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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8 18:23:5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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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的管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总局国际收支司”)负责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收回和管理核查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负责本局及辖内分支局核查证的审核、分发、收回和管理。

第三条总局国际收支司将核查证作为一种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核查证的分发、收回和集中保管、空白核查证专柜上锁,并建立年度档案记录(包括电子或纸质形式,下同),档案记录应包括核查证的印制数量、发放情况、变动情况及剩余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检查证和核查证。对于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应申领检查证;对于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申领核查证。

对于从事外汇业务人员较少的支局,应妥善分配检查证和核查证的持证人员。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申领或补办核查证时,需备齐下列材料: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四)遗失公告复印件(补办核查证时提交);(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总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申领核查证时,应将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提交国际收支司核查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表中填写的事项,确保所填事项完整准确,申领人的持证情况应满足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审核完毕后交国际收支司处及司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七条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核查人员申领核查证时,应当将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提交所在外汇局核查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表中填写的事项,确保所填事项完整准确,申领人持证情况满足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审核完毕交本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

第八条外汇局省级分局应审核、汇总、留存辖内分支局上报的申领材料,填写《〈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及变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填好的汇总表(电子及纸质形式)与申领人照片(背面标明申领人单位、姓名)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总局国际收支司核查证经办人员在收到分局提交的汇总表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处及司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总局核查证经办人员根据国际收支司负责人已签署同意意见的核查证申领表或汇总表填写空白核查证,在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将核查证发给总局申领人员或外汇局省级分局经办人员,由省级分局负责向辖内分支局发放核查证。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省级分局应妥善留存核查证持证人员的申领材料,并建立有关核查证颁发登记和变动情况(包括遗失、注销等)的年度档案记录以备核对。

第十一条外汇局分支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核查证的经办管理,包括汇总核查证的申领、分发和缴回,及时将核查证的遗失、注销等变动情况逐级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外汇局分支局的核查证经办人员负责集中保管本级外汇局持证人员的核查证,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前将核查证分发给持证人,核查结束后及时将核查证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核查证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核查证,不得涂改、故意毁损和转借核查证。核查证如有遗失,遗失人应立即向所在外汇局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本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本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分局。外汇局省级分局应在收到遗失情况说明2个工作日内在《金融时报》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名义对核查证的遗失情况进行公告(见附件3),省级分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必须在遗失公告刊登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国际收支司报告核查证遗失情况并邮寄或传真刊登的遗失公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当核查证持证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时,持证人员应当在办理有关人事手续之前向所在外汇局缴回所持有的核查证,并由所在外汇局逐级上报至省级分局。外汇局省级分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应对辖内分支局缴回核查证的情况进行汇总登记(见附件4),并将缴回的核查证及汇总登记档案记录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外汇局各省级分局应在每年12月中下旬查验其辖内核查证持有情况、核对核查证档案记录,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向总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邮箱地址:stat@bop.safe)报告当年核查证的查验情况。总局国际收支司应在每年年初核对上一年的核查证档案记录,并将核查证档案记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予以公布,供分支局查询核对。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201*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略)附件2:《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及变动情况汇总表(略)附件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遗失公告格式(略)附件4:《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档案记录(略)

扩展阅读:《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废止情况公告

《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废止情况公告

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汇发[201*]20号),现将截至201*年6月1日作废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号码公布如下: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核查证号码0201*0040301000203010901101201*11206000112140001130603031306030213070001130700021503000215030003160700011607000216100001161600011906010119060302210000022300000626000001260201*126030001260400012806000134000502外汇局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涿州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乐县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乐县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平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平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丰县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陆河县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地区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地区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莱西市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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