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一、二季度排污申报工作总结
201*年一、二季度排污申报核定
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申报管理。我局坚持以“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为原则,严格按照排污申报制度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规定,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开展201*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为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排污申报工作,着力追缴09年排污费。
成立了专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监察总队与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年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总结了201*年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针对上一年排污费稽查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落实。对09年欠费的四家企业先后下达了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手段,于201*年3月份完成足额追缴。追缴金额44803.00元。
二、认真贯彻排污申报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
对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不少企业对排污申报工作不重视,未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我局采取在发放资料、上街宣传、6.5环境日电视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争取排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排污申报的自觉性,提高了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三、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为更好的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底数,针对辖区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数据,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和污染治理场所进行核定,并认真查阅其水、煤等能源消耗现场和有关记录,了解生产运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审核、核定其废水、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重点是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种类、数量及排污状况对照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全面审核,确定收费因子,核算排污费。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在线监测,及时核定监测数据,确保各项排污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对排污申报工作不重视,未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申报的企业存在瞒报、谎报情况。
(二)由于我县监测设备单一,监测能力有限,给环境监管、排污申报审核、排污费核定、征收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稀少,不能满足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四)宁夏萌成水泥厂201*年一、二季度至今未缴纳排污费。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201*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直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201*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的时段为2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排污者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时,应当以201*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201*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三、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排污者按下列分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小型企业及三产类)》。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畜禽养殖类)》。
(四)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五)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六)固体废物专业处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厂、医疗废物集中处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
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四、201*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按照市、区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以“谁管理、谁负责组织申报与审核”的原则进行。其中: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及跨区(县)作业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组织申报和审核。
五、排污者应当自201*年12月21日起,到前条规定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报截止时间为201*年1月10日,逾期视为拒绝申报。
六、填报人员必须按照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认真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的报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七、对拒绝申报、不按时申报和漏报、瞒报、谎报环保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八、各级环保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报表审核及数据录入工作:(一)市支队及各区县环保局应在201*年1月15日前将市直管企业和区县重点排污单位的申报数据录入或导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二)市支队应在201*年1月18日前组织完成市直企业及区县重点排污单位申报数据的集中审核工作;
(三)市支队及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1*年1月20日前完成市直企业及区县重点排污单位修正数据的录入工作;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1*年1月24日前完成对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排污者申报报表的审核工作。
九、全市20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所用报表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印制,有关排污申报的相关咨询工作由市支队征费科负责,联系电话:8363090183630931(传真),报表电子文本可从“下载园地”相应栏目中选择下载。
十、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排污申报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认真组织实施。
(二)充分准备。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申报工作方案,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和辖区排污者开展培训工作。要充分运用201*年污染源普查结果,对我市郊区县尚未进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小型企业进行排查,努力提高排污申报面。
(四)认真审核,切实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审核办法严把排污申报审核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及省环保厅的规定,排污申报审核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计财、污控、固废、监科、普查办等部门参与。排污申报审核人员要对排污者所提供的申报支撑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详实,进行查验,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可靠性:要利用排污者上年度申报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相同行业(类型)申报数据和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使用软件。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统一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开展排污申报工作。要将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的排污单位,全部录入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并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将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录入,不得缺漏,特别是对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以及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检查,不得缺项;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单位,须将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全部录入、不得缺漏。各级环境监察人员要加强数据录入过程中的核对、复审工作,及时纠正因录入失误造成数据的数量级误差、逻辑关系不对应以及数据不全(缺项、漏项等)等错误,确保顺利通过该软件汇总生成和输出年报报表。
(五)按时上报。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全市排污申报工作的时序进度,按时完成201*年度排污申报报表和分析材料的上报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年报数据,对辖区内201*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
合评价污染物排放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变化原因,并按照省、市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形成文字报告随排污申报年报表一并上报,内容包括:201*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对变化较大的指标要有详细说明),排污申报数据应用情况,以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
(六)考核评比。各单位在组织201*年排污申报核定时要注意克服和纠正下列问题:一是报表上报不及时;二是数据数量级错误(尤其是总产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等指标项错误较多)或逻辑关系错误(如合计量不等于各分量之和);三是数据不平衡(如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数据之和不等于年报相关项);四是企业申报面不全(如一些被省厅、市局查处的企业却在排污申报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纳入到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且应纳入排污申报而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却未申报);五是排污费入库额与财政决算报表额不一致;六是企业类型选择错误(如是否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否为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是否属于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及控制区类型(南京市只属于酸雨控制区));七是书面报表未按要求加盖环保局公章以及缺少年报文字分析报告。市环保局将严格按照省厅《江苏省排污申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苏环监察[201*]38号)和省环境监察局《江苏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省排报告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苏环监局[201*]26号)以及市局《关于转发及的通知》(宁环发[201*]148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196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评比。考核情况通报全市,并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及文明示范大队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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