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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度采矿年检总结

时间:2019-05-28 18:52: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度采矿年检总结

单县201*年度采矿企业年检工作总结

根据菏国土资发[201*]28号文件的要求。单县认真开展了201*年度采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检查。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现将自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1*年度单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无证开采、过期没有申请采矿换发采矿许可证、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越层越界开采、违法承包租赁、非法转让采矿权和矿产资源规费交纳等。应参检企业21个,全部参加了年检,参检率100%。通过检查,所有企业均达到了合格,年检合格率达到了100%。

基本做法

一是实施“阳光年检”。提交年检材料全部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年检前将企业年检所需的资料打印成清单,由国土所下发给每个企业,让企业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并在3月15日前将年检所需全部材料上交县局。提交材料情况汇总后再次一发全县参加年检企业,让每一个企业都心中有数,同时杜绝了暗箱操作。

其次开展“一二三”工作法,进行初步审查。我们将所有企业资料收集齐全后,采取“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

进行,一听取矿山企业的汇报;二看矿山企业的各种资料;三实地抽查,检查采矿企业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企业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是否建立资源储量台帐。审查资料与抽查相结合,先审查资料再抽查企业,对需要抽查的企业,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再由抽查人员深入矿山企业抽查。抽查结束后,参与抽查的人员汇报实地抽查情况,提出意见,逐项进行审核,

其三是施行集体审核制度。对于年检意见的填写,坚持集体决策,集体签字,领导最后把关的原则。坚持年检工作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矿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哪方面存在问题,就下哪方面通知整改,共向安监局送交行政建议书两份。通过集体审核,促进了部门的工作协调,彻底消除了年检流于形式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年检,各采矿权人依法办矿、守法经营的意识已大大增强,多数采矿权人能够很好地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自觉缴纳税费,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矿山企业技术力量有待提高,节约利用资源的意识不强,转产多孔砖、混合砖的积极性不高。二是部分矿山储量台帐记录不准确、资源核消不规范,资源变动量前后不一致;三是存

在安全隐患,受利益驱动,开采工艺不规范、不科学,存在安全隐患,且得不到及时治理;四是矿区生态环境有待加强,采空区没有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存在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

扩展阅读:做好201*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做好201*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认真做好201*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宁夏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宁国土资发〔201*〕50号),现就201*年度矿山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均属年度检查对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授权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具体分工情况见附件。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有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实施采矿、选矿活动;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采矿权转让情况;(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是否存在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破坏浪费资源情况,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或区厅核定的指标要求);

(五)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是否按期、如实上报;(六)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核准、报销情况;(七)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建立储量台帐、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八)是否按时编报矿山储量年报和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九)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十)依法进行矿产品销售情况;

(十一)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十二)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情况;

(十三)矿业权核查情况,包括界桩埋设和保护情况;(十四)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三、年检时间

从201*年2月开始,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年检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年检,4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要在5月2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将全市年检工作总结及附表(见附件)报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届时将组织抽查。

四、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矿山企业应当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市以上发证矿山一式四份、县发证矿山一式二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二)地下开采矿山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当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煤矿提交)、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持有情况(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及其减免证明文件;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复印件);(八)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及有关证明材料;(九)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年检结果确定及处理(一)年检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实地检查情况”、“年检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署名。同时,在“年检结论”栏中填写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由年检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对201*年度实施的年检,在年检专用章上统一标注“201*”,可在后面注明接受年检的时间。

(二)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定为年检不合格,通知有关采矿权人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矿山企业不接受年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产的,应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暂缓年检,待相关部门同意其恢复生产后进行补检。

(六)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采矿权人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爆破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机关要及时书面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年检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上一年度是否依法、有效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回头看”行动,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管领导负总责,亲自抓。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确保年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要把煤、硅石、铁、白云岩、石膏等矿种作为年检的重点,区厅将对主要矿种的年检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严格按照年检的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进行,特别是要把好年检资料审查第一关,凡是年检资料、台帐、图件不全,年检书面报告不认真、不规范,年检报告书和相关表格填写不准确、不齐全的,一律退回,限期重新报送。区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将全程跟踪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并进行宣传报道。凡是年检工作组织不严,措施不得力和图形式走过场的,区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挥作用,搞好服务。年检中,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针对个别矿山企业技术力量相对不足,图件、台帐等基础资料质量较差的实际,要充分发挥各级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完善各种图件、台帐等基础资料,为矿山企业提合理化建议,促进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型以上矿山没有建立储量台帐的,应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年检档案的,必须尽快建立矿山企业年检档案,并按年度分类整理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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