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总支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中共石城县卫生局总支部委员会二九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所党的建设,推动我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一、充分认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卫生局党总支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卫生监督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增进全县人民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当前我局党的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新要求、新任务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党员干部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建工作是软任务,存有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造成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脱节,影响了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党组织对当前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党建工作,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对如何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思路还不够清晰;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强,宗旨意识淡化,作风不实。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随着卫生工作新变化、新要求,影响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将被实质触及,各种利益格局将面临重大调整,这不仅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做好党建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载体。全体党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党建的各个方面,把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党的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真正把党的组织建设成为实践科学发展、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开展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不断开创我市县卫生改革与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建设是党的群众工作的基础。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夯实党的建设的思想基础,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的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坚定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决心。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着力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的问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思想政治建设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领导干部培养成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指挥员,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为群众服务中教育引导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最直接、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实实在在为广大群众谋福利,才能真正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为群众做好事,把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三、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和党的意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党的一元化领导。
重点加强完善党支部建设。支部是党组织的最基层单位,抓好支部建设是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调优配强支部班子,支部委员由支部大会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从全体党员中产生,选举结果报所党总支研究批准后进行分工,报县委审批确定。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核心,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总支、支部两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在增强班子团结、提高自身能力上有新成就,在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上有新作为。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凝聚在党的周围。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计划,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做好在卫生医疗工作第一线的干部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注重在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优秀青年干部中发展党员。积极探索发展党员的新机制,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公推公选和党员发展对象票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党员队伍,进一步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四、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党的作风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自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心系群众,关注民生,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切实解决社会群众反映集中的行业作风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弘扬卫生行业新风尚,倡树先进典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注重到基层、到一线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把上级的决策部署与工作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开拓进取和争创一流的意识,不推卸责任,不上交矛盾,真正做到知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带头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的表率。要突出抓好执行力建设,加大对核心制度的执行力度,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执行能力,真正赢在执行、赢在基层。
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和形象的高度,重视个人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防微杜渐,坚决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注重培养正派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克己慎行,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择善交友,净化自己的社交圈,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为群众做好表率。五、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创新,实行规范化管理
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责任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实现高效运转。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集体决策。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改进党的活动机制,激发基层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严格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健全完善党的“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党总支成员联系点等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基层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使党员干部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勇于对党负责,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的氛围,努力做到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规范化、党员活动经常化。
积极探索开展“支部建在科室”试点工作,真正把党支部建设与学科建设融为一体,把党的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切实解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脱节的问题。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向优秀护士、廉洁行医标兵等先模人物学习活动,广泛宣传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典型和基层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以此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敬业精神,激励他们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做出积极贡献,在全系统形成一个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自我加压、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六、坚持从严治党,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措施,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纯洁党员队伍。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函询、质询、诫勉谈话等制度规定。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廉政建设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举报受理和信访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党总支要切实增强管党意识,提高管党水平,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抓基层、打基础,把基层党建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总支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党总支书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书记靠上抓、基层党支部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抓的党建工作新格局,并把基层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党务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增强党务干部做好党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党务工作者要立足本职,踏实工作,无私奉献,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带头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要坚持以上带下,以下促上,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局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保护全县人民健康、推动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扩展阅读: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度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
