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我校自考助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管理的意见》(苏教考201*1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1*4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自考助学专业”)是江苏省利用省内高校教育教学资源丰富的优势,有计划地试点开考了一批社会急需、由主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助学形式,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积极探索和有效补充,是国家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立足国情、省情和校情,本着“积极稳妥、合法合规、严格管理”的原则,挖掘办学潜力,开拓办学渠道,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办自学考试相关
助学专业,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气象行业服务。
第四条学校对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为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成教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自考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作为自考助学专业的办班单位,负责本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组织等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成教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开办自考助学专业的学院是第一责任单位,对本院的自考助学工作负总责。各学院要建立健全自考助学专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成立自考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二章专业申报
第六条各学院申请开办自考助学专业,必须纳入学院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教育教学资源,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安排师资、统一招生和组织教学、统一管理学生。申办的自考助学专业,应充分体现本学院的学科优势,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所申办的专业,应具有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各学院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本学院拟申请开设专业材料,由成教院审核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自考助学专业,办班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办班主体权。
第三章招生工作
第九条办班学院在组织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名称、办班层次、拟招生人数、办班形式等报送成教院自考办,由成教院自考办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成教院自考办登记注册、建立考籍,同时将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计划报送成教院自考办。
第十条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成教院统一拟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各办班学院必须使用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性用语。
第十一条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宣传工作,由各办班学院负责。各办班学院要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招生或组织生源,不得擅自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办班或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套读和联读,杜绝一切形式的不规范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自考助学专业学生的“学习通知书”,由成教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不允许各办学学院自行印制和发放。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办班学院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时,精心组织教学。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育规律,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特点,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帮助学员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员思想品德的培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十四条办班学院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教师聘任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组建一支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相对稳定的自考师资队伍。建立健全考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办班学院要按专业、年级编制助学班,各助学班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学员单科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要坚持学习过程的激励与淘汰机制,强化学习过程的管理。对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员,由学员所在学院会同家长一起,做好教育提醒和预警工作,必要时可予以说服劝退。
第十六条自考助学专业应使用全国考委、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使用盗版教材。
第十七条助学专业的考试日程、考点由省教育考试院、南京市自考办统一安排。办班学院根据考试日程安排,负责本学院学员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学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或重考,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按照《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课程免考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办班学院同意,成教院初审,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实行注册管理。新学员须持学习通
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就读学院办理学习手续,以后每学期须凭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办理学习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资格。
第二十条新学员入学后,办班学院须按规定对其学习资格进行复查。进入本科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或与高中同等层次)学历证书;进入独立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习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证书,未完成专科学业的在校生不得入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习资格。
第二十一条办班学院应在新学员报到时,与学员、学员家长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办班学院要高度重视学员管理工作,把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管理纳入全院的学生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学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配备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人员,建立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对学员的业余生活管理,重视和强化对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养他们刻苦拼搏的精神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办班学院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妥善解决学员的住宿问题,保证学员有较为良好的居住环境,确保学员住宿安全。
第二十四条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员学习期满,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省考委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我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办班学院负责学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毕业初审等,并提供相应材料。成教院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员学习期满,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经学员书面申请,由办班学院和成教院发给学业证明。学员也可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原有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助学专业的收费严格按苏教财[201*]48号、苏价费[201*]186号、苏财综[201*]71号,苏价费函[201*]85号、苏财综[201*]72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办班学院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收费用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对中途退学的学员,其所在学院须按照《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职[201*]19号)的有关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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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招生简章
我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于1952年创办,是学校的品牌专业之一。该专业于201*年通过了建设部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并在201*年被确立为江苏省“特色专业”建设点。该专业致力于培养从事城市建设领域的给水排水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工程和水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研究等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该专业就业范围广泛,需求数量巨大,毕业生可在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施工管理研究和建设监理等工作。
学校办学百余年,随着时代变迁发展壮大,积淀了深厚的校园文化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优势,为自学考试的助学创造了条件。学校热忱欢迎广大学子加入我们的自学考试行列中,在校园里汲取知识,增长才能,去展现才华,实现抱负!
招生专业招生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升本)人数100学制二年学习形式业余招生细则一、招生对象
给水排水工程(独本)主要招收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
二、考试组织与实施
教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学习时间两年。考试按“教考分离”的原则,其考试、命题统一由省考办组织。部分课程的命题由省考办组织、我校参与。考试工作由南京市考办组织实施,并按自学考试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毕业和学位条件
毕业条件: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一般各专业设置的考试、考查及实践性
环节课程为14门左右),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我校合署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
学位条件:英语(二)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如英语(二)成绩在60分和70分
之间,需参加每年11月份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在60分以上),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三门)成绩平均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可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文件规定执行,学费:5170元/年,代办费、教材费按实收取。
专业介绍及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以省考办公布的为主)给水排水工程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城市建设领域的给水排水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工程和水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研究等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英语(二)、线性代数、工程流体力学、水处理生物学、水泵与泵站、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给排水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给水排水管道系统、水处理工程学(一)、水处理工程学(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毕业论文等课程。
就业方向:毕业后可在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施工管理研究和建设监理等工作。
为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情况,现就学生及家长的来信和电话中所关心的问题,归纳起来,作如下解答: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目前已有23个国家承认我国的自考文凭和自考单科合格证书。
自学考试助学专业作为一种新的自学考试形式,依靠主考学校的学科优势和学科特色,将教学过程管理和学业考试管理相结合,坚持和完善教考分离,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参加助学专业学习的学生直接到主考学校报名,免试入学。
2、什么是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印,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3、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谁颁发?
答: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省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校印。为体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201*年起,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全国考委统一制作。
4、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能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吗?
可以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
5、什么是独立本科段?
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
6、报名条件:独立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
列专科毕业学历。
7、报名方式:报名时须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学院咨询点
报名。
8、学习形式与学制:
业余助学班:学生免试入学。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二年,如考生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全
部课程,可以延长1-2年学制,直至完成全部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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