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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28 18:41:04 网站:公文素材库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县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二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四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育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教育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事项进行审计。第十二条教育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加教育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教育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教育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五工作程序第十四条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县教育局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涉及有关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经证据提供者签证;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六)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六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教育局负责人后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以下简称教育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201*年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浙江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

第三条教育系统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教育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高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浙江省教育厅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各高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审计。

第六条教育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等院校内审机构应对附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指导职责。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必须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教育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教育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十)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教育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教育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教育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教育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教育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并经被审单位签证,编制审计工作底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教审(1996)282号文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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