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来源高速人之家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收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
各单位成立独立于收费部门、直接对公司(管理处)负责的专职稽查队伍,并选派责任心,熟悉收费业务,政治素质高、法制和政策观念强的优秀人员担任专职稽查人员。二、主要职责
各单位的稽查机构是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收费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组织所辖各基层单位的联合或交叉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基层单位的收费工作。
三、稽查依据
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四、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收费稽查工作由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统一组织,各公司(管理处)收费稽查部门和收费站(所)按职责分别实施。
各级稽查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反复稽查。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省高管局收费科负责指导、协调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实施直接稽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查。局收费科的直接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配备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收费站(所)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对收费站进行直接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各公司(管理处)收费部门组织的直接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
收费站(所)稽查工作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收费稽查小组,设专职稽查员。稽查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班与班之间的互查。收费站(所)组织的稽查结合收费工作实际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
2.各级稽查部门应将收费稽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收费稽查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稽查方式,确保收费稽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要将现场稽查和监控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现场稽查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各公司、处现场稽查每周不少于2次,每站自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确定稽查重点,做到不预告、不定时、不定期。要充分发挥收费监控系统的功能和作用,认真做好收费监控设施管理,要加强对监控人员、票证人员的工作质量稽查和计算机数据、报表的审核工作,使各个岗位的人员各负其责,认真工作,形成相互制约的良好机制。五、稽查内容和范围
1.查看收费站、收费亭周围的工作秩序、检查收费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收费人员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收费人员进行批评纠正,维护收费纪委的严肃性。2.对当班收费员进行稽查,票据、票款是否相符,有无长短款;有无营私舞弊现象。
3.对收费人员业务操作程序、票证管理员的通行卡、通行费票证的日常保管、发放工作及对发卡员、收费员的结帐程序进行全面稽查。4.运用监控录像手段加大稽查力度,加强监控录像的管理。各收费站应全天24小时监控录像,做到每日录像及时查看,录像带保存期不少于1个月;各单位要建立监控录像抽查制度,每周录像抽查量不少于24小时,公司、管理处稽查部门每周录像抽查量不少于8小时。5.加强对监控人员、票证人员的工作质量稽查和计算机数据、报表的检查工作,使各个岗位的人员各负其责,形成相互制约的良好机制。6.要加强入口发卡的稽查,重点防止各种换卡、倒卡等舞弊行为,要注重数据分析统计工作,随时掌握通行卡流失情况,及时查找原因。7。对过往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抽查和询问,检查通行费缴纳情况,验看通行票凭证,协助收费站拦截闯杆、逃费车辆并对其进行处罚。征求驾乘人员对收费工作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8.利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了解掌握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正反两方面行为,对群众来信中有关收费纪律方面的申告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六、稽查的处理和登记
各级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要准确详细的填写稽查工作记录,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具体要求是:
1.局级稽查人员对稽查出的属司乘人员的问题,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处理;对稽查出的收费人员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做出处理、建议或责成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2.公司(管理处)稽查人员对稽查出的属司乘人员的问题,要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处理;对属收费员发生的问题要立即制止或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收费部门。
3、收费站稽查人员的稽查工作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对稽查出属司乘人员的问题,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属本站人员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和处理,并及时对全体收费人员进行教育,避免类似问题的继续发生,并在规定时间报公司(管理处)有关部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各级稽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详细填写稽查工作记录簿。对稽查登记情况,局收费科每季度抽查一次。
