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资格实施细则1.0

时间:2019-05-28 19:51:30 网站:公文素材库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资格实施细则1.0

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持续顺利开展,确保投资顾问人员及时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投资顾问人员执业素质,维护投资顾问业务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监管规定和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的目的是根据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现有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任职资格认证和任职后动态管理,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任职证券投资顾问,保证公司投资顾问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投资顾问业务能力,增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方面人力资源优势和竞争力,打造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品牌。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投资顾问人员是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实际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采用“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任职前资格认证和任职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进行投资顾问内部资格认证。

第二章内部认证组织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内部资格认证工作,营销经纪总部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总部投资顾问部协助做好内部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分公司按照本细则进行辖区内投资顾问内部资格认证的初审工作,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按照定岗定编的要求,积极组织本部门注册投资顾问参加公司内部资格认证。

第三章证券投资顾问内部认证管理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可以为已经在协会办理投资顾问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进行内部认证申请。经评测,《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附件2)达到60分的,由证券营业部予以推荐,经分公司初审、专业测试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通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认证,可以任职证券投资顾问。

第九条申请任职证券投资顾问需要提交的材料:1、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流转表(附件1)2、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附件2);3、从事客户服务、咨询、投顾助理等工作报告;4、证券营业部推荐意见;5、分公司初审意见;6、专业测试意见。

第十条《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由证券营业部指定专人负责测评,其中历史工作情况和投顾助理任职期工作情况评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评定结果应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任职证券投资顾问从事客户服务、咨询、投顾助理等工作报告由个人撰写,包括对以往工作的总结、评价,对是否能够任职投资顾问岗位的自我鉴定,对任职投资顾问岗位的工作计划和展望,可以包括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建议意见。工作报告撰写必须客观、真实,个人对其描述的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则取消其投资顾问内部认证申请,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证券营业部对拟聘人员工作业绩、职业诚信记录及拟聘岗位等级等,出具具体评价和推荐意见。评价内容主要侧重于服务效果及参加本机构各类投资咨询服务活动情况。证券营业部推荐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由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分公司对《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和证券营业部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适当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公司应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总部投资顾问部会同营销经纪总部市场营销部和分公司定期对申请任职投资顾问的人员进行集中专业测试,测试内容包括投资分析技巧,对市场的研判能力,独立开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能力,独立承担或参与投资顾问相关服务产品生产、加工的能力等。投资顾问部根据专业测试结果对申请者是否胜任投资顾问岗位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投资顾问认证申请以及专业测试意见进行审核并定级。新任职投资顾问原则上不得高于“中级投资顾问”。

第十六条外聘投资顾问和公司现有资深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等特殊人才,由证券营业部推荐,分公司初审,专业测试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担任投资顾问并定级,初次定级原则上不得高于“高级投资顾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分公司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辖区内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公司营销经纪总部市场营销部报批。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营销经纪总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资格认证流转表

证券营业部名称:编号:

姓名学历性别年龄从事证券工作年限投顾注册编号投顾注册时间个人工作报告简介营业部级别推荐意见分公司初审意见专业测试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附件2:

投资顾问内部认证评定表

证券营业部名称:

人员姓名:投顾注册编号:

项目学历本科及以上5年及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或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验分值1-553153111131-101-101-55-1013513510-501-101-101-101-101-101-5得分从业3年及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或投资咨询工作1年以上经时间验基本情况2年及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期货业务从业基金业务经历直投业务债券业务海外市场业务参与公司投资顾问产品和资讯服务产品生产根据公司和本机构的安排,参加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各类媒体发表研究咨询文章根据公司和本机构的安排,参加投资报告会及股民学校对市场做出前瞻性判断的经历,参与公司安排的重大证券课题研究情况,独立(或参与)撰写投资建议书的工作经历历史工作服务客户证券情况数投资咨询业务业绩服务市值1-100户100-500户500户以上100万以下100-500万500-5000万5000万以上任职期间在客户服务中有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客户满意度分支机构投资顾问打分投顾助理任职期工作情况分支机构评分参与公司投资顾问产品和资讯服务产品生产根据公司和本机构的安排,参加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各类媒体发表研究咨询文章情况根据公司和本机构的安排,参加投资报告会及股民学校情况项目对市场做出前瞻性判断,参与公司安排的重大证券课题研究情况,参与撰写投资建议书的经历培训培训课程

证券投资分析相关课程营销技巧相关课程合规培训相关课程分值5-101-51-51-5得分

扩展阅读:内容+题目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判断: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做上述强制要求错×)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1、2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判断)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判断)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十九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二十条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题目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类业务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主要区别表现在两类业务的:立场不同,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服务对象有所不同,市场影响有所不同2.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判断题:

1.A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李某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该做法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

2.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在充分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前提下,可以向客户口头承诺投资收益。(错)

1.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收费环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公司账户收取

b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c不可以采用差别佣金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费用。错

D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费方式。2.根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下述行为,不正确的是(1234)●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通过媒体对具体证券发表评论意见,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3.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公司员工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错)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123)●证券研究报告,

●基于证券研究报告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

●基于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的(1234)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合规管理●人员数量●风险控制●业务能力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因当(123)●遵循诚实信用与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顾问服务●忠实客户利益,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优先维护公司利益,特殊情形下可以牺牲小客户利益

7.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8.******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9.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

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10.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

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以书面或口头通知方式×)

11随着证券服务深化和经验积累,证券公司也可能会选择依托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也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1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123),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和人员资质等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监督。

√公司网站√公司证券业协会网站√营业场所×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13证券分析师可以同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错误)×14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下述有关公司研究部门或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正确的有(12)

√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

券研究报告。

√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的证券研究报告。×研究部门将证券报告优先提供给资产管理部门,再向外部客户发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持股情况,要求研究部门出具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体现在两种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以下对两种业务的要素和功能的描述正确的是(abcd)

a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

b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C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等d证券经纪业务的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提供保障证券交易通畅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3。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1,2),

(√)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

(√)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优先向资产管理部门发送证券研究报告×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优先级客户对待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

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客观,审慎,独立)

6。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通过网络对行业状况,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判断)√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资格实施细则1.0》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资格实施细则1.0: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内部认证资格实施细则1.0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13789.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