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工作汇报材料
汶上县招投标中心
关于招投标工作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汶上县招标投标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
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监管职能,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1*成立以来,累计办理各类交易事项673项,交易总额达34.3亿元。其中:建设工程交易项目175项,预算价27.7亿元,中标价24.6亿元,节约资金3.1亿元,节支率11.2%;土地交易项目17项,拍卖底价6.7亿元,成交价8.9亿元,增加收入2.2亿元,综合溢价率32.8%;产权交易项目24宗,拍卖底价1889万元,成交价2044万元,综合溢价率8.2%;政府采购项目457项,市场价7266万元,采购价6294万元,节约资金972万元,节支率13.4%。
一、注重体制创新,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
为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201*年底,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汶上县招标投标中心,并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关于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按照“政府规范市场,统一运作监管,高效廉洁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建立了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领导层、以招标投标中心为监管层和服务层的运行模式。县招监委是我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县有关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我县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各项规则、管理政策,听取招标投标中心的工作汇报,决定特殊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对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管理。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场所,承担县招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我县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招投标交易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并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同时,负责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信息发布、资格核验、场所安排、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见证和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等工作。招标投标中心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0人,内设办公室、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科、监督科等五个科室。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二、推进机制创新,力促招投标市场规范运作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严格对招投标程序监督,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和行业自律,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
一是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招投标中心根据每一个交易项目的规模(数量)、投资数额、质量、工期等方面要求及各资质企业可承揽工程的范围、供货能力,合理确定项目适用企业资质。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不允许其参与投标。联合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在各类工程招标及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列入黑名单,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县的招投标项目。
二是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确保规则合理。实行与业主、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度,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合理,为招标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提供保障。审查评标办法,主要是根据工程类别,审查商务分与技术分划分是否合理,审查技术分中的活分是否合理,各项计分因素是否有倾向性,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审查专用合同条款,主要是审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材料供应、价款结算及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明确。
三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做好保密工作。根据项目的类别,确定抽取济宁或汶上的专家及人数。济宁的专家提前半天抽取,汶上的专家提前一个小时抽取。使用语音自动抽取软件在专家库中自动抽取适用的专家,抽取时,通知业主、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现场参与抽取过程的监督。抽取结束后,由相关监督人员在双面密封打印的名单上签字。开标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对到场专家进行核验,专家须出示专家证或相关证件。整个过程严格保密,确保了专家评标的独立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四是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实现了招投标过程的全程跟踪。电子监控是基于视频、音频、刻录、存储于一体的有线网络监控设
备,通过联网中的计算机来控制摄像头的角度,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录像,并将录像即时保存到网络硬盘上,实现了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管理。利用该设备,可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实时跟踪监控,掌握招投标过程的第一手资料,使整个招投标过程有据可查。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进行远程操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有效约束和规范了各方交易主体的行为,使招投标流程更加规范有序,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了招投标工作的阳光运行。
五是共同参与,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开标、评标时,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业主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是否有倾向性,是否向专家评委进行诱导以改变中标结果。同时,监督专家评委的打分是否科学合理。如果发现业主代表或专家评委打分显失公允,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可以提出疑问,要求其解释清楚,并对失当行为进行纠正。
六是扩大供应商注册户数,满足各类采购项目需要。对于一些不经常进行的采购项目,尽可能多地充实供应商,对保证项目的采购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通过网络和从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查找此类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主动接洽,邀请其到我们中心进行注册,并告之我们的网址,让他们经常浏览我们的网站,以便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参与的供应商明显增多,节支效果非常明显。
三、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
一些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与部门招标采购意识不强,还存在着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有的自行招标,没有进场交易。二是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场外交易”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结果的公正性及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三是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匮乏,主要来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往往出现同一单位的两个以上专家同时参与一个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影响了评标的严肃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今后,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打照“阳光交易”平台的总体要求,围绕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单、悬挂标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积极有效地开展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的招标采购意识,使其自觉进场交易。
(二)防止“场外”交易。主要通过严格保证金的缴纳、实行投标企业法人亲自到开标现场、建立建设工程专职交易员制度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借用资质的成本;研究探讨围标、串标现象的特点,出台围标、串标界定办法,要求评标专家加大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力度,凡能界定围标、串标的,坚决界定为围标、串标,并将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根据其情节轻重,取消其1-3年内参与在汶上招投标中心参与投标的资格。
(三)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强化采购前论证工作,由于政府采购产品品种较多,采购人对产品规格型号、性能等要求不一,
特别是专用设备,更需要召集采购人或专家进行采购前论证,以确保采购到符合需求、物美价廉的产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对供应商的管理考核体系,实行缴纳信誉保证金制度,对未按承诺提供货物与服务的供应商,扣减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于弥补采购人的损失。
(四)廉洁勤政,提高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中心全体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从严治政,建设清廉型机关单位。牢记“两个务必”,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重点领域岗位监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关系所扰,清白为人,干净做事,以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相继成立了各自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但具体的监管体制又各不相同。为此,向市招监办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切实发挥全市招投标监管主管部门的作用,以济宁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尽快理顺县、市(区)监管体制及机构设置,使之更趋于合理;二是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以提高县、市(区)监管和服务水平;三是尽量多召开全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为各县、市(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
扩展阅读:201*年招标监管情况工作总结
201*年招标监管情况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上取得了较好成绩,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一是完善了资格审查办法。实行了资格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审计、质量监督等部门对投标单位进行联合审查,严把入口关。二是改变了监管的侧重点。逐步加强了对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如“三农”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受理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对民营、私人投资项目侧重提供服务和招标备案。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一是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项目主管单位的领导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发布。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监察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县监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每年都组织对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规范完善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县监察局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
二、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招标监管体制仍是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致使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些业主除了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中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存在。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力量,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把招投标工作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
(四)改进评标办法。继续推行合理定价公开抽取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等。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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