有关收费稽查情况,高管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管理处每月汇总通报一次;收费站每周汇总讲评一次。高管局将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公司(管理处)、收费站(所)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年终先进单位的评比活动结合起来。七、稽查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熟悉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法制和政策观念,端正稽查工作态度。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严格执行收费工作的规章制度。3.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不接受被稽查处理对象的财物或吃请。
4.秉公执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严格保密制度,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权利。
5.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稽查办法,不漏班、不漏点、不漏查、不走过场。
6.稽查人员在询问司乘人员时,必须着稽查服装,持《稽查证》,举止端正,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7.稽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掩盖护短,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既不能处理过头,也不要姑息迁就,切实达到稽查工作的目的。稽查人员若偏袒被稽查人员,或掩盖其错误事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8.在稽查中作结论性意见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证据确凿的,即使犯错误者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处理。不威胁、压制、打击报复被稽查对象;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9.稽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稽查工作记录。
10.稽查工作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上拦车进行,对违章车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收费稽查的奖惩办法
为加强收费队伍管理和稽查力度,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类收费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1.收费稽查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蚀教育,使收费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2.稽查时发现属于工作秩序问题应当纠正,在教育的基础上,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
3.稽查时发现违章违纪的收费人员,除按“星级考核”进行处罚外,还要按违纪的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停班(待岗)、开除(解除合同)。违纪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4.违章违纪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参见《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5.对举报经济违纪行为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6.各公司(管理处)在以上惩罚办法基础上应细化、制定出各自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反映一定的公司(管理处)、收费站领导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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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岳南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全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随岳南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随岳南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稽查机构设置
第四条随岳南高速公路设三级稽查制度,第一级为公司费收管理部,负责对随岳南全线各单位稽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第二级为监控中心稽查大队,负责对本路段内各所的收费日常稽查工作;第三级各费收所稽查小组,负责本所的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随岳南高速公路共设二级监控机构,监控中心监控
室、所站监控室,分别隶属于同级稽查机构。
第三章稽查人员要求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稽查岗位职责
第十条公司费收部稽查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收费公路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完整的内部稽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定。
(二)负责对各级稽查部门、监控中心监控室及各费收所监控室进行检查、业务指导,对稽查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公平、合理的整改意见。
(三)对出现的换卡、假卡、假证及车辆闯关等逃漏费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负责组织、协调与相邻路段稽查部门共同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第十一条监控中心稽查大队岗位职责
(一)熟悉收费政策,解决对内对外费收管理争端,处理现场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二)负责对收费所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对收费所的仪容仪表、收费秩序、安全措施、费亭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
(四)对收费人员的着装、文明服务、工作纪律、收费业务,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不定期进行稽查巡逻,制止并处理违纪行为,严厉打击贪污票款、收受司机礼品或现金、串通司机逃缴通行费等行为。
(六)坚持实事求是、稽查证据保留完整,坚持做到各单位稽查频率相同,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七)负责做好稽查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八)接受费收管理中心和费收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费收所稽查小组岗位职责
