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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 车险部职责

时间:2019-05-28 19:52: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保险行业 车险部职责

车辆保险事业部部门职责

制定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竞争策略;

研究车险业务的风险及其特征,加强市场调研,制定并实施辖区内车险产品开发、营销、渠道、承保等各环节管理制度和实务规章,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指导、监督所辖分支机构车险业务经营、渠道管理、承保政策、产品定价等情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车险保费、利润计划的完成;

加强对外公关展业和项目管理职能,积极开拓车险营销渠道,组织对政府采购、集团招标、行业统保等业务的业务拓展和营销规划,重点促进车险招标和4S店渠道业务的业务拓展和营销规划;

加强车险数据营销和客户资源管理,研究以汽车服务链为主线的产品创新,探索精细化的经营机制、营销策略、竞争策略、营销手段与服务体系,开展围绕特定客户群的精准营销、交叉营销和衍生服务开发等;

负责辖区内分散性业务和渠道业务,重点负责营销渠道建设,制定此类业务的运行规则,指导业务开展;

负责辖区车险产品线销售资源配置,推进风险选择,制定辖区内车险销售费用资源差异化配置的政策,指导辖区地市分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资源差异化原则、政策制定差异化资源配置措施及落实办法,实现一流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

负责对超所辖区县支公司权限的车辆保险核保业务的审批,及时处理超直辖/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权限车险业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协调车险业务工作流程;

对下一级车险产品事业部进行考核和监督,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强化车险业务监控和数据分析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车险核算工作;

参与车险理赔政策的制定,提出改进车险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再保方案制定、会谈、签订,以及履行结果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扩展阅读: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1*年上半年深圳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深圳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1*]70号文)和深圳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10号文)的要求,按照产险会员公司总经理峰会201*年第二次峰会的决定,经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保险机构自9月份开始,对201*年1月1日至201*年8月31日的保险经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向深圳保监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中,各公司应当敢于面对和查找问题,不护短;敢于自觉按照要求据实报告存在的问题,不隐瞒;敢于下定决心积极进行整改,不攀比和不观望;对于9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关于费率标准及折扣问题

严格执行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车险条款、费率。(一)交强险

1、新承保车辆的保险业务,按照交强险标准保费予以承保,无费率优惠。

2、续保车辆的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办法)的规定,自201*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按照费率浮动办法,如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10%;上两年度连续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20%;其它费率浮动根据费率浮动办法规定执行。

(二)商业险

1、严格按现行费率规章规定的费率承保,规范使用费率系数。

车险费率参照费率因子使用规则(详见附件);使用特殊条款的保险公司,以及电销业务,参照上述费率因子使用规则执行。

2、严禁违规套用车型及费率,特别是私车公挂(例如:编外车、法人车、员工车等)、非党政机关及事业团体车辆套用机关车费率、营业车套非营业车辆、大吨小标、特四套特二等违规承保行为。

3、严禁虚假批单退费;严禁使用协议扩展保险责任,赠送险种;严禁以非车险保单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三、关于车损险新车购价的确定

以各总公司现有新车购价数据为参照标准,但必须包括车辆购税,新车购价的浮动比例参照以下规定:

(一)新车不实行下浮;

(二)2-8年(含8年)最高下浮15%;

(三)8年以上及特异、稀有、古老、停产车型最高下浮25%。四、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

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1*)中车辆种类、使用性质的分类执行。

车型界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数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各公司应当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承保必备文件一并归档管理。

商业险保单必须与交强险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保持一致。如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费率标准。

(一)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自然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据实按照以下适用家庭自用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特种车的费率进行承保。

1、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客汽车,且用途为非营业的家庭自用客车,按家庭自用车费率承保。

2、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租赁等营业性质的载客汽车,按照营业客车费率进行承保;行驶证登记为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登记为出租客运,租赁的机动车,按营业出租租赁费率承保;登记为公交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城市公交费率承保。行驶证明未明确使用性质,但实