所规章制度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编印
二○○四年五月序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是在广泛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所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必将对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作为枣庄市卫生局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障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为了保证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依法办事,必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实现我所规范运转、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总责;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照章办事,把执行规章制度变成自觉行动;新职工上岗前要学习规章制度,搞好岗前培训。办公室、人事科、专职检查员等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全所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科室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在全所形成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的良好风气,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四年五月八日目录
关于印发《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的通知会议制度
1、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议制度2、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公文处理制度
3、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文处理办法日常工作制度
4、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章管理规定5、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档案管理办法6、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保密工作规定7、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值班工作制度8、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待工作规定
9、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0、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公开制度(25)
11、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廉政建设管理规定(26)
12、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首问责任制(27)
13、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服务承诺(28)
14、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29)
人员管理制度
15、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31)
16、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假考勤管理规定(34)
17、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非在编用工管理办法(37)
18、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39)
19、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守则(40)
20、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部轮岗办法(41)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1、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财务管理规定(43)
22、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8)
后勤管理制度
23、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车辆管理办法(51)
24、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讯工具管理规定(52)
25、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微机使用管理规定(53)
科研培训制度
26、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研及科技论文管理办法(55)
27、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规定(57)
晋升考核制度
28、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量化标准(59)
29、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评比办法(61)
30、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62)
附录
31、关于调整枣庄市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体制的通知(64)
32、关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65)
33、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66)34、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四定”方案(73)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文
件枣卫监〔201*〕9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的通
知本所各科室: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经201*年4月5日所务会和4月29日所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四年五月八日
会议制度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议制度
一、所长办公会
(一)所长办公会为我所行政例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所长或所长委托其他所领导主持。所长、副所长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并作会议记录。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在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二)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或指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2、审议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3、审议我所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4、制(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5、研究重大业务工作;
6、研究以我所名义召开的会议;7、审定重要文稿材料;
8、研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9、研究经费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10、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与大宗设备、物资的购置、分配与使用;11、研究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调配、聘用、解聘和奖惩,应届毕业生需求和分配,职工工资福利等问题;
12、需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三)下列议题不得提交所长办公会研究1、不属于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2、分管所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
3、未作充分调研论证,提不出可供选择方案的;4、汇报上级会议精神,未提出明确贯彻意见的;5、涉及其他科室职责的议题,会前未作充分协商的;6、提交讨论的文稿事先未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7、已经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过的议题;8、其他不宜提交的。
(四)所长办公会议题的提交程序
1、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科室要在会前作好充分准备,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或建议;重大政策性问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2、每个议题都应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填写所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所长审查,报所长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3、有关科室要将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印送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重要和复杂的议题要提前印发相关人员;
4、严格选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避免无关人员陪会;
5、汇报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分清需知悉事项和需决定事项。发言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态度鲜明,不含糊其辞,不重复与别人相同的意见;
6、每个议题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7、涉及重大事项的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报分管所长、所长审定后,印发所领导及有关科室。
(五)所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督办与反馈
1、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下次会议再议,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2、所办公室负责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有关科室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给办公室;未落实的事项,有关科室应向分管所长报告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告知办公室。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办理情况,办公室主任应定期向分管所长汇报。
二、党政联席会和党总支扩大会
(一)党政联席会和党总支扩大会是根据我所实际情况设立的特殊的会议制度。旨在协调党政领导班子关系,讨论和决定所内重大事项。充分发挥支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总支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使所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总支成员和其他所领导参加,人事科长列席并作会议记录。会议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的,专职检查员列席会议。涉及行政管理事务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三)党总支扩大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党总支扩大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总支成员、人事科长、专职检查员和各支部书记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支部成员参加,人事科长作会议记录。
(四)党政联席会的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或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单位人事任免、人员调出或招聘、职称聘任、工资调整、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等重大事项。