(一)熟悉收费政策和联网收费业务流程,协助领导和收费管理员搞好本单位对内对外收费稽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收费稽查活动,规范收费秩序和收费行为,打击各类违章逃费;
(三)做好稽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其他单位稽查或路网联动稽查提供全面、准确的稽查信息;
(四)认真参与并规范收费现场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收费现场安全有序;
(五)协助做好社会投诉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六)接受监控中心稽查大队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稽查范围
第十三条收费稽查分为对内稽查和对外稽查。(一)对内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着装、仪表和文明服务情况;2、现场环境卫生、标志标牌布设情况;3、特情车辆监控管理情况;
4、IC卡、现金和通行票据管理情况;5、收费数据填报、统计分析和存档情况;6、收费标准、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7、收费设备的操作、保养情况;
8、上级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落实情况;9、与收费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行为和操作。(二)对外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1、向社会公众宣传收费公路的收费法规、政策;2、对过往车辆的通行缴费情况进行研究,防范各类逃缴通行费的行为发生;
3、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疑似逃费行为进行检查,对查实的逃费行为进行处理;
4、依法对逃缴、欠缴的通行费进行追缴。
(三)对外稽查时必须坚持两人同时在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努力保证车道畅通,并遵循以下程序:
1、主动向司乘表明稽查人员身份;
2、请司乘出示IC卡和合法证件,对实际车种、车型、吨位、进出站名和应交通行费金额等进行核实;
3、对经确认为逃缴通行费的车辆,应向当事人宣传政策,指出违章事实,出示相关的处理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按相关规定收取司乘应交纳的通行费;
5、视违章情节轻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处理。
6、将处理结果登记存档。
第六章稽查方式
第十四条收费稽查的主要方式(不局限于以下方式):(一)现场稽查:稽查人员对收费员的岗上行为、操作规范和收费秩序进行现场检查。
(二)专项稽查:针对某阶段比较突出的逃费行为,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三)联动稽查:与相关路段共同制定稽查方案,统一稽查目标、制定相关措施,对违章逃费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四)暗访稽查:单位内部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暗访,或聘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组织开展非公开式的稽查。
(五)电子稽查:借助于监控录像和收费系统的电子稽查功能,通过班次审核、日查核,对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对嫌疑车辆进行系统排查和跟踪监控。
第七章稽查档案
第十五条稽查档案共设三级,分为公司费收部稽查档案、中心稽查大队稽查档案以及费收所稽查小组稽查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档案均要求一律入档案盒,盒侧面注明档案编号和卷宗名称,按顺序存放。档案填写要整洁规范,各文件要正确归档,每个卷宗内首页为目录。
第八章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依据以下条款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公司费收部通过中心稽查队处罚违纪人员所在单位,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监控中心稽查队扣分处罚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稽查小组扣分处罚到违纪个人。
第十八条着装处罚标准,违反以下着装条款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一)衣服整洁、工号牌佩带端正、位置正确。
(二)统一着工作装,并穿能与服装搭配的鞋子,不准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脚,不准用帽子扇风、消凉。
(三)收费广场及费亭内物品按要求摆放整齐。(四)岗亭外执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五)上班期间,收费员发卡、收卡款时不准戴手套。(六)不得将服装、工号牌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卫生处罚标准,收费现场有以下现象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一)收费人员操作台面有杂物,机电收费设备卫生状况差,岗亭玻璃有污物及其他与收费无关的张贴物。
(二)安全岛及岛头有纸屑、果皮等杂物。
(三)车道和收费广场,发现有废弃票,烟盒等杂物,车道油泥较多。
(四)便民服务台清扫不及时,有较多污垢;便民设施配备不齐全。
(五)安全岛的收费附属设施(信号灯、自动,手动栏杆、通道口不锈钢扶手、防撞柱等)破损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行为处罚标准,以下条款适用于收费员、票证、监控及稽查岗位。
(一)坐姿不端正,出现仰、卧踩蹬桌面亭壁,扣1分。(二)野蛮使用收费设施,一经发现扣1分,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三)上岗抽烟、喝酒(酒后上岗的)、玩牌、打游艺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3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入室,对安全造成隐患的,扣5分。
第二十一条以下条款适用于收费员岗位。(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分。
(二)设备出现故障期间发售预制卡,发售预制卡后发卡员要按规定做好记录,不记录的扣1分。
(三)在通行票据上做标记,污损票据,扣1分。
(四)未按规定对操作台上物品进行定置摆放或摆放混乱的,扣1分。
(五)交班时,收费人员将本人的工号牌等遗留在岗亭的,扣1分。
(六)欠费车不按规定处理,不做工作记录的扣1分。(七)破损票据、重打票据、IC卡,不报告班长、未做工作记录并上交票证室,经核实无作弊嫌疑的,扣1分。
(八)稽查人员在检查回放录像时,发现收费人员在连续20辆收费车次中,不使用文明用语占检查车辆的1/4辆次的扣1分;占1/2辆次的扣2分;占1/2以上的扣3分。
(九)发空卡未做工作记录,私自按卡坏处理或将空卡发售给司乘人员,经核实无作弊嫌疑的,扣1分。
(十)上班期间收费员必须使用本人工号收费,对不按规定操作且无正当理由的扣1分。
(十一)就餐时间超过30分钟,去卫生间时间超过15分钟,无正当理由、无离岗记录者按脱岗处理,扣1分。
(十二)上班期间不佩戴工号牌的扣1分。(十三)利用通讯设备嬉笑、聊天扣1分。
