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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时间:2019-05-28 18:56: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并且和财政发生资金往来和管理关系独立履行某种社会公共劳务的社会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竞争和挑战极不相适应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势在必行。从世纪末开始我国事业单位在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下不同程度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人事改革。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成为国家近年来的一个突破口将作为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经过几年来的试点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力促进了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然而聘用制在试行中出现了诸如聘任方法不科学、落聘人员分流艰难等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积极意义一现行用人制度的弊端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限制竞争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用人习惯于套用国家所有制和身份终身制从而出现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怪状现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重影响着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限制人才流动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事业单位是人才集中的地方而现行用人制度则处处牵制着人才的流动比如人才引进、调出都要受到档案、编制、户口等人事关系的制约此外相关的考核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的不系统、不落实也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了“干好干坏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心理。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聘用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公平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任、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将更好地打破现行制度的传统弊端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形成人才的有效竞争、合理流动对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二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建设。严厉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格式式样开发高科技的防伪票据和鉴别票据真伪的工兵开通银行问票据联网核查系统用科技手段强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分子以假粟骗取银行资金现象。公检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票据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对严重影响票据融资市场的行为出重拳进行整治。三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切实防范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要进一位改革实现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岗位聘任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形成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才能的环境使单位成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场所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第二人员聘用制度将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的形成实现事业单位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工作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的用人机制。第三单位在聘期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这有利于打破职工职务的终身制和单位的所有制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便于科学管理。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内涵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用人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开招聘制度。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类事业单位招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外。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招聘公告一资格条件审查一组织考试考核一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一审核备案后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制度。所有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岗位需求和岗位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选拔岗位所需要的人才。按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产生聘任人选。三聘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所有职工都要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约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聘用期限、报酬待遇、工作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条款。合同要力求详尽并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四定期考核制度。聘用单位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时以聘约合同步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内部各岗位操作制约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评估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无企业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现象。尤其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执行制度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转变经营理念认真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商业银行要树立合法、稳健的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充分认识潜在的洗钱风险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对大额承兑汇票业务要做好认真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及时了解资金的来源、去向和性质。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监控对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认真加以分析、识别。井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万方数据金融经济熟、Ⅵ、。“品‰、“勺矗绔■’。’‘褒劈磷棼氅磷宅痨蠡姑舅搿薹毫暂瓣礴豫罄扩嚣蟑舞弘孳寮鸯镬磬露蠹芑蛰矽鬈辫磐葬嚣学癸孽黪臻雌端薯靴镩鼎棼糍缝蝴葛锚、喂群赞毵蠊钎≮黛当嘞铅孽瞢璺势‘为依据主要考核聘任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任期考核同时与新一轮聘任相结合任期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续聘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新一轮的竞争上岗考核基本合格的视情况缓聘半年至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五解聘辞聘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职辞聘以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合同期满后若不再继续签合同双方工作关系自行解除聘用方可按岗再行招聘而受聘方则有权另谋出路。六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通过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规范运行。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聘任工作和职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聘任工作的应责令整改。不予认可之前的聘任结果。