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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武警部队)一级机关驾驶员的使用与管理

时间:2019-05-28 17:50: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总队(武警部队)一级机关驾驶员的使用与管理

总队一级机关驾驶员的使用与管理

武警部队总队一级机关驾驶员队伍的使用与管理,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规性依据,各总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大体上形成了两种管理办法。一是对驾驶员和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种管理办法,车队是一个整体,有利于按照条令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管理;有利于按照《武警车辆管理条例》的规定派遣、使用和保养车辆;有利于安全工作落实、控制维修费开支以及充分发挥驾驶员队伍的服务保障作用。但不足之处是派遣车辆时,在车辆类别区分上难以做到合理、周到,不能让服务对象满意;个别素质差的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好,难以及时制约和管理。二是车队统编、各部分管、定向服务。实施这种管理办法,车队对外是一个整体,如早操、大型集会等,对内司、政、后各部由排长管理。排长分别在各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管理办法容易管用脱节,不利于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安全防事故工作。可取之处是能让服务对象满意。我们总队实施的是车队统编、各部分管、定向服务的管理办法,为克服上述弊端,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车勤人员的政治学习,奠定完成保障任务的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想,就不可能有高质量高标准的保障服务。在后勤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我们指导小车排始终把帮助车勤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放在工作的首位。严格落实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成立了思想政治教育骨干小组,针对车勤人员暴漏出的各种思想苗头,及时做好工作,并组织大家利用读书、看报、收看新闻和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剧及专题报道形式,把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溶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使全体车勤人员及时校正人生坐标,自觉增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服务机关和首长的责任意识,以及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为完成服务保障任务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车勤人员条令意识,注重抓好经常性管理工作

小车排编制车辆大部分是指挥车,指挥车的驾驶员由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必须一声令下拉得出、开得动、跟得上,遇有突发事件还必须随时送首长上一线,实施靠前指挥。这客观上使驾驶员不能按时就餐和休息,部队条令条例有时也难以象战斗班那样得以

认真落实,这就要求小车排在管理工作中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尤其是对干部提出高标准: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排长要善于抓骨干,骨干要注重带战士,把管理工作做具体,做到位。在环境内务卫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以及驾驶员成长进步上,实行纵向管理。注重对骨干的传、帮、带,通过骨干的作用,调动战士工作的积极性;在请销假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实行横向管理,做到全方位监督,不留死角。规定凡是熄灯前不能按时归队,必须提前与小车排联系,讲明原因,且要服务对象证明方可;凡零点以前归队,第二天必须出早操,否则按无故不出操计,并与个人进步挂钩,从而保证了条令条例的落实,使全体车勤人员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一声令下,拉得出,开得动,跟得上。

三、围绕优质保障服务,切实抓好爱车、守纪、安全、节约四个环节

由于采取定向服务的管理办法,服务对象对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态不很熟悉,往往只管使用,而忽视对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有的驾驶员只知开车,不知保养,在车辆停驶后去服务单位充当公务员,致使车辆长期处于拖保、失保、以修代保状态,造成使用寿命缩短,维修经费超支。为此,车管干部要定

期与服务单位领导沟通情况,取得服务单位理解和支持。同时,教育和启发驾驶员自觉树立爱护车辆装备的意识,并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车场日制度与日常保养规定,督促驾驶员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做到不带故障出车。按规定落实车辆例行保养和定期、定成保养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此外,有些机关的驾驶员直接与首长接触,活动范围广,接触社会机会多,易产生高傲情绪,忽视行车纪律,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所以,抓好“守纪”教育尤为重要。此项工作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以不断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增强责任感,杜绝酒后开车、开赌气车、开英雄车的行为。

做好优质服务保障工作,单靠“爱车、守纪”还不够,还必须经常了解所属人员的驾驶技能和思想动态。对驾驶技能回生的驾驶员要及时组织复训;对家遭突变、考学、入党、提干,改转志愿兵以及婚恋受挫的驾驶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带情绪出车。还要成立安全工作骨干小组,建立安全分析制度。目前车辆维修标准经费较低,供需矛盾突出。要教育车勤人员养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对需要送修的车辆严格把关,倡导修旧利废,节省开

支;对确需维修的车辆要查清原因,如果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到而造成车辆技术性能降低或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本文曾发表于《武警后勤》杂志1998年第6期、《军用汽车管理》杂志1998年武警专刊。)

扩展阅读:武警车辆 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后字“201*”211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

印发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驾驶员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队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消防总队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宣贯,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2.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3.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4.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

5.表格印制填写说明

-2-

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二武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首都消防部队形象,规范总队武警车辆运行秩序,有效防范和制止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队伍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是指总队持有武警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是指总队所有悬挂武警车辆牌照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处理,是指总队对悬挂武警牌照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后进行的处罚;抄告,是指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

第四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遵循教育与处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队后勤部负责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具体承办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备案工作,并按季度将交通违法行为转发总队所属各单位。

第七条总队所属各部、支队、消防处、教导大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武警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罚或吊扣驾驶证、行驶证,并将处理情况按季度上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

第三章记分标准与处罚

第八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实施违法记分;总队武警车辆无固定驾驶员的,依据车辆交通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武警车辆实施违法记分;其分值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标准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转递的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性质和次数,分别计算核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四)不按规定倒车的;(五)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六)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七)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禁令标志的;(二)违反警告标志的;(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四)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五)不按规定通行的;(六)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七)不按规定车道转弯的;(八)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车的;(九)在加速车道超车的;(十)在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十二)驾驶车辆时观看电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在禁行时间行驶的;(二)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三)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

