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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时间:2019-05-28 19:10: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能计量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推行电能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1*]22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细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是指直供直管和控股的县级供电单位。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并做为网省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以下简称网省计量中心)和地市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计量中心)的建设以及实用化运营的评价依据。第二章管理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网省计量中心为网省公司直属的二级机构,可独立设立、也可与电科院合署设立,电能计量业务归口网省公司营销部直接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参与制定本公司电能计量发展规划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规划。

(三)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本公司最高电能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标准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

(四)负责各类电能计量设备[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2]的选型试验和招标采购技术服务,以及运行质量分析工作。(五)参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关口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信息采集系统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六)承担管辖范围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统一定制和监督管理本公司各类电能计量印证[3],并正确使用电能计量印证。

(八)负责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和新技术的研究、鉴定、推广应用工作。第六条地市计量中心为地市公司独立的二级机构,业务归口地市公司营销部直接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电能计量中心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二)按要求建立电能计量标准,并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三)参与有关电力工程中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编报本公司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需求计划,并承担其入库验收、检测、存贮、配送等工作。

(五)负责所辖电能计量装置的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以及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订电能计量印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正确使用各类电能计量印证。(七)负责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运行质量分析工作。参与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和计量差错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技术服务以及电能计量资产和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第七条实现电能计量“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检定、统一配送”管理,客户服务中心、县级供电企业所涉及的电能计量业务应接受地市计量中心监督管理。具体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网省公司统一组织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选型、招标采购工作。网省计量中心协助制订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招标技术协议,并参与招标选型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电能计量中心负责编制所辖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需求计划,经审核后,报网省公司营销部。

(二)统一抽检及入库验收:网省计量中心承担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出厂(到货)前抽检工作。各级电能计量中心承担所辖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入库验收和存贮管理。

(三)统一检定:各级电能计量中心承担所辖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定、检测工作,分析评价产品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四)统一配送:地市计量中心负责根据地市公司营销部批复的计划,向所辖县级供电企业配送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县级供电企业可对其所辖供电所配送电能计量设备,但应具有严格的管控措施。

(五)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1.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网省计量中心负责网省公司管辖范围内统调发电厂上网关口、跨省输电关口、省级供电关口、或受托开展跨国(区)输电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地市计量中心负责地市公司供电营业区内非统调发电厂上网关口、地市供电关口、趸售供电关口以及内部考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县级供电企业负责其公司内部考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与运行维护工作。

2.售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管理:地市计量中心承担所辖范围内售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统一管理工作。客户服务中心和县级供电企业应遵从地市计量中心专业管理要求。

(六)电能计量方案确定: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依据《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所辖范围内的电能计量方案,选配满足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

(七)计量异常处理:当发生电能计量装置故障、计量差错和计量纠纷时,各级计量中心应按管辖范围进行检测、检定,出具现场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等,并形成技术分析报告,报相关部门处理。需要仲裁检定的,按照仲裁程序执行。

(八)计量信息管理:各级计量中心负责更新、维护所辖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资产管理等信息。

第三章业务组织模式

第八条各级计量中心均应结合本单位计量工作实际,合理设置相应的部门、班组,配备计量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满足电能计量工作需要。第九条网省计量中心应设置相应的综合管理、标准量传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生产班组。设立相应的实验室,满足计量标准检定、电能表检定、电力互感器检定、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测以及型式试验、电磁兼容等试验要求。

第十条地市计量中心应设置相应的生产业务和综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满足本单位单、三相电能表检定、电力互感器检定、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测与拆装、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测与维护以及计量资产管理等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计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符合电能计量资质管理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的计量检定员证。

第四章基础设施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配置满足电能计量量值传递和电能计量检定、检验、检测工作需要的设备,标准设备、测试设备、配套设备等设备配置应符合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其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建设满足生产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实验室布置应满足“统一检定、统一配送”工作要求。其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建设标准参见附件二。(一)实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以及相关检定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

(二)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运输、试验条件等要求,互感器检定实验室宜设置在整体建筑设施的一层,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实验室宜分开设立;各试验场所应配置安全自动防护设施。

(三)各类试验场所应统一布置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四)检定实验室应按照检定业务流程科学、合理布置,便于电能计量设备、快捷、高效流转。

第十四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根据实际库存需要,建设专用的计量库房,库房的库容应保证其存储量,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库房建设标准参见附件二。