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三、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随着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不断深入一些制度相关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在新老翩度交替时期新旧观念的不断碰撞使得这一用人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问题。一聘任方法不够科学。目前事业单位聘任工作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设定若干年限为一个聘期。聘期一到所有员工全部“下岗”参加新一轮聘任。这种“搞运动”式的做法耗时长、工作量大。从单位领导到一般员工的聘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至少需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些规模大的单位在规定时间里就要进行相当多人的考核、考试、考察必将牵涉很多人的精力加上聘任期间还有人心不稳的问题。所以开展聘任的这一期间单位其他方面的工作必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二聘用合同不够完善。目前各个单位使用的聘任合同尚不存在统一的制式因行业、部门而异虽完整规范。但也存在缺陷。例如有些聘任合同未能考虑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属于全额财政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而统一规定聘任方以货币按月核发职工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将要与财政脱钩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着市场的严峻考验一旦效益滑坡不能如期兑现必然引起合同纠纷。三合同履约意识淡薄。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直是沿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聘任合同不过是换个称呼而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合同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聘任双方应尽的义务只能使严肃的法律文本变成一纸空文履约的义务和责任已名存实亡。四公开招聘、竞争聘任缺乏规范。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些事业单位仍然无法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在竞聘上岗阶段有的单位为回避矛盾违背定编、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违反聘任程序搞暗箱操作。超编、超职数聘任人员使竞争聘任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领导借聘任之机排斥异己妒贤忌能使竞争聘任变味走调。五落聘人员分流艰难。在落聘人员分流中许多单位因没有下属经济实体落聘人员无法消化只得采取。匀吃一碗饭”的方法让其重新上岗有的采取“一刀切”不管落聘人员年龄多大全部办理内部退休等。分流渠道狭窄、方法简单草率。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人员分流工作举步维艰。此外滞后的地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也使得对违约赔偿、违纪辞退、下岗解除合同等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解决。员工欲告无门的情况依然存在。四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现实选择一创新聘用机制以务实的精神改进聘任方法一方面要创新聘用机制在精心设岗、合理组合不同层次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固定人员与聘任、聘用人员合理搭配的用人机制。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聘期的职务聘任制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制定行政管理各职务等级岗位和任职的条件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竞选等多种方式与行政管理人员签订较长期限的聘任合同按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明确职务等级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性质、工作的质和量进行明确的界定任职条件应以申报人能否在受聘后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为基本出发点必须制定量化的最低工作量标准明确要求上什么岗位做什么事情签订适中期限的聘任合同根据单位后勤服务的实际设置相应的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短期聘用制。另一方面要切忌形式主义尽力简化聘任程序。改变一些“搞运动”式的操作方法努力实现聘任工作经常化减少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所受的冲击和对人心的过度影响。要切实加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意识、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的紧迫感、危机感。事业单位的领导一定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个人面临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与挑战一定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增长才干迎接竞争与挑战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二加强聘后管理发挥考核作用保证人员聘用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聘后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聘后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解聘制度、辞聘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考核制度等。由于考核的结果是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分配收入的主要依据因而聘后管理的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力争使考核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被考核者的真实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目标综合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重视平时考核。考核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同时突出创新项目和工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那些履职不合格、考核不称职的对管理人员。坚决将其从现有职务上撤下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则在国家职改政策的指导下灵活地推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使聘任合同制在实施过程中不走形、不变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合同制。三拓宽出口增加落聘人员分流的渠道妥善安置好落聘待岗人员是推行聘任制的重要环节在分流落聘人员工作中既要做过细的思想玫治工作也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有一是适当地制定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的政策。根据地方政府财力情况对那些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竞争力的老职工应允许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二是鼓励职工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为他们创办经济实体、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对于那些自愿离开事业单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为落聘职工提供上岗机会的规定。落聘职工在待岗期问除了要保证他们的生活外每年至少要提供一至二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限要和在岗职工的合同期限一致。在合同期限内如出现空岗或新增设的岗位要优先聘用落聘职工。也包括下一次竞聘机会。对落聘职工不但要提供上岗机会。还要实行“三个不变”在待岗期间档案身份和正常档案调资不变养老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和渠道不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渠道不变。总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和实施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求各相关利益主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思考精心组织、积极引导。用发展的观点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全员聘用制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万方数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作者邢瑞芬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刊名金融经济理论版英文刊名FINANCEECONOMY年卷期201*3引用次数1次1.赵宏远农业科研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呈现的新问题以及对策期刊论文-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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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完整版,含一、二、三、四部分)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