-5-

(四)驾驶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五)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六)驾驶灯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八)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一)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设警告标志、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及肇事车的;

(十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三)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十四)滥用警灯警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造成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二)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车的;(四)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七)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灯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九)逆向行驶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十一)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十二)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三)在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十四)驾车穿插警车护卫车队的;(十五)驾车超越警车护卫车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主要责任的;(三)涂改、伪造、冒领消防部队车辆牌证的;(四)使用他人及失效车辆牌证的;(五)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六)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七)在非紧急情况下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九)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警告标志的。

第十四条按照核定记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附件1),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保管留存:

(一)对计算核定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计算核定累记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

(三)对计算核定累记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30日,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

(四)对计算核定累记6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并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并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

(五)对计算核定累记12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在武警大会上作检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扣其驾驶证6个月,并参加总队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试用期1个月。

第十五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吊销驾驶人员武警车辆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5年禁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一)再次饮酒驾驶车辆的;

(二)试用期内再次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醉酒后驾驶车辆,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六)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争执,导致群众围观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他人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无固定驾驶人员的车辆,季度内累计违法抄告达到6分的,将以书面形式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并由车辆所在单位处、科室领导写出书面情况报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备案,违法车辆将停驶1个月;达到12分的,除书面通报用车所在单位处、科室外,违法车辆将停驶3个月,所在单位处、科室人员需参加单位交通法规学习和总队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将车辆返还。

第十七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在实习或复训期间,违法抄告1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违法抄告3分的,由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吊扣其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违法抄告6分的,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吊销其

武警车辆驾驶证,取消驾驶员资格。

第十八条因执行特殊任务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的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季度通报后由所在单位向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书面上报交通违法的车辆号牌、时间、地点和性质,由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查对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每季度对武警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进行通报,并于3日内对交通违法驾驶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填发《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2);对于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违法填写《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员车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3)。

第二十条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自接到《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违法情况予以核实,填写处理实施情况,于3日内将回执联与需吊扣的驾驶证一并上缴。

第二十一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接到回执联后,根据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实施处理的情况,填写《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附件4),并于30日内传至相应的单位,并留存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每季度对总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进行通

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接到《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后3日内,向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申请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总队武警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的,年内不得评为红旗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达到12分的人员和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超过单位驾驶员总数5的,所在单位年内不得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按照自然年份计算,交通违法记分不跨年度累计。

第二十六条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总队督察队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对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扣分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北京市消防总队后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使用单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二-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

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时间地点违法行为核定记分处理结果备注

-十三-

注:此簿由各总队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统一印制。附件2: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20年第号

部别车号交通违法厂牌型号姓名驾驶证号核定记分时间年月日地点行为处理情况处理依据()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驾驶证30日。()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驾驶证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总队后勤()武警大会上作检查,吊扣其驾驶证6个月,并参加总部处理决队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定()取消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吊销驾驶员武警车辆驾驶证。()调离工作岗位。()给予纪律处分。(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盖章)领导签字:年月日注:1.此书由负责交通抄告处理工作的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填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进行选项,在()中打“√”盖交通安全委员会专用章。

2.此书由各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至违法驾驶人所在单位;第三联回执。

-附件3:

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20年第号

部别负责人车号厂牌型号行驶证号交时间年月日地点通违行为核定记分法处理依据()处、科室书面检查。()处、科室书面检查,武警大会上点名批评。()处、科室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30日。()处、科室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60日,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武警大会上作检查,车辆停驶3个月,并参加总队组总队后勤织交通法规学习考试。部处理决()取消当年处、科室驾驶员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定处资格。理()车辆调离处、科室。情()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况()收回车辆牌证。(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盖章)领导签字:年月日注:1.此书由负责交通抄告处理工作的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填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进行选项,在()中打“√”盖交通安全委员会专用章。

2.此书由各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至违法驾驶人所在单位;第三联回执。

-附件4:

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

交警支队,现将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

行为时间地点处理结果备注第一联:交管部门第二联: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第三联:存档车辆监理机关(监理专用章)

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年月日

-附件5:

表格印制填写说明

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簿》统一用A4纸打印,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时间、地点违法行为、核定记分栏均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上的记录填写。

(三)处理结果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一致。

二《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和《消防部队无固定驾驶人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一式三联,采用复写形式,第一联由勤部车辆监理部门存档;第二联交至交通违法驾驶人员、车辆所在单位;第三联回执。此决定书由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车号、厂牌型号、驾驶证号及交通违法时间、地点按照武警总部运输油料部门或者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来的总队武警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填写。

(三)违法行为、核定记分栏均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记分与处理标准填写。

(四)处理依据栏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五)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栏,根据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的不同,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的处理规定,分别在各项中进行选择,加盖公章。

(六)所在单位处理实施情况栏,由违法驾驶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处理结果,主要填写对总队后勤部处理决定的态度和执行情况。如同意处理决定,已经实施了处理等,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一)《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反馈表》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一式三联,采用复写形式,第一联送达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二联抄送后勤部车辆监理部门;第三联存档。此表由总队后勤部统一印制。

(二)部别、姓名、驾驶证号、车号、违法行为及交通违法时间、地点、处理结果填写应当与负责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运输管理业务部门发来的《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一致。

(三)处理结果栏按照《消防部队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

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填写。例:书面检查,扣留其驾驶证30日,取消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

主题词:消防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1*年5月10日印发

校对:宫锡浩打印:胡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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