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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钓鱼协会章程

时间:2019-05-28 20:48: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遂昌县钓鱼协会章程

遂昌县钓鱼协会章程

201*年5月2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遂昌县钓鱼协会,英文名为SUICHANGANGLING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县钓鱼爱好者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体、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健康、安全、文明、有益的休闲钓鱼活动,开展钓鱼运动的学术交流和科研、竞赛活动,普及钓鱼运动,同时提升钓鱼爱好者钓鱼技术水平,促进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活跃广大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发挥钓鱼这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体育活动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是唯一代表遂昌县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遂昌县体育局、遂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协会地址: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185号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县钓鱼运动,推动钓鱼运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全县钓鱼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团结全县各界热心、关心、支持钓鱼运动的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协调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遂昌地方有关鱼类资源及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倡导环保安全的垂钓新理念;

(四)积极开展钓鱼咨询活动,对钓鱼运动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指导和促进全县钓鱼训练及选材等工作,对全县钓鱼运动的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性建议;(五)为提高钓鱼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创造良好环境;(六)举办、承办、协办地方性、全国性的钓鱼比赛和钓鱼交流活动。团结、联络全县支持钓鱼运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和群众团体,帮助配合他们开展钓鱼活动并进行钓鱼教学和裁判员规则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支持本县行业体协钓鱼竞赛组织工作;

(七)在县体育局的指导下,加强与省内钓鱼协会的联系、交往与合作。加强国内钓鱼交流,组团(队)出访交流和邀请外地钓协人士来考察、垂钓、旅游;(八)争取和接受社会的捐款、资助和馈赠,以供本协会更好地开展钓鱼活动。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遂昌县各区域、行业的钓鱼协会、团体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四)承认本协会章程;

(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承认且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经本人申请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遂昌钓鱼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均由本协会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协会在遂昌县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优惠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偿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组织本地区钓鱼活动;

(六)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七)将安全、环保、文明放在首位;(八)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九)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区域性活动,服从本协会的活动安排;(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必须缴纳常年会费,作为本协会开展活动经费的一部分。常年团体会费最低标准1000元/年,个人会费100元/年。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由协会理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后不缴会费和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遂昌县钓鱼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遂昌县体育局审查并经遂昌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举办钓鱼比赛,参加国内重大比赛活动等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协会造成损失,给协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理事会有权在其任期内提早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遂昌县体育局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遂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执行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团体的各种关系;(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个人或企业赞助(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阅读:钓鱼协会章程汇总

行营路亚廊坊俱乐部章程

第一条本俱乐部名称是行营路亚廊坊俱乐部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在廊坊市钓协注册的非营利性民办休闲、竞技垂钓组织,主要以推广、开展户外路亚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题下致力于户外路亚运动的推广和发展,普及户外路亚运动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愉快的休闲、竞技方式,倡导亲近自然、磨练体魄、挑战自我的积极进取精神,不提倡不支持与上述理念相违背的行为。

第四条俱乐部管理员:俱乐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俱乐部管理机构职责:

A、负责制定俱乐部的长远发展规划;

B、负责俱乐部的日常事物管理、活动的组织安排;

C、负责新老会员的招收、退会事宜的办理;

D、负责俱乐部网站的建设;

E、负责俱乐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F、积极组织配合省钓协的各项赛事活动。

第六条俱乐部实行会员会费制管理:即每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20元。

第七条会费的使用范围:

A、交纳市钓协年管理费用;

B、俱乐部日常活动和发展费用。

第八条俱乐部会员入会、退会规定:

A、会员入、退会均遵守完全自愿的原则;

B、会员入会需自主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年度会费。

C、会员退会需提交退会申请,会费不再退回。

第九条俱乐部会员职责

A、会员应自觉遵守俱乐部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恪守社会道德规范;

B、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听从俱乐部组织管理人员的安排和工作分配、宣传、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形象;

C积极支持俱乐部网站的建设,踊跃在网站发贴;

D、不得从事损害俱乐部形象的活动和言论,不得因个人因素破坏俱乐部内部的团结;

E、会员之间应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积极主动搞好会员间的友好关系。

第十条会员在俱乐部享受的待遇和权利:

1、会员在俱乐部所属渔具店购物可享受会员价9.2折;

2、会员在参加俱乐部大型活动时可携带一名家属;

3、会员有参加俱乐部讨论、提意见、建议和共享俱乐部信息资源的权力;

4、会员有为符合条件的非会员介绍入会的权力;

5、为俱乐部做出较大贡献和赢得荣誉的会员可享受俱乐部年终物质、精神的奖励。

第十一条俱乐部组织活动的范围:

A户外(池、水库、海等)休闲路亚、路亚竞技比赛;

B俱乐部娱乐性聚会。

第十二条俱乐部活动费用来源:

A各项活动均实行AA制或定额结算方式;

B特殊情况下,俱乐部会费节余部分可作补充。

第十三条俱乐部活动的风险保障措施:

A俱乐部组织活动均办理个人意外保险;