际用于载客运输的,据实按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3、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货汽车,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4、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租赁、货运,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5、行驶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为营业用途的载货汽车,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6、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货汽车,按实际使用性质承保。

7、自卸车禁止按特二费率承保,行驶证登记为自然人的按照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二)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单位的,应当据实按照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特种车的费率进行承保。

党政机关是指区(县)及区(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各类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费率执行。行驶证车主名称为“村委会”、“居委会”的车辆比照党政机关费率执行;“村委会”改制为企业的,按照企业费率承保。

车辆使用性质判断标准为:

1、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或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客车,按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行驶证所

有人登记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的,按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企业的,按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客汽车,且不用于载客运输的,根据单位性质,按机关或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且属于出租、租赁、公交、运输、物流、旅游、长途客运、客运站及其它具有营运性质单位的公务用轿车,可按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2)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承租其它单位的客车,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按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保险机构承保时应将客车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承保必备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3)驾校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行驶证登记为物流、运输公司的除外)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按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4)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的客车,但实际用于营运的,按照对应的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2、行驶证登记为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登记为出租客运,租赁的机动车,按营业出租租赁费率承保;登记为城市公交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城市公交费率承保。

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但用于载客运输的,根据前款规定,据实按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对出租、租赁、公交、运输、旅游、长途客运、客运站及其它具有客运性质单位的载客汽车,按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具体承保费率按实际用途及前款规定执行。

3、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货汽车,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的载货汽车,但实际用于营运的,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驾校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快递业务、快递公司(行驶证登记为物流、运输公司的除外)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4、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租赁、货运的载货汽车,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货汽车,按行驶证车主单位登记名称和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使用性质。行驶证车主单位登记名称为出租租赁、运输、物流、货运及其它具有货运性质单位的载货汽车,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使用营业执照确定为非营运使用性质的,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承保必备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5、自卸车禁止按特二费率承保,具有营业性质的按照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6、客车的费率适用标准按照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确定。

7、核定载质量或者类似登记信息(如准牵引总质量)是确定机动车吨位的依据,行驶证上数个类似信息同时存在时,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8、新车承保时,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在新车上牌获取行驶证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承保机构留存。保险机构在获取行驶证复印件后,应按照车型界定规则对保单进行批改。

五、手续费标准

各公司要根据保监发[201*]70号文精神,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建议实际手续费不超过15%。

六、其它措施。

加快建立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制度。本着先简后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原则,首先建立各保险机构已离职人员中具有拖欠应收保费行为的人员名单和涉嫌违法违规且已被保险机构除名的人员名单。各保险机构按期上报,实现业内共享交流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监督检查机制

各公司如违反以上措施规定的,同业公会接到违约举报投诉后,经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在被投诉公司回避的前提下,以过半数通过认为需要检查的,将由同业公会聘请深圳市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关于建立第三方独立审计检查机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平台数据采集

为了确保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维护保险人和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简易查询系统的正确使用,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平台操作指引执行。数据采集内容为交强险事故中有责已决赔案数据。

九、本方案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费率系数使用规定

一、所有费率系数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及相关规定执行;二、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及相关规定,经测算,分车龄最低系数如下,具体使用规则见附表:

1、新车(车龄<1年):系数0.855

禁止使用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和交通违法记录系数2、车龄≥1年:系数0.7

3、车损险绝对免赔额、多次事故免赔除外,按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条款、以及电销产品费率系数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附表:费率因子使用规则

费率车龄新车(车龄<1年)费率因子平均年行驶里程<30000公里多险别投保优惠(据实使用)首年投保行驶区域(中国境内)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安全驾驶)合计(不低于此系数)所有费率系数合计(不低于此系数)A款0.90.951.01.0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B款0.90.951.01.0据实使用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C款0.90.951.01.0据实使用禁止使用禁止使用0.855据实使用特异车型、稀有车型、古老车型据实使用车龄≥1

不低于0.7不低于0.7不低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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