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
查。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监测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1*年版)。
1、对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剂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1)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含菌量必须〈100cfu/时,不得检出致病原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2)化学监测: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戍二醒的监测,每周不少于一次
(3)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4)必须对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5)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6)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第一锅需进行B-D试验。
(7)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
(8)环氧乙:院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9)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照射强度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积照射时间、使用人签名和新灯管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低于100μ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μ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
(10)各种消毒后的内镜(如胃镜、肠镜、喉镜等)及其它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11)各种灭菌后内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2、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附录三)中4.2规定。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扩展阅读:内镜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1、使用中的消毒剂应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1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1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2、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使用中的戊二醛应加强监测,常规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用于内镜消毒或灭菌的戊二醛必须每日或使用前进行监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3、消毒物品每季度监测一次,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4、使用紫外线灯管和空气消毒机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灯管和使用中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30W普通石英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90u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uW/cm2,每半年监测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5、各种消毒后的内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其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凡穿破黏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细胞刷、切开刀、导丝、碎石器、网篮、造影导管、异物钳等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生物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6、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每季度进行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与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卫生学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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