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149附件: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岗位工作职责(咸中银电计财149号文(201*1125发)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
为了保证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工作高效运行,落实业务经理在派驻机构的独立监督地位,明晰其工作内容及责任,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受委派机构委派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日常交易业务(除授信业务以外的所有运营管理业务)授权,履行业务操作合规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业务经理任职人员应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业务经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机构和中国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分支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业务经理必须具备省行规定的岗位资格,通过省行组织的业务经理考试,并不断地在工作实践中学习相关技能,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条、业务经理人员接受委派机构委派,进驻所在经营性分支机构履行运营管控职责,并接受委派机构管理,根据各业务条线相关规定及授权权限,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前台柜面业务的审批、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独立监督派驻机构的柜面业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负责对派驻机构的要害部位和高风险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及时纠正业务差错,督促问题整改。
第六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要求,积极参与所在行日常业务管理、账务核算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人员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或到前台顶班替岗。
第八条、业务经理对派驻机构发生的其授权权限内的授权业务的内容、范围、额度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所授权的每笔业务负责。监督派驻机构严格执行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九条、业务经理根据《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操作指引》的要求,全面实施对指引中各项业务的管控。
第十条、业务经理对超出授权权限范围或非操作性的业务,无权审批,但应审核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如向客户提供特殊汇率、优惠规定范围外的费用减免等。
第十一条、业务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监督、控制前台柜员按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业务操作,指导和整合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需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原则上每月一次)书面向委派机构分管会计控制的副行长汇报工作,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通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业务经理发现派驻机构人员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违规行为及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当日)直接向委派机构“一把手”报告或越级向省行票据客服部和该业务省行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视情况向或不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发现派驻机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业务处理不规范、差错和过失等各类问题,应现场指出和制止,并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业务经理负责组织派驻机构前台柜面业务的学习和技能培训,处理和解答疑难业务问题,指导派驻机构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业务经理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协助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完成内、外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应承担的责任:(一)未能有效履行对所在机构业务质量监督职责,造成本单位出现严重违规现象。(二)未能有效履行对所在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能有效履行对所在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职责,造成本单位出现重大业务操作案件导致银行资产流失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省行将视情况按照《中国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扩展阅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201*年版)初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
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中银人[201*]168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实施办法及岗位职责(暂行)〉的通知》(中银运文[201*]14号)、以及《关于发送》(中银发[201*]606号),并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术语定义
1、“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山西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行营业部、经营性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
2、“业务经理”是指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履行业务操作合规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
3、“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机构或部门。4、“派驻管理”是指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所在经营性分支机构履行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和合规监督检查职责,向委派机构报告,并接受委派机构管理。
5、“柜面业务”是指经营性分支机构柜员办理的个人金融、公司金融、
-1-
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等面向客户的柜台操作类业务及其所涉及到的内部账务理,内部财务、客户理财、授信等与账务处理无关的业务除外。
6、“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履职的经营性分支机构。第三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派驻管理。即业务经理由委派机构统一派驻辖内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并对业务经理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柜面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对未经业务经理审核授权的业务实施授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业务经理的业务审核及授权。
第六条派驻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法规制度,根据派驻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业务条线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业务经理派驻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线指导”的原则,即:省分行统一制定实施细则、界定职责权限;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对所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负责;各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对业务经理承担的本条线业务职责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内控监察保卫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设“业务经理管理团队”主要负责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监督、考核与辅导;对省分行营业部、太原市直属支行
-2-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资格进行认定、选拔、离岗退出工作;负责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的派驻与管理;收集和处理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在管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监察内控保卫部作为业务经理的委派机构,应统一上收业务经理人事与薪酬关系,并统一组织实施业务经理的聘任、派驻、培训、轮岗、考核等工作。根据所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业务经理职能管理部门设相应的岗位或职位,负责业务经理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条线及职能管理部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主要的协同管理部门,与人力、公司、个金、运营、财务板块建立共同管理派驻业务经理的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内控合规部: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主管部门,牵头完成“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制定;牵头组织对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履职检查等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工作的发起、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同人力、公司、个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业务经理履职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派驻业务经理职位配、薪酬规划、派驻业务经理聘任、协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考试和培训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能为:
1、负责核定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制定职位发展规划,实现派驻业务经理职位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负责派驻业务经理选拔、聘任,审查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协助内控合规部建立健全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准入制度;
-3-3、协助内控合规部对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派驻业务经理配职数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下达职数落实到位;
4、优化机构流程和人力资源配,确保实施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后,派驻机构各项工作顺利正常开展。
业务条线主管部门:个金、公司、运营、财务等板块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具有对本条线相关制度解释的权威性,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制度指导和相关问题解答和解决。具体工作职能为:
1、制定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业务监督内容与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制定有关柜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操作流程,凡涉及业务经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应明确派驻业务经理授权监督范围,风险防范要点,重点审核环节等,同时须经会签内控合规部后下发执行。
2、负责就本条线业务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培训、指导,解答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问题,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规章制度。
3、负责确定派驻业务经理资格考试涉及本业务条线的考试范围与试题,并进行动态调整。
4、负责协助内控合规部开展对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实施情况、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各行业务条线相关部门也可以将业务经理履职检查纳入条线检查计划,在实施基层现场检查时从业务角度对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季向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业务经理所经办的业务实行分条线管理。业务经理在办理业
-4-务时要严格执行各业务条线的相关业务规定。对业务经理违反条线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不按照职责权限履职的行为,由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责任,并根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派驻机构日常管理
派驻机构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1、监督检查派驻业务经理遵守本行行规行纪等规章制度的情况;2、协调解决派驻业务经理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协助委派机构监督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或不履职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4、派驻机构负责人有责任为派驻业务经理现场履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积极支持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
第三章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派驻业务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拒绝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违规或越权要求和指示;(二)有权对柜台业务人员违规操作进行指正,并对派驻机构柜面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视处理结果是否到位,决定是否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有权直接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报告派驻机构违规违纪行为。
-5-第十三条派驻业务经理的核心职责
派驻业务经理全面履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运营和柜面服务的管理职责,负责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内控管理、业务指导和柜面服务管理。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一)在业务条线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派驻机构柜面重点业务、特殊业务、大额业务、错账冲正等业务的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与系统核准,并对所审核与核准的每笔业务负责。(具体职责详见附件一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权限)。
(二)对超出派驻业务经理授权权限范围的特殊交易无权审批,应由经营性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批,但派驻业务经理应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批权限以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三)负责审核派驻机构柜面交易业务事项和业务核算的真实与合规,监督派驻机构严格执行柜面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对中台(事中监督)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中台(事中监督)人员操作的合规性;
2、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在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上是否到位;3、定期在派驻机构内对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负责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重要风险点的管理,对要害部位和高风险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及时纠正业务差错,督促问题整改。
-6-(五)负责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沟通报告本机构内控情况,并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职责履行情况和派驻基层机构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操作风险防范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委派机构对派驻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检查。
(六)派驻业务经理应通过优化和规范操作流程、理顺业务处理环节、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处理和解答疑难业务问题,指导柜面业务操作,提高被派驻机构的工作质效和行业竞争力。
(七)负责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以及事后监督中心下发的查询、差错等问题进行督促、落实和整改。
(八)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完成内、外审检查工作。
(九)派驻业务经理在控制风险和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的业务发展,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或者新产品、客户新需求等,业务经理不得拒绝办理,应及时向条线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按照条线管理部门的指导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对文件规定中不适用业务操作的,要及时地向条线管理部门反馈,不得自作主张。
(十)承担上级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业务权限由委派机构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7-第四章派驻业务经理的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其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我行在职员工;
2、熟悉柜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掌握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操作系统,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识别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颁发的《一线员工持证上岗证书》;
4、有5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即从事三年以上基层柜台业务经历的(储蓄业务一年、会计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前台业务事中授权管理工作经历;
5、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无重大违规行为,无相关处分记录,且近两年绩效考核等级均在B(含)以上,至少一年考核为A;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7、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准入考试。资格准入考试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派驻业务经理主管部门组织。员工可以通过业务经理资格准入考试进入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各行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按业务经理总人数的20%进行储备)。
第十七条各二级分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部对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统一审核,并建立畅通的派驻业务经理聘任程序,及
-8-时地从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中选拔人员补充由于派驻业务经理晋升或退出形成的岗位空缺。具体聘任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各行应按照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派驻业务经理,确保分支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一个经营性分支机构至少设1名派驻业务经理;考虑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存款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业务量(日均业务量达1000笔以上或日均大额业务、特殊业务核准量达300笔以上)、物理布局等因素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需要配两名以上业务经理的,应先向省分行提出申请,经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协同内控合规部对申请行的实际情况核准后方可增加,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在设有两名(含)以上派驻业务经理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应明确相互间的职责分工,并须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第十九条业务经理的退出
