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1]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范围,形成制度,持之以恒。
二、领导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干部,制定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利用各种媒体资料,以会代训,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站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行之有效的工作培训。
四、督导报告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五、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周例会、月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点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任务。
六、信息报送制度。以简报、报表、月报、情况汇报、通报等各种文书形式,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禁毒宣传制度。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利用墙报、黑板报、厨窗、展板等各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禁毒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八、后勤保障制度。逐级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管理站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须的办公设备,认真组织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按比例配置社区义工和禁毒志愿者,保证必要的经费保障。
九、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督促、指导各戒毒/康复小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管理,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三、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毒品常识、危害,宣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认真登记,签订协议书,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五、按照对戒毒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见面谈话(第二年每两周一次、第三年每月一次)、家庭走访的规定,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辅导、评估,想方设法关心、关爱戒毒人员,努力帮助他(她)们戒除毒瘾。
六、按照第一年尿液检测每月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一次、第三年每季度一次)的要求,积极组织、定期对戒毒人员实施检测并逐次记录结果,并备案。
七、制定戒毒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五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假期结束后及时纳入戒毒/康复管理范围。
八、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对戒毒人员出现更改治疗点,有涉毒违法犯罪嫌疑、尿液检测呈阳性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戒毒工作管理站,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定期召开会议,认真收集、交流戒毒工作情况,研究戒毒人员思想、生活、交友、工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治疗、引导定点治疗、就业指导、培训等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扩展阅读: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
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
追究制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江苏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安排布、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三)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推广先进经验。
(四)及时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各级禁毒部门的检查考核。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按照《禁毒法》有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协调、考核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顺利实施。
3、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戒毒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合法公民。
4、组织戒毒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戒毒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5、帮助戒毒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使其自食其力,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可委托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单位(服务处所)和学校指派的代表应积极配合。(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群力派出所报告。(十)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
(康复)中心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档案管理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街道司法所建立。并通过以下方式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实施管理:
(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工作机构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力所能及、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
(2)组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3)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心理疏导。结合其违法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考核奖惩
1、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考核表》,存入档案。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档案。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实行强制性戒毒。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表现较好,无重新吸毒现象,可以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戒毒。
治淮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考核表
(姓名:)
时间
学习情况思想汇报公益劳动日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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