B凡参加集体活动的会员应听从组织者的安全指导;

C会员不得在不经俱乐部批准的情况下私带非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

D经由俱乐部批准参加活动的非会员,应自行办理户外活动意外人身保险,未办理者如发生意外,俱乐部不负责其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机构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俱乐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可参照俱乐部其他的相关规定。行营游钓廊坊俱乐部章程第一条行营游钓廊坊俱乐部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在廊坊市钓鱼协会注册的非营利性民办休闲、竞技垂钓组织,主要以推广、开展户外活动为工作内容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致力于户外活动的推广和发展,倡导健康、文明、愉快的休闲、竞技方式,倡导亲近自然、磨练体魄、挑战自我的积极进取精神,不提倡不支持与上述理念相违背的行为。

第四条俱乐部管理人员:俱乐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第五条俱乐部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制定俱乐部的长远发展规划;2.负责俱乐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活动安排;

3.负责新老会员的招收、退会事宜的办理;4.负责俱乐部网站的管理和使用;5.负责俱乐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6.积极组织配合省钓鱼协会的各项赛事活动。

第六条俱乐部实行会员会费制管理,交费方式有2种:

1.一次性交纳会费520元,在成为永久性会员的基础之上,还可获赠价值650元行营品牌钓具一套或任选价值650元的行营品牌钓具;

2.每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20元,次年逾期3个月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第七条会费的使用范围:1.交纳市钓鱼协会管理费用;2.俱乐部日常活动和发展。第八条俱乐部入会、退会规定:1.会员入、退会均遵守完全自愿的原则;

2.会员入会需自主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年度会费;3.会员退会需提交退会申请,会费不再退回。第九条俱乐部会员职责:

1.会员自觉遵守俱乐部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恪守社会道德规范;2.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听从组织管理人员的安排和工作分配、宣传、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形象;3.积极支持俱乐部网站的建设,踊跃在网上发帖;

4.不得有损害俱乐部形象的活动和言论,不得因个人因素破坏俱乐部内部的团结;

5.会员之间应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积极主动搞好会员间的友好关系。第十条会员在俱乐部享受的待遇和权利:

1.会员在俱乐部所属渔具店购物可享受会员价9.2折;2.会员在参加本俱乐部大型活动时,可享受会员价;3.会员有权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4.会员在本店购物享受积分,生日当天购物,可享受双倍积分;5.会员可不定期享受行营新品试用;

6.会员有参加本俱乐部讨论、提意见、建议和共享俱乐部信息资源的权利;7.会员有为符合条件的非会员介绍入会的权利;

8.为俱乐部做出较大贡献和赢得荣誉的会员可享受俱乐部年终物质、精神的奖励。第十一条俱乐部组织活动的范围:1.户外(池、水库、海等)游钓休闲活动;2.竞技比赛;3.俱乐部娱乐性聚会。

第十二条俱乐部活动费用来源:

1.各项活动均实行AA制或定额结算方式;

2.特殊情况下,俱乐部会费结余部分可作补充。第十三条俱乐部活动的风险保障措施:

1.俱乐部组织活动均要求自行办理个人意外保险;2.凡参加集体活动的会员应听从组织者的安全指导;

3.会员不得在不经俱乐部批准的情况下私带非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

4.经由俱乐部批准参加活动的非会员,应自行办理户外活动意外人身保险,未办理者如发生意外,俱乐部不负责其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需经管理机构的讨论决定。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行营游钓廊坊俱乐部。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可参照俱乐部其他的相关规定。

行营游钓廊坊俱乐部

广西钓鱼协会章程广西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定为“广西钓鱼协会”,英文(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社会群众性的单项体育社团,是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钓鱼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西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和团结全区广大钓鱼爱好者、积极健康的开展钓鱼活动。指导区内各地、市钓协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及学习研究、不断提高钓鱼技术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设在南宁市民族大道3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钓协业务范围

(1)努力宣传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举办多种形式的钓鱼比赛活动。促进全区钓鱼运动的发展。

(2)本协会为促进区内渔业的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钓鱼活动的管理。引导钓鱼活动向规范化、健康

化、有组织有领导发展。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新道德,提倡文明钓鱼。为建设精神文明做出贡献。(3)协助区体育局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钓鱼协会,广西体育总会的有关任务。

(4)支持和协助各地、市建立钓鱼协会,推动基层钓协开展各种形式的钓鱼活动。研究、交流技术,促进提高垂钓的水平。

(5)学习推广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钓具,研究学习各流派的钓技钓法,创建竞赛钓鱼基地,为会员提供良好的钓鱼比赛训练条件。力争在国内外的比赛中,创优秀成绩,为我区争光。

(6)选拔推荐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比赛活动。对裁判员、运动员进行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

(7)重点抓好竞赛技术培训,引导娱乐性钓鱼活动向竞技型方向发展,与国内国际钓鱼运动接轨,培养顶尖一流钓鱼高手而努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原;