(一)库房环境应符合干燥、通风、防潮、防腐、整洁、环保等环境管理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

(二)库房建设应统一、规范,宜采用先进的仓储及物流配送设备,实现库房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三)库存电能计量设备及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和配送。(四)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区分不同状态(分待验收、待检、待装、报废等)分区放置,并设有明确的分区线和标志。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分类、分型号、分规格放置。

第十五条网省计量中心、地市计量中心应配置满足现场检测所需要的车辆。地市计量中心、县供电公司应配置满足计量设备配送所需要的车辆。车辆应有防尘、防雨、防震等措施。车辆配置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计量中心均应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建立规范、统一的电能计量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体系的运行应保证电能计量各个环节处于受控状态,持续巩固电能计量检定授权。第十七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要求,按期完成电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实行电能计量标准送检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系统内三级电能量值传递体系开展电能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工作,保证量值准确统一。第十八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建立和完善电能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计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电能计量资产管理、电能计量标准管理、电能计量设备检定和配送管理、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电能计量印证管理、电能计量信息管理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规范、统一电能计量业务流程。具体包括: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验收、入库、存贮、配送、报废,标准量值传递/溯源,以及电能计量装置装拆、验收、首次检定、周期检验(检测)、周期检定(轮换)、临时检定、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所管辖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电能计量设备库存预警机制,根据需求变化,及时修正招标采购计划,及时检定和配送。

第二十二条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均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编码规则,实行条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能计量印证领用发放只限于从事电能计量管理、检定、装拆、轮换、用电检查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领用。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防伪封印。第二十四条积极应用电能计量新技术和新设备,逐步实现电能计量检定自动化,以及各类检定、检测数据和电能计量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电能计量有关文件的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有关工作记录,保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营销部门负责本级电能计量中心工作质量的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上一级营销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单位电能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上级计量中心对下级计量中心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电能计量指标考核体系。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计量标准量传与溯源、电能计量检定和配送、电能计量装置周期检验(轮换)、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覆盖和运行可靠性、计量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建立工作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能计量工作过程控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各级营销部应定期组织开展电能计量工作检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要求,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评审工作,确保体系持续具备适宜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一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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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能计量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推行电能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营销[201*]22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细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是指直供直管和控股的县级供电单位。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并做为网省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以下简称网省计量中心)和地市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计量中心)的建设以及实用化运营的评价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网省计量中心为网省公司直属的二级机构,可独立设立、也可与电科院合署设立,电能计量业务归口网省公司营销部直接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二)参与制定本公司电能计量发展规划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规划。

(三)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本公司最高电能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标准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四)负责各类电能计量设备[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2]的选型试验和招标采购技术服务,以及运行质量分析工作。(五)参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关口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信息采集系统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承担管辖范围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统一定制和监督管理本公司各类电能计量印证[3],并正确使用电能计量印证。(八)负责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和新技术的研究、鉴定、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地市计量中心为地市公司独立的二级机构,业务归口地市公司营销部直接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电能计量中心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建立电能计量标准,并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三)参与有关电力工程中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负责编报本公司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需求计划,并承担其入库验收、检测、存贮、配送等工作。(五)负责所辖电能计量装置的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以及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订电能计量印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正确使用各类电能计量印证。

(七)负责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运行质量分析工作。参与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和计量差错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技术服务以及电能计量资产和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实现电能计量“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检定、统一配送”管理,客户服务中心、县级供电企业所涉及的电能计量业务应接受地市计量中心监督管理。具体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网省公司统一组织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选型、招标采购工作。网省计量中心协助制订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招标技术协议,并参与招标选型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电能计量中心负责编制所辖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需求计划,经审核后,报网省公司营销部。

(二)统一抽检及入库验收:网省计量中心承担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出厂(到货)前抽检工作。各级电能计量中心承担所辖电能计量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入库验收和存贮管理。(三)统一检定:各级电能计量中心承担所辖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定、检测工作,分析评价产品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四)统一配送:地市计量中心负责根据地市公司营销部批复的计划,向所辖县级供电企业配送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县级供电企业可对其所辖供电所配送电能计量设备,但应具有严格的管控措施。

