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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冷冻企业液氨使用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时间:2019-05-28 20:38:50 网站:公文素材库

涉氨冷冻企业液氨使用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我市上规模的涉氨冷冻企业有300家,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液氨储存量大于10吨)的企业有60家。多数冷冻厂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设的,近期建设的大型使用液氨为冷媒的冷冻企业也都没有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多数企业安全设施无进行规范设计,项目的建设没有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无消防验收;液氨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氨机房、速冻间、冷冻间没有安装氨气浓度超限报警系统;普遍没有企业的内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对冷冻厂的安全监管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大多数冷冻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平时安全检查主要有乡镇安办人员进行,但乡镇的安办人员多数不具备冷冻厂安全检查知识。

企业安全管理的内业资料和氨机房及冷库现场存在的氨隐患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无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8点问题突出。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等安全生产职责;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员工无培训记录;

4、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记录不够完善,资料不齐全;5、应急装备物资配备不齐全,设置无配备;

6、无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按照规范要求编制;

7、无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8、无制定氨机房液氨制冷系统安全操作规程。二、氨机房和冷库现场主要存在如下20条安全隐患

1、氨机房与周边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2、居民区附近的氨机房内的贮氨器上方没有设置氨气泄漏报警水自动喷淋连锁系统;

3、氨机房控制室没有单独设置,或者设置的控制室的观察窗未采用固定密闭窗,氨制冷机房和控制室之间相通的门没有采用乙级防火门;

4、连接安全阀的泄压管设置高度不符合要求,未设置防雷措施;5、氨机房紧急卸氨器未设置消纳缸或收集水池,部分冷冻企业的紧急卸氨器设在氨机房内,不便于应急处置操作;

6、氨机房未安装有毒氨气报警系统,并与事故排气风机连锁;报警系统及事故风机未配置二级负荷供电;氨机房未配置事故排风

机不符合要求(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放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排风机未与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锁,且未按二级负荷供电配置;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未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8、液氨充装未采用专用快速接头,液氨充装区无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0、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不是选用防爆型;

11库房设置消防通道被占用不满足要求,不能形成环形消防通道;尽头式的消防通道在氨机房、库房附近没有消防车用的回车场;

12、多数企业事故排风机和气体报警系统供电负荷级别没有达到不符合要求;没有配置备用电源,部分有配置柴油发动机组备用电源不满足消防负荷的需要;

13、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没有设室外消火栓。未配置开花水枪;

14、库区没有设置风向标、或者设置点不合理;

15、冷库通道应设置消防疏散方向指示灯;通向穿堂的门未设乙级防火门;库房设置消防通道被占用不畅通、不满足要求;

16、速冻设备加工间内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未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和报警系统;

17、冷库冷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没有设置人工指令自动融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18、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没有采用防火墙,管沟未用不燃材料封塞;

19、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未配置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未配置二套空气呼吸器;

20、冷库的紧急疏散出口不畅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事故。

扩展阅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教训十分深刻。201*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知识缺乏,没有完全做到持证上岗;三是冷库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四是制冷系统设备设施落后残旧、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五是电气配备、用电管理不规范,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措施等不落实;六是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七是缺少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逃生演练;八是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清、安全监管缺位的现象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刻吸取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教训,强化源头治理,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年9月至12月,在全国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2.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以地级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少的地区可以省(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区可以县级为单位),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0月中旬至11月底)。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区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

1.各省(区、市)要组织辖区内各市(地)、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交叉互检,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201*年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省际交叉互检(互检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的专门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严格依法办事。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国务院安委会2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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