(五)党总支扩大会的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或会议精神;通报所内重大事项;研究组织发展、党员活动和党建工作;与会人员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支部提请总支扩大会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提交人事科统一安排。
(六)各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七)党政联席会和总支扩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认真执行,抓紧办理,人事科负责督办。
三、所长碰头会
所长碰头会一般在周五召开。会议由所长或委托其他所领导主持,所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通报本周主要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任务,对急需办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拟定下一周的所务会议程。
四、所务会
所务会一般在周一召开,由所领导轮流主持,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也可对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五、专题会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由所领导召集,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的,必须报分管所长批准。召开会议的科室要做好会议准备,会后要写出会议纪要或总结,报办公室存档。
科室采取“以会养会”形式举办的面向下级或服务对象的各种培训班须报经分管所长同意,由相关科室会同法制审验科和办公室共同主办,并严格按照所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六、全体职工大会
全体职工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由所领导主持,全体职工参加。全体职工大会主要传达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部署、总结全所工作;讨论、决定单位重大事项;部署临时性突击任务。
七、外出参加会议
外出参加各种会议须经分管所长同意,参加需付费的会议报经所长批准。外出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回所后及时汇报并负责传达、落实会议精神;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存档。需科室留存的会议材料,要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八、各种会议议事规则和纪律(一)议事规则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2、决议和决定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意见,一旦形成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3、对一时不能作出决定的议题,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和决定;
4、议事的内容,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个人发表的意见等在未向外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对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不得外传。
(二)会议纪律
1、严格会议考勤,有事不能到会的要按规定程序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2、会议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特殊情况不能关机的,应将其设置在振动状态;
3、开会时严禁吸烟;
4、与会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为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以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形式
政治、业务学习采取全所统一安排,大会集中辅导,科室组织集体学习和职工自学等形式。集中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研讨与考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政治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2、党规党纪,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3、时事政治和党员电教片;4、其他思想政治学习内容。三、业务学习内容
1、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2、预防医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3、卫生监督的新知识、新技术;4、卫生行政处罚案例研讨;5、其他业务学习的内容。四、学习时间
每周五下午为全所政治、业务学习日,以科室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学习。职工平时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
除此之外,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五、具体要求
1、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全面完成学习计划;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以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3、要遵守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所长批准;
4、政治、业务学习要指定专人记录,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科室和职工的学习笔记,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5、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补课;
6、做好学习笔记,提高学习效果。未经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学习时间;学习时间不得阅读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等。
公文处理制度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我所公文处理工作。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文件及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收发文件、资料应有签收(发)手续。
第三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所有来文应经办公室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处理。所有发文应由拟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后,经办公室审核,送所领导签发。
第四条外来公文、信函,除署名科室和个人签收者外,均由办公室办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所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急件和会议通知要随收随发。承办科室对所领导批办的公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处理完毕,承办人要写明落实情况,向所领导汇报后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对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五条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不发例行公事的文件、照抄照搬的文件、前后重复的文件。
第六条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精神。(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应避免采用过多的层次结构。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以及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前,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七)草拟文件应制作文件拟稿单。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文内容确定发文规格。除体现我所履行职能的文件或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制发红头文件外,其它临时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一般使用便函(枣卫监函)。所有文件和便函由所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八条文件中有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拟稿科室须事先向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并进行会签,然后送办公室。
第九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要单头主送,不要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导机关,也不要主送某一位领导同志。要一事一报,同一个请示中不得并列几个互不相干的问题。“报告”、“请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公文按照密级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头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特急”、“急件”。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密级之上。
(三)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文头红线右上方,发文号可适度左移。“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五)公文抄上级、平行、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平级机关以党、政、群、军次序排列。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文件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于抄送机关之上。
(七)印制单位应标明“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列抄送机关之下,并标明印发时间和份数。
(八)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第十一条我所代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拟文,应由主办科室拟稿,经办公室审核、所长审签后,送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我所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正式行文。
第十二条请阅件适用于我所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而又不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核、所长签发;所长已经确定上报的事项,且没有重要观点需要把关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呈批件适用于科室向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由科室起草报有关所领导阅批;需所领导阅批的重要电话记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有关所领导。请阅件和所领导有重要批示的呈批件、电话记录属重要公文,均应按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一般性传阅文件按所领导次序依次传阅,某一位所领导不在时可先送下一位,待其回所后再补送。文件由所领导阅毕直接交文秘人员,由文秘人员负责文件的运转,避免文件横传。紧急事项或急办事项,若分管所长不在,可直接送所长阅批,也可先送主办科室办理后,再向分管所长汇报。一般文件应在当天阅批,紧急公文应随时阅批。紧急公文文秘人员送阅时应给所领导以提示。
第十四条以所名义发出的文件或信函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文秘人员送分管所长签发。下列文件由所长签发或报请所长同意后发:
涉及综合、全面、重大的事项;上报市卫生局的请示、报告;所长直接分工的工作需要行文的;其他需要所长签发的事项。
所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只签名即表示同意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的公文应署明圈阅时间。
