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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19-05-28 20:34:4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一江两岸、协调发展”部署,为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和城主城区和中心镇建设档次,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县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以下简称征迁拆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属驻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拆违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如实报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设、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建筑物等情况;

(二)主动拆除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筑,积极做好涉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征迁拆违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全县征迁拆违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征迁拆违工作;(四)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征迁拆违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加强配合,形成运转顺畅、高速高效的协调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界定违法建设,认真履行查处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土、住建(规划)和行政执法(市容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案件时,要依法快查、快批、快审、快结。

第五条认真落实征迁拆违工作责任制,严肃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

(一)不正确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给征迁拆违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给被征迁、拆迁双方或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或停职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降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策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补偿标准等政策,对批准或决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谎报、瞒报和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积极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征迁拆违工作明显滞后于序时进度,严重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作出检查,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拆违任务的单位,县征迁拆违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违催告书。在法定工作日内,仍未拆除的,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等组织处理,当年全县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等次、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其中,县行政执法局辖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500平方米的,村(社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000平方米的,历阳镇、乌江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201*平方米的,其他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对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按照超额的百分比分别给予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超50%)、责令辞职或免职(超100%)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不执行国家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受县政府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或超过职能处置土地以及其他涉及征迁拆迁工作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在处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征迁拆违工作重大问题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妥善查处,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征迁拆违中造成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失职渎职,放任不管、制止不力或处置不当,酿成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严肃查处拆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二)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环保和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违反规定,擅自予以行政审批(许可),办理和发放各种证照、证明,出具虚假报告或给予验收的;(三)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和供气的;或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停止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和供气指令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禁不力,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工程设施和施工设备依法应当作出而未作出拆除及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违反土地法规,擅自出租土地用于违法建设的;或对上述行为制止、查禁不力的;

(六)与违法建设的业主互相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或直接从事、参与违法建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

(七)与从事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活动的“黑包工头”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为“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在查处“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查禁不力或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严肃查处征迁拆违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一)对不认真执行有关征迁拆违工作中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规定和措施,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停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对党员干部从事违法建设导致依法强拆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到现场助拆的,给予通报批评;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干扰查处工作的,给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给予领导干部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组织或参加聚众滋事,干扰和阻碍征迁拆违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三章建设

第六条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置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要求: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农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办、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4.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办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镇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7.镇建设办应按月向县住建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镇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在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至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县执法、住建、国土管理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第二十二条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罚款。

第二十四条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和县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征迁拆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严格问责。

第二十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农户占用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农户持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报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公布5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镇建设办、国土所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

符合条件的报镇分管负责人提交会议研究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镇召开会议研究

经会议研究同意的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7个工作日内发放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附件2

农户占用农用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农户持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报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

公布5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镇建设办、国土所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

符合条件的报镇分管负责人提交会议研究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持农用地转用材料,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3

和县农民建房审批申请表身申请人姓名建房家庭成户员基姓名本情况系关请人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所在地性质户口户口与申住址证号份家庭合计人数其中:非农人,农业人,人现有住房情况建筑M2面积12申报材料34建房地址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现有居住面积的证明材料村民组长和四邻签字的申请报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建筑占地面积M2是否独生子女是口否口(规划点)新建翻建扩建建房性质(用“√”表示)四东至

西至北至

至南至

宅基地面积(M2)建筑占批

地准

面积内

(M2)容

建筑面及

积应

(M2)遵

建筑层数

建筑总高

(M2)

建筑退让

事项

其它事项

乡镇国土所意

村民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章):年月日

经办人(章):年月日

乡镇规划建设办

须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

门派员现场放线后方可施

工。

经办人(章):

见意人责负管分镇乡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负责人:(公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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