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为加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殡葬及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民政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民政局对下属的两家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做好预定措施。
首先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设置举报电话等。首先是定期全面性的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其次经常性检查,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及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执法公示制度是否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大洼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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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1)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2)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责令改正;(3)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4)对不严格执法人员,可通知其所在科室处理;(5)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含同级政府批转文件及本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负责草拟的科室将文件的草稿送法制办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法制办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法制处登记、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副局长)批准。
第六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时,有关业务科室应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报告,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4、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情况;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公民或者组织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我局检举、控告,本局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必须交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对本局各科室进行各类考核、评议,必须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
大洼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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