第十五条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公文,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拟稿科室进行修改、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涉及其他科室的内容应协商、会签。科室之间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六条文稿修改较多或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公文正式印制前,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再由办公室负责复核。复核的重点是:会签、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各种手续完备后方可付印。重要文件盖章分发前,由办公室负责再次核查。
第十七条拟文使用钢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应在文稿装订线左侧签批或修改公文。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未经批准,文件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公文,在办理结束后,经办公室挑选、复核登记,呈分管所长审查批准,指定人员监督销毁。
日常工作制度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印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所党政印章分别由人事科和办公室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不得丢失和损毁。保管人员不在岗位时,由人事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其他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
第三条本所印章适用于以所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报表、信函等。第四条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文、报表、信函不得用印。第五条以所名义印发的行政公文、信函须经所长、分管所长签发或同意方可用印。
第六条以所党总支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或出示的证明信、介绍信,须经所党总支书记签批或同意方可用印。
第七条以所名义出具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非本单位职工一律不准以本所名义私自盖章用印。
第八条因公出差或联系公务,需开具介绍信的,必须注明具体事由,上下联一致。原则上不能带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带空白介绍信者,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回来后报告用途或缴销。
第九条原则上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确实需要的,经所长或党总支书记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随同外出,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条使用印章必须登记,记录用印的时间、用途、经办人、审批人等。第十一条本所的财务、工会等的印章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占有和损坏,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我所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将档案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各项业务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个阶段,应同时对档案工作做出安排,实现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同步管理。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所办公室设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全所的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档案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对各科室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负责统一管理全所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各种载体的归档材料实行科长负责制,并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各科室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科室归档文件材料的归卷、保管和各种载体归档文件材料的系统整理、编目、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我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主办科室进行整理、立卷,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第八条每年二月份进行前一年度文书档案的集中立卷,三月底前送档案室归档;基建档案在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送档案室归档;会计档案隔年送档案室归档;声像档案凡与其它文书档案相关联的,可与相关的文书档案一起归档,其它单项活动的声像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九条归档案卷应符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和要求,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应退回重新整理,以保证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年代、组织机构”分类;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会计档案按“年度、账簿和凭证”分类;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按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排列,编制案卷号以固定其位置。
第十一条档案员定期对档案库房设施及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逐步配备必要的办公及管理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档案室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我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基本情况,编制互为补充的检索工具,并利用档案史料开展编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文件选编等,积极主动地做好提供利用工作,为本所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立卷分工
(一)上级党政机关来文,属综合性文件,由所办公室立卷;属业务性文件,由业务科室立卷。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制发的非本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由主办科室立卷。
(二)本所形成的文件,由各承办科室立卷。业务科室会办的文件,主办科室立卷。两个科室会办的文件,主办科室与协办科室都要立卷,定稿存主办科室。
(三)上级机关批转、转发、批复我所或为上级机关代拟稿的,上级机关立卷,我所也要立卷。
(四)我所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立卷;专业性的会议由主管业务科室立卷。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综合性的由办公室立卷,专业性的由各主管业务科室立卷。
(五)各科室业务工作资料、科研资料由主管科室立卷。
(六)声像材料、会计凭证、账簿、基建材料的归档,由主办科室负责立卷。第十五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至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所事业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本所一般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所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短期内本所需要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四)一般基建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际使用寿命。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七条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重份文件或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二)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定稿除外)。
(三)无特殊价值的信函,一般询问及建议。(四)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资料。
(五)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且不用执行的文件,下级报送不需备案的文件。(六)上级机关任免非本所人员、越级或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未定稿。
第十八条归档案卷要确保质量。对案卷的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档案主要供本所人员查考利用,借阅党总支会议记录、纪要须经党总支书记批准。其他个人利用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借阅。借阅档案和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借阅者要遵守借阅规定,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圈点、拆卷、污损。借阅档案要及时归还,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条根据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确定档案的存毁。档案的鉴定要在分管所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业务科室共同进行。档案的销毁由鉴定人员提出意见,登记造册,报分管所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收进和移出要有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科室撤销及合并时,要在机构变动前组织专人整理好档案,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完档案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密级划分
根据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程度大小,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我所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可划分为“机密”和“秘密”两个等级。
第三条保密范围(一)机密级事项
1、未经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及在较大范围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发病情况,保密期限自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2、未经公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集体食物中毒、农药中毒以及放射源丢失、污染等有关情况的资料,保密期限自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3、党总支会、研究干部任免专题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保密期限为长期;
4、重要的文书、科技、人事、保卫、业务档案,保密期限为长期;5、投诉举报、检举揭发及调查材料,保密期限为长期。(二)秘密级事项
1、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刊物、电报、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
2、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
3、记载有秘密内容的记录本、收发文登记本;
4、尚未公布的内部设置、编制和人事调动、任免、奖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项;
5、未经公开的工作计划、规划和财务预算、决算及卫生监督统计报表;6、对外保密的科学技术和发明;7、具有涉密事项的涉外活动;8、印章、印信、证件;9、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第四条保密部位
办公室档案室、人事档案室、收发、打字复印室及其他涉密科室。第五条保密要求
1、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行政副所长分管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保密工作情况,改进保密措施;
2、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杜绝失、泄密现象的发生;
