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地税局财务管理基本情况
伊吾县地税局财务管理基本情况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地区地税局内审工作要求,伊吾县地税局现将财务管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伊吾县地税局于201*年3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隶属哈密地区地税局垂管,编制人数21人,实有人数18人,临时工5人(主要是雇佣司机、大厅征收人员等工作人员)。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计征科(办税服务中心)及税务所。现有办公场地及宿舍均为租用,新办公楼预计201*年6月投入使用。201*年初银行存款余额508721.64元;固定资产为3019680元,现有车辆五辆,两辆为其他局车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伊吾县地税局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会计机构,配备了会计和出纳人员,财务人员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主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伊吾县地税局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已建立了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目前伊吾县地税局财务主管领导为副局长王琪琥,局领导大力支持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能依法行使职权。
三、银行账户设立
我局目前共有各类银行账户四个,分别为:基本户(农行伊吾县支行营业部30-290001040006097)、国库零余额账户(农行伊吾县支行营业部30-290001040006808)、基建账户(农行伊吾县支行营业部30-290001040006709)、工会账户。没有违规开设账户。
四、财务管理
伊吾县地税局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已制定了34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伊吾县地税局在财务工作上严格执行审核制度,重大开支集体研究。伊吾县地税局认真执行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按规定标准、范围执行。伊吾县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在办公设备短缺的情况下,为财务人员配备了专机。财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操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操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扩展阅读:地税局基本情况及公务员法相关知识
地税局基本情况及公务员法相关知识一、培训目的及要求二、地税部门的基本情况(一)地税局的组建
1、时间。1994年,国家决定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税、地税局开始分设。1994年8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挂牌成立。至10月份左右,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陆续成立。
2、分税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
(1)大致作法。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
(2)目的。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二)地方税务系统的领导机制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1、省局。省地税局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执行进行监督等方面,是一种业务性的指导。
2、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主要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和管理。
3、垂直管理的意义。地税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规范和统一地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集中力量组织税收收入。
(三)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1、机构。按行政区划设13个市(地)级地方税务局,64个县(市)局,110个区(分)局,68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
2、规格。哈尔滨市局为副厅级单位,其他12个市(地)局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局为正科级单位。
3、人员。全系统现有人员13707人,其中在职干部职工11607人,离退休干部2100人。4、省局内设机构。20个,分别是: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与涉外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合署办公)、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审计处)、人事处(与巡视办公室合署办公),基层指导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行政处、培训处、信息处,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
5、市(地)局内设机构。13个,分别是: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发票管理科)、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基层指导科、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管理科。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6、县市局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办税服务厅、计统股、管理股、信息管理股、政策法规股、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四)地税部门的职能省局职能:1、机构。按行政区划设13个市(地)级地方税务局,64个县(市)局,110个区(分)局,68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2、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加强税收管理,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促进全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3、贯彻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务稽查,直接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
4、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培植税源,促产增收,促进全省经济发展。
5、监督检查全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负责本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研究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地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人员和经费及劳动工资计划。负责基层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7、监督检查本系统内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8、负责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统计报表和汇总上报工作。9、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地)地税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系统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地税局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即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全年地方税收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收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管理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协助省局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县(市)地税局及所属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5、负责系统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6、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承办较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7、承办省地税局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市)地税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各项税收计划和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完成上级分配的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3、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负责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4、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承办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5、承办市(地)地税局和县(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全省地税系统近些年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
1、各项设施不断完善,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2、税费收入不断攀上新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3、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三、《公务员法》相关知识(一)《公务员法》颁布的时间和意义1、时间。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35号主席令公布,从2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意义。《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二)公务员的涵义1、定义。《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三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3、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地税局的公务员归属于这一类。(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务员考核
1、概念。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2、意义。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3、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形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七)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十六项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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