委派机构对所辖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凡属于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驻业务经理,委派机构应取消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强制退出:
1、派驻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2、派驻期间因重大失职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3、连续两个月出勤率不足90%的(除产假之外);
4、工作责任心不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服从组织工作调遣的;5、未按派驻业务经理工作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滥用或超权限办理业务事项的;
-9-6、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7、所在派驻机构年度内业务差错率居高不下,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在后三位的;
8、对各类检查发现的、在派驻业务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屡查屡犯现象出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9、业务经理资格年审考试以及补考均不及格者;
10、年度绩效考核为C以下的(含C),或考核年度内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按各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总数的15%取值计算);
1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造成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经理职位的。
第二十条业务经理资格年审
建立业务经理资格年度审查制度,促进业务经理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有效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协同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一次业务经理的资格审查考试,考试内容全面涵盖公司、个金、运营、财会等各条线业务知识,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委派机构应根据资格审查考试的结果,结合业务经理的日常履职能力,对有关业务经理是否适合继续聘任作出判断,并将审查报告以正式发文形式报备分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独立行使柜面业务授权审批、内部控制、合规检查、业务培训和辅导等职责,不接受任何超出业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指令等职责。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
-10-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内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数量相应配备2至3名业务经理备用人员职位。
第二十三条备用业务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休假,生病、调休、特殊情况进行顶岗,顶岗业务范围为经营性机构的全部业务,时间一般为2至15个工作日。
(二)负责顶岗期间经营性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对一周以上顶岗代职网点在内控流程、风险控制等需予以规范的方面应向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委派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备用业务经理在顶岗代职期间还应对该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顶岗代职结束后向派驻管理部门汇报。
(三)负责组织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按照省分行每季度制订的检查计划,对所辖网点业务经理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并完成检查底稿,根据检查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
(五)负责将总分行各类相关业务要求的文件及时传达给每一位派驻业务经理。
(六)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组织业务经理的例会,汇总每月业务经理提交的工作报告,对业务经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
(七)负责委派机构每季度的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11-报省分行。
第二十四条派驻业务经理与相关岗位的工作关系(一)与委派机构的关系
1、委派机构负责派驻业务经理的选聘、派驻,并对其培训、考核、薪酬进行管理。
2、委派机构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委派机构应将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必要时可协调公司、个金等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联合检查。
3、委派机构组织开展定期例会。委派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经理开展讲评,总结工作和布任务,对业务经理的履职表现作出评价,开展表扬和批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经理履职能力;了解基层内控动态,发现问题苗头;邀请人力资源部门、个人金融部门等条线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答疑解惑,针对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定期例会频率最长不超过1月一次。
4、委派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辖内派驻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工作,负责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轮换工作及交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指导派驻业务经理完成履职工作报告,汇集整理后,向业务条线部门反映柜面业务操作中的问题,向内控管理部门反映内控管理中的不足。
6、委派机构负责对业务经理与派驻机构的分歧意见进行裁定,支持和保障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对阻挠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命令指使业务经理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银行利益、对业务经理进行打
-12-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等的行为,委派机构应视情节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开展对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委派机构应开展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必要时可进行家访,了解业务经理对内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业务经理履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业务经理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异常行为迹象。定期访谈频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次。
(二)与派驻机构负责人的关系
1、派驻机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内控合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负全面责任,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的职责,有权要求派驻业务经理严格执行制度、履行职责,监督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双十禁”的情况,坚决杜绝业务经理同柜员相互顶岗、串岗、混岗;了解本机构的业务操作合规性情况,对业务经理反馈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组织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2、派驻机构负责人承担内控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照内控原则合理安排本机构人员与岗位配;牵头业务及内控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内控合规教育,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提示员工拒绝违规指令,监督并及时纠正“一手清”等违规现象;负责督导检查工作,本机构的自查工作,不定期安排对业务的抽查,关注所在机构的关键风险点,督导内控问题整改,监控员工异常行为等。派驻机构负责人内控管理情况应在负责人工作日志中记载,备上级行检查。
3、派驻机构负责人访谈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访谈,了解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关注其社会交往是否有重大经济压力等情况,关
-13-注其思想动态。发现业务经理有异常行为迹象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协调员工与业务经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的关系。
4、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权限内的工作进行审批,但不能越权办理派驻业务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5、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妨碍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对业务经理在履职中存有异议的,需直接向委派机构反映。如因业务经理未履职或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通过管辖行向委派机构提出调换申请。
6、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按照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汇报工作;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但不得从事与派驻业务经理岗位职责相违背的工作。
7、对于上级行及外审部门的检查或临时紧急工作,应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安排、协调,派驻业务经理必须全力协助。
(三)与派驻机构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的关系1、派驻业务经理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或前台顶班替岗,必须坚持派驻业务经理与事中监督岗位严格分离的原则。
2、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在营业期间发现的业务问题应及时向派驻业务经理汇报。