3、秘密文件的领取、传递、登记、保管、清退、归档和销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私自复制、摘抄、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4、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不在家属、亲友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或在私人通信与公开发表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对外提供不宜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或资料;
5、不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国家秘密事项。不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6、所办公室负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消息,确实需要举行发布会时,要经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部位,翻阅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所节假日值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节假日和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安排在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值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工作人员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值班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安排本科室其他人员代替。
第四条值班人员接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上级交办的紧急事项或通知后,应详细询问报告者单位、姓名及职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程度以及需我所办理的事宜,完整、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若事件仍在发展,应要求有关单位随时报告情况。
第五条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紧急事项的报告或通知后应立即向带班或听班的所领导报告,并按照所领导的意见认真办理。
第六条值班人员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情况应认真、准确地做好记录。需连续办理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交接。在交接时,除交接事件情况外,还应交接已经办理的情况和需继续办理的内容。
第七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好本所的保卫和保密工作。谢绝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从事其他活动。
第八条严格交接班手续。上一班的值班人员应把值班钥匙交给下一班的值班人员,接班人员未到,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注意搞好值班室的卫生。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值班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各科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值班后,由科室根据情况安排补休。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待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搞好我所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待工作坚持有利于执行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做到热情、文明、周到、节俭、安全、方便。
第三条我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重要接待任务制订接待方案,报所领导审批。
第四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或其他厅直卫生单位的领导及兄弟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来我所,所领导负责迎送宴请,并由一位所领导或委托有关人员陪同客人活动。
第五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或其他厅直卫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因公来我所可安排套间或单间,一般客人住标准间。
第六条就餐标准,上级部门客人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其他客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一般只安排一人陪餐。迎送宴请客人订餐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控制在订餐标准的50%以内。
第七条接待来我所客人,不安排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以及与公务无关的参观、旅游活动,不用公款赠送礼品、纪念品。特殊客人需赠送礼品时,须经所领导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多送、乱送礼品。
第八条客人应自行结算住宿费用。上级来人可交纳能报销的住宿费。其他费用如电话费、医疗费、洗衣费等客人自理。
第九条区(市)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因公来我所需要招待的,必须经所领导批准。
第十条外事接待按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所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所向市卫生局请示报告工作或请上级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三条兄弟市、各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局直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邀请我所领导参加活动,由办公室请示所领导后统一安排。
第四条副所长、调研员因事离开枣庄,要向所长报告。
第五条中层干部因事或出差离开枣庄,要向分管所领导报告。科室正、副科长一般不得同时出差。
第六条科室工作人员因事离开枣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评审、鉴定、授课、指导等相关业务活动,须向科室负责同志报告,经分管所领导批准。
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社会和各界群众公开以下内容:1、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2、卫生监督员的义务、文明用语和工作纪律;3、执行的有关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4、审批和执行等工作程序;5、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6、其它应向社会各界公开的政务内容。第三条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以下内容:1、工作考核、奖惩的标准和结果;2、晋级和调整工资的政策、范围;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政策、条件、程序、数量、结果;4、办公经费、招待费使用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6、其它应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的政务内容。第四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向社会和各界群众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务公开栏和《卫生监督信息》发布;2、对于考核奖惩、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情况,通过全体职工大会宣布或张贴告示的形式发布;
3、所内重大事项,通过党员大会、职工大会,及时向党员和职工通报。4、所内日常工作事项通过中层干部例会通报。
第五条政务公开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提交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合理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限期解决;对不合理或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解释和说明,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谅解。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凡提交党员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决策,须事先通过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再提交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事项对外公开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自身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根据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所长对分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要带头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凡有直系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或以所的名义被邀请参加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闻发布会、技术论证会、咨询会等,所收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如数上缴单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六条实行卫生监督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第七条对公共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审查、发证等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八条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推诿扯皮的,一经核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卫生监督员资格。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方便人民群众来电、来访,体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实效性和责任性,遵循首问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我所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群众来我所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认真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不得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四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认真释疑解惑,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注意事项、需补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第五条办理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第六条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在册,提出拟办意见,告知相关科室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咨询或举报人。
第七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本所各窗口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
第八条法制审验科和专职检查员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服务承诺
1、在卫生监督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采样和委托送检,收到被委托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采样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2、卫生监督员执法监督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持卫生监督执法证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
3、各类卫生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申请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证。
