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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博物馆201*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8 20:17:19 网站:公文素材库

XX博物馆201*年度工作总结

XX博物馆201*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博物馆和其它市属文化事业单位一样,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按照市文化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靠全馆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二○○二年,全馆队伍建设扎实推进,环境建设着力加强,业务建设相应跟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和一定的成绩。

一、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今年以来,上级组织部门对我馆的领导班子作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调整,新派了党支部负责同志,并对副职领导作了换岗交流,进一步加强了我馆的领导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我馆的事业建设、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根据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并经市经编办批准,我们对馆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立了馆长室、党支部领导下的“五部一室”,即社教部、藏品部、自然部、园林部、保卫部、办公室。同时从我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现状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还设立了学术研究委员会和产业开发中心,为加强我馆的理论研究和文物产业开发创造了条件。结合馆内改革,我们还调整、充实了安全保卫队伍,加强安全防范的思想教育,对保卫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通过改革,对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工作岗位实行双向选择,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脱颖而出,走上了干部岗位,一部分园林职工充实到文博工作队伍中来,全馆面貌焕然一新。

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馆党支部认真做好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纳入规范化的渠道,常抓不懈。我馆行政和支部一班人还十分重视创建工作,并以此为抓手带动全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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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尤其是近两年,在市委、市政府、宣传部、文化局等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结合博物馆工作的性质,融精神文明建设于各项工作之中,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和发展目标,将创建与环境整治相结合,创建与市重大活动相结合,努力创造良好氛围,造就一支创建工作队伍和积极分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环境建设着力加强

今年以来,我馆在去年濠南路拓宽改造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沿濠南路一线的绿化规划设计、完成了花竹园、迟虚坪的建设,已经初步改变濠南路沿线面貌;由园林部对全馆的名木古树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工作,完成了八十多个品种五百多棵树木的登记造册,为馆规划建设中加强绿化的维护和总体规划的设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馆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绿化得到较大的改观,添置了部分美观实用的园椅、果壳箱,使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北馆修缮工程顺利完成并已投入使用;初步完成对张謇故居的修缮和恢复,十月份开始对公众试开放;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对全馆(包括医学院、原卫校、图书馆预留地)进行了先期总平规划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委托两院院士、清华大学吴良镛教授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新展馆进行规划设计。目前吴良镛教授组织的强大而精干的设计班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已拿出了设计初稿,经过征求意见,正在进一步改进之中,预计年内将全部完成。

今年我馆还邀请省、市文化、公安等部门有关领导、专家召开了一次《安全防范报警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会》,通过了北京当代赛盾公司为我馆一级安防所设计的方案,现已上报国家文物局获得批准,待进一步完善、资金到位后与新展馆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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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建设相应跟上

今年以来,虽然面临繁重的规划建设任务,我馆的业务工作仍得到较好的发展。随着全馆范围内干部职工双向选择、竞聘上岗,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吸收了一批园林部职工充实到文博岗位,引进了园林建设方面的人才,充实了业务骨干力量,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社会教育部对讲解员进行了强化培训,讲解水平和接待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积极配合市第二届港洽会的召开,在做好馆内讲解、接待工作的同时,还承担了市展览馆、更俗剧院梅欧阁等多处的讲解工作。藏品部在做好本部门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馆内中心工作,参与展厅管理、提供文物藏品,在对外接待工作中同样发挥了很大作用。今年以来我馆先后接待了刘延东、江泽慧、司马义艾买提、吴阶平、张克群、何振梁、任彦申、张桃林、张连珍、杨承志、季根章、张柏等十多批重要领导以及日、韩、德、挪威等国际友人和港澳台同胞,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肯定和好评。

