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应用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一)
一、工伤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太原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内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②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太原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六、附则说明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二)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般工伤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山西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七)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③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④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山西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山西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扩展阅读: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及机构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责范围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法律依据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项目内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构①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②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③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工伤保险条例》第7成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金的其他资金①以支定收;②收支平衡①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条
后公布施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②工伤发生率等情况,③适用的依据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①缴纳主体: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纳②缴纳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第10③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①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①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②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储备金①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工伤保险条例》第13遇支付;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
②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鉴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工伤保险条例》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第17条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主体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出工伤认定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应当提交的材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第18条料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②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③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工伤保险条例》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②第19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③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理时限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办理工伤认定时的回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事由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①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③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④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工伤保险条例》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第24条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工伤职工劳动①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第25条出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再次鉴定申请的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第26条
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回避的适用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查鉴定的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形职工治疗工伤的要求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的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医疗费用的支付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工伤保险条例》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第32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的处理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的支付①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注:统筹地区,现在一般以地级市为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a.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c.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③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a.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b.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c.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d.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④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⑤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⑦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标准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a.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b.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③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a.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b.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④用人单位除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外,还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⑤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标准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7条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待遇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a.配偶每月40%;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c.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d.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e.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④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①②③规定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①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事故或者在抢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第41条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情形的处理②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③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工伤保险条例》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第43条变更登记。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③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④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被派遣出境工①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作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②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44条再次发生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
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处理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绪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③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④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
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第64条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①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
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③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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