4、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借工作之便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和娱乐场所消费。不准接受赠品、现金或有价证券。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5、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6、接到污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如有违诺,请拨打我所投诉电话:3698600,经调查核实后,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并在1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答复。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所法制审验科在所长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消毒管理办法》;(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十六)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七)其他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所长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所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副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总支副书记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各科室科长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和《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及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各科室副科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科室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执法,及时请示报告。具体包括: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竣工验收;(二)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依法抽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
(五)依法组织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卫生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七)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赋予的职责,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应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文明原则,实行法规标准公开,办证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八)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十五)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卫生行政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案件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另一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含书面陈述);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由所责任制执行考评小组向所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做出处理决定;(六)告知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听取其对处理决定的陈述;(七)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八)执行;
(九)结案制作结案报告。
处理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因特殊原因的,须经所长批准。第二十四条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
(二)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报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局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六)对违法行政行为有非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予以收缴或返还当事人;
(七)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法制审验科书面申请复核,法制审验科审查后报所长办公会。所长办公会自收到复核申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评议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在各科室自查的基础上,法制审验科每季度组织对各科室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结合考核情况及投诉举报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实情况向所长办公会汇报。监督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本责任制的总体情况(包括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责任量化到岗位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执法证件、着装等);
(二)卫生监督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况;(四)政务公开情况;
(五)行政处罚情况及纠错情况;
法制审验科应建立卫生监督员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第二十八条所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及奖惩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全面实施,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干部职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一)不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二)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者放任错误的;(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五)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六)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或间接领导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共产党员有失职行为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其他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六条失职追究制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非在编用工)。
人员管理制度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立场坚定。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第三条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三)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四)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四条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来我所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二)对下级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条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二)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三)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四)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五)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七)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八)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九)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第六条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贿或介绍贿赂;(二)索要或收受贿赂;(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四)公款私请;
(五)让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由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被监督或服务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九)执行公务时,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十)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让管理相对人以低于市场价转买物品;(十三)无偿占用公物;
(十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职称晋升等事项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
(十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阅读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三)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四)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五)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七)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疫情等情况和管理相对人的资料。(八)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四)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六)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拨打色情信息台;(七)在非医疗性场所接受异性按摩;(八)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九)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言行。
第九条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卫生监督服,着装不清洁、不规范;(二)语言粗俗,讲脏话,举止不端,粗野傲慢;(三)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条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三)拒绝党组织及领导的正确批评和帮助。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所干部职工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及擅自脱岗,一切行动听指挥。
上班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第三条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无故旷班。科室建立考勤登记本,如实记录科内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考勤月报表》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通知财务科。
职工请假须交书面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病重、急事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应尽快办理补假手续。休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在假期满前2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职工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职工请假超过3天的,报经分管所长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各科室负责人请事假,须经分管所长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所领导请假按上级规定办理。