(十四)上班期间让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岗亭的扣1分。(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票卡登记交接,混用、乱用或替换班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擅自将未使用的收费票据、通行卡损毁或扔掉,经核实无作弊嫌疑,扣3分。
(十六)收费人员私放人情车,对当事人所放车型实际收费额两倍以上进行罚款,扣5分。
(十七)夜间岗亭内闭灯工作,扣5分。
(十八)实际车型与通行卡显示车型有明显差异,收费时未
进行核对并未做修改的,扣1分。
(十九)不配合稽查工作,有阻挠刁难稽查工作的扣5分。(二十)开闭车道未及时变更指示灯,未及时开、关栏杆机扣1分。由此发生事故或造成投诉的扣5分。
(二十一)擅自减免搭乘车辆通行费,对本单位造成影响的扣5分。
(二十二)刁难司乘,借机索要物品,扣5分。
(二十三)对免费车、绿通车等特情车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扣1分。
(二十四)与车主发生争吵、殴打,扣3分;经媒体举报在社会中造成影响的扣10分。
上述行为如在操作中造成通行费流失的由当事人补票。第二十二条以下条款适用于监控员(票管)岗位。(一)费收款项不能做到日清月结,扣1分。(二)发放票据及收款手续不全,扣1分。
(三)稽核信息填写不完整(每台车多项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当班人员发现未填写完整的,应书面报监控中心稽查队后,方可不扣分)每次扣1分,漏车每次扣2分。(四)擅自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监控室,扣1分。(五)在票据箱票据柜内摆放与收费无关的私人物品,扣1分。
(六)票款卡不相符,扣1分。
(七)由于交班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接班人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的,出现问题由交班人负责,扣1分;交接班登记本上存在有交接双方未签字的,出现问题由接班人负责,扣1分。
(八)费收报表存在数据不准确,报送不及时,且无正当理由的,扣1分。
(九)离开监控室,未及时锁门,扣1分。
(十)未核实银行押运员预留照片和证件,就请押运员进入监控室(票证室)的,扣1分。
(十一)未全额上缴票款且无正当理由的,扣3分。(十二)将现金收款回执单丢失或撕毁的,扣1分。(十三)发现残、错、缺票卡,未及时向上级请示,私自处理的,扣1分。
(十四)监控室室内卫生较差,监控设施脏乱,有杂物灰尘的,扣1分。
(十五)工作记录不全的,扣1分。
(十六)利用对讲、电话等通讯设备嬉笑、聊天者,扣1分。(十七)特殊车辆下道时,未核实上道信息,就授权放行的,扣1分。
(十八)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道路阻断信息的,扣1分。(十九)随意改变计算机的工作界面或系统文件,经核实无作弊嫌疑的,扣1分。
(二十)收费广场及收费亭内发生重大情况而监控人员无录
像、无记录的,扣5分。
(二十一)私自将介质接入计算机收费系统的,扣10分。第二十三条以下条款适用于收费稽查岗位
(一)经举报查实,在工作中态度蛮横、语言粗暴的,扣1分。
(二)在检查期间使用不当手段开展稽查工作的,扣1分。(三)对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迁就、掩盖,不能坚持原则的,扣5分,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
(四)不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泄露工作情况的,扣1分。(五)接受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的财物,扣5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稽查岗位,并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所发现的贪污作弊行为进行包庇、隐瞒的与违纪人员同责。
第九章奖励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下条款由费收部根据稽查业务汇总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一)针对闯关车辆能够采取措施,成功追缴通行费的加2分/次,追缴不低于全程往返通行费的加4分。
(二)发现利用伪造、涂改或过期证件逃漏通行费的,收缴一张加2分,收缴假证后并按所持通行卡收费的加3分,能够
追缴不低于全程往返通行费的加4分。
(三)对日常稽查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不怕打击报复、事迹突出的稽查人员给予100500元物质奖励。
(四)由监控中心稽查大队或所稽查小组查处的贪污作弊行为,每查处一次给予有关人员500元奖励。
第十章待岗及贪污作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做出1至12个月待岗学习的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当班人员酒后上班造成严重影响的,待岗学习1个月。(二)收费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有打击报复、故意刁难司乘人员的行为,被社会举报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学习3个月。
(三)收费广场发生重大情况,因监控人员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社会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待岗学习6个月。
(四)收费人员携带私款或者假币上岗的,待岗学习2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收费人员携带磁性物品进入收费岗亭作业或者故意损坏IC卡的,待岗学习2个月。
(六)司乘人员自愿抵押的有关证件或财物,收费人员自行处理的,待岗学习3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
同。
(七)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且事后不汇报的,待岗学习3个月,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收费站工作人员有阻挠刁难、打击报复各级稽查工作人员的,或对稽查人员有故意隐瞒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证言,误导稽查方向的,视情节轻重待岗学习6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收费人员或票证人员擅自挪用票款或备用金,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利用工作之便,对司乘人员拿、卡、要钱币或者贵重物品的,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经稽查发现或社会举报,收费站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如:车主、车托)有利益勾结,参与教唆指使司乘人员恶意闯关、换卡、使用假卡、假证、假军用车牌或其他偷逃漏通行费的,核实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对贪污作弊的团伙,凡涉及到的收费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对贪污作弊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损失情况给予当事人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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