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时间:2019-05-28 17:43: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五、民事督促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及其法律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律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包括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其中被监督主体又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及条件(一)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4、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提出(提请)检察建议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2、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3、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三、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出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投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水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就民事行政案件中。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投回申诉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当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风险告知

诉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对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需经初步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申诉人说出的申诉并不一定都符合立案的案件、存在不予立案的可能。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解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都能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3、在抗诉后至法院裁定再审前约期间内,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换抗原审裁判执行的权力,即原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仍应进行。

4、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后,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存在维持原判的可能,即使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结果也不一定都能与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相一致。

致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扩展阅读: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材料汇总

民行检察与民同行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电话:0598-7325061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此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内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职责?

1、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并监督纠正;

4、对于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责的,督促和指导相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5、对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及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的申诉范围有: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法院裁判生效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五、申诉条件

1、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及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立案决定、终止审查决定、不提请抗诉决定或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情形。六、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诉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1、有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状一式二份,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1、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或可能未经质证的;

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5、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裁定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8、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9、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应当立案的案件。

九、哪些情形下,人民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的;(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六)不符合立案或提请抗诉、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十、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对于法院执行活动,若执行中有违法情形当事人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发现除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有关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

4、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十二、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介入。例如当地自然资源出让和开发、国有企业改制等情形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督促或支持有关部

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制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02755.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