办公室、人事科、专职检查员等对各科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者,视情况扣发考勤奖。
第四条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应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职工因病需就医治疗、休养,可以请病假。凡因病休假者,必须凭医院病休证明办理休假手续。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本人要求上班者,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享受17天婚假,分居两地者加路程假;不够晚婚年龄的夫妇,本市的准许休假3天,分居两地者休假7天,再婚者休假3天。
职工结婚前,可享受1天的登记假。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按以下情况计算:
(一)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可享受90天产假,另加产前假(育检假)15天,晚育假60天;
(二)难产和双胞胎以上者可增加假期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三)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四)休完产假正常出勤后,需要给未满一岁的婴儿哺乳的女职工,每天可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假;(五)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7天护理假。
第八条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执行,超假按事假处理。(一)已婚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休假7天;
(二)已婚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进行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4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休假42天。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休假一次;
(三)已婚女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四)已婚男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7天。
第九条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丧假3天(外地者路程假另加)。超期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以上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的公休假,各科室人员休假时间要合理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
(一)工作满5年、不足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满1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二)因工作调动、脱产学习等已享受当年假期的,不重复休假;(三)当年休哺乳假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公休假;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公休假时间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公休假;(五)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按以下情况计算:(一)家居外地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二)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每4年给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三)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夫妇婚后分居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五)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和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的,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第十二条各类假期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者,每查出一次扣考勤奖5元;
(二)对上班时间从事娱乐活动、干私活者,每发现一次扣考勤奖50元。一年内被发现2次以上者,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三)每旷工半天扣考勤奖10元,每旷工一天扣考勤奖20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四)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天扣考勤奖5元;
(五)工作人员10天以内的短期病假,每天扣考勤奖2元。超过10天的长期病假,每天扣考勤奖5元;
(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和公休假期间,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照发。
(七)经领导批准,以学历教育为目的,短期请假外出参加函授学习、进修的,按出勤对待。参加全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每月只发给300元的生活费及住房补贴,其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毕业并获取相应学位后,如愿返回本所工作的,返还学习期间所扣的个人工资;
(八)每月考勤奖为100元,扣完为止。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按实际出勤月份数计发奖金,内退人员停发所有奖金,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
(九)职工因公加班,由科室在适当的时候安排调休,也可用于折抵病、事假。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两地、外地、异地等均指枣庄行政辖区以外的地区。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非在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所非在编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控制使用非在编用工。有闲置岗位时,应尽量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必须使用非在编用工时,用人科室必须在我所的编制计划内招用。
第三条需招用非在编用工的,需编制用工计划,经市卫生局审核,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填写《枣庄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审批表》,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招聘非在编人员由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择优聘用。
第四条所有招用的非在编用工,人事科和用人科室需认真考察,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符合留用条件的,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及奖惩;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的责任。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因工作需要,应继续聘用的,由用人科室提出留用意见,人事科办理续聘合同和有关手续。
第五条招聘非在编用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个别紧缺专业和工勤岗位可以适当放宽。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残疾和传染性疾病,热爱本职岗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三)技术工人岗位的非在编用工,应具有上岗证或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第六条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按劳取酬和优劳优酬。但不得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在岗位选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福利方面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聘用的非在编人员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将其养老保险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
第七条临时用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科室的管理。
(一)使用非在编用工的科室,要加强对非在编用工的管理,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以及岗位规则、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教育,并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出符合各自特点的考核办法。
(二)各科室对使用的非在编用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人事科。对服务态度差,工作表现不好,完不成工作任务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要及时处理。对需辞退者,由人事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
(三)非在编用工自动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四)非在编用工在被辞退或自动辞职时,要办理公物、财产的交接手续。第八条与非在编用工正常解除聘用合同的,按被聘用人员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枣卫字[201*]23号)执行。枣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
一、着装
1、卫生监督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
2、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时,应当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不得歪戴大檐帽;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置于帽后,并保持水平;进入室内可脱帽。
3、卫生监督员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衣扣、领扣;着夏装时,上衣下摆要扎于裤内或裙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制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4、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带;女卫生监督员鞋跟高度不得超过4分,不得穿细高跟鞋。
5、卫生监督员外出监督、检查工作,确需在外就餐的,就餐时必须着便装。6、卫生监督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1日和10月1日,在换装时间的前后各20日内,可根据气候变化,着交替制服。
二、仪容
1、卫生监督员头发应整洁。男卫生监督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卫生监督员发辫不得过肩。
2、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沙巾等,不得戴耳环、耳坠、项链、戒指等首饰。
3、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领花、胸针等服饰。三、举止
1、卫生监督员在工作时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行走时不得左右摇晃,搭肩挽臂;站立时不斜靠,入座后不抖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喧哗。
2、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规范,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3、卫生监督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4、除执行公务外,卫生监督员不得着卫生监督制服出入酒店、歌舞厅、夜总会及其它娱乐场所。
5、卫生监督员不得以卫生监督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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