(五)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1.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网省计量中心负责网省公司管辖范围内统调发电厂上网关口、跨省输电关口、省级供电关口、或受托开展跨国(区)输电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地市计量中心负责地市公司供电营业区内非统调发电厂上网关口、地市供电关口、趸售供电关口以及内部考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管理、现场检验(测)、周期检定(轮换)、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工作。县级供电企业负责其公司内部考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与运行维护工作。2.售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管理:地市计量中心承担所辖范围内售电侧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统一管理工作。客户服务中心和县级供电企业应遵从地市计量中心专业管理要求。

(六)电能计量方案确定: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依据《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所辖范围内的电能计量方案,选配满足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

(七)计量异常处理:当发生电能计量装置故障、计量差错和计量纠纷时,各级计量中心应按管辖范围进行检测、检定,出具现场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等,并形成技术分析报告,报相关部门处理。需要仲裁检定的,按照仲裁程序执行。

(八)计量信息管理:各级计量中心负责更新、维护所辖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资产管理等信息。第三章业务组织模式

第八条各级计量中心均应结合本单位计量工作实际,合理设置相应的部门、班组,配备计量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满足电能计量工作需要。

第九条网省计量中心应设置相应的综合管理、标准量传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生产班组。设立相应的实验室,满足计量标准检定、电能表检定、电力互感器检定、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测以及型式试验、电磁兼容等试验要求。第十条地市计量中心应设置相应的生产业务和综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满足本单位单、三相电能表检定、电力互感器检定、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测与拆装、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检测与维护以及计量资产管理等工作需要。第十一条计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符合电能计量资质管理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的计量检定员证。第四章基础设施要求第十二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配置满足电能计量量值传递和电能计量检定、检验、检测工作需要的设备,标准设备、测试设备、配套设备等设备配置应符合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其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建设满足生产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实验室布置应满足“统一检定、统一配送”工作要求。其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建设标准参见附件二。

(一)实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以及相关检定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二)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运输、试验条件等要求,互感器检定实验室宜设置在整体建筑设施的一层,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实验室宜分开设立;各试验场所应配置安全自动防护设施。

(三)各类试验场所应统一布置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四)检定实验室应按照检定业务流程科学、合理布置,便于电能计量设备、快捷、高效流转。

第十四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根据实际库存需要,建设专用的计量库房,库房的库容应保证其存储量,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库房建设标准参见附件二。

(一)库房环境应符合干燥、通风、防潮、防腐、整洁、环保等环境管理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

(二)库房建设应统一、规范,宜采用先进的仓储及物流配送设备,实现库房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三)库存电能计量设备及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和配送。

(四)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区分不同状态(分待验收、待检、待装、报废等)分区放置,并设有明确的分区线和标志。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应分类、分型号、分规格放置。

第十五条网省计量中心、地市计量中心应配置满足现场检测所需要的车辆。地市计量中心、县供电公司应配置满足计量设备配送所需要的车辆。车辆应有防尘、防雨、防震等措施。车辆配置标准参见附件三。第五章质量控制与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计量中心均应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建立规范、统一的电能计量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体系的运行应保证电能计量各个环节处于受控状态,持续巩固电能计量检定授权。

第十七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要求,按期完成电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实行电能计量标准送检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系统内三级电能量值传递体系开展电能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工作,保证量值准确统一。

第十八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建立和完善电能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计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电能计量资产管理、电能计量标准管理、电能计量设备检定和配送管理、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电能计量印证管理、电能计量信息管理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规范、统一电能计量业务流程。具体包括: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验收、入库、存贮、配送、报废,标准量值传递/溯源,以及电能计量装置装拆、验收、首次检定、周期检验(检测)、周期检定(轮换)、临时检定、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所管辖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电能计量设备库存预警机制,根据需求变化,及时修正招标采购计划,及时检定和配送。第二十二条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均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编码规则,实行条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能计量印证领用发放只限于从事电能计量管理、检定、装拆、轮换、用电检查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领用。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防伪封印。

第二十四条积极应用电能计量新技术和新设备,逐步实现电能计量检定自动化,以及各类检定、检测数据和电能计量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电能计量有关文件的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有关工作记录,保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营销部门负责本级电能计量中心工作质量的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上一级营销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单位电能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上级计量中心对下级计量中心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电能计量指标考核体系。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计量标准量传与溯源、电能计量检定和配送、电能计量装置周期检验(轮换)、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覆盖和运行可靠性、计量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建立工作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能计量工作过程控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各级营销部应定期组织开展电能计量工作检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要求,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评审工作,确保体系持续具备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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