3、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请假,无人接替其工作时,派驻业务经理可以临时履行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职责。
4、因派驻业务经理参加会议、培训等临时离岗以及节假日、中午时
-14-段经营性分支机构发生的业务,派驻业务经理可以在职责权限内向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转授权,由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履行此期间的职责。但派驻业务经理在恢复正常工作后,应听取事中监督对此期间业务情况的汇报,以及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对此期间所办理的重点业务或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业务经理请假、休假需提前向委派机构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若因突发事件无法到岗,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由委派机构调配人员到岗。若委派机构调配的人员无法及时到岗,应由业务经理在获得委派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所在机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委派机构调配人员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班前到岗。业务经理返岗后应对转授权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逐笔审核。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需建立工作日志(见附件),全面反映当日工作情况:即工作内容、授权审核业务量、异常情况及查明的原因、差错及处理情况、重要业务事项处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本人培训学习以及组织派驻机构业务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等内容随时在监督工作日志中进行记载。
第二十七条派驻业务经理对业务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必须及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改正,如所在网点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有权提交差错报告单至委派机构。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业务事项即时报告制度。业务经理对委派机构负责,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工作。
-15-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业务经理的派驻由委派机构集中管理和安排,轮岗间隔时间最长为一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定期轮换的,应强制其休假并安排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若发生异地派驻,派驻机构要为业务经理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为尽可能降低业务经理轮换对业务造成的影响,原则上设有两名(含)以上业务经理的机构的业务经理不同时轮换。
第三十条委派机构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对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委派机构派驻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并在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离岗期间对其工作的履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工作交接制度
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其请休假(一周以上)、强制休假时,与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简要明确、责任清晰,并做好《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的登记:
1、对柜员尾箱(包括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进行查库,账实核对相符后双方签章以明确责任;
2、对柜员设、业务用章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派驻业务经理应对岗位设、人员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做简要说明,并对特殊业务或未了事宜写出书面说明;
3、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向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
-16-职(一周以上)的交接由委派机构派人会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监交。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经理应随时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以确保派驻机构业务合规、及时开展;对本人履职情况及派驻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按照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方式,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报告路线,业务经理实行向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双向工作汇报路线:
1、每月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2、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报告方式:
1、由业务经理根据工作日志按月写出工作报告,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应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月主要工作事项与业务量、重要事项说明、学习培训、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工作做出自我评价,指出被派驻机构在制度执行、业务流程处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等。
2、委派机构管理部门应按月搜集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掌握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按照业务条线进行整理汇总,报本机构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解释、检
-17-查、培训工作,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继续向上汇报。
3、委派机构应于每季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管辖行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业务经理人员考核期内的工作情况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书面报告,并附所辖业务经理档案表(见附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业务经理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强制休假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转授权网点负责人临时行使业务经理职责等情况;
(2)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与管理情况;(3)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派驻业务经理在制度执行、操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
4、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业务经理管理团队”按季汇总各委派机构报告,向部门总经理及主管行长报告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同时抄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委派机构如发现被派驻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进行汇报,并同时报省分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八章薪酬等级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由委派机构统一确定。委派机构应根据业务经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业务量大小、劳动强度大小,合理设业务经理薪酬等级,吸引优秀员工加入业务经理队伍。其
-18-中:太原地区的由省分行确定,二级分行的由二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业务经理的薪酬不与被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委派机构不得将考核结果交给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其绩效奖金分配比例比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确定。派驻业务经理在保证正确履职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所在机构的业务发展做贡献。
第三十九条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双线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职责履行、业务量、工作态度、客户满意度等。考核分值为委派机构占80%,派驻行占20%,具体考核办法见《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考核办法(201*年版)》。
1、业务经理应遵守派驻机构关于营业时间、着装等方面的要求。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若认为派驻业务经理未履职或者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向委派机构或本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发出调换申请,经委派机构审查属实的,可以进行调换。
2、委派机构对考核排名末位、履职情况不佳的业务经理应予以解聘。第四十条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能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线索的业务经理应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并纳入绩效考核;对于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的业务经理,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十一条派驻机构如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或直接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反映。
-19-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分行全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年版)》(晋中银会[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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