我们注意做到有重点地推进业务建设和文物产业开发工作,花大力气改善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条件,为各部门添置了电脑设备。继2月份推出《妈祖文化陈列》后,重新布置了《张謇业绩展》,恢复了濠南别业二楼议事大厅、三楼起居室等厅室的原貌;举办了《馆藏书画艺术展》、《馆藏书画扇面展》、《地震科普展》;各级领导关心的《博物馆》馆刊出版工作已初结硕果,目前已经出版了创刊号,得到领导、专家、学者的肯定;印行了《漫步博物馆》一书;今年以来,我们征集到一批书画和自然标本,其中包括南通籍台湾著名书法家李谷声先生的作品、原濠南别业的钢琴以及十分珍贵的鲸骨架等。特别是我们根据形势的需要,及时调整力量,设立了文物征集办公室,及时有效地开展了工作,最近接连征集到多件与地方历史有着密切关系的文物,并且通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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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宣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文物建档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文物复制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也正在积极筹划之中。

在博物馆为社区服务方面,我们不断进行了新的探索。在搞好阵地宣传的同时,利用暑期举办巡展赴社区进行宣传活动。社教部制作的《华夏第一馆XX博物馆》、自然部制作的《走近昆虫》流动展板到社区、学校巡展,历时40天,走了7个街办、30个社区,讲解20余场,接待观众4000人次,受到社区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我们还积极参加宣传部组织的“江海文化宣传月”“文博专家进校园”以及“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本馆的资源优势,成功地组织文博专家举办文博知识讲座。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活动,使人们进一步了解南通、了解XX博物馆,不仅丰富了社区群众和学生的文化生活,进一步扩大了XX博物馆的社会影响,也为下一阶段做好社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年在基建任务繁重,硬件设施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到11月份仍接待各级领导、游客、观众20万人次,综合收入73万元(其中公园门票收入53.5万)。

此外,我馆还选举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注重做好妇女、计生、老干部等方面的工作。安全保卫做到全年无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年度优秀。

当前,我们面临着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XX博物馆的历史地位得到提升,社会影响扩大,事业发展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肯定进展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自身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诸多突出而又紧迫的问题。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博物馆变革的步子仍显得缓慢滞后,工作思想和工作方法沿袭的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套,在人事制度上不能做到优进劣汰,更不能有效地填补事业发展的经费来源和缺口;办馆理念和办馆方式陈旧单一,相当一部分人的思维囿于博物馆的馆藏保护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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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教育功能,却很少想到怎样参与、促进博物馆自身的发展和功能的拓展。可见,不在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就无法适应目前所面临的内外环境,跟上时代的步伐。总之,我们的内部管理和力度与效果还有距离,在产业开拓、经营创收上存在差距,对外宣传还非常不够。

通过对今年工作回顾和总结,我们感到要做好今后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自己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办馆,争取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利用国家现行优惠政策,采取接受捐赠、集资、合作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业务建设和基本建设经费。今年我馆与市地震局共建了“南通市地震教育馆”,并向市科技局争取到“XX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得到他们多方面的支持。最近我们正与海盟集团携手合作,探讨一条博物馆与企事业的联合发展之路。借助社会力量,求得社会援助、社会服务和社会人才、专业技术的输入,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联合发展之路,将是我们今后需要努力拓展的新的工作思路。我们还要同时做好对我市文博单位的资源共享、产业联动文章,充分发挥XX博物馆在我市文博界的龙头作用,推动我市文博事业的发展。

迎接百年馆庆到来的这几年,是XX博物馆再创新业、再铸辉煌的关键时期,需要全馆同志同心同德,用十六大精神推进文物事业的改革的发展,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文博事业各项工作,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群策群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围绕一个目标,把握改革和建设两条主线,狠抓“三个文明”,继续扎实推进博物馆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环境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文化体制的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精品,努力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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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第一馆的新纪元。

扩展阅读: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第八条登帐

1.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2.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4.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5.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6.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7.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8.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

1.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3.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备可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持、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2.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3.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4.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5.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6.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1.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2.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2.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各类型博物馆,同时也适用各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文物保管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原有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及馆内补充规章制度,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有权不执行。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由馆长决定。如仍存不同意见时,藏品保管部门可向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执行其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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