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

17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

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

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答:不能。

2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2一次性补助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

答:是指税前。

23“减半返还流动期工资”如何操作?

答:可以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若干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退休

24是否一定要落聘和本人提出,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如单位不聘用时,能否不经本人同意,单位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答:本人申请是办理提前退休的必经程序。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落聘了也不提出提前退休,单位不能不经本人申请而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可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25财政核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是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还是按社会保险退休?

答:上述人员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26科研事业单位在1998年体制改革中已享受了提前退休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

答:不能。

27能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前退休条件?

答:除文艺、体育类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8提前退休的程序,是本人先申请,还是单位不聘用时,本人再申请?答: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不能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其程序见《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款。

29《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本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优先对退休人员予以补贴后,方可考虑给在职工作人员发放超出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奖金或津贴。

30《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是否现在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退休,三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社保退休?

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

五、综合问题

31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是否保留?

答:上述调整到工人岗位的人员,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32事业单位中的党政正职、副职聘用关系如何订立?

答: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应当由任命(聘任)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后,由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33部分处级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层干部(科级),原由上一级党委任命。实行聘用制后,上述单位聘用中层干部,是否还须上级党委批准?

答:暂由各系统自行决定。

34首聘时,对未满编的事业单位的原在编职工可否不予聘用或让其待岗?

答:首聘时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对其在编职工,原则上都要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对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可以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35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不能与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可以采取调任或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原在编职工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

答:“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档案工资基本不变;“工作条件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低于原职务、级别。

37首聘时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如何处理?

答:财政核拨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编外人员。首聘时,对编制外使用的员工,应当进行清理。

38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否实行聘用制?

答: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编外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但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39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未满的,首聘时有何分流政策?

答:(1)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可以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暂按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40实行聘用制后是否存在“辞职”或“自动离职”?

答: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再适用“辞职”或“自动离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

1.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

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

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

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4.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5.工勤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时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勤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6.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7.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照市人事局穗人字〔1992〕6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及时办理手续的,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

答:可以。

8.对试点单位按《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1*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答:可以。

9.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如何计算?答: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0.《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答: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1*〕61号)对此已作了明确。即: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合同?

答:首次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12.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如何解决?答:医疗保险费的缴交仍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年市政府第17号令)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其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1*〕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1*〕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3.首次实行聘用制后,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的一年期间内达到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届时可否按原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可参照本《问答》第二条规定按原岗位办理。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届时是否先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已对此明确,即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差额部分继续按原经费渠道给予补贴。

5.《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就“一次性补助”提到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还是指未聘待岗期满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答: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单位与其终止关系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按照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6.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没有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但又不离开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执行。落聘的原在编人员经单位多次教育催促仍不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流动期”的规定处理。

7.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了未聘待岗期为一年的协议,未聘待岗期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请问此协议条款可否变更。

答: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协议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不得与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抵触。

已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实施意见》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可否在协议中提出“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的要求?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及合理安排。单位方在此期间在管理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协议中列明,但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的,该如何处理?若个人在此期间违规违纪,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后,是否还须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违规违纪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按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理;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辞退条件或国办发〔201*〕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聘”条件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关系处理。对于违规违纪情况作了处理的,除了开除处理的以外,单位应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10.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该如何处理?

答:(1)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一般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跨越未聘待岗协议届满日期,且属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未聘待岗协议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2)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未聘待岗协议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3)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穗人发〔201*〕66号)第39条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请问离岗退养期间:①是否计算工龄;②是否能正常晋升岗位工资;③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谁负担?

答: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第39条规定,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离岗退养人员无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仍按照穗人发(201*)66号第39条的精神,按75%计算为其本人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继续缴交。1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办发〔201*〕35号文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一年,请问试用期满对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是否还适用“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单位方应按照国办发〔201*〕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不再执行“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13.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间,该新进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处理?

答: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医疗期一般安排在试用期范围内,但如果医疗期跨越了试用期届满时间段的,则试用期的届满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届满。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聘用合同仍继续履行;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要求的,聘用双方协商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按双方协商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执行。(2)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其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医疗期届满后试用期届满前可解除关系,但应一次性发给本人不低于六个月的生活补助(按照其试用期间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按患重病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百的标准执行。

1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3号)第二条规定,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下列情况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1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是按离职手续办理并发给离职费,还是按解除聘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号的方法处理?

答: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仍按现行的政策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离职费。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四)

1.实行聘用制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何享受相关待遇?其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继续缴交?

答:符合拟聘用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受聘到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是否改签聘用合同,聘期如何确定?

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应改签聘用合同,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3.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需要申请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在推聘的过程中,于201*年6月30日前办理了提前退休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201*年工资改革的工资套改?

答: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9号)的规定,201*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中201*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5.实行聘用制后,通过公开招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如何办理人事行政、工资转移和确定岗位工资?

答:暂按现行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并签订聘用合同。

6.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如何办理进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手续?

答:对于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职称等人员的配偶,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通过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入本市事业单位。

7.实行聘用制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工作人员能否解除聘用合同?

答: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1*〕61号)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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