(三)热爱钓鱼事业,在钓鱼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本会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钓鱼比赛活动(比赛规定级别除外,如区高手赛,特别规定的选拔赛等)。(三)享有技术研究、经验交流、技术辅导、分享科研成果的权利。(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优秀会员、突出贡献奖励的权力。(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守则,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做对协会声誉有损的事;(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努力共同完成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保护生态鱼类资源,对电、毒、炸鱼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本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团结协作、崇尚钓德、钓风,进行文明钓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举办钓鱼比赛,参加国内重大比赛活动等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贡献,在全国及区内钓鱼界有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广西区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组织宣传委员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训练技研委员会及财务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广西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广西区体育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段在业务主管广西区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区体育局和广西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经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钓鱼协会

大连市钓鱼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大连市钓鱼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大连市钓鱼协会的英文名称:DALIANANGLING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从事发展钓鱼事业的工作者、钓鱼爱好者和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游钓产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管理及游钓技术的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的协定,发展同国内外(地区)游钓界的民间友好往来、交流和合作,为推进大连市游钓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大连市干部疗养院3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和指导我市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举办全市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市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六、组织全市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九、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十、组织或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钓鱼事业的发展;十一、指导地区性钓鱼行业协会的工作;十二、指导全市游钓业的发展。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全市辖区内的行业钓鱼协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年满18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统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七、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三、交纳会费;四、组织本地钓鱼活动;

五、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七、服从本会的活动安排。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以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合法组织可以申请建立分会组织,隶属于本会领导,其组织形式以及产生办法如本会;

第三十条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师范学院教工钓鱼协会章程

(201*年11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为杭州师范学院教工钓鱼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隶属杭州师范学院工会“钟声”体育运动协会,是喜爱钓鱼健身活动的教工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钓鱼协会的目的是为了让会员锻炼身体,陶冶情操,推动我校群众性钓鱼活动的开展,为爱好者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的健身平台。第二章活动

第二条协会组织以下活动

1.每学期安排2-3次钓鱼活动,会员自由参加活动;2.活动时间和地点不固定,若有活动,协会会提前发出通知。第三条协会不定期组织以下活动

1.给协会会员举办提高钓鱼技艺的讲座或组织会员之间技艺切磋;2.组织协会会员观摩或参与在杭州举行的钓鱼比赛事,增进与校外单位钓鱼协会间的友谊和联系。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在享受章程规定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2.有一定的钓鱼基础,热爱该活动,有提高自身钓鱼技巧的意愿和坚持锻

炼的毅力,能够长期坚持参加协会活动;

3.集体意识,愿意为他人服务,为办好协会付出努力;4.参加者无年龄、钓龄、性别之限制;5.会员自愿交纳会费。第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如有意加入协会,需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俱乐部批准后,方可入会。第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力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享有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协会的决议;

2.尊重协会主持者的劳动,配合协会的工作,完成其分配的任务;3.积极参加活动,会员彼此尊重,互相关心和帮助,钓鱼技艺较高的会员应热情地指导技艺较低的会员。

4.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协会管理

第八条协会重要事项应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于每年1月、7月中上旬,视当时情况另定具体日期。协会还设名誉会长一人、协会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一~三人,协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换届选举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均为二年。

第九条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主持,凡涉及协会整体性重要事务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可罢免协会现任会长。

第十一条协会奖励制度

1.为协会工作贡献突出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2.在协会内部或对外比赛中成绩优异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本章程自201*年12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师范学院教工钓鱼协会

201*年11月27日

枣庄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枣庄市钓鱼协会是发展枣庄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群众团体,是枣庄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协会为区域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枣庄市钓鱼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枣庄市钓鱼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发经济的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枣庄市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枣庄市钓鱼协会是惟一代表枣庄参加省、全国以及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枣庄市钓鱼协会的英文名称:ZAOZHUANGANGLINGASSOCIATION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枣庄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协会地址:枣庄市薛城区蟠龙湖生态旅游园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枣庄市钓鱼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二、宣传和指导枣庄市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举办或承办市级、省级以及全国性钓鱼比赛;

六、组织枣庄市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七、组织全国钓具、装具在枣庄的展览、展销;组织枣庄市钓具、装具参加省、全国的展览、展销;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十、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十一、组织或参加市级、省级以及全国性、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山东钓鱼事业的发展;

十二、指导枣庄市辖区内各区、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十三、指导枣庄市游钓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枣庄市辖区内各区、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四、承认本协会章程;

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以下同)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四、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五、会员实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枣庄市钓鱼协会常委会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枣庄市钓鱼协会授权的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通过;四、团体会员由枣庄市钓鱼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五、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六、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均由枣庄市钓鱼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枣庄市钓鱼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枣庄市钓鱼协会在枣庄地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枣庄市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省级、全国、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枣庄市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组织本地区钓鱼活动;

六、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本协会的活动安排;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接收其入会的钓鱼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团体会员经枣庄市钓鱼协会常委会,个人会员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执行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业经枣庄市钓鱼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年4月6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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