做法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举措。

扩展阅读:法学专业实习周记6

实习周记

实习已经第六周了,本周没有出庭的案件,我除了撰写自己的毕业论文外,在空余时间也在研究并跟张律师学习一些诉讼的技巧。

首先,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第二,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切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第三,争议问题后置。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第四,分散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个诉讼理由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理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第五,有效利用拒绝调解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解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极力促成调解,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解。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解。因此在诉讼中调解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解。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解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解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解,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解方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解。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解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这些诉讼技巧是张律师平时经过多年的实战经验总结出来的,非常之宝贵,我还需要在实战中慢慢体会这些技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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